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财务管理制度加盟连锁后被强制交税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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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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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本报记者
  嘉宾: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
陕西省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福建省三明市药品监管局
河南大学药学院医药法律研究所
四川省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
  背景:
  近年来,多数医药连锁公司通过“加盟”的方式吸纳零售药店进行扩张,这
一形式确实给加盟合作双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连锁公司低成本、高速度地
壮大;加盟药店享受着品牌效应带来的种种好处。
  然而,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加盟药店突然神秘失踪,
连锁公司不得不为几十万元的货款“埋单”;加盟药店私自组织货源,甚至另起
炉灶,药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连锁公司却要承担品牌损失……加盟带来的诸多
后果让人难以预料。
  ■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主体资格
  主持人:作为企业,市场主体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入场券”,是其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那么,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公司后,其是否仍然具有独立的
主体资格?为什么?
  冀华山:我认为,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加盟连
锁是连锁公司与加盟店(零售药店)签订加盟连锁合同,连锁公司有权收取加盟
费,负责提供管理、培训、较低价格的药品货源等服务;加盟店有权使用连锁公
司的“字号”或“商标”,享受连锁公司提供的服务,但必须交纳加盟费。加盟
连锁是一种互利关系,连锁公司通过转让自己的名称专用权或商标使用权进行收
益,通过“多个点”的布置来宣传自己;加盟店通过合法取得连锁公司的名称专
用权或商标使用权,通过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通过“品牌”效应,来提高自
己的市场地位,增加营业额,获得更大的利润。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
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分别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加盟店对自己的“药
店”具有所有权,对“药店”里的人、财、物具有绝对的支配权。所以,零售药
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杨秀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
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同时,第四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可见,连锁药店是由具备
企业法人资格的总店(以下简称总店)和若干个加盟店组成。那么若干个加盟店
是否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这就要看加盟连锁的形式。目前,加盟连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或特许加盟连锁,它是以契约为基础的连锁方式,
即连锁药店把自己经营的药品(包括商标、商号等)以契约的形式授予各加盟店,
让其拥有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而各加盟店则需向总店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
并承担规定的义务。这种加盟方式较为常见,加盟店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
个体药店。另一种是自愿连锁,这种形式极为松散,具有更多的自发性和任意性;
加盟店大多分散在各地,它们之间既维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又缔结着永久的连锁
关系。总之,不论上述哪种形式的加盟店,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对外均具备
独立的主体资格。
  彭建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
一种协议,它强调的是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
从法律理论角度讲,加盟双方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了权利义务,双方的法律地位仍
然是平等的,即零售药店不论是在加盟前还是加盟后,相对于连锁公司而言,其
仍然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学原理,零售药店的加盟行为,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
须真实。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并不是想找一个连锁公司成为自己的“婆婆”,时
刻把自己管住,限制甚至剥夺自己市场上自由采购所需药品品种的权利,而主要
是想利用连锁公司的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在节约办店成本、提高管理质量等
方面下工夫。所以,从法律行为真实有效角度上讲,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于培明: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公司,从法律上说属于商业特许经营。依据《商
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
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
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
营法律关系是独立主体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在这一法
律关系中,连锁公司是特许人,加盟店是被特许人,连锁公司将其商号和专有标
志等经营资源,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加盟店使用,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店按合
同约定,接受连锁公司的指导和管理,并向连锁公司支付加盟费等费用。加盟店
与连锁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独立承担由经营引
起的法律责任及其他一切经营后果。
  胡昌平: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加盟连
锁公司后的商业名称与法定代表人的商事登记。比如,四方药店加盟千方药业连
锁有限公司后,其商业名称为千方连锁四方药店,法定代表人为加盟店自身的法
定代表人,这样,加盟店就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对外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如果四方药店加盟后的商业名称为千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四方药店,法定代
表人为其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盟店就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法律责
任应当由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加盟店有无自由采购权
  主持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凡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法向持
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企业采购药品。这就意味着只要加盟店仍然是合法
的药品经营企业,就具有自由的药品采购权。但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
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
单独购进药品。这就意味着加盟店没有自由采购权了。请问:如何理解这一冲突?
