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 1995 47号第47号是否仍然有效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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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
&小陈税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
& 相关政策&&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日起执行。
一张表轻松看懂劳务派遣营改增政策 &王骏&
劳务派遣行业在营改增的最后一刻搭上了差额征税的末班车。不仅一洗此前《》()全额按照6%计税的苦恼,而且还将差额且简易计税的征收率锁定为5%。按照规定,我们对劳务派遣服务的营改增政策进行简单梳理。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不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且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不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且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47 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和保障水利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日,日、5月10日和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等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决定,水利部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件、修改8件。
  一、废止《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二、删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第五条。
  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三、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四、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修改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五、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六、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日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第四条中的“注册资金”。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删去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五)项、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部分最后一个自然段中的“(五)”和第三部分第(四)项。
  七、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删去《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日水利部令第41号公布)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中的“(五)”。
  删去附件第二部分。
  九、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日水利部令第43号公布)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修改为“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
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
编辑:秋霞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和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快来阅读了解吧。  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税率6%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开票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另: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去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去税务机关代***。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另: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及开票样式  【例】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0000)×5% =10000 元  现增值税=(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23.81 = 元。  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特别提醒: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接上例】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800,000.00/(1+5%)×5%=38,095.24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095.24  主营业务成本 761,904.76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2.小规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3】如果小规模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60,000.00/(1+5%)×5%=2,857.14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57.14  主营业务成本 5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0.00更多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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