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是不是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几点思考
14:12:19&&&
&&&作者:占一熙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于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组织)资产权属专门作了四条规定,标志着村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界定确认登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资产权属更加完整明晰,更有利于保护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通过学习谈几点思考认识。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性质界定分类的规定
  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等四荒地自然资源,归属不同的村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应不断完善规范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健全资源性资产的完整保全制度,避免破坏损毁撂荒等。
  非资源性资产。一是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宿舍、写字楼寓、仓储设施、商铺店面等固定资产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债权股权等流动资产。因此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村集体资产收益最大化。二是公益性资产。主要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业基础等的学校幼儿园、卫生室、便民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大会堂祠堂、自来水、道路桥梁等公益性资产。因此要加强对公益性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社会效益凸显。三是其他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包括递延资产和长期投资资产。递延资产是指不全部计入当年支出,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长期投资是指村经济组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和兴办企业等。无形资产是指村经济组织使用但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商标、专利、商誉等,应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管理,确保持续提质增效。
  对于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资金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均属村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等政策制度要求纳入账内规范核算,绝不允许游离于会计核算监管之外,确保产权完整明晰。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界定的职责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对村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予以界定确认登记。农村集体土地资源性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职能部门,对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登记发证,并积极探索构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权分置格局确认登记发证及利益分配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职能部门,对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农村集体房屋不动产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部门,对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登记发证;有关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除房屋以外)、流动资产、其他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资产不同性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强化其经营管理。如果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调解和县级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裁定,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完整明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农村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进程中,要始终保证村经济组织成员对其资产拥有四个权利:一是资产的使用权;二是获取资产的收益权;三是对资产的处置权;四是全部让渡或部分让渡资产的交易权。
  推进定期清查本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管理机制建设。一是对资源性资产以摸清数量和使用状态等为重点,按不同类别建立明细登记簿,力争做到资产资源实物图片通过扫描或图片上传的方式录入管理系统,充分融合互联网集成的大数据,实行信息化动态更新和监管,在乡镇(街道)、村设置查询终端利于查询。二是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按不同类型建立明细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但对于资产报废核销,应组织人员对资产进行清查,形成清查报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批,并根据批复对资产报废核销实行账务处理。如使用不当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报废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村经济组织应当规范租赁行为。村经济组织根据承包租赁合同应当登记承包人、租赁人及承包单位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每年对承包租赁合同履行进行重点督查,使承包合同履行制度化。
  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给予补偿与留用地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规定一定比例核发留用地,或者将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但村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经济组织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村经济组织成员,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或股权形式分配给村集体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确定留用地开发方式。一是留用地的使用要符合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留用地项目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统筹开发、项目置换物业方式开发或留用地货币化处置,具体方式选择应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三是村经济组织选择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要充分利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政府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村经济组织与合作方联合开发的,村经济组织所占股份须在51%以上。四是村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货币化处置&的项目,由村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指定相关机构收储后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
  加强对留用地项目监管。一是严格留用地项目审批,严肃查处留用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留用地项目依法签订出让合同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三是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经济组织、本留用地项目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四是村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可通过股权置换产权的方式,协商解决项目建成后物业分成问题。留用地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整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应依法合理给予优惠和支持。
  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调整资产权属及清算资产的规定
  明确合并、分立、终止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范围。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改变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以及不准打乱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土地界线。因此,村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终止,相对应的农村集体资产权属调整应是非资源性资产,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产及无形资产等,而不包括资源性资产,除政策制度另有约定外。
  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的程序,应当经村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产处置方案均应当尊重有关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应当经村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也可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对合并、分立、终止进行解散清算;或由成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应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原村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业专项承包经营合同和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等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二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应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做到统一单位核算、统一建立账目、统一财务审批、统一资产管理、统一民主监督。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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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产权界定比照前款规定。
(三)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法律关系并补办有关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但下列情不作为投资关系:
1、凡属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视同垫支借用性质;
2、凡集体企业已按期支付折旧等费用,可视同租用关系处理;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归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列入帐。
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均按其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滚动计算。
除上述条款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二)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三)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四)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经认定不属国有的资产。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集体企业中已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除发生产权转让等法定情形外,集体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得抽回国有资产。
集体企业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集体或个人。
对界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继续使用,按规定交付资产收益;
(二)按国家规定,缴纳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
