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营业收入 投资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吗

新规下2017高新企业认定筹划实务②:研发费用、高新收入
发布时间:
10:20:50 & 作者:刘天永 & 来源:
我要评论()
  &编者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新规,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予以较大修订,在核心知识产权、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等指标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强化了后续监督管理。本期华税重点关注研发费用、高新收入两大指标。
  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是高新认定和维持中两个核心指标,且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新规对两大指标均作出了较大的修改,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尽早做出调整和安排,结合华税服务经验对企业提供以下建议。
  一、研发费用指标
  (一)&范围&变化
  1.人员人工费用。明确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同时明确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2.设计费用。《工作指引》明确设计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3.其他费用。范围扩大,增加了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且限额由原来的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调整为20%。
  (二)&占比&变化
  根据《认定办法》: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工作指引》将年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占比由6%调整为5%,提现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同时,明确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计算。
  (三)&辅助账&设置
  《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我们建议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1)根据企业规模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门或确定研发项目组成员,并留存相关的审批文件备查。
  (2)编制科技人员工时分配表。
  A:若同一科技人员同期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应根据参与各个项目的工时编制工时分配表,将该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费用按照实际参与项目的工时合理分配入相应的研发项目,并留存工时分配表及人员人工费用分配表备查。
  B:若科技人员非专门从事研发的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参与生产或其他岗位的工作,应当编制工时分配表,根据该科技人员每月实际从事研发的时间按月汇总,合理归集出该科技人员实际从事研发活动应该计入的人员人工费用。
(3)人员人工费用分配表的格式(仅供参考)
  2.直接投入费用
  (1)直接投入的材料费用,需要编制研发用和生产用材料分配表,并且同时需要相应的研发用领料单和审批单作为辅助凭证。
  (2)研发用领料单的格式(仅供参考)
  3.折旧费用
  (1)若设备、仪器同时用于多项研发项目,应根据设备、仪器在各个项目中的实际使用时间合理分配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并制作工时分配表留存备查。
  (2)若设备、仪器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参与其他生产活动,应当编制工时分配表,按月分别汇总生产用工时和研发用工时,根据工时分配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
  (3)工时分配表的格式(仅供参考)
  (四)境外费用处理
  新规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扣除的最新文件也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高新收入指标
  (一)&总收入&界定
  按照规定,高新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首次明确,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也即&总收入&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不征税收入是指:(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建议:新规明确总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企业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有法可依,更符合法律的规范性。但是,扩大了总收入的范围,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难度。实践中,许多公司的总收入与销售收入差距很大,如部分企业拥有大额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偶发的大额营业外收入,这些都应计入总收入中,而此时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不变或变化幅度很小,那么该比值就会减小,导致该部分企业不满足认定条件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外权益投资较大的企业可以考虑将投资功能拆分出去。
  (二)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新规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建议:原工作指引对于主要产品(服务)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导致了企业或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明确产品(服务)的定义对于企业申报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自身的主要产品(服务)。
  三、总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的《工作指引》和《认定办法》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要求相较以前年度更加严格,虽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三年为一个周期,但是根据《认定办法》企业每年需要在网上填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所以企业需要提前做好筹划工作。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责任编辑:张艳)
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
本周热门资讯排行
政府类网站:
--请选择--
中央人民政府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知识产权局
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事处
烟草专卖局
外国专家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管理局
煤矿安监局
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司法类网站:
--请选择--
北京市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
河北省司法厅
山西省司法厅
内蒙古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
吉林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
江西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南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海南省司法厅
重庆市省司法局
四川省司法厅
贵州省司法厅
云南省司法厅