对加盟店市场采购权的问题,你的看法是什么?
  冀华山:我认为,《药品管理法》与《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的通知》并不矛盾。《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法
向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企业采购药品,调整的是药品经营企业对外的
关系,即本药品经营企业与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而“药品零售连锁
门店不得单独购进药品”是对零售连锁的内部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基于原国
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
业的定位而来的。该通知只规定了连锁公司开办连锁店,而将加盟连锁排除在外,
现在若将其套用在加盟连锁问题上,就显出法律冲突了。
  加盟店是否具有采购权,有多大的采购权,我觉得这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
畴,应该由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在具体履行合同中,如果加盟
店没有从连锁公司购进药品,或者购进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该根据双方的合
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不应由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杨秀梅:两者并不冲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药品经营企业的特殊形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中规定了它的权利
和义务,而这两个规章又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是对《药品管理法》的
一种补充,从规范药品市场来说是有益的,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两者存在冲突。
  对于加盟店采购权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加盟店没有采购权。若加盟店擅自采
购,对内来说,总店可以根据加盟的章程、合同,以违约方式予以处理;对外来
说,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彭建永: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依法具有独立的药品采购权利。从《药品
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凡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照本条的
具体规定,向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任何企业采购药品。这就意味
着零售药店不论在加盟前还是加盟后,只要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
营业执照》,它就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该依法享有自由的市场采购权;《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药品
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单独购进药品”的规定显然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具
体规定相冲突。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在国家基本法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基本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主要是针对2000年以前,在药品流
通领域已经存在由连锁公司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自己完全承担风险的直营门店
的前提下制订实施的,显然与当前零售药店加盟现象有很大的区别,甚至是两种
性质截然不同的情况。因此,对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基本法相冲突的,应及时加以
修订完善,使其能够不断适应药品市场流通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
  于培明:《药品管理法》没有直接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采购权,但该法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关于药品购销的规定,都是以药品经营企业具有药品采购权
为前提的,所以零售药店的药品采购权可以视为一项得到了《药品管理法》默许
的权利。但法律上默许的权利类似于一种自然的权利,其稳定性远低于法律明示
予以保障的权利。如果该项权利受到行政法规或规章的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违
反法律的明示规定,这种限制就是合法有效的。换言之,法律上默许的权利不能
对抗其他法规性文件对该项权利的限制。《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的通知》以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均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不得单独购进药品,所以,加盟店没有市场采购权。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加盟店没有药品采购权,若其采用其他方式购药必
须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如果加盟店擅自单独进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
加盟店与连锁公司之间的加盟连锁协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违反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关于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胡昌平:《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未限制零售药店加
盟后的自由采购权,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
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从而限制了加盟店的药品采购权。而《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
进药品。由此可以看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药
品管理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加盟店具有市场采购
权,但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加盟店违法谁来承担责任
  主持人:若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呢?对此双方合同约定了则好解决,若没有约定又该怎么办?
