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房屋买卖卖方违约合同卖方不卖了需的赔偿哪些损失

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东违约不卖了,要涨价怎么办?
提问者:热心网友
您可能对以下关键字也有兴趣:
他要涨价就没有办法!可以协商,实在不成让他双倍赔偿违约金或者走司法途径
房主依据当时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赔偿买房
作为房产买卖协议,卖方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其配偶是否签字?如均签订的,且房产依法可以交易的,你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依法承担违约金!
卖房擅自解除合同或者卖房单方面违约致使合同解除,卖房应向买房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或双倍退还定金,卖房逾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未能按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1天,按该房屋成交价5%向买房支付违约金或双倍退还定金,逾期30天,买房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卖房须退还买房所有费用,并承担成交价10%的违约金。所以你不用怕,房东是违约方。
告房主呗还能咋样要不然你就是碰上专业诈骗团伙了
你好,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你可以先协调,实在不行可以追求他的违约责任,最多可以让他赔偿房价20%的违约金
虽然你有买卖合同,但是如果他真的要考虑违约就不会爽快地赔偿房价20%的违约金给你,一定会找你的问题来做文章的,所以你要处处小心;首先合同上面约定的一些有关时间上面的你一定要留心,最好在和他通电话或者面谈的时候做好录音,以防万一。举个案例:原来合同上面约好15号去过户的,房东提前打电话给你说要改时间什么的,你一定要留心眼,最好电话电话录音,万一到时候房东15号打电话给你要你去过户,你怎么办,然后他说你不守时,到时候违约的就是你了
作为房产买卖协议,卖方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其配偶是否签字?如均签订的,且房产依法可以交易的,你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依法承担违约金!
相关问题:>>
交房过户中
购房完成后
账号不能为空
密码不能为空
验证码必须4位
用户名4-20位数字字母中文下划线
密码不正确且不能为空
*确认密码:
确认密码和密码不一致
验证码必须4位
我已阅读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增值损失谁来买单
    由于陈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陈先生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另行购置房屋,为此,陈先生将房屋出卖人刘女士及其配偶魏先生,中介方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70万元。6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起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引发的房屋价值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陈先生诉称,2008年经鑫尊公司提供中介,他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向鑫尊公司给付了中介费3万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鑫尊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状况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魏先生、鑫尊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刘女士表示并不知道出卖房屋还需取得丈夫的同意,且陈先生及鑫尊公司也都没有就此进行过询问,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而且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责任是总价款的10%,所以她不同意给付陈先生70万元的差价补偿款。魏先生表示对于妻子卖房毫不知情,陈先生不应该向自己主张赔偿款。鑫尊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刘女士隐瞒事实所致,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魏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真实态度,最容易避免因魏先生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鑫尊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魏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认刘女士按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鑫尊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陈先生按2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鑫尊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边江
相关新闻:
“今年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要真枪真刀推进改革,为今后几年改革开好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nbsp买方可否要求卖方因不卖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
买方可否要求卖方因不卖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案情简介:
李芳作为卖方与詹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60万元。詹建按合同约定向李芳交付了定金和部分首付款,并入住该房屋。其后,因房屋价格上涨,该房屋市场价已达100万元。李芳便瞒着詹建与曹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曹军要求詹建搬离,詹建这才知晓,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
李芳与詹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该房屋已过户至曹军名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李芳的违约给詹建造成实际损失,遂判令李芳向詹建赔偿30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因房屋价格上涨,李芳便将房屋偷偷卖给曹军,致使詹建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实际给詹建造成损失,该损失相当于讼争房屋的现市场价与双方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故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赔偿詹建30万元,该判决是正确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卖二手房甲方不卖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