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刚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法》

如何评价刚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石投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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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刚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央行已下文件,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何变化?又会对整个支付市造成什么影响?转自新浪科技:央行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附全文)央行官网条款释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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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游戏规则明确比较好,刚刚认认真真的看了下,对于我没有影响。 对于99%的中国人来说也没影响。 显示全部 重大利好,游戏规则明确比较好,刚刚认认真真的看了下,对于我没有影响。对于99%的中国人来说也没影响。
回答于日 00:00
日补充回答: 今天早上和风控合规部门的同学沟通了一下,补充说明昨天可能有错误的答案部分: 第11条第三款: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 显示全部 日补充回答:今天早上和风控合规部门的同学沟通了一下,补充说明昨天可能有错误的答案部分: 第11条第三款: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对于本条款中规定的余额付款,资金流水过支付账户的处理方式,风控同学提供的建议是,可以向人行解释为资金过支付账户的交易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支付交易记录。可以不计入年交易20万的限额内。从而问题转变为:如果用户进行理财,过余额账户支付到理财平台,理财平台理财到期还款到用户的支付账户,用户再从支付账户支付进行再次理财的情况会收到影响。这种问题也有应对的解决方案:支付公司规划货币基金产品,理财资金通过快捷支付过账户支付到货币基金账户(不受20万交易额的影响),再从货币基金户申购理财。理财到期后还款至用户货币基金账户,用户可使用货币基金份额进行再次投资。表达为:理财产品购买逻辑:快捷支付——账户余额——货基账户(这个流程是不计入账户限额的)——理财产品还款逻辑:理财资产——支付账户余额——货币基金账户根据原卡进出的规则,即我是使用的货币基金支付购买了我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资产兑换为货币基金份额。这样就绕开了账户余额进行理财支付的限额问题。基金支付是一个好东西啊!!!咆哮!!!——————————————————————————————日回答:早上粗略看了一下,因为我自己涉及的只是支付平台会员账号以及一些商户对接的业务,所以从自己的立场出发,看到了几个和我所负责产品线相关的条款。 第八条: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意味着支付公司原来为P2P之类开立的支付账户,今后需要关闭?原来和P2P等理财平台对接的业务,资金今后不能结算到P2P平台的在支付平台开立的业务支付账户了。那么支付公司会作为通道去接入类P2P平台的支付业务。 第11条第三款: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以后想要买理财,验你手机、验你身份证、验你银行账户、验你征信、还要验你什么还真一下子想不出来了,5个外部安全渠道。我一下子懵逼了。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如果你习惯性投资一些大额理财,并且习惯使用第三方账户进行付款,20万的限额,估计你不够用了。支付宝的理财都是过账户交易,也就是说你理财的钱是先进入了支付宝的余额账户,然后再从余额账户进入货币基金,最后进入理财产品。所以你可能一次想投个30万,你投不了,不管你的资金来源是从银行账户还是从支付宝余额。因为支付宝的支付都是要从余额账户过一道的。好多的其他理财平台也都是这种模式。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I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刚问了一下这个I类银行账户是什么意思,同事告诉我说是通过银行柜面办理的。也就是说以后你在做实名认证的时候,一定要绑定一张你通过银行柜面办理的银行卡,类似公司给你办的工资卡啊,网申的信用卡啊这些都是不行的了。 第七条: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有了这一条今后大家不用误会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随意调拨用户余额资金了,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用户余额和银行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的,叫做备付金账户。————————————————————————————————————暂时看到这么多,写需求文档改产品方案去了。。。后面有更多的再补充。其实我很想知道支付宝的产品经理们是怎么看待这份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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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子落下来了--细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发文 日下午17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困扰互联网金融行业多年的支付业务相关问题算是尘埃落地、真… 显示全部 靴子落下来了--细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发文 日下午17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困扰互联网金融行业多年的支付业务相关问题算是尘埃落地、真相大白,悬在空中的靴子,终于落了下来。 相比今年八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文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实名制的认定方式、交易金额、转账对象的限制以及监管的标准等大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笔者细读全文,并结合回答记者问以及释义,与你一起细细品味《办法》的精髓。 选出一些笔者认为重要的东西: 一、不是存款!不是存款!不是存款! 第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 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 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内容: “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 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 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 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 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 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 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内容清晰、 易懂, 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这下说明白了,这钱是通过支付机构存在银行里的,以后发评论可别再说:”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存xx宝!“。 二、对可能具有重大金融风险的机构,不开立支付账户 第八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 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P2P行业应该有预期了吧。 三、客户资金出风险,由银行和支付机构先陪 第十条(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 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 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 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三类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管理 第十一条 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 (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Ⅱ类支付账户, 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 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Ⅲ类支付账户, 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 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 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 0 万元 (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五、银行与银行转账不受限制 摘录于答记者问: 《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六、建立支付机构分类指标体系 大家注意了,全文的精髓到了! 精髓是什么?精髓就是支付机构分类指标体系。 什么是指标体系?就是门槛! 对,整个全文最最核心的一点,就是门槛。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而这个指标体系中最主要的门槛,便是: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 在笔者看来,能否越过这个门槛,将完全决定支付业务的用户体验、使用效果、未来发展甚至生死存亡。