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窗式比对成功对比成功,未申报,该如何操作,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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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   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略)   3.比对异常转办单(略)   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略)   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略)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略)   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略)   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   六、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   七、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八、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九、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四)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五)《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六)《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八)《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九)《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一)、(二)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除此之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报送第(三)项资料;未实行“税库银联网”且当期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须报送第(四)项资料;第(五)至(十一)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十、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十一、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十二、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十三、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十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在征收期内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   十五、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于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   十六、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对实行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纸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十七、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二)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再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十八、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确认税款是否入库:(一)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按接收到商业银行或国库传来的划款信息确定税款的入库。   (二)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加盖开户银行“现金收讫”或“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税款的入库。   纳税人当期没有应纳税款的,不必确认税款入库。   十九、复核岗位人员在申报期内按日核对已申报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情况。对未申报或者已申报但税款未能入库的纳税人,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二十、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   二十一、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时,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的,须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   二十二、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十三、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二十四、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控IC卡报税。   二十五、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完成专用发票销项数据采集工作后,税控IC卡暂不解锁,应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进行比对。   二十六、票表税比对包括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票表比对是指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他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利用申报表应纳税款与当期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二十七、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税控IC卡报税成功后即时进行;实行上门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在受理申报时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其申报后及时进行。   二十八、票表税比对内容(一)销项比对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进项比对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1)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2)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金额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数据。   (6)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金额”、“税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3)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数据。   (4)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的数据。   (三)税款比对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据与税款所属期为同期的已缴纳税款总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或等于已缴纳税款总额。   二十九、票表税比对结果处理(一)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自动对税控IC卡解锁;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申报征收岗位应立即移交给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按照《“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二)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不符的,不得对税控IC卡解锁,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附件三,下同)移交复核岗位。   (三)复核岗位人员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四)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IC卡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六)复核岗位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   三十、在申报期结束的当日,复核岗位应及时将比对结果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中未票表税比对的纳税人还应填制《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附件五)一并移交。   三十一、复核岗位人员根据票表税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四),并监督核实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处理的问题。   三十二、每月申报期结束次日,填写《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附件八),并报送增值税管理部门。   三十三、本规程自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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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提示一窗式对比失败
