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贷款的贷款担保人 责任是谁?(商行?张某?为什么?)商行、出资人、张某、李某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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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认定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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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借款人马某以所经营汽车椅套厂需要扩大规模、租用厂房为由向贷款人某市农商行申请20万元的贷款,借贷双方和张某、朱某、相某、陈某等四名担保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四名担保人自愿为马某向农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践中,“担保人过错”如何认定?日,借款人马某以所经营汽车椅套厂需要扩大规模、租用厂房为由向贷款人某市农商行申请20万元的贷款,借贷双方和张某、朱某、相某、陈某等四名担保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四名担保人自愿为马某向农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依约向马某放贷20万元。后马某因数行为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前述20万元贷款系马某伪造相关材料、虚构资金用途骗贷而来,对其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量刑,同时判决追缴其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目前马某已在服刑,其犯罪所得尚未能追缴,故农商行现起诉到清河法院,要求担保人向其归还20万元贷款的本息。农商行认为,正因为保证人提供担保,银行才发放贷款,致使马某骗贷成功,所以保证人在存在过错。四名担保人中,除姜某认识马某外,其余担保人均表示不认识马某,系听朋友说马某所经营的养猪场需要筹措资金而贷款,碍于朋友情面才为马某作了担保。担保人认为,自己并不知道马某贷款诈骗意图,现在马某犯罪所得未能追缴致使银行无法受偿,跟担保人无关。显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在于,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案一审时,法院认为:马某系以某汽车椅套厂需要租赁厂房的名义骗取贷款,而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并未载明借款用途,结合担保人知晓的马某系经营养猪场需要而进行贷款的事实,无法认定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知晓马军虚构贷款用途;此外,农商行虽主张担保人姜某收取了马某的报酬,但根据其所举证据以及马某诈骗一案的刑事案件材料均不能认定姜某收取了报酬并对马某骗贷一事知情。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农商行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四名担保人存在过错,其主张的“因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其才发放贷款,致使马军骗贷成功”,将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归咎于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农商行的诉请。此后农商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对原审作出改判。理由是:本案争议在于担保人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即担保人对无效主合同的成立是否起到促使的作用。四名担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担保的后果应当明知,在提供担保时应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及还贷能力进行审核,现马某已经被司法机关认定犯有,证明其个人资信存在严重问题,故担保人在提供担保过程中对借款人马某的审核存在过失。上诉人农商行对马某的审核亦存在过失。正是基于出借人和担保人的共同过失才导致马某骗贷成功,故出借人和担保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主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关于利息及罚息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四名担保人应对马某尚未清偿的借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有过错,则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主债务人马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所涉担保合同亦无效,因此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担保人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而对于前述法条中的“过错”究竟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这里的“过错”,依照通常理解,应当是指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本案中即指几名担保人是否对马某向银行骗贷一事明知。一审也是据此进行审查后,未支持原告的主张。二审则将前述法条中规定的“过错”解释为“担保人对无效主合同的成立是否起到促使的作用”。对于本案而言,即认为担保人未对主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尽审核义务,因而存有过错,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待商榷。事实上,债权人放贷时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是为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清偿的情况下,债权能有实现的保障,担保人为此也承担着可能负偿还义务的风险。然而对于是否能够放贷,银行作为债权人,其对主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信有百分之百的审查义务,而担保人并不承担审查主债务人资信的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即提供自身虚假信息,亦或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而导致银行基于此发放贷款,最终借款人骗贷成功,否则不应认定担保人存在过错。借款合同无效是“果”,而“因”在于借款人的诈骗行为,本案不宜以结果去推论担保人对借款合同的订立起到促进作用,而又由此推论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过程中对借款人马某的审核存在过失而认定担保人存有“过错”确有不妥。转载来源:法院网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04036积分 | 帮助95654人 | 255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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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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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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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指导案例答案 投稿:丁睓睔
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
初中计算机教师个人总结这学年来,本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确立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教学思想,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重视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工作责…
第1 3卷 第 6 期 21 年 1 01 2月滁 州 学 院 学 报 JU N l FC UH) N E s Y O R A, Z [ U Ⅳ R I O H U TVo . 3 No 6 11 . De .2 1 c 0 1制 度 比较 在 法 …
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2.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该市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提货时负款5万元,余款2个月内负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观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
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3. 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长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4. 1995年6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议价以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业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
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此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请问:这是为什么?
本案有下列违法之处:(1)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2)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5. 某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该企业与他人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股份为980万股,三个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含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然后指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最后该国有企业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请问:(1)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估计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3)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由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在方式上存在哪些缺陷?
答:(1)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自行评估。(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3)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220万元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20%。(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有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着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张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有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2)第2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3)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4)第6条规定公司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均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5)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6)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7. 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成为自己谋利益.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买了4000股飞乐股。.数月后,飞乐股股价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请问: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为什么?
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8. 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账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 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员.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9. 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被允许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答: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10. 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义愤羊毛衫购销合同。
请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于什么地位?
