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果倒闭淘宝充值代理倒闭银行付责任吗

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 我买的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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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微信公众号 工厂(ID: licaigc) 这年头,P2P会卷钱跑路,被允许破产,能炒成股东,那么公司会不会倒闭?花钱买保险,在没有出险或者没有分红前,保险公司等于是白收钱的。如果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倒闭了,那么未出险的人,保单怎么办?保费是白交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九十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原来,保险公司真的是可以破产倒闭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选择的一些国内保险公司,比如、平安、都是有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换句话说就是,不要乱来,国家是不允许你们倒闭的!即使外星人侵略地球,买保险的人全都狗带了,人寿险保单出到崩溃,保险公司说它真的坚决要倒闭了!也不用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在为你撑腰,你的保单妥妥地有人接手!其实保险公司的性质和工农建交这些大银行一样,说是说能破产,但真的可能吗?你存了个定期,没几天银行要解散了、破产了,这个国家不要乱掉的啊?财产保险有不确定性,但是人寿保险不一样,投保人总有一天是要死亡的,基本上未来都是能够受益的,所以有这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能合并和分立,绝对不能解散!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没有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首先你的保单肯定是有效的。其次,你是第二能优先赔偿的。不过,如果破产得太厉害,你得到的赔付金额可能会缩水一点。不过话说回来,任何公司都会有倒闭的风险,比如08年危机时差点没了的AIG,还有日本四大寿险公司经典的破产案例。最后AIG被政府救了,那四个日本寿险公司虽然倒闭了,但投保人的保单政府也给予了保护措施。目前保监的管理是从严政策,人寿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是能够得到保证的。虽然保险不能当做理财产品来投资,但是为家庭尤其是顶梁柱角色的家庭成员买份保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版权保护声明:腾讯财经选发有优质传播价值的内容,我们极其尊重优质原创内容的版权,如所选内容未能联系到原文作者本人,请作者和bigson(微信)联系。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腾讯新闻的观点和立场。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腾讯财经(finance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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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讯据外电报道,在被韩国检方调查22小时之后,三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三星电子董事会副主席李在F(JayY.Lee)于本周五早晨离开了韩国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李在F被检方怀疑向韩国前总统朴槿惠亲信崔顺实成立的两家非营利性基金会捐款,以换取朴槿惠对一桩并购案的支持。李在F周五清晨走出韩国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大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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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三、规范手续费管理(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四)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由商业银行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四、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正确指导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三)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参加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日以后,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保险公司可以设立银保专管员负责银行代理网点保险业务的培训、联络和相关服务。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规范产品销售(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或不实宣传。(三)保险公司应与银行加强合作,针对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以及银行销售的特点,细分市场,开发多样化的、与银行产品互补的保险产品。(四)鼓励保险公司深入挖掘与银行的合作潜力,将合作领域扩大到柜台以外的网上银行、信用卡、以及对公业务等方面,积极探索非柜面销售模式,如理财专柜、电话、直复营销以及对企业客户的销售。六、加强监督检查(一)各保监局、银监局应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账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努力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后服务,并积极配合当地保监局、银监局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七、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一)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督促当地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尽快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建立行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共同维护银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商业贿赂,遏制恶性竞争。(二)各保监局和各银监局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协调有关政策。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的银保合作协议如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应当在日前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或重新签署合作协议。邮政储汇机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参照本《通知》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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