申报时提示一窗式对比失败问题原因:有部分企业系统中有其他票种但是在抄报时,没有进行抄报导致。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方法(附表一).解决方法:把剩余票种进行抄报后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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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和强化“一窗式”审核税收管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 14:48
来源: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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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和强化“一窗式”审核税收管理的思考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作者:丁平 许可 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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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全面推行“一窗式”管理办法以来,极大地强化了对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审核比对管理,提高了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由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使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亟待完善的问题,给一些纳税人利用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等报表栏目肆意冲减各期收入偷逃税以可乘之机。不可否认的是,造成了大量税款流失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笔者试以税收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浅析,与大家商榷。  一、当前“一窗式”审核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货物发出未及时开具发票现象较多  现行税法明确了发票开具的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和确认销售收入,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但检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不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给购买方入帐,而是将发票作为索要货款的一种交易工具,以购买方是否付款及付款多少来决定是否(何时)开票及开票金额的多少。因而造成大量的“未开具发票”栏目先有收入申报,而在以后月份补开发票时再以负数冲减该栏目,不少纳税人甚至长期(一年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给购买方,增加了申报审核比对难度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歪曲了发票的合法用途。  如某公司日通过纳税评估补申报2007年4月份未按规定及时开票的销售收入1900000元,后于2007年6月补开发票元,在日申报时将补开发票的元以负数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但该纳税人至2007年9月检查时止,仍有元未及时按规定开具发票。又如某公司日办理2006年6月份申报时,将2006年4月已作无票销售入账并申报但未按规定及时开票的元在日补开了发票,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进行了冲减;但至2007年9月检查时止,仍然有21997.36元未按规定及时开票。  (二)利用“未开具发票”栏目随意冲减收入以达到迟缴、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设计的目的是为了纳税人将不需开具或未到开票时间等不开具发票收入能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但由于目前“一窗式”审核比对未能涵盖该栏目,因而不少纳税人出于少缴税款、迟缴税款或人为调节各期应纳税额等目的,在无法对已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少填的情况下,通过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填列一定金额的负数来随意冲减当月开具的税控发票收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额而迟缴、少缴税的目的。“未开具发票”栏目成了一些纳税人人为调节应纳税款的“蓄水池”,也导致了事实上隐性欠税和偷逃税的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如某企业所属期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申报情况如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元,销项税金1699874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18份,负数销售额元,负数销项税金27346.90元;企业在没有“开具普通发票”正数情况下,开具普通发票负数329份,开具普通发票负数销售额元,负数销项税金元;在没有“未开具发票正数”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一中“未开具发票”负数销售额元,“未开具发票”负数销项税金元。企业在没有正数的情况下共申报负数销售额元,负数销项税额元。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一“未开具发票”中随意填报负数销售额,达到人为调节应纳税款,侵蚀国家税基。  (三)未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而少缴税款。  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使用普通发票后发生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如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未有明确和统一规定,各地也只原则规定应当收回原发票或提供适当的退货证明,给日常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一些纳税人便乘机钻税法空子,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时,根据各期进项税额或销售收入的多少来随意确定红字普票开具的时间和金额,通过随意多开红字普票来达到调节应纳税额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如某纳税人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11月份开始实现销售收入,2006年11月-2007年7月共开具普票负数56份,金额为-,该企业既不能提供开票依据,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记帐凭证及帐簿资料。经检查人员核实,该单位法人代表作出书面说明,承认开票冲收入除部分是由于水泥过期退货外(但不能提供《退货折让证明单》),确实存在多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几十万元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该纳税人的涉嫌偷税行为已进一步按规定处理。又如某纳税人在2006年11月-2007年3月期间,由于资金紧张,在未开具负数普通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账务调整人为调减当期销售收入,累计数元,至2007年9月为止,仍有元未申报。  (四)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当要求购买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如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等)。但检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先开具普通发票给当时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买方,待购买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再根据购买方要求收回原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红字普票冲回,以负数填报在“开具普通发票”栏目,再换开专用发票,为购买方违法抵扣税款提供了方便,造成了他人不缴或少缴税款。同时,一些纳税人换开时间与原开具普票时间往往间隔达一年之久还能收回原普通发票,说明当前普通发票在开具、入帐、保管等管理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税收管理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整治和规范,以防范国家税收的流失。  如某纳税人因购买方要求,将原开具的普通发票退回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但是实际上,由于该纳税人发票的受票方为其在上海新办的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手续尚在办理之中。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时交给购买方入帐,相隔5个多月以上才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该纳税人日开具的普通发票138000元于日收回原普通发票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开具的普通发票468000元于日收回原普通发票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明显违反了现行发票管理法规和税收政策。  (五)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收入指标而调剂收入  由于组织收入工作是衡量一个地方税收工作成败的主要标准。收入任务完成的好坏,也往往成为牵动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各种考核加压指标与现实税源的不配比,各类到人指标与奖金等绩效挂钩的考核,往往推动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寅吃卯粮而提前征收税款。具体反映在申报表上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的填报上,金额大多为整数,先提前缴税,以后月份再以负数填写冲回。这不但违反了现行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原则,也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和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如某公司所属期2006年5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填报了元进行了申报纳税,后来办理所属期2006年7月申报时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填报-元又进行了冲减。但是,该纳税人2007年5月财务上既未对收入进行帐务处理,亦未对已申报的销项税额进行税务处理,申报表上的销售额为元,与其损益表和收入明细帐上的销售额元相差元,对应销项税额为整数200000元。经核查,实际情况是,该税务机关为完成收入任务下达了任务指标到税源管理岗位,税务人员为完成任务而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帮忙”提前缴税所致。  (六)汇总纳税或按预征率缴税纳税人的填报行为不规范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适用于绝大部分纳税人的使用,但对汇总纳税或按分配率、预征率等纳税的一般纳税人来讲并不完全适用。  由于“一窗式”比对的需要,该类纳税人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必须如实填报,而将上级总机构分配的应纳税款或按预征率计算的应纳税款通过按17%倒算收入的方式填报在主表和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栏目,并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收入以负数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全额冲回。有的纳税人对附表一如实填报,而将销项税额与分配的应纳税额或计算的预缴税额之间的差额以负数填报在附表二“本期进项转出”—“其他”栏目,以虚拟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填报。这些不规范的填表方法往往极易造成纳税人借机调节税款以侵蚀税基,造成税收的流失,也给税务机关的日常审核带来了较大监控和管理难度。亟待上级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纳税申报表,以不断适应纳税人核算方法多样化对填报的需求,规范报表的填报行为,强化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如某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异常信息为:该纳税人2006年6月-2007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累计为-元。经核查,该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将当月已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已填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的基础上,又同时以相同金额在附表一第四栏“未开具发票”进行了负数填报,附表一中累计为-元。而将当月按3%应预缴的税款和其他产品销售按17%统一倒扎销售收入填报在附表一第四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目进行了申报纳税,因此造成纳税人帐面实际销售收入与其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不一致。  又如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烟草公司各分公司或营销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等纳税人2006年7月—2007年6月均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负数的异常数据,经核查,以上纳税人均属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月应纳税款的缴纳是总公司按照各成员企业的销售额统一计算分配,各分支机构据总机构分配表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进项税额转出负数数据的产生,是由于分支机构根据分配表核定数缴纳税款而虚拟进项所致。  (七)进项税额转出不规范、不合法  现行税收政策对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实行出口免抵退办法的纳税人)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通过申报表附表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其他”栏目人为迟转、少转、提前转等方法来调节各期应纳税额。如应当按征退税率差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不足额转出而人为少转,以后月份再补转,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出进项税额,造成当月应纳税款的迟缴、少缴;应当待“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可以申报免抵退税的纳税人,应税务机关收入任务的需要,在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未申报的前提下,提前转出“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变相提前实现了税款。既违反了税收政策对税款征收的税法规定,损害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如某纳税人日申报时将2007年4月出口但海关信息未能及时到达的板材,按征(17%)退(13%)税率差额计算了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元(=246..7*4%)并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但是当月未作“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申报,亦未在财务上销售处理。违反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对当月出口但单证不全而未作“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申报且财务上亦未作销售处理的出口收入提前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导致2006年7月-2007年6月月进项税额转出累计负数-元。  