  冀华山: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有三种情况。第一种
是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自己来承担责任。如加
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
购进药品;加盟店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第二种是加盟店和连
锁公司共同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和连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等。如加盟店销售从连锁公司购回的假药,这时双方都要受到处罚。第三种是连
锁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连锁公司承担责任。如连锁公司利用
加盟店搞药品、医疗器械的虚假宣传,加盟店并不知情。
  对连锁公司和加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由谁承担,不应考虑
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协议怎么约定,只应考虑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在调查
清楚违法事实后,该谁承担就由谁承担。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合同是民事协
议,其内容不能“对抗”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杨秀梅:我认为,这要看加盟店是否存在过失,其违法行为是否超越加盟的
章程和合同规定。例如,加盟店销售由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被抽验不合格,但其
又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应由连锁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反
之,若药品不合格是由加盟店保管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应当由加盟店承担相关责
  加盟连锁是以契约方式为基础的,应当严格按照加盟合同来确认双方责任归
属。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谁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处理,若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看第三人
向谁主张权利。但当加盟店明确表示自己将承担一切责任时,第三人在遭受损害
时不得向连锁公司提出请求赔偿。当加盟店未向第三人明确承诺时,第三人可选
择任意一方,甚至选择二者共同赔偿。
  彭建永:如果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药
品采购权,那么加盟店的违法行为,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但若是由连锁公司配送
药品质量引起的法律纠纷,则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在连锁公司与加盟店经营过程中,只要其配送的药品经加盟方现场验收后,
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与连锁公司无关。因为一旦加盟方将药品验收上柜后,即表
示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其对加盟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到此
为止,至于加盟店在自行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均应由其自行解决。简言之,
连锁公司对加盟店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即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配送的
药品,承担责任的期限是从药品从公司配送出库到加盟方验收上柜这一时间段。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角度讲,不论双方有无合同约定,连锁公司的这种责任承
担是可行的。否则,若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都由连锁公司来承担责
任,显然对连锁公司不公平。当然,若连锁公司因配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加盟
店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公司予以追偿;善意第三人在不明确加盟
双方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也可向双方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于培明:我认为,若双方有合同约定可按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则按照
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于加盟连锁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
而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是独立主体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平等的合同关系。所以,
加盟店独立实施的违法行为招致的行政处罚应由自己承担。
  只有当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共同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时,连锁公司和加盟店才
可能因同一个事由受到处罚。如连锁公司将超范围经营的药品配送给加盟店,而
加盟店又将药品销售给患者,从表面上看是加盟店单独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实际
上连锁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连锁公司没有按照GSP的要求制定完善的药品
质量管理制度,对加盟店疏于管理造成加盟店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连锁公司和
加盟店都会受到处罚,但这种共同受罚的本质还是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分别对自己
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因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企业信誉方面等行政处罚以外的经济损失,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大
小由双方分担。
  胡昌平: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责任承担问题,直接
取决于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若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理应依法独立
