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人已经付款,出卖人不交货,能不能要利息

产品销售合同
合 同 编 号: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产品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按
付款时间:
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买受人应以电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承兑须得到出卖人认可) 3.4
买受人延迟付款或付款不足,则出卖人的交货日期也相应后延。在买受人未付清出卖人全部款项前,合同中所列货物产权属出卖人所有。 第四条
产品的交付
出卖人交货不迟于
日。随机备品按出卖人装箱单,产品按出卖人规定的包装标准送货。
运输方式:
方承担。 4.3
交货地点:
收货人:收货人为买受人。如买受人指定其他第三人收货,应向出卖人出具买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货。
产品所有权自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所有 第五条
货物的验收和对产品的异议处理
验收时间:买受人应在收货后
日内对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和包装物情况进行检验。 5.2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买受人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所交产品检验合格。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储存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出卖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异议后,将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经合同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技术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属出卖人责任的,出卖人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出卖人负责产品的调试,产品保修期为一年。
买受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产品,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将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经合同双方确认或由第三方技术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属出卖人责任的,出卖人负责修理。
保修期内,产品因买受人使用、保管、储存不当或其他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出卖人负责修理的,买受人应支付材料及相关费用。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拒付货款及相关费用或延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属出卖人责任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使用的,由出卖人负责退换。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产品总额5%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诉至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并签字加盖公章,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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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利息是不是违约金
(2012年8月13日)
[案情]原告家俱公司与被告家俱城于2009年9月5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书》,约定家俱公司卖给家俱城皮沙发,货款总额8万元。合同还对皮沙发的数量及质量标准、交货地点、验收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约定按《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书》签订后,家俱公司依约于同月13日交货给家俱城,家俱城分9次支付货款共5万元,尚欠货款3万元。家俱公司经多次催款未果后起诉请求家俱城支付所欠货款3万元,并从2009年9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家俱城在庭审中承认尚欠货款3万元,表示愿意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违约责任,但以《买卖合同书》中未约定违约金,家俱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请无法律依据为由,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对此,该法院认为,虽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无具体约定,但家俱城逾期未付清货款的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家俱公司财产损失,家俱公司要求以未付货款3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9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实际上是要求家俱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该未付货款期间的利息,其请求合理合法,该院应予以支持。为此,判决家俱城支付给家俱公司货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从2009年9月1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评析]家俱公司诉请家俱城支付3万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判决虽称支持该诉请,却依职权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变更为逾期付款的利息,理由是“虽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无具体约定,但家俱城逾期未付清货款的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家俱公司财产损失”。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与利息虽计算方法似相同,但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责任。
第一,逾期付款的利息是不是违约金。
在审判实务中,一直以来对逾期付款所付利息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属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属法定违约金,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颁布的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属法定孳息,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七条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
笔者以为第二种观点不可取。从其寻找到的法律依据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仅适用于借款合同,不适用于买卖合同。至于上述法释〔1999〕8号批复,颁布于《合同法》之前,若再适用该批复,则违反了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再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废除了原有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明确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由此断定,支撑上述第二种观点的依据要么混淆逾期借款的利息与逾期付款的利息,要么以过时的法律为依据。取第一、三种观点的合理成分,笔者主张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支付货款所应支付的利息属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显然,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不同于由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的违约金。
第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时违约方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据上分析,《合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以违约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只能由当事人约定。无违约金约定的,当事人不能请求,即使请求了,法院也不支持。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虽约定了违约金却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出卖人往往依据或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诉请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究其原因,出卖人将该条理解成了法定违约金的标准。按照有权解释,该条是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应当依据什么标准确定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规定。换言之,当事人约定了以违约金、损失赔偿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具体约定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的计算标准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依照该条规定,应“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当事人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谈不上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标准。但是,逾期付款的利息属一种法定损失赔偿,出卖人虽不能诉请买受人支付未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可以诉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8号《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书》中未约定违约金,家俱公司不诉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却诉请支付未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裁判法官不能判决驳回家俱公司的诉请了事,而应针对家俱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误解进行释明,引导其将违约金的诉请变更为利息损失赔偿,然后再作出判决。但裁判法官依职权直接变更,既违反了判决与诉请相一致的裁判规则,也漠视了家俱公司对处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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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律所: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60802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广聚路新世界6-1-2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陇康律师,陇康律师,男,1975年生,彝族,法学本科,中共党员。1994年11月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02年―2007年任威宁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2007年―2011年任贵州草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11年10月至今任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贵州省律师协会理事、毕节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业以来获各级表彰若干,其中2013年1月获“贵州省优秀律师”称号,获“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先进个人。2010年10月,被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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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
发布时间:日
