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年满60周岁劳动合同一定终止吗

您的位置是:>>正文
60周岁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
代理意见尊敬的仲裁员:&&&本所接受十堰伟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十堰伟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一、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不具体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有二点:一是具备劳动行为能力;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据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主体资格自然灭失,双方不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亦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而应理解为与公务员、保姆等劳动一样的广义劳动&,属其他法律而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二、双方劳动关系已法定终止,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3年5月份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也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从日原告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法定终止情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自应不存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养老保险的一种,故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也不存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列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范围。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第七条规定:“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根据上述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09年)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不论是否缴费,均符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因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现双方自应不存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四、原告已领取社会保险,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为此,现原告已超过60周岁,且已经享受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贵委没有管辖权,故请求贵委驳回申诉请求。&&&&&&&&&&&&&&&&&&&&&&&&&&&&&&&&&&&&&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熊&&&&&&&&&&&&&&&&&&&&&&&&&&&&&&&&&&&2016年&1月21日38、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或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劳动者年满60周岁劳动合同一定终止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无例外
 问题来自:湖北 - 武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6:38 咨询人:51c516jq14aq6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合同法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超过60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王**,男,汉族,日生,省蔣口乡前板桥村王庄组0035号。1987年时年37岁的王**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工作中不辞辛苦,多次受到医院的表彰。2001年6月王**根据医院的安排与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作地点依然为河南省人民医院,工资由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0月底,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李**通知王**及其老伴赵**,告知其因年龄的原因,公司将于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于日李**自己填写辞职申请让王**去公司总部结算工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结算了王**10月份工资1800元,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公司并未按照劳动支付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且在用工的十余年间未给王**交纳社会保险。日王**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市**区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22000元、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000元、支付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000元、补交自200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工伤保险。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日王**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以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人民医院为被告向郑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000元。【问题】超过60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规定】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始终止”。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京劳社仲函[2003]72号)二、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系农业户口,且招用时其在劳动年龄内,达到养老年龄后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劳动争议部门应予受理,并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其劳动年龄之内的合法权益;超过劳动年龄部分,应参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只保护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对于其他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评析】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年满60岁就一定丧失作为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虽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但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而该办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且其内容与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相矛盾,已不具有法定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旋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新老办法平衡衔接等原则确定过渡性。”可见,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需满足年满60岁和缴费满15年这两个条件。因此,劳动者丧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必需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正因如此,我国《劳动》第44条规定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规定劳动者年满60岁即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年满60岁并不直接导致其与用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两者在法律外延上不一致,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予盾和冲突。《劳动合同法》系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通过,是国家制订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属行政法规范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和补充,《劳动合同法》的效力与层级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时应为无效。故应以《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来认定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即只要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有效。本案中劳动者王**虽年满60岁,但由于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相关的赔偿。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吉安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超过60岁的农民,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
超过60岁的农民,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作者:石李春&&发布时间: 10:30:45【简要案情】
& & 曹某某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加道村农民,自60岁后依据国家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政策,每月领取75元的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2013年时值63岁的曹某某进入百纺公司担任保安工作,月工资1200元,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日上午7时许,曹某到单位上班,期间其上厕所后长时间未回工作岗位。8时许,工友听到厕所传来呼噜声,即向公司办公室呼救,待同事们强行打开厕所大门,发现曹某某已经倒在厕所不能动弹。待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120& 急诊车及&110&赶到事发现场时,曹某某已经死亡。经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曹某某死亡的原因是:猝死。
& & 曹某某的家属认为,曹某某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多次与单位协商工商认定及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为此曹某某家属向河池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兰凯放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河池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曹某某2010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已享受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认定曹某某生前与百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曹某某生前和百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 百纺公司辩称,1、曹某工作时已年满60岁,并不具备工作能力且已享受到养老保险,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无证据证实曹某某生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曹某某不是在劳动岗位上死亡。故认为曹某某与百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歧】
& & &对于该案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 & 第一种观点认为,曹某某与百纺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曹某某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故曹某某与百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 第二种观点认为,曹某某与百纺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首先、曹某某虽然已经年满60周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而没有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制药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次、曹某某每月领取的75元新型农村基础养老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相同,曹某某领取了75元的新型农村基础养老保险金并不不属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官视角】
&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 &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一个庞大的劳动群体,用人单位一般以年龄超过60周岁为由,不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故一旦与用人的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他们常常遭遇维权困境。
& & 年满60周岁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单纯的以年龄来衡量,我国法律、法规亦未禁止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在企业就业,也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规定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只要用人单位同意招收,劳动者自愿就业,即 & &使年满60周岁,也可以享受平等的工作权利,与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可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在我国,男性退休年龄一般是60周岁,退休后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并不是说所有年满60周岁的男性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本案而言,曹某某年满63周岁,每月领取新型农村基础养老金75元,该基础养老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相同,其在养老金数额、养老功能、与单位的关联性等方面都明显弱于基本养老保险,故曹某某每月领取的75元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
&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提供的工资存入存折、工友的证言、派出所的接处警信息登记表等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曹某某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确认曹某某与被告百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1页&&共1页编辑:陆科铭&&&&文章出处: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时代的劳动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