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若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则应由连锁公司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如果加盟双方没有合同约定,则按以上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若有合同约
定,则应按照双方约定判定责任归属。
  ■加盟店经营不善产生问题如何解决
  主持人:若加盟店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生破产倒闭时,或者突然神秘失
踪无人为货款“埋单”时,或者私自组织货源对连锁公司造成损失的,从法律的
角度该如何解决?
  冀华山:以上几种情况,我认为对连锁公司可造成五种损失:一是拖欠货款,
资不抵债、破产倒闭、卷款失踪等钱款损失。二是拖欠的职工工资。三是消费者
的损失,包括销售假劣药品、发错药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四是房租及其他损
失,如加盟店拖欠的房租、赊账购买的办公用品等。五是名誉损失,包括诚信危
机、评价降低等造成的名誉、品牌损失。
  上述损失,第一项应由加盟店的负责人或合伙人承担。作为供给加盟店药品
的生产、经营企业,有考察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的义务,也应知道连锁
公司开办的连锁门店没有自主购药的权利,在其给加盟店供药时,就应该预料到
可能出现的后果。第二、三、四项损失,应由加盟店和连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原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
使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
张代理的效力。作为加盟店,在店堂内外悬挂连锁公司的“金字”招牌,对外宣
称是连锁公司的门店,接受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消费者及其他人员有充分理
由相信该加盟店是由连锁公司开办的,有权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加盟店和连锁
公司共同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项损失,由
连锁公司承担。发生事故后,人们对连锁公司的评价降低,势必造成其名誉损失。
连锁公司在和加盟店签订协议之前,应对加盟店的自身投入、人员素质等进行详
细考察,尽可能避免加盟店给自己造成损失。
  加盟店给连锁公司造成损失后,连锁公司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法院以
合同纠纷或者以侵权纠纷起诉加盟店,由法院审理,做出判决。
  杨秀梅:加盟店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在经营
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善意第三人可以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但连
锁公司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要求连锁公司:一是在吸纳加盟店
时,严格把好进口关,在加盟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二是经营过
程中,建章立制,不定期检查经营情况,督促货款及时到位。同时,相关部门在
审查颁证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充分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能,
引导这种经营方式健康发展。
  彭建永:加盟店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破产倒闭,我认为,若该加盟店是由
连锁公司出资设立,并经营受益的,应由连锁公司承担债权债务;若是加盟药店
自己出资、自己经营管理、自己收益的,则应由加盟店自己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对加盟店突然神秘失踪,造成无人为连锁公司配送药品的货款“埋单”时,连锁
公司原则上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对加盟方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如果加盟方从加盟
到经营的时间很短,连锁公司有证据证明加盟店存在欺诈故意的,可依法向公安
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进行犯罪行为举报。加盟店私自组织货源,对连锁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加盟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能的,可提请
有关机构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仲裁处理,如果仲裁不成的,最终也只能通过诉讼
来解决。如何对加盟店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认为,首先要解决的还是法律
上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制订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加盟现象、加盟行为
能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上的定位与确认,这是解决药品管理法律滞后与医药经济
发展变化这一矛盾的根本所在。其次要加强对加盟店的规范管理,在国家法律未
完善修订之前,仍然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虽然它仅是一部部
门规章,但它的法律地位是由《药品管理法》予以明确的,它是药品经营管理的
“特别法”。最后要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丰富其药品管理
法律知识,在思想上树立加盟店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防范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促进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
  于培明:加盟连锁关系中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双方各
自保留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因此加盟店应当独立承担其一
切经营后果。
  加盟店如果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甚至破产倒闭等经营后果,由加盟店自
己承担。在破产倒闭的情况下,以加盟店自身的全部资产清偿其所欠债务,连锁
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加盟连锁店突然神秘失踪,其违背协议私自组织
货源所欠下的债务,连锁公司没有义务替加盟店“埋单”。对于加盟店拖欠连锁
公司货款以及加盟店私自组织货源给连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连锁公司可以依
据加盟连锁合同,由加盟店对连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注意区分连锁公司的
直营店与加盟店,对于由连锁公司直接投资经营的直营店,连锁公司对其经营行
为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加盟药店突然失踪,连锁公司不得不为加盟店欠下的巨额货