我们分别从五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1、客户身份核实方式 没有跨过门槛的: 第十一条 1、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 2、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 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 跨过门槛的: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 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意思就是说,门槛外的,除了面对面现场核实身份外,还可以通过”三个“、”五个“外部渠道进行核实,包括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 门槛内的,只要能落实实名制,你们可以自己研究,央妈认可就行。 2、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互转 没有跨过门槛的: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 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 跨过门槛的: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 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 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 意思就是说,门槛外的,只能自己转给自己,门槛内的,随便你转给谁,也随便谁转给你,方便太多了。 3、付款单日累计限额 没有跨过门槛的: 第二十四条 (一) 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 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 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 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 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 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跨过门槛的: 第三十六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 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 Ⅱ类、 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 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倍。 评定为“B”类及以上,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 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 5倍。 日累计支付余额一直是大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如果达到最高等级要求,1的等级是完全满足大部分用户需要的了,这下没法说买个IPHONE都不行了吧?而且,通过银行网关还不受此限制。 4、个人卖家管理 没有跨过门槛的:参照个人支付账户管理,受余额影响,即Ⅱ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不超过1 0万元、Ⅲ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不超过2 0 万元。 跨过门槛的: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不受此额度限制。 5、便捷支付验证方式 没有跨过门槛的: 第十条(三)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 公共事业缴费、 税费缴纳、 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 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 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跨过门槛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定为 “A” 类的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 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 意思就是说,门槛外的支付机构,200以上的支付就需要跳转到银行网关进行密码、安全介质等校验工作,门槛内的嘛,应该和现有情况不变了。 综上所述,《办法》的正式出台,对于规范支付业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把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都讲得很明白,对第三方支付未来的长远发展是重大利好。基本上老百姓想要的功能央妈都给了,而且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和便捷性。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内部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通过门槛的高度我们可以看到,优秀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得到功能和性能上的最大便利,而较弱的支付机构却要收到更多的监管和制约,高下立判啊。 靴子终于落下来了,但你落在哪一边呢?以上。========================================================另一只靴子也落下了,如何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欢迎关注知乎专栏 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 - 知乎专栏赞 还没有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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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就不一一多说了,说一下从这个(办法)里看出来的一些央行态度吧! 显示全部 细则就不一一多说了,说一下从这个(办法)里看出来的一些央行态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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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子落下来了--细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发文日下午17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困扰互联网金融行业多年的支付业务相关问题算是尘埃落地、真相… 显示全部 靴子落下来了--细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发文 日下午17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困扰互联网金融行业多年的支付业务相关问题算是尘埃落地、真相大白,悬在空中的靴子,终于落了下来。 相比今年八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文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实名制的认定方式、交易金额、转账对象的限制以及监管的标准等大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笔者细读全文,并结合回答记者问以及释义,与你一起细细品味《办法》的精髓。 选出一些笔者认为重要的东西: 一、不是存款!不是存款!不是存款! 第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 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 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内容: “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 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 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 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 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 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 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内容清晰、 易懂, 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这下说明白了,这钱是通过支付机构存在银行里的,以后发评论可别再说:”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存xx宝!“。 二、对可能具有重大金融风险的机构,不开立支付账户 第八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 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P2P行业应该有预期了吧。 三、客户资金出风险,由银行和支付机构先陪 第十条(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 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 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 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三类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管理 第十一条 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 (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Ⅱ类支付账户, 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 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Ⅲ类支付账户, 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 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 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 0 万元 (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五、银行与银行转账不受限制 摘录于答记者问: 《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六、建立支付机构分类指标体系 大家注意了,全文的精髓到了! 