哪些补贴职工福利费要交个税吗不用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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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规定的福利费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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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个税法中第四条第四款中的“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指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货币或非货币福利,包括月饼、旅游等。还是另有所指?
以下为法规原文: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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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blueice799 发表于
在新个税法中第四条第四款中的“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指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货币或非货币福利,包括月 ...
模糊啊,伟大的模糊!
显然不包括,具体的福利费是指啥,好像实施细则或者有公告规定的,是特定的。
特定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你可以比照一下里面有没有旅游?有没有月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字体: 【大】 【中】 【小】&&
& &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 &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 &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 &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 &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 & 三、以上规定从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字体: 【大】 【中】 【小】&&
& &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 &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 &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 &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 &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 & 三、以上规定从日起执行。
楼主的帖子是说个人是否能免征的问题;你给的这个文件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两个范畴的问题,不能用一个概念代替。
以上说的都是补贴和补助,没有给予员工的免费旅游的福利规定,这不是补贴
要明白是否免税,首先要区分福利费的内容,我只是告知而已。而且月饼和旅游压根都不属于福利费的内容,所以你觉得能用个税法所谓的第四条第四款么?
这些费用之所以不免,是怕企业转漏洞,分散薪资。
下面是我转的别人的文章,你可以看下:
通知解释说,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具体如:(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2)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3)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觉得提供的法规内容和你提供的这个解释没有冲突啊。说的都是一个意思。
综合以上各人的回复,我的观点是这样的:
1、个税第四条规定免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不是企业会计账面核算的所有福利费,而是特定的一些福利费,比如给某些员工的特殊福利,比如说生活困难补助,比如说丧葬费等等。
2、对于员工取到的符合国税发(号文第二条规定的福利费,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不是免税的。比如说过节费、高温费、餐补(非差旅的误餐补助)等等货币及非货币的福利。
3、你提供的法规是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对于楼主讨论的福利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解答作用;每个规定适用的范围都是有限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企业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和国税函(2009)3号文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你比如在会计上列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交通补贴,在税法上是福利费。
& & 在理论上,企业做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费用税前扣除种类的纳税调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调整会很少,企业一般进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在企业所得税就直接按工资费用扣除了,而不是调整为福利费税务扣除。但对于一些国有企业,央企,实现工效挂钩工资额度管理的,如果工资额度不够,那企业税务人员恐怕就要动脑筋进行调整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企[号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该福利费仅指生活困难补助。人人有份的福利分是要征税的。
集体福利是免税的&
loudoudou 发表于
回复 nhshx 的帖子
我觉得提供的法规内容和你提供的这个解释没有冲突啊。说的都是一个意思。
如果进入了工资总额,就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就要缴纳个税,并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部分是不用调至福利费的,比如,交通补贴。
本帖最后由 深蓝色的春天 于
15:31 编辑
交通补贴进了工资一般是没事的,但是如果企业实在没啥可查的,职工福利费又很接近扣除限额,此时税务局就有可能让你调至福利费了,这个国税函[2009]3号很明确。这是个风险点,我们这国税稽查局就对企业这样查过。
本帖最后由 ecls 于
15:40 编辑
深蓝色的春天 发表于
回复 ecls 的帖子
交通补贴进了工资一般是没事的,但是如果企业实在没啥可查的,职工福利费又很接近扣除 ...
我觉得这要看公司具体如何处理。
如果把这一块放入工资表中,把它当成应发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问题就不大的。当然,会计处理也要近工资一样处理。
如果你单独发放,并核算入工资费用,就是有一个讨论的问题了。具体看各地税局的掌握口径。
如果你单独发放,并且自己把它列为福利费,那肯定就属于福利遇,没有商量的余地了。
blueice799 发表于
回复 blueice799 的帖子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 ...
法干嘛不直接说生活补助费呢
谢谢楼主分享
请举例说明那些集体福利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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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哪些补贴不要交个税?2高温补贴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还有在多少范围内允许企业税前扣除?呵呵,感觉今天看书怎么越看越糊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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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交税收入有以下几项: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计表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计表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人员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它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上十种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还有:
个人取得以下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独生子女补贴。
(11)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12)托儿补助费。
(13)差旅费津贴、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1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8)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
(19)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0)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1)个人开设教育存款专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
(2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3)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4)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缴个人所得税。
(25)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其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中,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6)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7)城镇房屋拆迁税收政策。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28)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用(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税收入,不缴个人所得税。
3、 按照国家统计表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能具体解释吗?
3、 按照国家统计表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能具体解释吗?比如独生子女补贴等,是不是包括高温补贴?
可个人所得税法上只有上述一至九项。还有的项目在哪些法律条文上可找到?
发放的高温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哦,我谢了
可在网上搜索。
1交2您就记这那些补贴不交就行
个人认为:按广东省统一发放的标准,应该不计入.
以下是引用内容:
xcb-14 11:53 发表的文章:
《高温补贴》
发放的高温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按广东省统一发放的标准,应该不计入.
那你就按当地税务局的标准执行。
高温费不用交个税,可以要企业税前扣除,但发放标准各省自定,广东省室外人员150元,室内工作人员100元/月
多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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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员工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8:16:49 法律快车网
新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需视为薪酬的一部分,应按规定据实开支及纳税。端午粽子、中秋月饼都是单位应节发放的实物福利,那么这些员工福利需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又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标题:员工福利哪些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核心内容:新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需视为薪酬的一部分,应按规定据实开支及纳税。端午粽子、中秋月饼都是单位应节发放的实物福利,那么这些员工福利需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又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员工的工资福利范围和个人所得税扣缴项目相关知识。
  我国明文规定福利发放范围:
  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现有的福利费通常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就涵盖了国有及民营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消费券行为。
  领取的生育保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已经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呢?
  答:女职工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而且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出于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获得生育津贴,减轻女职工因生育子女带来的经济压力。
  特定节假日期间个人从单位取得汤圆、米酒、粽子等实物福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公司在端午节送粽子、元宵节送汤圆、中秋节送月饼等给员工,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单位员工因为着装不符合单位要求,企业处以一定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款是否要并入实际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种罚款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因此,个人应按自己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罚款没有发给个人不需要并入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单位以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年终单位以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按规定需要合并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福利费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是大势所趋。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显示,仅央企福利费支出水平不一,福利费高可占工资总额20%-30%,低则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费支付不合理,无疑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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