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车合同注意事项需认真的八大法律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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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的缺陷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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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车合同的缺陷条款有哪些?购车合同的缺陷条款主要包括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交付车辆时双方共同进行验车,如有异议消费者应当提出,当场确认,否则视为交付的车辆符合要求;销售方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等方面。
  一、地方购车合同的不平等条款
  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各汽车经销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内容各异,其中不乏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
  (一)济南4S店商家转嫁风险给消费者
  济南一家汽车4S店在《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工商部门指出,销售方显然是自行扩大&不可抗力&的定义,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生产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
  (二)卖家拖延不予提车需双倍退还定金
  西安市民张恪在当地一家名为福迪的汽车4S店交了&定金&,准备购买一辆福特品牌汽车,但供货商一直拖延不给提车,后为息事宁人,4S店向张恪退还了全部&定金&。消费者取回&定金&其实也蒙受了损失,因为《》中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但这些法定赔偿却在合同中经常被&返还定金&替代。
  江西省消协人士指出,近年来汽车投诉多集中在经销商逾期不交车、扣押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强制消费等方面。而这些纠纷的隐患其实在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单方合同&&开口合同&&霸王合同&时就已埋下。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购车合同是由经销商单方面制定的,往往倾向于经销商的权益,消费者无权提出修改意见。
  二、缺陷合同常见三大缺陷
  工商部门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购车合同中的缺陷具体分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三种情形。主要出现的合同条款表现为一是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二是交付车辆时双方共同进行验车,如有异议消费者应当提出,当场确认,否则视为交付的车辆符合要求;三是消费者在接到经销商到车通知后&&时间内必须提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提车权;四是销售方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
  (一)商家免除自身责任
  不平等条款: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根据产品质量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二)加重消费者责任
  不平等条款:交付车辆时双方共同进行验车,如有异议消费者应当提出,当场确认,否则视为交付的车辆符合要求。
  作为消费者,不可能都对汽车性能状况非常了解。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需当面查验的是&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其余问题可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视问题大小选择不同的售后处理方式。(三)排除消费者权利
  1、不平等条款:消费者在接到经销商到车通知后&&时间内必须提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提车权。
  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对所购车辆的所有权。经营者可以提醒消费者前来提车,但如果消费者未能前来,也不能视为其放弃提车权。
  2、不平等条款:车辆注册登记证要放在供方&个月以上,方可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
  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所购车辆证书的处置权。业内人士透露,经销商扣押消费者的车辆注册登记证是为了把证件放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方便企业资金周转。
  3、不平等条款:销售方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
  这一条很大程度上堵住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在出了问题后,给了销售企业&闪转腾挪&的极大空间。
  这些不平等的条款会让消费者因&找不到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放弃维权。但不平等条款本身就违反了现有,应视作无效。
  合同规范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消费者应提高意识,在购车时使用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各种购车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尽量做到&非备案合同不消费&。同时,经营者也要将合同备案作为自身改进服务水平的良好契机,做到&非备案合同不使用&,从而提高服务质量,获得消费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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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车合同需认真的八大法律问题
  签订购车合同需认真的八大法律问题有哪些?购车合同保障车商与车主权益的重要依据,签订购车合同需要认真对待的八大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意检查合同条文是否完整;二是看合同约定减轻经营者责任;三是新车约定&只修不赔&不合理;四是车价随意定,增加风险等八个方面的内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问题一:合同条文不完整
  现实中,部分购车合同简单到只有几条条款,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片言只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约定的条款,更加缺少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重要条款,完全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法律条文要求。
  问题二:合同约定减轻经营者责任
  如某些购车合同约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中,经营者首先免除了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明显是加重消费者责任。更何况的是,预付款不同于,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问题三:新车约定&只修不赔&不合理
  &只修不赔&,是汽车销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公平约定,完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合同法》、《通则》相关规定。
  问题四:车价随意定,增加消费者风险
  据了解,很多购车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
  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了所谓&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经营者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随意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经营者则要求按原价销售。但实际上是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问题五:故意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性质
  不少合同规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字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问题六: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不少合同规定:&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事实上,消费者根本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应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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