精髓是什么?精髓就是支付机构分类指标体系。 什么是指标体系?就是门槛! 对,整个全文最最核心的一点,就是门槛。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而这个指标体系中最主要的门槛,便是: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 在笔者看来,能否越过这个门槛,将完全决定支付业务的用户体验、使用效果、未来发展甚至生死存亡。我们分别从五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1、客户身份核实方式 没有跨过门槛的: 第十一条 1、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 2、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 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 跨过门槛的: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 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意思就是说,门槛外的,除了面对面现场核实身份外,还可以通过”三个“、”五个“外部渠道进行核实,包括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 门槛内的,只要能落实实名制,你们可以自己研究,央妈认可就行。 2、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互转 没有跨过门槛的: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 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 跨过门槛的: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 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 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 意思就是说,门槛外的,只能自己转给自己,门槛内的,随便你转给谁,也随便谁转给你,方便太多了。 3、付款单日累计限额 没有跨过门槛的: 第二十四条 (一) 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 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 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 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 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 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跨过门槛的: 第三十六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 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 Ⅱ类、 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 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倍。 评定为“B”类及以上,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 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 5倍。 日累计支付余额一直是大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如果达到最高等级要求,1的等级是完全满足大部分用户需要的了,这下没法说买个IPHONE都不行了吧?而且,通过银行网关还不受此限制。 4、个人卖家管理 没有跨过门槛的:参照个人支付账户管理,受余额影响,即Ⅱ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不超过1 0万元、Ⅲ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不超过2 0 万元。 跨过门槛的: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不受此额度限制。 5、便捷支付验证方式 没有跨过门槛的: 第十条(三)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 公共事业缴费、 税费缴纳、 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 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 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跨过门槛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定为 “A” 类的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 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 意思就是说,门槛外的支付机构,200以上的支付就需要跳转到银行网关进行密码、安全介质等校验工作,门槛内的嘛,应该和现有情况不变了。 综上所述,《办法》的正式出台,对于规范支付业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把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都讲得很明白,对第三方支付未来的长远发展是重大利好。基本上老百姓想要的功能央妈都给了,而且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和便捷性。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内部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通过门槛的高度我们可以看到,优秀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得到功能和性能上的最大便利,而较弱的支付机构却要收到更多的监管和制约,高下立判啊。 靴子终于落下来了,但你落在哪一边呢?以上。========================================================另一只靴子也落下了,如何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欢迎关注知乎专栏 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 - 知乎专栏赞 还没有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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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办法说明支付账户中的余额不受保护,只是企业的信用支持 显示全部 新管理办法说明支付账户中的余额不受保护,只是企业的信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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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支付行业最重要的事莫过于对于43号文条规的制定去做合规性处理了,无论向上突破还是向下逃避,无论是持牌机构还是准备申牌组织都需要对于这个去对条款一条一条匹配。否则被查到不合规可能就是灭顶! 所以对于条款解读结合释义,基本方向是央行希望非… 显示全部 2016年支付行业最重要的事莫过于对于43号文条规的制定去做合规性处理了,无论向上突破还是向下逃避,无论是持牌机构还是准备申牌组织都需要对于这个去对条款一条一条匹配。否则被查到不合规可能就是灭顶! 所以对于条款解读结合释义,基本方向是央行希望非银机构不碰用户,成为纯粹搬水做通道的,而用户的事归银行。 【标题】《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解读:只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谓支付机构就是持有支付牌照企业,包括如电话支付、网络支付、电视支付等等,电商企业如并没有申牌打算和未持排,不受业务影响,算作内部业务。 拿易到用车的钱包账户举例, A.如果并不想申请支付牌照,则不受影响; B.如果申请支付牌照,则需要参照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同标题,阐述办法目的和依据,针对非银机构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解读:将网络支付和电子设备不与后台交互的支付区分开来,明确电子设备不与后台系统交互支付业务不适用本次办法。 根据办法解释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机构含义,并且阐述了规范的支付业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特征: (一)为收付款人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主体是支付机构; (二)支付指令的发起借助于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 (三)电子设备经由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与相关后台系统交互并传递支付指令。 因此,支付指令发起过程中,电子设备不需与后台系统交互的支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畴(例如基于手机NFC 功能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业务等); (四)支付指令发起过程中,付款人的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 “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专门用于交易收款的电子设备,其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完成支付指令的生成、传输及处理。