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到乡财政取钱需不需要村主人签字

孝昌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孝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11:54:48& &&&文章来源: 孝昌县财政局
& && &浏览量:
孝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孝昌县村级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 &第三条 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财乡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管职能,由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第二章 资金管理方式第四条 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村委会多少,设村级代理会计若干名,负责村级账务会计核算和村级银行账户管理。每村设报账员一名,由村委会一名副主任兼任。第五条 各行政村一律撤销原有资金银行账户,将原有资金转入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的村级银行账户,每乡(镇、区)设立一个银行账户,分村核算,每村一账。其现金、转账等日常会计业务核算和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集中由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级代理会计办理和承担。第六条 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七条 各项收入支出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核算记账,一村一账,需要按村民小组核算记账的村,村级代理会计按村民小组分组设置明细账,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第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村报账员每周五报账,村级代理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支票支付,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账、村级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应该日清月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每季度末科目余额表报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并下发各村委会。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现金管理制度(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实行备用金制度。1、限额管理。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500元至3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2、申领程序。村报账员向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进行核实,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的备用金限额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备用金并登记备案。3、核销程序。村级代理会计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及时报账。每年年终,村级必须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4、收支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5日内上缴村级资金专户,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严禁坐收坐支。5、监督检查。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备用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贪污、挪用备用金等现象。(三)村报账员、中心代理会计要在每月25日前核对账目,双方确认签字,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四)集体债权和各项收入、捐赠等统一由村报账员收取,并出具由湖北省财政厅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级资金。(五)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套取现金,严禁公款私存、私借,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支抵收。(六)不合规定的支出,村级代理会计有权拒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七)村报账员必须在收到现金后5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账户,并按交款凭证向村级代理会计报账。第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使用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二)收据使用实行领用登记和回收核销制度。由村报账员统一到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自制凭证全县统一。第十一条 审批制度(一)单据整理。票据由村、乡两级审批。一切开支均须取得正式报账票据,由经手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项并签字,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写《财务支出审核单》),报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在原始单据上签章。(二)审批权限。1、1000元以下支出及村干部薪金补助、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监会主任补助等财政资金补助,由村主任、村书记审批,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2、元的生产性开支由村主任、村书记审批,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同时交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分别在《财务支出审核单》上盖章;3、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和5000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会议记录附在《财务支出审核单》后,再由村主任、村书记审批,在原始单据上签字,交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分别在《财务支出审核单》上签字。5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须经乡(镇、区)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方可列支。(三)单据上报。村报账员整理经村级审批后的报账票据,报送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报账单据,并在《财务支出审核单》上签字。村级代理会计根据村、乡二级审批后的票据进行支付及账务处理。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级账户。第十五条 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五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签章,上报乡(镇、区)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村级代理会计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分配。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预决算报表、给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的财务资料、其它与村级财务相关的文字及数据资料等。第十九条 村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一村一柜。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第二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农村局和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共同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参与下,由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第七章 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由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督,同时接受县财政、经管、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委会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各乡(镇、区)乡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村级代理会计人员离任审计。第二十四条 乡(镇、区)每年应采取一定方式向群众报告农村集体资金预决算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八章 财务公开制度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一)财务预算;(二)各项收入;(三)各项支出; (四)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五)债权债务;(六)收益分配;(七)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八)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八条 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第九章 债权债务第三十条 村委会与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本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一条 在清理村级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债务,村集体不予认可。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两委会与村民监督委员会,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处理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第十章 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报酬第三十三条 村级办公经费是指县乡财政为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办公经费使用权属于各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按相关报账审批程序审批报账,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 村级办公经费支出范围:村办公用品、报刊订阅、水电费、村干部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报酬指在任的村干部、离任村干部及村监会主任等薪金补助和生活补贴。第十一章 监督与处罚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财务公开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报酬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县级组织、纪检监察、财政、经管、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村级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和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否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湖北省三资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截留、贪污、挪用、挤占、平调、抵扣村集体资金和村级办公经费与村组干部报酬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县财政部门将在下年度拨付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如数扣回,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经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孝昌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条 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本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三)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第六条 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多种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区)代理服务中心批准,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布。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价格评估。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流转,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定规范的合同。并报送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或以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流转时,必须通知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应及时将所收资金归入乡(镇、区)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第十二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村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除按有关程序操作外,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变更、流转情况要及时公开。