陕西省省司法厅
甘肃省司法厅
青海省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网站:
--请选择--
【友情链接】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科技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72贴子: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二、要求: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注意:1.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无效;2.授权日期必须在近三年内(当年也可)三、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研发投入比例:近三个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在 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要求: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注意:1.只要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即可纳入;2.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收入也可计入。六、评分标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即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 分以上(不含70 分) 。序
值1 核心自主 30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4 成长性指标 20合
计 100七、为什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1. 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 科技项目资金优先支持;3. 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介入,推动企业进行产业化扩张;4. 企业在上融资上市的条件;5. 市场价值,仅次于驰名商标;6. 可以增强,提升核心竞争力等益处。如需申报请联系我们,您身边的资深顾问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您一个电话,立马登门拜访。联系方式:于建辉
上海市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司认定的代理机构021-,全程辅导,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企业制度申报方案,协助企业申请知识产权,专项审计,材料撰写
凡是跟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都可以与我们联系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你现在的位置:> >
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对于针对特定客户的产品销售和服务项目,企业根据产品开发协议可能在产品与服务尚未全部提供之前获得客户的付款,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大部分软件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在收到客户付款时就将其确认为收入。199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
对于针对特定客户的产品销售和服务项目,企业根据产品开发协议可能在产品与服务尚未全部提供之前获得客户的付款,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大部分软件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在收到客户付款时就将其确认为收入。199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OP97-2&软件的收入确认&规定,软件销售与服务收入应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再产品开发完毕并在应收账款回收、客户接受产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方可确认。如果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收入的确认应在企业所有应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中分摊(以协议中的价格单或每项产品/服务的公允市价为分摊基础)&如无上述分摊基础,必须将有关款项递延至所有产品服务完成后再确认为收入。
&&& 一、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 (1)研究开发支出
&&& 对于研究支出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费用化;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资本化,并按估计有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研发支出往往在企业总支出中占重要比重,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政策选择显然对其财务报告意义上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重大。以软件研发支出为典型代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5年发布的第86号公告&对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SFASNo.86)规定应以&技术可行性&作为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标准。在开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得以建立之前,支出应全部费用化;项目具备了技术可行性之后所发生的支出则资本化。其中技术可行性是指已完成了详细的程序设计或运行模型的状态。1996年底,AICPA发布的新规定中要求:软件程序的升级与改进支出可以资本化;企业内部使用的培训支出必须费用化;自行开发的软件如果研发失败应立即费用化。
&&& 对于软件资本化支出的摊销方式,美国有关准则采用了收入比率法摊销额与直线法摊销额孰高的方法。其中收入比率法摊销率=当期收入/(当期收入+预期收入),直线法摊销率=1/剩余有用年限。对于软件资产的期末计价则采用摊余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当后者较低时应将摊余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并且减值部分不得再度转回。
&&& 从FASB和AICPA的有关公告来看,对支出资本化的处理更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高科技企业,减轻了支出费用化对其财务报告的负面影响。然而美国会计界对有关公告的局限性进行了非常严厉的批评,认为在软件迅速升级换代的今天进行支出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并只会导致企业滥用会计政策,因为进行支出资本化的技术可行性标准、摊销方法中的预期收入、预期有用年限、可变现净值都涉及到会计估计,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1995年美国的一些软件企业联合起来要求FASB修订SFASNo.86,要求软件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全部费用化。这些企业认为SFASNo.86导致软件企业的会计选择不一致,从而使实质上相同的经济活动表现为不同的财务报告后果,对自身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
&&& (2)企业从外部获得技术时发生的支出
&&& 如果企业通过直接外购方式获得技术,一般应资本化,将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如果企业通过购并方式获得了一项研发中技术而且该项技术对企业而言并不能转作其他用途,那么企业应在合理估定该项技术的价值之后将其计入当期费用。
&&& (3)营销支出
&&& 对于以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为主的高科技企业,在成立初期,往往投入巨额营销支出,同时提供许多免费或低价服务项目以争取客户,占领市场。对于这类企业而言,营销支出在成立初始年份资本化并在以后各收益期摊为费用显然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美国在线(AOL)在成立初期即是如此。当然采用费用化的企业也有,比如AOL的最大竞争对手CompuServe.
