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一次性入了费用,请问还可以201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除50

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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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嘉宾: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蒋震平
日(星期四)上午10时至11时,本网站将开展以“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主题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蒋震平出席。活动将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本市税务系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解答疑问。欢迎广大网友对本市税务系统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期待您的参与。
您对此次税务局长在线访谈有何想法?
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上海市税务局举办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蒋震平同志,围绕“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这个主题,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蒋局长您好![ 10:00:03]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这里,并通过这种方式同大家交流税务总局在2015年底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关内容。[ 10:01:28]
蒋局长,您好!自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两次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的文件,在2015年年底又出台了相关通知和公告,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这几次调整的基本情况可以吗?[ 10:03:19]
当然可以,2008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对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及管理规定进行了具体明确。2013年,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10:05:14]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施行以来,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使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将起到重要作用。此次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出台,是税务部门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10:07:12]
蒋局长,请问与原政策相比,此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10:07:56]
为了积极响应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能够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此次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0:10:56]
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10:13:22]
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10:15:47]
三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10:17:48]
四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10:19:02]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在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10:20:19]
听了您的介绍,我感觉到通过这五大调整手段,进一步简化了办税流程、扩大了优惠政策的享受面,对纳税人来说真是重大利好消息。蒋局长,我们想了解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本市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10:22:3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尽快落地,我们在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与市科委共同建立市级研发项目争议协调机制,统筹部署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各项工作。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增强纳税人对此项优惠政策的获得感。同时加大对信息技术支撑手段的运用,提升优惠政策后续管理、效应分析、扫除政策落实盲区等方面的质效,保证实现优惠政策宣传面和落实面100%的工作目标。[ 10:23:54]
蒋局长,我有一个疑问,企业的研发活动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如何界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呢?[ 10:25:18]
《通知》中明确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加深对研发活动的理解和准确把握,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通知》将企业发生的一般性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如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7项活动排除在研发活动之外。由于此类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因而此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26:06]
下一步,将在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借助信息手段,做好宣传工作,我们要完成上海税务网站“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修订工作,通过税企互动平台进行政策推送,以保证政策落地为工作重心,同时加强对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的辅导,帮助企业做好辅助账。对新的经济业态进行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税收服务质量,特别是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关注对创业投资等方面税收支持措施,切实减轻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完善税收管理水平。[ 10:27:06]
蒋局长,前面您提到在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完善内容中有一项是减少审核程序,我想请问一下,纳税人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流程是什么呢?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税收业务时,是否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简便、快捷的办事渠道?[ 10:28:20]
本市税务机关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目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10:29:22]
为简化办理手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并且,本市税务部门还积极参与市府行政审批实时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力度,坚决防止“上取消下不取消,明取消暗不取消”现象的出现。[ 10:31:10]
谢谢蒋局长以“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主题所做的介绍,现在我们来看看网友的意见、建议和提问。[ 10:31:34]
蒋局长您好,我是一名财务,我们企业现在的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想问下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10:33:5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0:34:55]
请问蒋局长,企业中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有哪些?能否详细说明下?后勤服务人员是否包括在内呢?[ 10:35:27]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三类人员分别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10:36:20]
[恋恋草莓]:
财税(号文明确新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从日起执行,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想问一下15年度汇缴政策是否仍按老政策执行呢?[ 10:36:45]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0:39:15]
[渔舟唱晚]:
加计扣除会计上如何处理?&[ 10:40:30]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0:42:29]
[SCHEDULE]:
蒋局长您好,我是一家仪表制造企业的财务,2014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会计处理按2年折旧,税收处理上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请问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10:44:03]
根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的规定。因此该设备当年已计提折旧50万元可计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0:45:47]
我单位从事的是批发零售业,在财税(号文中,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但我单位在2015年已作项目登记,且该项目是跨年度的,请问在2016年度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10:46: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属于定期减免税项目,须每年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2016年备案时,按财税(号文的规定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47:41]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请问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怎样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呢?[ 10:48:33]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0:49:50]
[爱哆哆咪]:
我单位取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然后我们将这笔资金用于了研发活动,请问蒋局长,所形成的研发支出是不是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啊?[ 10:50:13]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当然,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0:51:35]
我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文件中列明的“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六个行业”的内容,那是不是就表示我们不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呢?[ 10:53:02]
财税〔号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六个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六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0:55:02]
蒋局长我想咨询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我们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和规范吗?[ 10:55:38]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为规范辅助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按照研发活动的类别分别设计了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企业可以参照编制。[ 10:56:18]
请问蒋局长,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预缴时可否享受?是不是一定要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才能享受啊?[ 10:56:4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57:46]
我单位有一个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研发的项目,想咨询下企业在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应该如何加计扣除?[ 10:58:21]
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为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财税〔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10:59:12]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即将结束,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对于今天访谈来不及回答的提问,我们将会在近期及时反馈给网友们。谢谢大家,再见![ 10:59:34]
谢谢大家!再见。 [ 10: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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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享受吗?