又如某公司进项税额转出累计负数- 元,经核实,该纳税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增加其开发项目的规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于2006年4月将开发产品领用的原材料一并转入在建工程,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元;于2006年7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元,合计转出元。2006年7月试生产的合格产品转入产成品,将进项税额转回了元,申报进项税额转出为-元(-+)。纳税人违反现行税法规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随意决定进项税额的转出时间和金额。  二、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方面,税法遵从度还不高,受利益的驱使,偷逃税现象还较为严重。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日益完善和“一窗式”比对管理的不断加强,纳税人将偷逃税的目光瞒准在了现行申报表上“一窗式”不能覆盖的地方,通过相关栏目负数的填报来人为推迟或减少应纳税款的实现,最终达到大肆偷逃税款的目的。二是税务机关方面,现行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征管措施的不到位、收入任务观念和政绩观等的诸多影响,也导致了税收执法的不规范、税收管理的不到位以及不作为等“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客观存在;而现行申报表使用中的问题也充分反映出现行报表设计亟待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一窗式”比对管理亟待进一步加以延伸和强化,尤其是要强化“人机结合”的审核管理;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观念亟待转变,收入考核机制亟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等等。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强化“一窗式”申报审核的税收管理。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增加和完善主附表之间的审核比对功能。  随着纳税人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和偷逃税手法的隐蔽化,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已不能完全适应纳税申报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纳入防伪程控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已无存在的必要,建议取消。“开具普通发票”栏目应当区分纳入“一机多票”等税控系统、未纳入“一机多票”两种类型分设两个栏目分别进行填报,强化对已纳入税控器具发票的比对管理。增列“纳税人自查调整”、“纳税评估调整”栏目,有别于“纳税检查调整”栏目,正确反映纳税自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成果,加强对评估、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的监控管理。建议在一窗式比对和CTAIS2.0申报中,增加对“未开具发票”与“纳税人自查评估、检查调整”的申报审核比对功能,同时规定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报送相应的书面附报资料备核:如未开具发票的说明、清单、出库单等,评估、检查的税务文书等,以强化对此类栏目真实性的动态监控管理,尽可能减少纳税人人为调节的随意性、可能性。尤其是对该类栏目出现负数的,必须由纳税人提供负数填报的书面材料及原始依据,交相应岗位人员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一窗式”比对解锁,从而通过报表与软件的完善,抓住申报纳税审核这一关键环节,力争从源头上堵塞申报纳税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尽可能减少税源流失。  (2)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明确和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的相关规定,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少现行税收政策的歧义和漏洞。  由于我国当前社会公众的发票索取意识还较淡化,发票管理法规的立法层次亦不高,现行发票管理法规及其相关文件中对专用发票开具有明确和专门的规定,并修订完善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执行,亦即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减少了因两者不一致而红冲专用发票收入的麻烦。  然而,现行税法却未对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对如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进行进一步的统一和明确,导致各地在执行中税收执法标准和力度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及时足额实现,也给纳税人肆意调节税款有可乘之机。因此,建议国家应尽快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议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中,增加并细化、明确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规定、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规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的税务处理等管理规定,并应当参照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尽可能两者在政策的基本规定上保持一致,尤其是发票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比照专用发票规定,使两者一致,便于税务机关切实强化对纳税人发票开具与相应收入申报的监控管理,尽可能减少“未开具发票”栏目的填报使用,使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发票违章违法处理时有据可依,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实现,尽可能减少和杜绝纳税人借口未开具发票而人为调节收入,以达到迟缴、不缴、少缴税款的现象,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  (三)进一步完善“一窗式”管理办法,建立“一窗式”后续管理机制,强化申报真实性的税收管理。  现行“一窗式”管理办法,大大提高了申报纳税的质量和效率,强化了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收入的税源控管。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一窗式”管理中,纳税人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未开具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等相关栏目来肆意调节各期收入达到不缴、少缴、迟缴税款的目的已成为当前纳税人偷逃税的一种新动向。而及时有效地加强该方面的税源联动管理,防范税源流失,亟待建立“一窗式”后续管理机制,即“人机”结合的纳税申报审核和核查机制。  一是建立异常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统一发布平台和口径。对“一窗式”比对环节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的异常信息,应当由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进行层级监控管理,由省级统一于申报期间和期后按日统一提取发布,由基层税务机关筛选分类整理后,采取案头稽核分析与下户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核实管理。二是建立异常数据日常核查机制,规范核查行为,提高核查质量。对异常数据的核实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实施,并将核实结果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岗位复核。县(市、区)、市、省级定期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以抽查考核异常数据核实的质量及对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规范、及时。通过税收管理员日常核实与省、市、县检查相结合的层级监控机制的建立,可以动态监控申报异常信息,及时分析异常信息产生的原因,使存在的涉税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规范处理。