(三)实行租赁经营,由投资单位收取租金;
(四)实行有偿转让,由双方签定合同,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五)作为与全民单位联营,按国家有关联营的规定办理;
(六)作价入股,按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并参与分红;也可作为优先股,只收取股息或红利,不参与管理;
(七)对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称扶持性国有资产,国家只保留特定条件下对这部分资产的最终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及收益,企业应将这部分资产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否则,可依规定收归国库;
(八)其他。
上述办法中除第(七)项外,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集体企业占用全民单位土地的,可实行租用制度,由集体企业向产权单位交纳租金。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经清理界定后,凡界定为政策部门投资的应办理产权登记等法律手续,以明晰产权。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均不得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一条
全民单位在举办集体企业过程中,不得将本单位的重要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给集体经营;不得以各种形式将本应归属全民单位的收益转移给集体企业。
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分步实施,但发生下列情形,应当首先进行产权界定:
(一)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二)实行公司制改组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三)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四)由全民单位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全民单位正进行清产核资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产权界定应从查帐入手。查阅财政、银行和其他部门的拨款拨物帐单、投资单位拨入资金或实物的证明或收据、以及税务部门给予企业减免税等优惠的文件规定和减免数额;还可对照检查企业收款收物帐和享受减免税额,上下结合,以确定国家投资或拨入资产。
因为历史等原因,拨入资产手续不全,帐单不存的,可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拨入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增值或减值的计算方法是: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时,投入资产占企业净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乘以产权界定时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即为国有资产总额。具体计算时,应分年分段计算,最后加总。
第二十六条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二)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进行清理和界定;
(四)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五)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六)调整会计帐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占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接受产权界定或不如实反映和提供资料,使产权界定无法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八条
发生属于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集体企业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应由产权界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以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止和干扰产权界定工作,或与企业串通作弊,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由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报请政府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的、经济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
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界定中以权谋私、循私舞弊,不如实进行产权界定,使国家和集体权益受损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行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军队、武警等特殊单位所举办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公布的产权界定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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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通知 【颁布单位】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时效性】 有效 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通知
【颁布单位】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时效性】 有效
  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认真做好2011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本市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共同任务。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11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按《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审定稿)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但所属集体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相关资产统计报告。
  三、2011年度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情况报告。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含独资、控股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报告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及汇总单位编报。
  四、各汇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夯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础,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统计信息质量。一是开展户数清理,对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或委托监管范围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单位性质、管理级次、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建立监管企业名录库,各汇总单位应将监管企业名录库于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监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二是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各项会计管理基础工作,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年度报表,确保国有资产信息真实。
  五、各汇总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报表编制质量。一是审核报表编制范围及内容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报表编制要求;二是审核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三是审核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及时掌握变动原因;四是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和规范。凡是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六、各汇总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管理、分析和利用等工作,拓展数据应用领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成果的应用。认真撰写资产运营分析报告,通过开展财务分析、行业对标、风险预警、趋势预测等,对本部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数据挖掘,总结年度经济运行特点,评估经营风险,剖析困难与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
  七、各汇总单位资产统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应于日前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报送内容包括:
  1、国有企业类(纳入合并范围和不纳入合并范围)、集体企业类,各类汇总报表一式两份(A4纸打印两份),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2、国有企业类会计报表附注一式两份;
  3、各类报表的编报说明一式两份;
  4、各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数据及全部基层数据)一式两份。
  为加强户数核对工作,对各类报表中当年列入“减少”以及“单位代码相同名称不同”项目的企业(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凭证。
  八、报表的编制及报送工作完成后,请及时做好报表分析工作,编报年度资产经营情况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二、三、四、五)。资产经营报告(行文)一式二份于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另附WORD格式电子文档)。
  九、落实措施,保证资产统计报表、资产经营报告等按时、按质完成和报送。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编报要求,认真填报。各级汇总单位应加强审核,对发现错报、漏报、不报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必须由报表填报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所有上报的报表和报告须有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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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格式优化文本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
 (第2号)(法宝联想: &&&&&&&)
  现发布《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佑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法宝联想: &&&)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法宝联想: &&&&) 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法宝联想: &&)第二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产权界定比照前款规定。
  (三)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法律关系并补办有关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但下列情况不作为投资关系:
  1.凡属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视同垫支借用性质;
  2.凡集体企业已按期支付折旧等费用,可视同租用关系处理。
(法宝联想: &&&&&)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归还的,经双方协产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法宝联想: &&)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列入帐。
 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均按其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滚动计算。
 除上述条款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二)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三)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四)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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