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流程以信用卡注销注意事项项有哪些

&&&&&&&&&&&&&&&&&&&&公司注销清算应注意的问题、清算中清算组的责任
公司注销清算应注意的问题、清算中清算组的责任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股权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股权栏目关注:
一、公司注销清算应注意的问题(一)注销清算组组成与职权1、清算人员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解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公司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公司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二)注销清算时对债权人的保护1、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清算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或者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书面通知针对已知债权人,公告针对未知债权人;二者并立,不能相互替代。2、债权人债权的实体保护。公司清算时现有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及社保、税款后,依比例清偿债务。二、清算中清算组的责任(一)清算组的连带责任1、承担责任的基础。清算组有未尽清算义务或者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注销备注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接受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2、承担责任的数额。一般而言,承担责任不应当超过债权人债权总额;但是,针对赔偿责任,张志胜律师认为,可以超过债权人债权总额:清算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估的。(二)清算的结束1、正常终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后,依法处理财产、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交付确认之后,申请公司注销登记。2、申请破产。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上便是公司注销清算应注意的问题、清算中清算组的责任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延伸阅读:
一、公司注销的大致流程(一)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二)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地税......
一、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前的公告公司注销前,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此带来的争议纠纷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可以到工商部门查企业档案,档案中应......
北京股权律师温馨提示: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破产清算法规相关栏目
关于公司注销清算应注意的问题、清算中清算组的责任 的推荐内容
破产清算法规相关咨询
北京股权律师、北京股权转让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股权律师/股权转让律师为您解决股权纠纷,累计为上千个企业解决股权纠纷!
股权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股权律师温馨提示: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如果您遇到股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股权法律咨询电话:,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破产清算法规相关咨询
破产清算法规相关案例
破产清算法规相关资讯
破产清算法规相关法规
破产清算法规相关合同
破产清算法规相关专题
破产清算法规热门专题
法邦股权律师为您提供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清算偿还程序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股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股权咨询电话:。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法援热线:3>>>>>>正文公司的注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四川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周佩,为您提供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028-】
若想注销一个公司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注销过程中涉及哪些法律风险呢?办理注销公司的负责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文具体谈谈以上几个问题。一、公司注销流程及手续。成立清算组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制定清偿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组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去工商注销前的准备工作1、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注销银行账户。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本条仅供参考,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股东会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的决议;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注意事项1、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2、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注意事项: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建议保留送达回执及载明公告内容的报纸。3、合法安置劳动者。注销公司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具体情况视合同内容及劳动者实际情况各有不同。
更多四川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法律咨询,请拨打周沛律师电话:/028-来源:法律咨询大连站发布百科律师介绍:&周佩律师&&专攻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展开人类社会活动的历史,纷繁而复杂。律师自古而有之,乃古老的职业。人类终极的追求,少不了&公平正义&的内涵,而律师恰恰能为之有所作为!
周佩律师,中国法制进程中奋进的一员,坚贞地追随崇高的法治理念和美好的法治现实!在法治建设的长河中,律师固然渺小,但不可或缺。
周佩律师,有着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的高等学习经历,有着讲台教学、办公室坐班、下海经商、创办企业、管理企业等多种经历。对人生和现实有自主的思考和见解。
周佩律师立志于作中国专业疑难案件第一人,立志以&智慧改变结局,以真诚创造未来&,立志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丰富中国律师的史册。
周佩律师现为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律师、执行主任,擅长于代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具体可能涉及各类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各类二审案件;●各类死刑案件;●各类申诉案件;●各类毒品案件;●各类土地房产纠纷案件;●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各类银行、证券相关业务;●各类法律顾问、非诉业务。等等。)
联系方式:
电话:028-、。
办公地址:成都市临江东路36号锦江花园城16楼。
邮编:610041。...擅长领域:国际贸易涉外仲裁借贷融资投资并购公司犯罪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回答了 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国际贸易涉外仲裁借贷融资投资并购所在地区:四川-成都市手&&机:执业证号:71673执业机构: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5段-46号热门破产清算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3[公司清算注销流程]公司清算·最完美总结【流程+法条】
· · · ·
您当前的位置: → [公司清算注销流程]公司清算·最完美总结【流程+法条】
[公司清算注销流程]公司清算·最完美总结【流程+法条】
篇一 : 公司清算·最完美总结【流程+法条】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公司终止的原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种是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而破产【清算流程】清算分为两种,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公司法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也认识不一,现对非破产清算归纳如下:一、成立清算组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2、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3、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二、清算组接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5、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6、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8、企业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三、清理公司资产这是公司清算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详细的了解之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清算事务。