  买卖合同 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但买受人仅仅支付了价款不足以表明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买受人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才构成付款义务的适当履行。所以买卖合同付款期限的确定是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对此,国外法律的规定较为统一。“买卖标的物与价金之交付除法律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应同时为之。”而《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把这一原理称之为“付款和交货是对流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8条第1款和《瑞士债法典》第184条第2款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但这些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涵盖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期限。   对付款期限的确定,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以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前、之后或者同时支付价款,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价款,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对此,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如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时间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合同法》第161条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这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对此,各国的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573条规定:“就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订有期限时,推定为就价金交付亦附有同一期限。”《法国民法典》第1651条及《瑞士债法典》第213条都作了类似规定。另外,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期限应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原则,如有月末支付款项的习惯;不动产之买卖虽未交付而在登记完成之后即应支付价款等。   二、交付标的物与付款同时履行   《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实际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付款的义务同时履行,此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如果出卖人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的付款时间如何确定呢?对此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了“催告”程序,即经过出卖人发出履行催告后才被认为是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的适当时间,买受人在此后仍不履行应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笔者认为,依抗辩权之属性应当属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权利,它的行使也源自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买受人没有支付价款而出卖人自愿交付标的物,则应认为出卖人自动放弃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并不意味着出卖人放弃了违约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时,即系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出卖人既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如不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部分价款的付款时间的确定   合同履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合同法》第162条做出了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本条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从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法律赋予买受人“接收”或“拒绝接收”的选择权,同时规定了标的物的价格,但并没有对多交付部分价款之付款时间作出规定,那么该如何确定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价款的付款时间呢?   首先,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不少学者认为“可以视为出卖人对多交部分向买受人发出了新的要约”,“如果买受人接收多交标的物的,其行为表明对出卖人的新要约一予以承诺”,笔者认为,此处“新的要约”与“新的承诺”并非成立一个新的合同,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之行为只是就原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予以变更的意思表示,而买受人接收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的行为则视为同意变更买卖标的物数量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数量的变更达成了合意,双方应当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标的物数量变更而价格未发生变更,所以《合同法》第162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其次,如果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价格及付款时间双方均作出了新的约定,应当视为双方成立了一个新的买卖合同,自然买受人应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价款。既然双方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合同的其他内容也没有发生变更,则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价款的付款时间应按以下规则予以确定:(1)按原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如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时间尚未届至,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的最后付款时间尚未届至,应依合同中约定的尚未届至的付款时间确定买受人接收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价款的付款期限;(2)按买受人接收标的物的时间确定付款时间。如原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已经届至,买受人客观上已无法按原合同确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价款,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的同时应当支付价款。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不是指客观上的收货行为,而是指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主观上认可的意思表示。如出卖人直接交付或通过运输交付标的物,买受人虽已接收了货物,但在验收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知情,此时买受人客观上的收货行为并不能视为《合同法》第162条规定的“买受人接收”,当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情形而作出了明确的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或者买受人经过验收货物或者超过了《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没有作出拒绝接收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买受人同意“接收”,买受人应按前述规则履行付款义务。   四、分期付款的买受人的付款期限的确定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先行给付标的物,另一方分期给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因为出卖人已先行交付了标的物,而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无疑需承担更大的交易风险,所以,对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期限的前提下,为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付款期限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根据这一规定,对分期付款的买受人的付款期限的确定首先要遵从合同中的约定,但是一旦买受人违约“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则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将丧失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即买受人不得再以约定时间对抗出卖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因此丧失其依合同享有的期限利益,此时,应按照出卖人的要求确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时间。&
文章来源:
律师:陇康[贵州-毕节]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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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法律咨询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违约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2014年4月麦某与和田某农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和田某农机有限公司给麦某出售一台价值为177300元的拖拉机,麦某首付50000元,剩余127300元麦某于日还清。合同签订后,和田某农机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麦某应付货款截止2015年6月仍拖欠117400元。2015年12月和田某农机有限公司再次向麦某催款,麦某拒绝未付后,和田某农机有限公司将麦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麦某给付拖欠的货款117400元、支付自2015年12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贷款利息。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田某农机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麦某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全部货款和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和田某农机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
  逾期付款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违约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一方违约时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则和田某农机有限公司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向麦某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买受人的逾期付款其实是变相地占用了出卖人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出卖人来说实际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本案中和田某农机有限公司请求麦某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
  来源:于田法院 尹业红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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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讲过6个字:守本分,有期待。因为积极的改革和光明的前景,我觉得之前的期待的确都得到了印证。这有很多具体的表现,最主要的,就是在我身边就能感觉到的‘创新’。
有一个办法就是引入大国力量,比如引入中国的海军和海警的力量。倘若如此,估计马六甲海峡也会像红海和亚丁湾那样安全。当然,这些国家估计会非常警惕中国的威胁,宁可让海盗猖獗,也不愿意“引狼入室”。
增加居民对监管者的信任,让居民相信官方的风险评估,或许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邻避问题”。而建立信任的起点就是:一个更公开和透明的决策过程。
所谓老同志“不好惹”,其实是个伪命题。年轻人不妨想一想,自己在家里是不是还会跟父母有“代沟”呢,何况走出家门踏上社会与人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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