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中国银河的银河申购是什么股票公司的最新相关信息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
[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
(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 号)(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 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
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cn)公布的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有重大
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
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证券及证券统称“联
席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
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
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
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
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
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
签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
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 月 13 日(T+2 日)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的相关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
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
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
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网下投资者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
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
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中国银河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93,510,473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中
信证券、证券及证券。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中国银河”,
股票代码为“60188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
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0881”。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J67)”。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
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
行由联席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
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申
购电子平台报 价 、 查 询 的 时 间 为 初 步 询 价 和 网 下 申 购 期 间 每 个 交 易 日
9:30-15:00。关于网下 申 购 电 子 平 台 的 相关 操 作 办 法 请 查 阅 上交 所 网 站
(.cn)—服务—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 IPO 申购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申购交易员
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有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
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60,000 万股,本
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013,725.8757 万股,其中A股不超过 644,627.4124 万股,
H 股 369,098.4633 万股。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42,00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 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8,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
4、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
阅 2017 年 1 月 9 日(T-2 日)刊登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5、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及《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资
格条件与核查程序”。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
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
申购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
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
料。网下投资者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的开始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T-7 日),截止时间为同日 2016 年 12 月 30 日(T-7 日)17:00,请投资者
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核查材料的报备工作。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
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
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5 日(T-4 日)和 2017 年 1
月 6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
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
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
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
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
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5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
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
超过 4,200 万股。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四、定价及有效
报价的确定”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
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
的名单等信息。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
行的申购。
10、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的 9:30-15:00,
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投资
者在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1、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
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有关回拨机制
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2、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3、2017 年 1 月 13 日(T+2 日)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
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管理的
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
户在 2017 年 1 月 1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
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12 月 26 日(T-11 日)登载于上交
所网站(.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
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及
《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16 年 12 月 30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开始日
同时为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截止日(17:00 截止)
T-6 日至 T-5
2017 年 1 月 3 日(周二)
-2017 年 1 月 4 日(周三)
联席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2017 年 1 月 5 日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初步询价
时间为 9:30-15:00)
2017 年 1 月 6 日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初步询价
时间为 9:30-15:00)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 截止)
2017 年 1 月 9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
2017 年 1 月 10 日
刊登《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7 年 1 月 11 日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2017 年 1 月 12 日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2017 年 1 月 13 日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至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2017 年 1 月 16 日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
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2017 年 1 月 17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注: 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
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具体发行日程
联席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初
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7 年 1 月 4 日,T-5 日)12:00
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
2、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CA 证书。
3、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17 年 1 月 3 日,T-6
日)为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
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 5,000 万元(含)以上。
4、网下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 2016 年 12 月 30 日(T-7 日)17:00 前按以上法规
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5、2016 年 12 月 30 日(T-7 日)17:00 前,通过 IPO 网下投资
者资格核查系统向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
告“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6、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
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
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1、如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
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2、其他类型的配售对象应按照本公告的如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承诺函
及关联关系核查文件:
(1)登录网址 /ipo/selectType.jsp,选择“进入机构/
个人报备”,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
核查系统,并在 2016 年 12 月 30 日(T-7 日)17:00 前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
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完善基本信息”链接,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本
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
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中国银河”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
息报备页面,并请真实完整填写关联方信息。
(3)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点击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
以上填报的信息自动生成 pdf 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点击“完
成提交”。
机构投资者:请上传《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
查表》及《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
后,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
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证明文件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
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
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个人投资者:请上传《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
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扫描上
传电子版文件。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
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联席
主承销商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参与
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
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二、(一)参与
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配合联席主承
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
所提供材料未通过联席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该投
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
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主承销
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
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17 年 1 月 4 日(T-5 日)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
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
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5 日(T-4 日)和 2017 年 1
月 6 日(T-3 日)每日 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
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报数量。
3、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
参与初步询价。联席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
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
应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T-7 日)17:00 前,按照本公告“二、(二)网下投
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4、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
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
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
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
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
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5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
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
超过 4,200 万股。
5、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
2017 年 1 月 4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
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
过 4,2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 500 万股、
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
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
资者资格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联
席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6、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网下投资者报备及初步询价期间簿记室联系电话:010-。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
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
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显示的
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记录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
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
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
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
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H 股价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
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
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
于 20 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
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
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的 9:30-15:00。《发
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
购记录。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
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
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
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T+2 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的 9:30-11:30、
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资者需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市值确定其
网上可申购额度,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
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
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
度上限,且不得超过 180,000 股。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
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查询其
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网上投资者在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
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
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申
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
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从网下向网
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如果网上
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
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联
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
情况将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T+1 日)刊登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本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1、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对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进
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 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B 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其
配售比例为 RB;
(3)C 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 A 类和 B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C。
2、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申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联席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5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 B 类投
资者配售。如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
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联席主承销商可调整向 B 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
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资者配
售,并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RA≥RB≥RC;
(3)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
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
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
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
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
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时间(以上交
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7 年 1 月 13 日(T+2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
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
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须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认
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T+2 日 16:00 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
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有效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
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
券业协会备案。
2017 年 1 月 17 日(T+4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简称“《发行结果公告》”)
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
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中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
月 1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
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放弃
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股,可以不为 1,000 股的整数
倍。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17 年 1 月 13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
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
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
况请见 2017 年 1 月 17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 2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2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
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
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人:吴承明
电话:010-
(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 该号码为网下投资者报备及初步询价期间簿记室联系电
(三)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
(四)联席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
发行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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