此类设备通常布放在收款人经营场所,付款人需亲临该经营场所完成支付。 “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具体包括POS等传统受理终端,以及可生成、读取、识别条码(二维码)、声波、光线等信息传输介质并发起交易的新型受理设备。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解读:规定了支付机构定位,小额,快捷;同时界定了反洗钱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解读:关于反洗钱范恐怖规定,也明确非银支付机构需要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解读:支付机构接受分类监管原则规定。后面第五章明确了具体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解读:明确提出支付账户应实行实名制,并且有留存身份证影印件或者复印件(这个是难点),目前实名认证很多都直接通过接口完成,用户无感知。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内容。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内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易懂,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解读:此条款规定需要充分告知用户内容和风险,有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第八条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解读:规定持牌方持有哪些牌照不可开立;以及不能为金融业务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点会影响到很多业务和账户,比如之前支付宝做的分账处理合并订单就会可能无法开展。),进一步将大额资金回流到银行,削弱三分职能。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解读:业务范围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 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一)支付机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三)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 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解读:一、“银行卡快捷支付”及类似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应以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为前提:a是支付机构要获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b是银行要通过与客户直接签订协议的方式,直接获取客户授权。 二、银行作为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事先或首笔交易时应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后续交易扣款时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交易验证。银行“自主识别客户身份”、“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自主完成交易验证”,并不意味着客户必须跳转到银行的网页或通过银行开发的手机软件完成签约授权或者交易付款。支付机构和银行可以采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以便在银行落实上述责任的同时,确保客户操作体验流畅和便捷。 三、本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验证的具体情形,在坚持银行承担资金管理责任、保障客户权益的基础上,适度提高监管措施的灵活性(详见第三十七条)。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 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解读:1。规定了账户分为三类等级和三类等级认证条件、认证方式、账户使用累计额度。 其中对于无业务的三方或者无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相关的业务的公司,会比较棘手,但存在突破空间,如一个通道验多次,算作完成多项。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 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解读:一、原则上,支付账户与非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不可以相互转账。但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除外(即支付账户充值和余额回提交易,既可以发生在支付账户与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支付账户与非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以便提高监管灵活性,并进一步满足客户支付需求(详见第三十五条)。 二、客户要求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本人银行存款时,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及时、足额办理。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 号公布)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解读:本条款明确支付机构基于预付卡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相关要求,对利用支付账户进行预付卡资金套现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 (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 (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 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解读:本条款要求支付机构真实反映和详尽记载交易信息,并在基于银行卡的支付业务中向相关银行真实、完整、准确提供交易信息,这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 号)有关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第十五条 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解读:原路返回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客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操作行为,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真实、完整保存操作记录。 客户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和注销登录、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变更或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解读:支付机构保存客户各项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类型、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 解读:支付机构实施客户风险评级管理,以及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的要求。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 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在首次购买时向客户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协助客户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 解读:提示风险,安全教育的要求。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支付机构应于每年1 月31 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上述内容和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及结余等情况。 解读:规定先行赔付责任和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信息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客户信息保护的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原则上不得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机构确需存储客户银行卡有效期的,应当取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以加密形式存储。 支付机构应当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支付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经客户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除外。 解读:一、支付机构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 号)等规定,切实做好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二、除银行卡有效期之外的其他敏感信息,支付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存储;支付机构确因业务需要而存储银行卡有效期的,必须同时获得客户本人和银行的授权。