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士兴上市成功大概什么时候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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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上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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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最新IPO预披露名单,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上交所上市,本次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3亿股,保荐机构为股份有限公司。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十几年来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高端金属建筑围护系统、声屏障系统和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一体化服务;集团所属原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主要承揽新型钢结构高铁站、会展中心、博览会展馆、文化体育场馆、机场候机楼、交通枢纽等大型公共建筑的金属屋面、墙面系统;日集团各公司进行重新整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正式更名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下设10个子公司和2个办事处,分布在北京、上海、兰州、西安、长春、沈阳、武汉、长沙、南宁、新疆、天津、西宁等地。
(责任编辑:DF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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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各位前辈解惑
我是明年要毕业的学生,已经签了。我想知道每个月到底能拿到多少工资。招聘的人说每个月的补助就是4000元。请问还有其他的吗?还有项目部的环境怎么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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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签到哪个公司了?
在施工口,项目部环境算是可以的了
我也打算明年去呀?你现在应该上班了吧!怎么样?详细的说说,谢谢
不是就2500那,那1500是什么?
参加了我校的校园专场招聘会,来自北京总部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很有水平,不仅介绍公司还为学生做职业规划,说话很诚恳,听指导员分析这个公司很好,行业前景不错,不犹豫了,签了
还在这公司吗楼主,待遇怎么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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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专栏]森特股份等两新股12月16日上市 定位分析日 15:11中国证券网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森特股份,裕同科技等两新股于日起上市交易。其中,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森特股份,股票代码603098,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251万股,公开发行后的...
  12月16日讯,  森特股份,裕同科技等两新股于日起上市交易。  其中,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森特股份,股票代码603098,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251万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万股。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陆深交所中小板。证券简称为裕同科技,证券代码为002831。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为400,010,000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的40,010,000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据站14日消息,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森特股份,股票代码603098,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251万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万股。  定位分析  发行状况  申购状况  公司简介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中国北京。公司专注于研发生产高端金属建筑围护系统,并着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钢结构工程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服务。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特级资质,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美国FM认证等国际化认证等一系列认证。同时也是中国钢结构协会会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据站14日消息,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将于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裕同科技,证券代码为002831。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400,010,000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的40,010,000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定位分析  发行状况  申购状况  公司简介  裕同集团创立于一九九六年,总投资金额8000万,并一直致力服务世界知名的高端客户,提供专业的全领域印刷包装解决方案,服务包括平面设计,工程服务,全套的印刷包装产品生产,成品包装,全球物流配送,至品牌管理等的包装一体化方案。以强大的生产能力及精细化生产管理,为客户提供彩盒,说明书,礼盒,烟酒包装,纸箱,不干胶贴纸,缓冲材等的印刷包装产品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募集资金金额为138,919.89 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36.77 元/股计算,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147,116.7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196.88 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38,919.89万元。  机构研究  裕同科技:高端包装行业龙头,客户拓展,产能布局完善驱动发展  类别:公司研究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花小伟日期:  主营高端品牌包装,股权结构稳定。公司作为高端品牌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消费类电子产品纸质包装,同时积极开展业务多元化,拓展高档烟酒,化妆品及高端奢侈品等行业包装业务。公司目前总股本3.6亿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低于4,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计持有公司70.7%的股份。上市后,两人仍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持股占比63.7%,股权结构稳定。  业绩增长迅速,盈利能力业内领先。(1)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收25.94亿元,36.65亿元,42.9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28.7%。年度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2.81亿元,5.61亿元,6.54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52.56%(2)受益于公司客户资源及品牌优势,较高的服务与运营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公司毛利率高出行业平均水平,年度分别为30.73%,33.53%,31.02%。(3)公司近三年期间费用率随营业收入的增加而不断下降,2015年为12.26%。  纸包装行业空间广阔,公司属行业龙头,地位领先。(1)中国包装工业总体产值从2005年的4017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169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约15.45%。2015年纸质包装业产值约7378亿元,约占包装行业总产值43.66%,是国内包装业产值贡献率第一大子行业。(2)国内主要对手美盈森从事瓦楞包装产品生产,力嘉从事纸板等纸品印刷及包装,合兴从事中高档瓦楞纸箱的生产,当纳利(中国)与公司同为消费类电子产品提供印刷包装。