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防水质保,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什么时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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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附后、逐条解读)。对保证金的定义、合同约定、管理方式、责任认定、返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废止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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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期限约定不明,何时要退回?
  本期介绍: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开发商往往迫于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讨薪、停工等压力而与工程承包方签订协议提前将工程质保金退回工程承包方,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工程质保期限、不能真正发挥工程质保金的质保作用、损害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无效。案例:2010年8月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约定梅州某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交由广东某承包商承包、工程质保期最长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年(即日)。日,开发商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与承包方签订《关于解决某建筑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协议》,约定于日前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将工程质保金150万元退回承包商,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因工程款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于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后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房产开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将质保金退回工程承包方故成诉。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广东广州工程纠纷专业律师――刘建平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工程合同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刘建平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工程质保金期限约定不明,什么时候要退回?”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刘建平,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民商、公司法律部律师、多年法官工作经历、具务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刘建平律师团队一直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投资并购与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已形成以公司股权转让、投资并购、合同风险防控为核心,以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建筑、离婚等传统民事案件等为主要业务,以法律业务专业化、律师办案团队化、业务管理分工化为特色的办案模式,切实履行专注、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承诺!座佑铭:“细节关乎成败,思路决定出路!”
  咨询热线:139-(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刘建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在该案件中,开发商和工程承包商为什么要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开发商往往迫于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讨薪、停工等压力而与工程承包方签订协议提前将工程质保金退回工程承包方。而案件中工程于日通过竣工验收,从双方签订的原《建设工程合同书》第14.2.4中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保证金主要有两项保证,一是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二是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本案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作用就是保证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
我们对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保修金有疑问,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
  质量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担保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但在实践中往往都用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词,我们应视具体情况分析它的涵义。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可以退还,那么案件中退还期限是什么时候?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开发商与工程承包方与日签订的《关于解决某建筑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协议》第三条(四)款约定,在日前,甲方将1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乙方,该条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约定中,既约定在日前退还,双方约定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两者之间明显相互冲突,应视为对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的约定不明。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方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应按双方《建设工程合同书》的约定确定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该合同第14.2.4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为2年,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自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在验收合格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如因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请他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工程承包方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开发商能否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予以拒绝?
  本案中大部分质量问题是防水问题,按上述约定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即自日竣工验收之后5年,即至日。目前该保修期仍未届满,且仍有防水质量问题需维修,在保修期仍未届满且需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的维修费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工程承包方主张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开发商可以拒绝。
还有协议上约定了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开发商是否要遵守逾期支付利息?
  本案中是否计付利息的关键在于原告要求退回工程质保金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如果得不到支持就谈不上计付4倍利息。最后,二审法院也如我们所愿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满都进行上诉,而刘律师您主张上诉的理由是什么?最后法院如何判决?
  本人提出上诉请求:1、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关于保证金及利息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2、一审判决认定承包商已维修费用为185891元(双倍为371782元),对已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必将发生的维修费用852030元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3、一审判决主文逻辑矛盾、显失公正。
  最后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我们未出反诉,对于维修费用可另行起诉。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刘建平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各位!我们下期见。
工程质保金退回期限是否必需与工程质保期并行,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工程质保金退回时间主要遵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不明及未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在质保期满后主张退回,以使它真正发挥工程质量保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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