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 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依法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解读:明确不得存储客户敏感信息,规定承担因信息泄漏造成损失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验证: (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解读:明确定义验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 )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支付机构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支付机构采用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解读: 一、支付机构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部分支付场景下,一次性密码(例如短信动态验证码)和支付指令通过同一个物理设备(例如同一部手机)处理。存在盗用、篡改风险。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此类风险予以防范,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三、生理特征要符合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一)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 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 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解读: 一、对于余额账户限额做了单日累计限额规定 二、重点是银行卡付款不属于此约束条件,比如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支付机构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解读:对于无行业标准领域支付机构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境内业务处理系统完成交易处理,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解读:支付机构业务系统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当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要求在支付指令执行前的相关环节,需要向客户清晰展示交易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和统一的服务电话等渠道,为客户免费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并建立健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制度,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准确、及时处理交易差错和客户投诉。支付机构应当告知客户相关服务的正确获取途径,指导客户有效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 月31 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客户投诉数量和类型、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投诉处理速度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 解读: 一、规定交易信息查询最低期限和处理渠道 二、要求告知客户渠道途径,避免仿冒 三、定期披露制度。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客户使用本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不得阻碍客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应当公平展示客户可选用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解读:不得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等服务渠道以显著方式连续公示30 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 解读:保护客户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支付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解读:支付机构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解读:央行实行分类监管,为创新预留空间。很重要,如何验证存在突破空间 Ⅰ类账户 消费、转账 自账户开立起 累计1000元 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Ⅱ类账户 消费、转账 年累计10万元 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Ⅲ类账户 消费、转账、 投资理财 年累计20万元 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解读:资质较高支付机构可以创新其他方法 第三十四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个人卖家)参照单位客户管理,但应建立持续监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对个人卖家实施动态管理的有效机制,并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与其签订登记协议,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二)支付机构已按照开立Ⅲ类个人支付账户的标准对其完成身份核实; (三)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6个月,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 万元 解读:个人卖家可以参照企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 解读:在第十二条基础上,适度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符合条件支付机构可以进行同名银行、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转账 第三十六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 倍。 评定为“B”类及以上,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 倍。 解读: 一、根据实名比例适度提升交易限额 二、对于安全性较高余额付款交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依旧不规定单日限额,支付机构自主约定 三、银行账户付款也不属于本条规范范畴 第三十七条 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完整、准确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银行应核实支付机构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解读:在第十条基础上,适度提升验证方式灵活性,规定A类企业协议自主约定代替银行验证 第三十八条 对于评定为“C”类及以下、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较低、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并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解读:有好的奖励,就有不好的也要重点加强监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照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动态确定支付机构适用的监管规定并持续监管。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符合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分类管理需要,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范围、模式、功能、限额及业务创新等相关管理措施进行适时调整。 解读:三十三至三十八条是央行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实名情况进行差别化管理,不符合条件还是需要按照前几章监管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网络支付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审查机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自律规范应包括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范本,明确协议应记载和不得记载事项,还应包括支付机构披露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格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支付机构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如违法违规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 解读:要求加入行业协会、要求披露和接受监督。不允许在组织外进行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解读: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解读:规定严重违规行为情形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解读:违发法律违规场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单位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个人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自然人。 单位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在中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客户本人,是指客户本单位(单位客户)或者本人(个人客户)。 解读:相关用户解释。