公司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2015年市占率为0.58%,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竞争优势:大客户合作筑竞争壁垒,募投产能建业绩护城河。(1)公司基本实现了消费类电子行业客户的全面覆盖,主要客户均为各自领域内全球首屈一指的知名企业。在移动智能终端领域,与华为,联想,三星,索尼保持多年业务合作。在游戏机领域,是任天堂,索尼的主要供应商。在计算机领域,戴尔,惠普,联想也是公司重要客户。同时积极向烟酒,食品等领域拓展,现已与红塔集团,泸州老窖,古井贡,玫琳凯,雀巢等国内外高端品牌食品,化妆品和烟酒制造商保持稳定合作。(2)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分别新增彩盒产能4.1亿张,说明书2.3亿张,纸箱1.3亿个,基于公司下游主要为电子消费类大客户,行业增速较快,相对周期行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小,预计公司新增产能消化能力强,将构建公司未来业绩的有力保障。  客户拓展,产能布局完善,集群优势驱动未来业绩增长。(1)巩固扩大高端消费类电子产品行业客户,逐步拓展至烟酒,化妆品,奢侈品等细分行业,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市场领域。(2)完善产能布局,国内实施深圳龙岗,昆山,武汉,亳州募投项目,国外跟随客户业务布局建立生产基地,并在欧美地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3)国内目前已形成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三大产业带,涵盖包装上中下游各类型企业,产业链集群为公司发展提供支撑,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及产品损耗。  投资建议:公司拟发行4001万股份募集资金13.9亿元,募投项目将助公司在产能,运营,研发,资金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  结合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业绩情况(同比增27%),我们预计公司净利润额分别为8.4,10亿元,同比分别增28%,19%,对应公司上市后总股本4.00亿股,EPS为2.10,2.50,发行价36.77元/股,对应PE为17,15。首次覆盖,给予买入评级。  裕同科技:纸包装龙头,募资扩产巩固优势  类别:公司研究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揭力日期:  投资逻辑  公司主营业务为彩盒与纸箱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产品覆盖彩盒(含精品盒),说明书,纸箱,不干胶贴纸等全系列高端纸质包装印刷产品,产品服务对象主要是移动智能终端,笔记本电脑,游戏机,液晶显示器,计算机外围设备,数码电子产品,高档烟酒,化妆品及高端奢侈品等。公司主要产品彩盒毛利率维持在35%左右,纸箱毛利率维持在20%左右,处于较高水平。  上游原材料价格总体稳定,部分略有上涨。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主要为白板纸,双胶纸,瓦楞纸和铜版纸等。年,上述原材料采购额占公司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38.58%,34.58%和28.95%。今年6月以来,瓦楞纸价格持续上涨,目前涨幅已超过10%。其他几个纸品种价格相对稳定。  行业集中度低,整合并购已成趋势。行业现状是规模小,过于分散,实力弱。我国包装印刷企业约有30万家,其中规模以上公司只有大约2万家,90%以上都是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年营收规模基本在20亿元左右,面对中国1.2万亿的包装印刷市场规模,最大的企业市场份额不足1%,并购整合提升集中度将是行业发展趋势。  内销客户助力公司业绩发展。过去,公司的主要收入来自海外,但随着国内大客户的不断崛起,公司的内销占比也不断的提升。公司出口总额由2014年的26.37亿元提升至2015年的28.10亿元,但2015年出口收入占比较2014年下降6.4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2015年销售收入的增长更多来自于华为等国内客户的快速发展。  估值和投资建议  我们预测公司年完全摊薄后EPS分别为2.01/2.55/3.20元/股。公司是彩色包装龙头企业,考虑到项目达产后将大幅扩充公司产能,公司估值应参考上市优秀包装印刷公司。我们给予公司2017年PE36倍,对应目标价为92元/股。  风险  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募投项目建设和达产进度不达预期。  【最新相关报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4.00元/股,市盈率为11.23倍。股票简称为中原证券,股票代码为601375,申购代码780375。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中原证券股票代码:601375申购代码:780375发行价格:4元/股顶格申购上限:210,000股顶格申购需配市值:210万元(沪市)申购时间:日缴款时间:日公司简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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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孩子被绑在父亲腰间,骑摩托车400多公里跋涉回家。
得知儿子即将与她团聚,老人感动的泣不成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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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森特股份 股票代码:603098 森 特 士 兴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 司 CENTER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 3 号 3 幢 8404 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 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 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翁家恩、 黄亚明、刘德顺、蒋海峰、陈伟林、陈文、颜坚、苗泽献、齐涛承诺:(1)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4) 1 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2、法人股东盛亚投资和华永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伟和叶渊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其他自然人股东陈俊臣、孟托、苟军利、黄平良、郑锦泉、魏良庆、任 黎明、李宏乾、叶树周、李艳霞、马继峰、时冬娅、朱天永、林平、滕飞、王立 永、方如华和王跃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 发稳定股价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 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 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2 个月内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 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 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内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自回购当年起分配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扣除。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N 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 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 其上一年度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 50%,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 增持计划。 (4)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 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 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 份回购计划。 