答:要约、承诺的过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经过反复要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各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11. 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
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货款合同,贷款额为2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证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余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12. 王春于日借款给王六人民币1.2万元,期限
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提供担保, 王六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1996年2月, 王六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偿还借款,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日.由于借款人王六一拖在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庭进行咨询. 请问:(1)王春与王六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2)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3)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4)利率是否合理?(5)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该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
月11日起算,致日止届满。《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13.陈某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8年8月因某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某,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某,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某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偿还,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由于与陈某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吕某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即用其偿还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某要求担保人王某还钱,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1)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4.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平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标明“鲜货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货车9月1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理,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实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共计用款65000元)。
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到解决。请问:⑴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⑵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⑶托运人宋某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该负责?为什么?⑷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是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⑸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
答:(1) 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2) 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3) 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4) 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5) 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60天。
15. 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
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公章的空白合同纸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标明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到付款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负责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5日内付清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请问:⑴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⑵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⑶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吗?⑷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为:“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宁日未予答复,这是默认吗?⑸设甲厂厂长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1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响应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法有据?⑹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10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⑺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托收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收这部分设备货款?⑻甲厂
在旅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厂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1)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2)收到定金后;(3)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4)是;(5)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6)无权;(7)有权拒付;(8)依特别法规规定承担。
16. 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铣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日内付款。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猖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7. 1983年4月,某自行车总场委托一见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
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厂总厂推出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日,该自行车厂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自行车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请问:法院应该怎样处理?
答: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
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8. 某地区甲乙两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香皂和普通洗涤用肥皂,与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力”注册商标。甲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产品(香皂)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90年7月;乙日用品化工厂在其普通肥皂上第一次使用“洁力”商标是在1989年6月。请问:此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19. “百花”纺织公司1995年4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专利权人,便又许可“芳芳”纺织厂实施该专利。对此,百花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
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20.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属于1999年3月完成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日申请发明专利。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
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请问:(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5)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4)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1. 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
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死保温业许多厂家联合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答: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2. 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来够买此批服装,宣称购买这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200元;二等奖人民币元;三等奖为人民币5元。但实际其中无一, 二等奖。请问:该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答: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3. 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标志图形图案和文字出“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大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有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光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凤就是“喜凰”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同时,这也早成甲厂产品的滞销给甲厂早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请问:何为假冒或仿冒行为?乙厂的行为是否假冒或仿冒行为?是否违反了《放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答:该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
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
24. 2005年4月,福州某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电子信息有限公
司(下称“瑞腾”公司)的投诉:沈某原为该公司员工,在瑞腾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某利用职权之便,私下与资料中的五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折合人民币225251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问:沈某的行为已构成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答: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5. 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
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岱年进行调解。请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
答:(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
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6. 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
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潮湿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保安最终一无所获,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7. 2004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10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上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5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该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
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28. 2000年12月底,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其辖区内的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10名员工个人所得税20000元。税务局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在3月内缴清所欠税款,但是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债务过多来推委搪塞,而且采取作假账的方式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多次向该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所仍逾期不缴。为了保证税款顺利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其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该所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涕泣行政诉讼。请问:你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置正确吗?
答: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而且还采取作假帐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29. 某公司开发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7日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请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果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答:(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0. 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内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一发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
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1. 张某系某服装厂的财会人员,200年5月进入该厂工作,跟服装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张某作为冗员被服装厂辞退,张某提出其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顶的经济补偿,张某要求被服装厂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问:⑴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⑵该服装厂是否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答:(1)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2)服装厂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32. 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外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
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日,王晶向公司递交辞职书,第二天离辞职之后,王晶于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问题⑴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⑵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3. 李某于200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比被条款;由于李某技术过硬。2个月以后他已经成为技术骨干,他总结的技术窍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厂长在全厂大会上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为其第5个月以后开始增加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第5个月后连续2个月李某并没有拿到增加的工资,为此李某向厂长问询,但是得到了否认。无奈李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问:你认为李某应该得到增加20%工资吗?
答: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4. 甲某系A公司的出纳,由于A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A公司拟销售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几份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A公司负责人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请问:⑴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里头。⑵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处理?⑶A公司负责人是否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
答:(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5.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年度发生以下事项;⑴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起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没有此项权利。⑵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据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具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⑶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2年。⑷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以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物繁多,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物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汇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⑹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⑺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 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请问: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⑵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里由。⑶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
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并说明理由。⑷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里头。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里由。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汇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⑹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⑺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单位领导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后报出。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请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答:仲裁委员会不该受理。因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裁协议;二是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责任。会计人员从事该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7)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立案,此案由法院处理。 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其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6. 2002年,某度假村管委会与香港国泰公司董事长签订了合资建设高尔夫球场合同。该合同未订有仲裁条款。后双方为旅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国泰公司董事长董某给当地政府领导致函反映情况。该函最后称:“出于对您的信任,我们向您反映纠纷情况,以得到您的帮助。我们也将诉诸法律,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仲裁或起诉。”度假村管委会得知信函内容后,立即口头告诉国泰公司,表示同意仲裁解决双方的争议,随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国泰公司收到管委会来函后,未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请问:该纠纷应由哪个机构处理?请简述理由。
答:此案应该由法院受理。因为双方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并且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双方均未就规定这些内容,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而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
37. 2004年,某粮油公司与某粮站签订了一份大豆代销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100万公斤的大豆,总价款180万元,货到3个月后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达成了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旅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都,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以销完,故拖欠货款,粮站多次催款未果。粮站依照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向粮油公司追索赔偿损失费10万元。
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
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
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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