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纳入财政预算算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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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是什么意思 一般预算收入与财政收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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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署8月开始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大审计”之际,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也在悄然酝酿中。记者日前获悉,近期监管层正在研究探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未来有望逐步推广。
  这样给钱行不行?2013年的最后一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召开听证会,就敬老院建设资金补助和医院专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问计于民,探索民主理财。
  2004年,佛山南海率先在全国开展以引入专家评审为主要手段的财政绩效改革,成果卓然。这一次,当地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拿出来进行民意听证,在财政资金安排的科学性上,进一步增强民主性。
  “这种模式非常新。”在台下观摩听证会的广东商学院财税学院教师文旗说。目前浙江温州和四川攀枝花等地也陆续就一些公共预算项目进行了听证,但像南海这样先经过专家评审再上民主听证会的,还是头一回。
  听证会召开前,除了确定听证项目,南海区财政局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行业代表和社区群众中征集听证代表。
  “代表有利益相关方,也有非相关方,要成为代表要先回答问题,对佛山的养老及医疗事务有一定了解。”听证会现场一位工作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据南海区财政局介绍,在听证会召开前,所有的听证代表名单和联络方式都进行了公示。“一方面,希望提议的市民可以联系代表,另一方面也让代表接受市民监督。”
  听证会上,财政局是主持方,花钱的部门和听证代表相互质询。
  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就敬老院建设经费项目进行说明。该局摆数字表明,南海区敬老院床位严重不足,所以需要公共预算支持增加床位。为此,该部门申请340万用于建设大沥新敬老院,新增460个床位,178万元用于全区安全修缮工程和设备更新维护,新增床位按每床补贴7400元标准核定。
  12名听证代表对项目一一进行质询,其中不乏尖锐问题。有代表指出,目前佛山养老院有2423张床位,总量虽然偏少,但入住只有1700多张。“空着700多,新建之后的空置率有没有算过?”“178万元下拨后如何加强动态监管?”
  2004年起,佛山南海区就开始率先探索财政专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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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作者:柴欣梅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发布时间:
  中国财经报网3月18日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全文如下:  &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该《办法》。《办法》规定,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 &《办法》指出,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相关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 &另外,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当履行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等职责,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办法》还要求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同时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接受公众监督。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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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政预算信息
来源:汨罗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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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系统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底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加强内部审计,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金税工程建设。
(九)对省级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全省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全系统实有人数18670人,其中在职15639人,离退休3031人。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有省局机关、省局两个直属单位、14个市州局、系统财务、系统装备,共计独立核算机构184个。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预算收入包括经费拨款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支出包括保障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及税收专项工作的项目经费。
(一)收入预算
2016年省财政厅对全省地税系统下达的经费预算控制数为万元,具体项目如下:
1、省财政拨款万元,占总收入的99.94%。
2、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83.35万元,占总收入的0.06%。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万元,教育支出1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3.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433.25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6年地税系统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为万元,主要是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和正常办公经费的开支。具体预算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万元,占总支出的94.12%。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83433.91万元,占总支出的65.07%。比上年预算增加32757.80万元,增加原因是:工资提标及各项政策性计提、养老保险改革、全系统2015年新招公务员及军转干部和基层公务员遴选、工资晋级晋档等。
(2)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34541.36万元,占总支出的26.94%。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711.22万元,占总支出的2.11%。
2、项目支出7540.37万元,占总支出的5.88%。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万元,较上年预算数的92886.53增加35423.68万元,增长38.14%。主要增长因素是:驻长以外市州地税系统第三步公务员津补贴提标7491.29万元,养老保险改革10736.20万元,工资提标及各项政策性计提19616.20万元,工资晋级晋档923万元,以及增人增资118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6.09万元;主要的减少因素是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费15.3万元,以及养老保险改革扣回退休费4523.80万元。
2、“三公”经费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230.7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650.7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4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132万元。
3、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7827.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19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630.9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是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方面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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