款“埋单”的情况,我认为这是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模糊混乱造成的。
明明是独立承担盈亏的加盟店,但办理的相关证照却使人误认为是直营店,出现
这种情况,连锁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对不明真相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
一问题可通过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来解决。
  对于加盟店私自组织货源,甚至另起炉灶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给连锁公司造成
的品牌损失,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连锁公司应当与加盟店签订一份权利
义务明确的加盟连锁协议书,尤其要规定清楚监督检查条款和责任条款;二是依
据双方签订的加盟连锁协议以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加盟店的指导
和管理,防患于未然。
  胡昌平:这一问题还是取决于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若具有独立
主体资格,加盟店应当自己解决上述问题;若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加盟店与连
锁公司应按协议或相关约定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加盟店的经营行为,我建议连锁公司与加盟店双方:一是严格
规范加盟店商事登记制度,在商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上明确加盟店是否具
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二是规范加盟协议,对于违反协议一方,按照《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加盟双方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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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统计:?90?;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和质量保证;中国药事2006年第20卷第2;召回策略;药品是防病治病和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体系中一项重要内容;然而,;要彻底实现老百姓用药安全,光靠20家企业是远远不;程宏;(,400013);中图分类号:R9561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确定为这次换发证现店(以下简称“加盟药店”;场审查的重点;1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和质量保证
中国药事2006年第20卷第2
召回策略。
药品是防病治病和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在药品领域,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都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并付诸于行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加强对市场上流通的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对企业的监管,实现效能政府、责任企业。
体系中一项重要内容。
要彻底实现老百姓用药安全,光靠20家企业是远远不够的。同样,政府的监管也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拿“万洛”事件来说,如果没有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万络”严格的监管行为,默沙东公司或许不可能如此快速地采取
中图分类号:R956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6)02-0090-03  2004年11月,重庆市渝中区共有290家零售药店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中,261家是分随13家药品连锁公司,已通过GSP认证的直营或加盟药店。有29家是刚独立通过GSP认证的单体药店。为了保证换发证工作的质量,促进零售药店规范管理,12月上旬,分局将新加盟的、新变更地址的、面积不足30m2的49家加盟连锁药
),确定为这次换发证现店(以下简称“加盟药店”
场审查的重点。经现场检查发现,加盟药店存在过度扩张、管理失控、短期利益驱动加盟、管理不善等亟待规范的问题。
1 加盟连锁药店存在的主要问题111 加盟药店“体外”购进药品
小于20m2的8家,占1613%。夏天气温高达40℃、太阳直射,湿度高达80%以上,49家药店
仅配有空调10台和少量电风扇。
113 竞争激烈,经营效益较差
多数加盟药店月营业额在016~1万元,个别加盟药店营业额不足013万元。药品价格战激烈,药店收益降低,一些加盟药店采取再次转租,或通过开展多种经营,如经营彩票、卖饮料等,来减轻经济压力。
114 药师在岗率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49个加盟药店普遍经营抗生素和其他处方药,
但仅聘药师10人,且经常不在岗。116个从业人员中,未取得上岗资格19人,未参加继续教育67人,未进行年度健康体检31人。部分药品经营人员不熟悉药品法规,药品分类管理概念不清,不会开展陈列药品按月检查及药品购进验收工作,不理解抗生素处方管理规定。
115 连锁公司管理不到位,执行制度流于形式
“统一配送药品、统一标准和水平、统一管
理”,是《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SP)对连锁药店最基本的要求。现场检查发现,49个加盟药店均存在自行“体外”购进药品情况,由公司统一配送的药品约占50%~80%。一些药店还存在超范围经营口服生物制剂和“体外”代销药品及医疗器械
)的情况。药品连锁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对这些“体外药品”不知晓、不管理。加盟药店没有完全做到药品购进渠道清楚、质量可控、问题药
品追踪及经营管理规范。
112 营业面积偏小,温控设施不足
多数加盟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标识不统一、
不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与非药品分类不清;多数药店没有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药店的“陈列药品按月检查记录”只有简单数据,没有具体内容,也没有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多数药店不同程度地存在抗生素未凭处方销售的情况,且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也难以查证;一些经营中药饮片的加盟药店,中药饮片装斗后未保留原包装。
2 影响加盟连锁药店规范管理的原因
药品GSP规定:零售药店的营业面积不少于40m2,经营条件为,温度30℃以下,湿度45%~65%。49个加盟药店中,营业面积小于40m2的48家,占98%;小于30m2的35家,占7114%;
中国药事2006年第20卷第2
211 过度扩张导致管理失控,短期利益驱动加盟,
213 管理体系不健全,日常监管不到位