定义有效证件类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解读:解释和修订主体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解读: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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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游戏规则明确比较好,刚刚认认真真的看了下,对于我没有影响。对于99%的中国人来说也没影响。 显示全部 重大利好,游戏规则明确比较好,刚刚认认真真的看了下,对于我没有影响。对于99%的中国人来说也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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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网络支付新规千呼万唤地出来了,在开户、网购、消费、转账等方面有哪些新变化,究竟会对包括共时妹在内的普通用户带来哪些影响,大家表示很关注。下面,共时妹就为大家整理一下业内人士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解读,快来看看… 显示全部 12月28日,网络支付新规千呼万唤地出来了,在开户、网购、消费、转账等方面有哪些新变化,究竟会对包括共时妹在内的普通用户带来哪些影响,大家表示很关注。下面,共时妹就为大家整理一下业内人士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解读,快来看看吧!1、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傻傻分不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叫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还是有区别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是一般企业,向支付账户充值,就相当于把钱存在了普通企业。但是支付账户不是银行账户,把钱存在企业安全,还是存在银行更安全,大家心里都应该明白吧!央妈考虑到大家挣钱都不容易,为了防范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老百姓口袋里Money的安全,出台了网络支付新规,对老百姓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钱,给予了更多保护性措施。2、限额了,不能随心所欲"买买买"?不是这样的。5000元、7500元、1万元的单日限额,以及10万、20万的年累计限额不是针对银行账户,更不是针对网购,而是针对支付账户,所以大家不要误解了,不可能有钱不让花。也就是说,限额仅针对支付账户,对银行账户并无限制,超出了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网银、快捷支付等方式付款,不会影响大家淘宝。搞限额也是为了大家支付账户的钱更安全,毕竟现在网络诈骗的十八般招数,招招要钱,就算不幸中招,损失也是有限额的吧。3、还能愉快地充值、转账不?对于充值、转账大家注意啦,央妈对不同信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在一般支付机构开的支付账户,充值就只能用自己的银行卡买单了,转账(提现)也只能转到自己的银行卡里面。但是,在实力强、信誉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注:需要央妈认定,共时妹说了不算)注册的支付账户,大家可以用自己的银行卡充值,也可以愉快地让其他人帮忙充值。支付账户的余额,可以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提现),也可以向其他人的银行卡转账。4、常用的快捷支付还有没?快过节了,想抢单价超过200块的东西,就不能用银行卡快捷支付了吗?当然不是。快捷支付不但能继续用,而且更有保障了,因为新规规定了,如果快捷支付发生了风险损失,银行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太开心了。5、网上经常出现个人信息泄露,好担心怎么办?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新规更加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网购最害怕的是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泄露,现在有明确规定了,如果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卖家泄露了个人信息导致资金损失,那么账是要算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头上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要承担损失和责任的,"宝宝"们不但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自己的商户啦。6、账号被盗,哪个来赔我哟?"你敢付、我敢赔"成为第三方支付的新常态,支付更加放心了。以后无论在哪个支付机构,如果你的账号被盗了,资金损失了,不用再去跟支付机构扯皮了,只要支付机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它就得赔给你。总的看来,新规对咱老百姓来说,权益更加有保障了,不会影响到大家的日常网购、消费等,希望新规来阻止家里那位"败家的",呵呵,恐怕要失望了! 想了解更多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精彩资讯?欢迎关注“共时财经”微信公众号(gongshidai-com),或点击下载“共时财经”移动客户端:下载共时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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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补充回答:今天早上和风控合规部门的同学沟通了一下,补充说明昨天可能有错误的答案部分:第11条第三款: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 显示全部 日补充回答:今天早上和风控合规部门的同学沟通了一下,补充说明昨天可能有错误的答案部分: 第11条第三款: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对于本条款中规定的余额付款,资金流水过支付账户的处理方式,风控同学提供的建议是,可以向人行解释为资金过支付账户的交易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支付交易记录。可以不计入年交易20万的限额内。从而问题转变为:如果用户进行理财,过余额账户支付到理财平台,理财平台理财到期还款到用户的支付账户,用户再从支付账户支付进行再次理财的情况会收到影响。这种问题也有应对的解决方案:支付公司规划货币基金产品,理财资金通过快捷支付过账户支付到货币基金账户(不受20万交易额的影响),再从货币基金户申购理财。理财到期后还款至用户货币基金账户,用户可使用货币基金份额进行再次投资。表达为:理财产品购买逻辑:快捷支付——账户余额——货基账户(这个流程是不计入账户限额的)——理财产品还款逻辑:理财资产——支付账户余额——货币基金账户根据原卡进出的规则,即我是使用的货币基金支付购买了我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资产兑换为货币基金份额。这样就绕开了账户余额进行理财支付的限额问题。基金支付是一个好东西啊!!!咆哮!!!——————————————————————————————日回答:早上粗略看了一下,因为我自己涉及的只是支付平台会员账号以及一些商户对接的业务,所以从自己的立场出发,看到了几个和我所负责产品线相关的条款。 第八条: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意味着支付公司原来为P2P之类开立的支付账户,今后需要关闭?原来和P2P等理财平台对接的业务,资金今后不能结算到P2P平台的在支付平台开立的业务支付账户了。那么支付公司会作为通道去接入类P2P平台的支付业务。 第11条第三款: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以后想要买理财,验你手机、验你身份证、验你银行账户、验你征信、还要验你什么还真一下子想不出来了,5个外部安全渠道。我一下子懵逼了。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如果你习惯性投资一些大额理财,并且习惯使用第三方账户进行付款,20万的限额,估计你不够用了。支付宝的理财都是过账户交易,也就是说你理财的钱是先进入了支付宝的余额账户,然后再从余额账户进入货币基金,最后进入理财产品。所以你可能一次想投个30万,你投不了,不管你的资金来源是从银行账户还是从支付宝余额。因为支付宝的支付都是要从余额账户过一道的。好多的其他理财平台也都是这种模式。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I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刚问了一下这个I类银行账户是什么意思,同事告诉我说是通过银行柜面办理的。也就是说以后你在做实名认证的时候,一定要绑定一张你通过银行柜面办理的银行卡,类似公司给你办的工资卡啊,网申的信用卡啊这些都是不行的了。 第七条: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有了这一条今后大家不用误会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随意调拨用户余额资金了,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用户余额和银行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的,叫做备付金账户。————————————————————————————————————暂时看到这么多,写需求文档改产品方案去了。。。后面有更多的再补充。其实我很想知道支付宝的产品经理们是怎么看待这份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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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写几点,第三类账户才可以余额购买理财,央行实名认证的要求是用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支付机构需要尽可能的拿a评级,不然会改变现有的一些支付体验,实名制95%还是很酸爽的,以后会不会实名认证5元返现^_^ 显示全部 大致写几点,第三类账户才可以余额购买理财,央行实名认证的要求是用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支付机构需要尽可能的拿a评级,不然会改变现有的一些支付体验,实名制95%还是很酸爽的,以后会不会实名认证5元返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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