  税务人员到高端智慧型塑料厨房用品企业台州市双马塑业公司开展调研。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这些政策对我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意义重大。  为此,记者专访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为广大市民就科技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商报记者&陈佳乐&  通讯员&鲁海滨&文/摄  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先后出台  台州企业尝到新政甜头  研制新技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非常大。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的浙江泰鸿机电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公司研发项目较多,研发设备也比较充足,有些研发项目需要共同类型的多个研发人员完成,但技术型人才的聘用成本高,受成本限制,公司的研发人员聘用工作一直没有顺利开展。  可喜的是,从2016年起,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也允许加计扣除。  “猴年春节后,研发队伍里增加了很多新人,大家干活更有劲了,而且思维火花也碰撞得愈发激烈。”泰鸿机电技术负责人郑永茂说。  我市一家药业公司是省医药工业十强企业,每年都将大量费用投入研发。在研发费用中,仅专家咨询费用一年就需1000多万元。按照今年以来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仅此一项每年就可少缴税款1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符合新政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同时,新政还简化了加计扣除政策审核流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使加计扣除政策更能落到实处。  此外,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台州新博得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就是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之一。随着该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技术的提升,该公司需要新购一批技术设备用于生产。  “由于采购新设备成本较大,加之之前公司并没有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很难一次性承担购买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先生说,“后来通过税务机关的微信公众号,知道原来企业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其他的还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了解到新政之后一个月内,新添置的设备就安置到了该公司的厂房。该企业在2015年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设备共计385万元,一次性扣除220万元,加速折旧48万元,累计税前多扣除117万元。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5年累计优惠税额241亿元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今年,我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再次扩大。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以及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对企业投入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除了按实际发生数额在税前扣除外,在计算所得额时可再增加扣除50%。也就是说,依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每投入100元研发费用,相当于享受了12.5元的税收优惠。  “转变发展方式需要大力推动创业创新,加计扣除政策是有很强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和推动创业创新具有重大意义。”我市国税部门有关人士表示。  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我市税务系统加计扣除优惠税额从28.1亿元增长到70.34亿元,累计优惠税额达241.21亿元,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居全国之首。  “今年以来新纳入的几项费用是企业在研发中经常发生的,而按此前规定,这些费用不能扣除,新政策更加尊重企业研发规律,使加计扣除的优惠作用落到实处。”税务专家举例,一个企业在研发中经常借助“外脑”,这时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就必不可少,“新规定更加切合企业实际需要,这也是很多科技企业的心愿。”  解读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简单地向记者介绍了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颁发证书之日起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不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在此范围之外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如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  企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计算公式如下: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例如:台州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企业技术转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当前位置:
高新企业 能同时享受15%税率和加计扣除优惠吗
&&& 问: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已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每年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保是否还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
&&&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因此,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保也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备案号:鄂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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