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 反悔后反悔可以要回房屋吗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 赠与人能否反悔?
http://www.jiaodong.net
11:01:55 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5月7日讯(通讯员宋昌明栾峻)近日,蓬莱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受理解答了一起特殊的房产纠纷。
  2008年初,蓬莱市某社区居民王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为表明心迹,王某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二人随后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今年初,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王某依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交付,而王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没交钥匙,就有权利反悔,何况,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让,故拒绝交付该房产。日前,王某李某二人双双来到蓬莱市148指挥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工作人员对此问题作出了分析解答,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唯一方式。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的要约承诺外,还须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本案中,李某最主要的失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法成立,丧失了获得赠与物的机会。另一方面,李某也错误认识了公证的性质和效力,误以为经过公证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忽视赠与房产的交付。必须指出,合法有效的公证,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公证的认识绝不能偏离公证的本质。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唯一依据,公证只能对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绝无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谢文文
 相关新闻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王建平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刘学信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成晓明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  傅维壮
  网上问法集合烟台市70余家律师事务所共同搭建网上大型互动交流平台。
  问法热线:(2
联系电话:新闻热线:( 律管科:6245434 法律援助:6281396 责编:石一鸣 刘仪辉
&| &&| &&| &&| &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男子房产赠与女儿后反悔?法官:不能任意撤销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房产赠女儿后反悔?不行
  因赠与条款附加在离婚协议内 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法院二审驳回撤销赠与申请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离婚时说好将房产赠给孩子,事后能不能变卦?张雷与妻子离婚时约定将房屋全都赠与女儿,并约定张雷如果要使用该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事后,张雷却变卦,以前妻拒绝他探望女儿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记者昨日获悉,一审法院支持了张雷的部分诉求。张雷和前妻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雷诉求。
  受访法官指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女儿
  2004年4月,张雷与林红登记结婚,不久后生下了女儿童童。婚后,张雷、林红在天河区以及番禺区共计购买了三套房产,其中位于天河的两套房产,一套权属人为林红、另一套权属人为林红和童童,位于番禺区的房产权属人则为林红及其姐姐。
  结婚7年后,2011年4月,张雷与林红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依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天河、番禺的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童童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童童,张雷此后若要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2013年1月,林红姐姐收到张雷给付的100万元购房款,其所属份额转售给童童。
  后悔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
  不料,2015年1月,张雷将林红还有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张雷声称,他这么做是因为林红拒绝让他探望女儿,也不让女儿见爷爷奶奶,而且涉案房屋也尚未转移登记至女儿名下。
  面对控诉,林红要求法院驳回张雷诉求,她称与张雷为了使女儿日后的生活和学习在经济上有保障,才协商将房产归女儿所有,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只考虑张雷的权利而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无法体现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
  终审改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维持赠与房产条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张雷的部分诉求,即撤销张雷赠与童童的位于番禺区的房产四分之一产权份额,撤销赠与童童的位于天河区两套房产的产权份额分别为二分之一、四分之一。
  张雷、林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终审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雷能否撤销他与林红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童童的条款。鉴于《离婚协议书》是张雷与林红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张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所涉的赠与条款,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离婚协议书》是张雷与林红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至于张雷称他要求撤销房产赠与条款,是因为林红拒绝让他探望女儿,但该理由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张雷也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林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张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童童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受访法官指出,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通过诉讼离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但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该法官提醒,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一方也不能单方行使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如果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获得法院支持:一是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二是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鹏)
&&&&&&</div
韩流要为中国男生“娘化”负责吗?[]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房屋赠与子女可以反悔吗
国内统一刊号:CN35-0052 邮发代号:33-35
房屋赠与子女可以反悔吗
  【基本案情】 叶丙为叶甲与吴乙的婚生女儿,尚属未成年人。2000年9月,叶甲与吴乙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叶丙由吴乙抚养,共有住宅一套归叶丙所有,吴乙有使用权等项。叶甲与吴乙离婚后,住宅由叶丙实际占有、使用,并与吴乙居住至今。期间,叶丙要求叶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遭拒绝,遂于2002年11月诉之法院。叶甲则请求法院驳回叶丙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叶甲与吴乙以书面形式自愿将共有住宅赠与叶丙所有,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应认定该住宅已属叶丙的个人财产,遂判决叶甲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赠与叶丙所有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
  本案被告叶甲与吴乙在离婚时以书面协议明确表示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叶丙,原告据此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已属其个人财产,虽尚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而实现所有权形式的转移,但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在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实现赠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且原告为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告、吴乙之间赠与和受赠与关系,形成一种“纯获利益的合同”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关系,是实践性合同的例外,不论依何形式订立,被告均不得撤销该赠与,其没有约定什么时间把房屋交付,原告叶丙依法有权自赠与协议之日起随时要求交付。
  (建阳市人民法院 司寇平)
本报社址: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350号
新闻采访中心: 0102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设计 制作
Designed by Fujian Window Internet Information Company, Lt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协议反悔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