&&& 二、存货计价
&&& (1)存货期末计价
&&& 由于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升级更新速度很快,使存货的过时废弃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尤为必要。影响可变现净值的因素包括当前存货水平、企业自身以及竞争厂商推出新产品对现有产品的影响、市场前景和科技变化趋势等。
&&& (2)存货发出计价
&&& 如前所述,高科技企业的产成品与原材料等存货项目跌价趋势明显,因此存货发出计价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而不宜采用后进先出法。
&&& 三、产品保修责任
&&& 许多高科技企业依据销售与服务协议对客户负有产品保修责任,企业应根据历史经验或行业标准合理估计这一或有负债。
&&& 高科技企业在迅速扩张中,往往容易忽视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步发展。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环境的变化,选择并及时调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始终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对高科技企业至关重要。这一点对我国高科技企业的成长与成熟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注会计城官方微信,获更多新鲜、专业、实用资讯]
你可能对以下内容感兴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十大核心变化2016年6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以下称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该《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调整。&深圳日浩会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日浩”)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认定辅导、税收优惠规划领域有明显专业优势,为多家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等)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并持续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改革进程,积极建言献策,结合多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维持服务的工作经验,通过对比新旧《工作指引》的异同,就所需提供资料、知识产权等十大核心变化进行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一、明确梳理所需提交资料、认定条件更趋严格细化&高新认定条件上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一)年限;(二)知识产权;(三)主要产品(服务);(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工作指引》将散见于认定条件中所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开篇“认定资料”中进行梳理,相较于2008版《工作指引》更为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因对提交的资料理解不到位而浪费不必要的人力时间成本。&与2008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高新认定条件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对实践中有争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在评判标准上实行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标准,评分标准更加细化,认定条件更加规范。特别是在认定资料中,增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改变以往科委、税务局各自为阵的局面,更加体现两部门要求的一致性,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税收政策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对于企业而言,新的《工作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但同时也对一些大型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二、分类评价知识产权、增加专利有效性的证明方式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更加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相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也更加公平公正。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由于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为严格、审批周期更长,转化后的价值更高,对I类和II类分别评价更加体现公平性,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实践中,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子公司时,往往会通过有效期内多次转让专利的方式分别在申请高新时使用,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是II类专利,若集团公司或下属的任一子公司使用过,则该项专利在申请高新时将不能再使用。此外,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上不再局限于以取得证书为准,增加了企业取得授权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的方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I类知识产权申请时间长的难题。&三、明确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新的《工作指引》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现行工作指引对于主要产品(服务)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导致了企业或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明确产品(服务)的定义无论对于企业申报还是对于认定机构在日后的审查认定工作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明确高新收入占比中“总收入”的界定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税局、科委各执一词。以北京市为例,实践中各区将总收入与销售收入划等。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制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指南》中对于总收入的界定:总收入应该是包括公司当年获取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总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企业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有法可依,更符合法律的规范性。但是,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收入总额不仅包括销售收入,也包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这样无疑扩大了总收入的范围,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难度。以此为基数,与研发费用的占比基数相比有所增加。实践中,许多公司的总收入与销售收入差距很大,如部分企业拥有大额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偶发的大额营业外收入,这些都应计入总收入中,而此时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不变或变化幅度很小,那么该比值就会减小,导致该部分企业不满足认定条件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工作指引》中对于“总收入”的明确也是日浩认为对企业影响最大的变化。&五、明确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的统计口径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以往申报均是以企业上一年末的在职员工来统计,按照月均的统计方法可以真实反应企业职工及科研人员投入研发的状况。但如按该统计方法提交材料,则会出现一定困难,特别是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大,月均数可能大于职工总数,职工花名册及科技人员名单如按月均数提供,就需要将已经离职的职工也统计进来,增加统计负担。&六、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新的《工作指引》明确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同时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在现行的工作指引中并没有明确销售收入的范围,造成申报过程中统计的混乱,新的《工作指引》作出这一规定,规范了申报企业的统计口径。同时,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规范研发费用的管理。 &七、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评价知识产权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调整较多,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标的考核,并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别及获得方式等分别赋分,更加体现对发明类专利及自主研发的重视。同时,还新增了加分项,对于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可酌情加1-2分。&八、丰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考核内容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增加了考核的内容,更加重视企业长期的人才培养的制度化设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这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同时,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分数的考量内容,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管理。&九、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年平均数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由原来的4项提高到了5项,体现了对企业科研能力要求的提升。对于一些研发周期长的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研发压力,对企业而言实现难度较大。企业如果在今年提出高新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为2013年-201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企业的行为去引导。但《工作指引》已经明确“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企业在申请认定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时,应当依照新的《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交年度相关资料。&十、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对净资产增长率的考核&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对成长性指标的考核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是指企业本期净资产增加额与上期净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净资产+负债,相较于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更能反映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张速度和成长状况,对于第一档分数规定35%对于大企业的影响也更为突出。&&小结:&从整体上来看,新的《工作指引》调整、修改、完善了2008版《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高新申请合规性的要求大大提高。日浩结合多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维持服务的工作经验,建议2016年高新认定、维持企业在以下五大方面进行改进:(一)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突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注重知识产权的多样性。(二)提升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规范研发费用辅助账的设置。(三)按照要求提供最优的申请、证明资料。(四)强化信息备案和税务备案的规范性、完备性、统一性。(五)建立高新资格维持的长效机制,提升高新检查危机化解能力。&
微信二维码
手机网站二维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