1、核定公司资产的范围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公司在解散时实际占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等也包括在内。(2)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3)公司对外投资享有的股权。(4)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2、接管公司资产(1)实物的清查、登记。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库存现金的清查登记、清查银行存款、国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材料和产成品的清查和登记。(2)债权的核实与登记。(3)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清查。(4)对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核实与登记。四、核定公司债务公司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银行借款。(2)应付货款及其他业务欠款。(3)应付工资。(4)未缴税金。(5)其他应付款。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1、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2、债权申报登记。3、债权审查。4、债权、债务清产报告表的编制。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1、未到期债权的收取。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的处理。3、有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4、对于无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5、对合同以外的债权的收取。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如果通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清算组应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最终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推选1至2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为清算组提供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及时解决争议的咨询意见。在法律调解时,还可以就实体问题帮助清算组做出正确判断,防止公司做出不应有的让步而遭受损失。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计入清算费用中。八、处理公司财产在收取公司债权、登记公司债务的同时,清算组应对公司的金钱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债权人的以外,都应进行变卖。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债务除以公司存货清偿的以外,都转为金钱清偿。因此,必须将公司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九、清偿债务当债权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时,清算组应对其债权优先清偿。债权人如果对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则应由第三人代替解散公司清偿或由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权利后,由第三人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同其他债权人一道受到清偿。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开始清算时的所有会计报表都是根据清算开始时的账面价值编制的,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数据与实际不一定相符,当公司财产变价处理完毕后,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负债的最终数字都得到最终的确定,此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才能真正反映出公司实际的偿还债务能力。十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编制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大)会确认。股东(大)会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大)会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按照《公司法》第187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十三、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十四、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大)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修订)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的决议;(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最高法《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篇二 : 公司终止应及时清算和注销为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现行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是宽进严出,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宽松,而企业退出的条件要相对严格,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才会完全消灭。实践中,大量的公司在出现解散、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终止事由后,不主动通过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理,任其不了了之,导致公司的名存实亡,这样不仅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产生影响,还会给公司、股东自身带来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未依法清算和注销不产生公司终止的法律效果。案例一: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天景公司委托南建海南公司承建天景花岗岩厂。1994年11月,双方确认天景公司欠工程款15万余元。日,南建海南公司又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南建海南公司为天景公司新建和改建项目。日,天景公司向南建海南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确认两次工程造价为60万余元,其已付39万余元,尚欠工程款21万元。该结算单上盖有天景公司公章。1999年,南建海南公司先后两次发出《欠款通知书》,要求天景公司确认并付清工程款,同年天景公司签收该催款书并盖章。后因天景公司拖欠不还,南建海南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天景公司辩称:因其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检,已于1999年1月被海南省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事实上已不存在,以其作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于日及日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天景公司虽于日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执照,但因未注销,故仍应以该主体承担责任,判决天景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天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原登记机关吊销,系原登记机关依其行政职能对天景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后果,系天景公司的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并最终导致企业的消亡;但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立即消亡,天景公司尚应依法进行清算,惟有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方归于消灭。故天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天景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之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天景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本案中,天景公司被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天景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一种原因,而不是结果。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丧失的是经营资格,并未当然消灭法律上的主体人格,只有通过清算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和税务注销登记,才会产生公司终结的效果。天景公司为了逃避合同义务,而主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84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终止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也明确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注销登记是指企业出现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股东、出资人不打算运作公司等情况后,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解散、清算程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我国《公司法》第189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所以,任何公司未经清算,不进行注销登记之前,是不能终止的。二、未依法清算和注销可能追究公司股东的赔偿责任。