第十五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经管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对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基础工作;(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六)对村级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财政局、经管局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县经管局对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并每年开展一次集中专项审计检查。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加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一)对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二)对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以及挪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的;(三)对不落实集体资产公开制度的;(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五)集体资产参股经营或者发包、租赁、变更、流转及其他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六)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损失的;(七)有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经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孝昌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细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第三条 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 & &(二)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 &(三)制定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 &(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 & &(五)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台账,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经营情况。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取土或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 &第六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 &第七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标、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区)代理服务中心批准,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布。 & &第八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并对合同实行统一档案管理。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有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源承包经营统计表,报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 &第十一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行使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 &(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 & &(三)参与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发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 &第十二条 实行集体资源公开制度。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承包方案及承包金的收缴要及时公开。 & &第十三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 &第十四条 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源的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统计工作; & &(四)参与农村集体资源价格评估工作; & &(五)负责对农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的确定、承包过程和承包金的收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县经管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每年开展一次集中专项审计检查。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集体资源管理情况,每年审计一次。 &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 &(一)对擅自占有或使用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的; & &(二)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决定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的; & &(三)对不落实集体资源公开制度的; & &(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集体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 & &(五)村集体资源在招标、投标承包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 & (六)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利益损失的; & &(七)有其他违反集体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经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孝昌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管理,增加村组集体收入,维护集体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资源的处置。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卖断、租赁、承包给最高应价者。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第六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事宜。第七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纪检监察、乡(镇、区)纪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二章 处置标的的范围第八条 处置标的应当是可以处置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资产、资源不能作为处置标的。 & &第九条 各村可以对评估额在3万元以下的资产、资源实施处置,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程监督。对评估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统一委托乡(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代理处置,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全程参与。对评估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统一委托县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处置,处置收益归村组所有,结果送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三章 处置当事人第十条 处置人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组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一条 竞标人是指参加竞购处置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可以自行参加竞标,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价购得标的的竞标人。第十二条 代理处置人是指各乡(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第四章 标的的评估与确定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由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拿出处置方案,在方案中涉及对资产、资源的价值评估,可以委托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评估。评估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处置人支付。林地转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处置标的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盖章)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处置方或竞标方以分别入户逐户签字、盖章的方式代替民主议定。第五章处置程序第十五条 由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村向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交处置申请表、处置方案、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经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再由中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区)纪委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进行全程监督。第十六条 处置人处置资产、资源时应当向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身份证明和处置的标的物所有权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提前10日将招投标有关事项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写明处置标的物的名称、时间、地点、竞标人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标人或承租人的身份参与处置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标或承租。第十九条 竞标人参与竞标前应当交纳一定数额报名费和保证金后方可有资格参与竞标,未中标者退回保证金,中标者的保证金计入标的价款。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交易活动由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委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品行良好的人主持。第二十一条 竞标人的最高应价经处置活动主持人落槌或以其他表示买定方式确认成交后,买受人应与主持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有处置笔录,由主持人、买受人、记录人签名。第二十二条 中标后,处置人与买受人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一律使用统一定制的合同格式文本。签订合同前必须由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发包程序进行审查,然后进行合同鉴证。第二十三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标的款。弃标的应当承担责任,预付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作为赔偿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损失,标的收回,重新处置。第二十四条 竞买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处置人、买受人持成交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手续,费用按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标的在竞标成功后,处置人与买受人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补签,并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二十六条 竞价成交后,涉及资金收入的,村组应及时将收入资金全额归入乡(镇、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严禁由个人或村组保管。第六章 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管理按《孝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相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投标人信誉档案。对有2次以上(含2次)违纪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不再允许参加本范围内其他招投标。第三十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提前3个月对即将达到流转期限的资产、资源情况通知到所属的村,由村“两委”按程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综合招投标工作的档案管理,要落实专人专柜保管,防止资料流失,以备存查,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竞标人之间、竞标人和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之间不得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一经发现,将收回标的,并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对擅自作主和不按程序办理的,追究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经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 & & &第三十七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回到村里去种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