3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 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回购新股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该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将依法回 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按 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 回购所有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并且本人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 京天元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4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华 普天健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普天健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 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 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普天健 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 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华普天健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 对此承担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完成前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爱森、翁家恩、盛亚投资、华永 集团做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1、持股及减持意向: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则每年减持不超过公 司总股数的 10%。 2、减持条件:出售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3、减持方式:自第一笔减持起算,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 不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 1%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超过 1%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违反承诺部分获利归公司所有。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或者利益相关方提出补充承诺,以 保护公司投资者或者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 本人或者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做出的 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 5 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或独立董事津贴、个人从公司领取的工资)予以暂时 扣留,直至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 束措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 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 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6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 7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4、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 重大变化,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主要原材料及劳务采购价格、主要客户 和供应商构成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专字[号” 《审阅报告》,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4,292.9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 长62.70%,月实现净利润14,008.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0.22%,主 要原因是公司当期执行中的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去年同期有大幅提高。 预 计 2016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比 2015年变动幅度为 44.57%-53.90%,即 15.50-16.50亿元;净利润变动幅度为15.48%-21.25%,即2.00-2.10亿元;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利润变动幅度为15.48%-21.25%,即2.00-2.10亿元。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森特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 号”批复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 号”文核 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森特股 份”,股票代码“603098”;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6,251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2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森特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09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251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251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9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翁家恩、 黄亚明、刘德顺、蒋海峰、陈伟林、陈文、颜坚、苗泽献、齐涛承诺:(1)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4) 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2、法人股东盛亚投资和华永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伟和叶渊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其他自然人股东陈俊臣、孟托、苟军利、黄平良、郑锦泉、魏良庆、任 黎明、李宏乾、叶树周、李艳霞、马继峰、时冬娅、朱天永、林平、滕飞、王立 永、方如华和王跃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ENTER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 2、法定代表人:刘爱森 3、注册资本:33,75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5 日 5、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 3 号 3 幢 8404 室 6、经营范围:生产高端建筑金属屋面系统、高端建筑金属墙面系统、金属 复合幕墙系统、金属工业门、C 型钢、薄壁型钢、环保吸音建材、新型屋面通风 采光系统、压型钢板及其配套机具;钢结构的制造加工;新型金属建筑材料的研 发与制造;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销售高端建筑 金属屋面系统、高端建筑金属墙面系统、金属复合幕墙系统、压型彩钢板、金属 工业门、C 型钢、薄壁型钢、环保吸音建材、新型屋面通风采光系统、新型金属 建筑材料、压型钢板及其配套机具、各类幕墙、门窗;钢结构构件及配套安装与 服务;环境噪音治理;钢结构工程设计;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仓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7、主营业务:研发、生产、销售绿色、环保、节能新型建材并提供相关工 程设计、生产、安装和售后等一体化服务,主要承接金属围护系统工程(屋面系 统、墙面系统)和声屏障系统工程,提供从工程咨询、设计、专用材料供应和加 工制作到安装施工全过程的工程承包服务。 8、所属行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9、电话号码:010-、传真:010-、互联网地址: 12、电子信箱: 13、董事会秘书:齐涛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1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单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本届任期 刘爱森 董事长、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李桂茹 董事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翁家恩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刘培华 董事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李建群 董事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杨冠三 独立董事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王树平 独立董事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苏中一 独立董事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监事名单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本届任期 叶 渊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高 伟 