案例二:原告北京普天和平通信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诉四川讯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亨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普天公司因讯亨公司拖欠货款35万余元,经催收无力偿还,普天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讯亨公司承诺于日前付清货款,但到约定之时,讯亨公司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间,讯亨公司自2003年初自行歇业,连续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检,也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立清算组,对讯亨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法院审理认为,讯亨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的立法精神,其未依法进行工商年度检验、且歇业后既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又未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故其依法应当解散,其法人营业执照应由工商部门予以吊销。工商机关虽未及时办理吊销手续,不能以此证明讯亨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活动及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据此,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责任。法院在审理这一起公司清算纠纷案中,对《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及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作了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判决股东对已歇业但未依法进行工商年检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承担清算责任,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所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石。而在该案中,对公司人格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反而追究了股东侵害债权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此处规定了股东的清算义务,讯亨公司的股东当然要承担清算责任,这是法定义务。因清算责任主体不尽清算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在现有的法律中也能够找到依据。《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其终止时没有依法清算和注销的,相关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股东可能要承担由于没有清算注销致使公司财产灭失的赔偿责任。三、未依法清算和注销将加大公司清算注销成本、复杂程序。1、办理企业注销,最主要的是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和工商注销手续。如果企业不按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将会给予罚款处罚。工商部门的罚款事由可以是未按时进行年检或者未按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等;税务部门的罚款事由可以是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或未按时办理税务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等。罚款数额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能是几万或几十万不等。因此,如不及时给应注销的企业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可能导致清算注销成本增加。2、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和工商注销手续都涉及到大量的原始资料需要进行审计、清算。实践中,企业因未及时办理清算注销手续,致使一些清算注销必需的资料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遗失。等到想起要对该企业进行注销时,却发现某些进行清算必需的原始材料不见了。因此,如不及时给应注销的企业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可能导致清算注销程序更为复杂,甚至还可能导致根本无法注销的情况。四、未依法清算和注销将限制股东、投资人新设公司。随着社会信用体制的逐步完善,工商部门加强了对企业监控措施,对现有的吊销未注销企业扩大监控范围,监控对象由法人扩大到股东和高管人员,一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将不注销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纳入黑名单,对其信用做了不良记录,并对他们再次新设企业加以提示或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部分股东、投资人在今后新设公司的能力。综上所述,公司在出现终止事由后需要进行终结时,应依法及时进行清算和注销,不能因怕麻烦而听之任之,更不能将其作为逃避债务、推脱义务的借口或托辞。从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依法清算注销公司的法律后果最终仍会落到有限责任的股东身上,并且还会产生一系列不利的扩大化影响,可谓是得不偿失。徐涛律师&&QQ篇三 : 公司清算注销程序是什么公司清算注销的程序其实就是公司清算的程序,工作中人们常常将其称为公司清算程序。那么公司清算注销程序是什么?这是很多案件的焦点所在。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公司清算注销程序是什么。一、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二、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拟解散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组的成立于组成有特别的规定,故此,依据前述规定清算组应由股东一人组成。若该拟解散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则清算组成员应为股东指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人数不限,但应有股东书面指派证明。三、清算组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备案所需要的基本材料:(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填写后需加盖公司公章);(2)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3)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4)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之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通知与公告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 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据此,拟解散企业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注意与备案时间相同,应同时进行),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当在60日内在北京市级报纸以及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除此之外,为了避免风险,建议同时在主营业务区域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告的次数,但为避免风险,建议公告不少于三次。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告知和通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五、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要严格审查其提供的债权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公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14条的规定:(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以登记。所谓的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人民法院认可。(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3)、债权人或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六、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除对申报债权进行核对登记外,清算组应履行下列义务:(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方案,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注意:有担保的债权应优先受偿):(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注意办理完税证明,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基本顺序是先国税后地税,工商注销时需要);(4)、清偿公司债务;(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其中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其中清算费包括以下几项:(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债权人主张清算组组成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完成以上五个步骤后,清算工作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署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以上便是公司清算注销流程方面的法律知识,公司清算因为其专业性、复杂性最好寻找公司清算的律师来指导进行,如果您遇到公司清算方面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我们将针对您的具体问题为您做出专业的法律分析。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本文标题:[公司清算注销流程]公司清算·最完美总结【流程+法条】&版权说明
文章标题: 文章地址:
1、《[公司清算注销流程]公司清算·最完美总结【流程+法条】》一文由262阅读网()网友提供,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引用,不得对本网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同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不承担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