还可以通过异常数据的核实,及时发现纳税人偷逃税的重大线索,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增加稽查选案的针对性、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从而通过异常数据日常检查机制的建立,真正实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管理的目的,不断强化对申报真实性的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率。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收入管理机制,强化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现实税源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  现行税收收入虽然也强调淡化任务观念,但是实际工作工作中,由于条块结合管理体制的因素,以及领导考核机制的现实状况,条上按每年测算的递增比例层层下达指令性任务,并作为“一票否决”的内容进行硬性考核;块上因各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干部政绩考核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税务部门又在条上任务的基础上下达加压收入指标,并列入年终部门各类考核的主要依据,实际上也是一票否决。因此,作为基层税务部门往往面临来自条块的双重压力,往往超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和现实税源通过各种非正常手段来完成任务。不可否认,当前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寅吃卯粮”、不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应收不尽收而有意推迟实现税收收入等人为调节税收收入的违规违法现象。  因此,亟待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收入管理机制,确保组织税收收入的原则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落到实处,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税务部门的执法形象,从而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税的方针。笔者建议,一是切实转变组织税收收入观念。税收收入来源于经济发展,收入计划的制订要在现行既定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逐步淡化各级(包括领导层和基层)收入政绩观的观念,逐步改变指导性计划和指令性计划相结合的下达收入观念,转向以应收尽收的依法治税理念为主,指导性计划为辅的税收收入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任务式和政绩式的不合理税收收入组织方式,为基层松绑的同时突出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核心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包括干部和工作)机制,以“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虽然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天职。但是,坚持依法治税始终是税收的灵魂和根本。现有的以收入任务完成好坏作为考核基层单位及基层干部的主要标准、甚至一票否决的做法亟待加以改进。应切实转向以“收好税,带好队,服好务”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标准,重点突出考核基层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注重基层干部的税收执法质量、税源管理水平、行风廉政建设等综合素质,尽可能减少各地在推行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中出现的为完成各类任务而采取各种不规范(如:纳税评估税款的“虚假”入库、各类非正常的补充申报、人为的“寅吃卯粮”、“涵养”税源等)手段的现象。从而能充分调动各级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廉政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全部精力真正投向税收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焦点等方面,不断将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切实从上而下改变对税务部门在系统内税收任务基础上的超过实际税源的层层加压现状。国家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政绩考评机制,在税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应当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并严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对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税收政绩考核也应转变到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主,以税务部门的上级部门对下级的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为主要依据,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源与经济是否匹配为重点的考核评价,加强双方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减少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税收采取的行政加压任务并年终评比时“一票否决”的现象,共同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履行各自的职责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建立“一窗式”后续管理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建立“一窗式”后续管理机制,是当前加强申报纳税真实性管理,强化税源联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后续核查管理,可以弥补当前“一窗式”实时比对管理中的不足,重点加强对申报异常数据的核实处理,从而能有效地解决税收征管信息化中出现的申报稽核淡化问题,突出人工核查的后续管理作用,充分发挥“人机结合”管理的税源控管效能。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梳理相关流程,明确相关的申报核查岗位和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将其纳入税收管理职责,作为责任区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与申报征收形成相互牵制、相辅相成的管理监控和制约机制,共同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对异常数据应分清岗位和责任,凡属于申报征收岗位责任的,区分工作过失和人为责任严格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考核、追究,以切实加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的责任心管理,提高其“一窗式”自动审核比对、复核的责任心和规范性,减少人情比对、人情清卡、解锁等执法随意和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凡属于应当由税收管理岗位进行核查处理而未按规定认真核查而造成工作过错和人为执法责任的,以及属于相关复核监督岗位疏忽造成把关不严而导致的,区分具体情况和分清责任后,严格按规定实行执法追究、考核,并对因执法过错导致税款流失所涉及的纳税人,及时责令相应责任人予以追缴处理。  因此,通过明晰岗位职责、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能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管理员及相关岗位工作质量的考核监督和质量考评,以便及时发现税收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违规执法等行为,并及时加以纠正处理,以不断提高“一窗式”后续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强化对纳税申报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税源监控管理,真正发挥“四位一体”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效能,不断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从而不断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纳税人如实申报的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作者单位:如皋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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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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