监事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谢 莉 监事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本届任期 刘爱森 董事长、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翁家恩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齐 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刘德顺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黄亚明 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颜 坚 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苗泽献 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蒋海峰 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陈 文 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陈伟林 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等情况 12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股份数 股份数 (万股)(注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2) 刘爱森 董事长、总经理 14,168.985 35.42% - - 14,168.985 李桂茹 - 22.01 董事 - 8,805.39 8,805.39 (注 1) % 翁家恩 董事、副总经理 2,325.00 5.81% - - 2,325.00 叶 渊 监事会主席 45.00 0.11% - - 45.00 高 伟 监事 75.00 0.19% - - 75.00 齐 涛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20.00 0.30% - - 120.00 黄亚明 副总经理 120.00 0.30% - - 120.00 刘德顺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20.00 0.30% - - 120.00 蒋海峰 副总经理 120.00 0.30% - - 120.00 陈伟林 副总经理 120.00 0.30% - - 120.00 陈 文 副总经理 120.00 0.30% - - 120.00 颜 坚 副总经理 120.00 0.30% - - 120.00 苗泽献 副总经理 60.00 0.15% - - 60.00 注 1:盛亚投资持有公司 8,805.39 万股,李桂茹和刘爱森分别持有盛亚投资 65.30%和 34.70%股权 注 2:上述持股情况为本次公开发行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本次公开 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刘爱森发行后直接持有公司 35.42%的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李 桂茹夫妇发行后通过盛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22.01%的股份,刘爱森、李桂茹夫 妇发行后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7.43%的股份。刘爱森、李桂茹夫妇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刘爱森、刘桂茹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爱森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 历。现任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森特(北 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董事,森特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烨兴钢 制品有限公司监事。 李桂茹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 13 历。现任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森特 (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华油士兴钢结构有 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该公司的总股本为 33,750 万股,本次发行 6,251 万股 A 股, 占发行后该公司总股本的 15.63%。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类型 股数 股数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 33,750.00 100% 33,750.00 84.37% ― 件流通股 刘爱森 14,168.99 41.98% 14,168.99 35.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盛亚投资 8,805.39 26.09% 8,805.39 22.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华永集团 6,530.63 19.35% 6,530.63 16.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翁家恩 2,325.00 6.89% 2,325.00 5.8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刘德顺 120.00 0.36% 12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黄亚明 120.00 0.36% 12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颜 坚 120.00 0.36% 12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蒋海峰 120.00 0.36% 12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陈伟林 120.00 0.36% 12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陈 文 120.00 0.36% 12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齐 涛 120.00 0.36% 12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陈俊臣 90.00 0.27% 90.00 0.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孟 托 90.00 0.27% 90.00 0.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苟军利 75.00 0.22% 75.00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高 伟 75.00 0.22% 75.00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郑锦泉 75.00 0.22% 75.00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魏良庆 75.00 0.22% 75.00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苗泽献 60.00 0.18% 6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李宏乾 60.00 0.18% 6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叶树周 60.00 0.18% 6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李艳霞 45.00 0.13% 45.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叶 渊 45.00 0.13% 45.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时冬娅 45.00 0.13% 45.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14 朱天永 45.00 0.13% 45.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林 平 45.00 0.13% 45.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滕 飞 45.00 0.13% 45.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王立永 30.00 0.09% 30.00 0.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方如华 30.00 0.09% 30.00 0.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王跃清 30.00 0.09% 30.00 0.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任黎明 30.00 0.09% 30.00 0.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马继峰 15.00 0.04% 15.00 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黄平良 15.00 0.04% 15.00 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二、无限售条 ― ― 6,251.00 15.63% ― 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 ― ― 6,251.00 15.63% ― 公众股 合计 33,750.00 100% 40,001.00 100%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54,115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刘爱森 14,168.99 35.42% 2 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 8,805.39 22.01% 3 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530.63 16.33% 4 翁家恩 2,325.00 5.81% 5 齐 涛 120.00 0.30% 6 刘德顺 120.00 0.30% 7 黄亚明 120.00 0.30% 8 陈伟林 120.00 0.30% 9 颜 坚 120.00 0.30% 10 蒋海峰 120.00 0.30% 合计 32,550.01 81.37% 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251万股 二、发行价格:9.18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6,229,999 股; 网上申购发行 56,140,545 股;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39,456 股,包销金额 为 1,280,206.08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57,384.18 万元,均为新股发行。 (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对本次 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会验字[ 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 6,270 万元,均由发行人承担。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 号),发行费用主 要包括: 序号 项目 费用金额(元) 1 承销保荐费 47,600,000.00 2 审计费用 6,250,000.00 3 律师费用 3,800,000.00 16 4 信息披露费等 5,050,000.00 合计 62,700,000.00 每股发行费用:1.0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51,114.18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67 元/股(按照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0.3995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 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全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流动资产合计 141,509.68 128,031.45 117,716.66 88,667.16 非流动资产合计 32,912.86 27,489.09 19,918.87 13,558.91 资产总计 174,422.54 155,520.55 137,635.52 102,226.07 流动负债合计 68,507.89 51,881.31 54,854.56 42,361.14 非流动负债合计 4,947.88 6,771.16 3,507.22 20.00 负债合计 73,455.77 58,652.47 58,361.78 42,381.14 股东权益 100,966.77 96,868.08 79,273.74 59,844.93 归属于母公司股权权益合计 100,966.77 96,868.08 79,273.74 59,844.93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104,292.91 107,215.55 137,849.49 120,882.81 营业利润 15,194.59 18,460.34 30,275.81 27,533.38 利润总额 16,657.64 20,145.58 30,295.46 27,907.44 净利润 14,008.00 17,319.34 25,766.73 23,641.1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008.00 17,319.34 25,766.73 23,641.13 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2,915.36 15,978.40 25,751.27 23,315.38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75.86 8,859.45 1,868.49 -683.93 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60.12 -5,452.91 -7,046.86 -7,277.5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67.27 -4,741.08 7,072.83 9,299.9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51.53 -1,334.54 1,894.47 1,338.54 四、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9 月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2013 年末 流动比率(倍) 2.07 2.47 2.15 2.09 速动比率(倍) 0.97 1.13 0.87 0.8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1.93% 37.49% 43.03% 40.6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2.11 2.57 4.52 5.51 存货周转率(次/年) 1.08 1.06 1.49 1.8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8,600.30 22,756.36 32,728.69 29,396.13 利息保障倍数(倍) 13.08 11.78 22.87 46.69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14.39% 19.63% 35.23% 48.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2 0.51 0.76 0.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38 0.47 0.76 0.69 每股收益(元/股)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18 0.26 0.06 -0.02 量净额(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2 -0.04 0.06 0.04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0.15% 0.22% 0.48% 0.10% 占净资产比例 五、2016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预 计 2016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比 2015年变动幅度为 44.57%-53.90%,即 15.50-16.50亿元;净利润变动幅度为15.48%-21.25%,即2.00-2.10亿元;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利润变动幅度为15.48%-21.25%,即2.00-2.10亿元。 1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运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 年 12 月 7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 别 为
、 295661 、
、 0002 和 203。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工程承包业务营 运资金项目和新型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 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兴业证券。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本 公司存单等不得质押。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兴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兴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 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 20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银华、唐勇俊可以随时到开户 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同时抄送兴 业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兴业证券出具或抄送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兴业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兴业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业证 券督导期结束(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1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188 号新地中心 21 层 电 话:025- 传 真:025- 保荐代表人:余银华、唐勇俊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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