是加盟药店不规范的内因21111 加盟药店的商号虽整齐划一,但人员、场地等硬件条件并没有得到改变。利益驱动是药店加盟连锁的核心和根源。一些零售小药房条件较差,其人员、场地、管理等方面过不了GSP认证门槛。为求生存,通过加盟连锁,规避了GSP认证被淘汰的风险。同时,还可借助药品连锁公司响亮的品牌获取更高的利益。21112 连锁公司的管理跟不上连锁药店的迅速发展。,吸收小药店加盟,,13家连(直营、加盟),多则上千家,一般都有500~600家。为降低管理成本,药品质量管理一套班子同时执行配送、管理两种职能,并覆盖多个区县,管理只能蜻蜓点水。21113 连锁公司的守法经营意识不强。个别民营药品连锁公司,其批发与连锁配送中心共用一个狭小的药品库房,年营业额、连锁配送与仓储面积不适相应,为了通过GSP认证,临时租用场地做药品仓库。在通过GSP认证以后,又将库房撤消,继续按原模式运行,根本无法全面保证对连锁药店的统一配送。加盟连锁药店不规范现状,暴露出连锁公司过度扩张,低条件准入,管理失控的弊端。212 监管部门认识不到位,过分迁就相对人的利益,准入把关不严21211 在经营面积上,过分强调客观原因,没有严格执行40m2的法定面积准入标准。渝中区地处重庆市中心城区,房屋租金较高,经营者往往选择小门面开药店。2002年换发证时,分局将零售药店营业面积标准降低为:主干道不得小于35m2,社区及偏僻地区不得小于25m2。这个被降低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又因为各种原因被再一次打折扣。使我区营业面积小于40m2的加盟药店在70%以上。21212 在人员准入上,管理软弱,没有强调对药品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全面审查。连锁公司的2~3个药学技术人员在几十个连锁药店挂名上岗的情
21311 连锁公司的子系统不健全,没有建立一套
完整的加盟药店的经营规模、经营质量、从业人员培训等基本状况的档案,并进行考核管理。公司对连锁药店的药品购进渠道、经营品种、人员流动情况心中无数。21312 药监部门忽视日常监管。三年来,分局多数时间忙于中药材市场整顿,。年换发证前,多。许可证年审,。2004年换发证时也只做到部分现场审查。据所掌握的情况看,加盟药店反映出来的问题带有共性,其他连锁药店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214 经营效益低下,经营者被管理的依从性不高
经济效益不好,经营者不愿过多承担聘用药师、人员培训、体检等费用。全区零售药店真正聘任药师率不足20%。药学技术人员多为低价聘请的挂名药师。参加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者通常只有老板和质量验收人员。3 增强监管力度,促进加盟连锁药店规范发展311 严把准入关,促进连锁药店上规模上档次
2004年我区换发证工作的两项硬指标是:(1)对面积小于20m2的药店,予以暂缓换证;对面积20~30m2的药店,要求在日前整改达标,方准予年审;对新迁地址面积未达到标准的,不予变更审批。(2)人员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范围改为经营非处方药。这样的规定张弛适度,既给经营者一个整改的机会,又减轻了监管部门强行取缔不规范药店所带来的社会压力。同时,分局还积极支持新办大型零售药店和零售药品超市,通过市场竞争,占领药品零售市场,优胜劣汰,让那些规模小、不规范的药店自行退出市场。312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探索加盟药店体外药品联合配送机制的可行性
连锁药店擅自体外配送药品,是GSP认证的禁区。但《药品管理法》又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而现实中,没有一个连锁公司能经营齐全目前我国允许上市的近万种中西成药和上千种中药材、中药饮片。事实上,体外配送药品始终存在。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大开放时代,应该允许配送主体、配送形式多样化,关键是解决渠道合法、质量可控、药品质量可追踪、有利于连锁公司统一管理等
况较为普遍。单体药店虚拟药师上岗更是屡见不鲜。21213 没有制定强有力的纠偏措施。通常只将药店报来的资料作为依据,以书面审查为主,忽视了现场检查及对所报资料不真实问题的处理。
核心问题。因此,建议在药监部门的严格监督下,连锁公司可通过加强管理,建立一个以本连锁公司为主,2~3家通过GSP认证的其他连锁公司为辅的药品联合配送机制。313 建立零售药店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
首先,要督促连锁公司抓好内部管理,不仅要加强对加盟药店的现场指导;还要通过定期检查,督促加盟药店认真执行制度。建立退出机制,每年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加盟药店。其次,药监部门应建立一套完整的零售药店数据库,以增强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发现问题的可追踪性。再次,督覆盖计划,,,,,。314 加强宣教,人性化管理,提高经营者被管理的依从性
一是要通过开展上岗培训、继续教育、药学专
中国药事2006年第20卷第2
业学历培训等,不断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守法经营意识。二是通过监督检查、召开会议等机会,不断向经营者灌输“以规范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促进经营者从被动接受监管向自觉守法经营转化。三是改善监管模式,建立监管互动机制,依法监管与人性化监管结合。如,邀请连锁公司的管理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共同确认检查到的问题,推动下一步顺利整改。又如,,召开连锁,,商讨一些政策,,促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药品连锁企业也在不断寻求、探索新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模式。药品监管部门应认清大局,审时度势,通过有效监管,确保连锁药店向社会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同时促进连锁药店的健康发展。
浅谈药监部门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福建省三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365000)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6)02-0092-02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进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药监部门在办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未逐一出示证据并记录在案;在听证笔录中没有明确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听证结束后,未制作《听证意见书》。笔者认为,这样的程序显然是违法的,应该成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此,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谈些个人看法,敬请同仁指正。
1 行政处罚决定只能基于听证笔录作出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一书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解释,其基本含义:一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听证权被行政机关非法剥夺;二是未依法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证据被行政机关作为事实依据采用[1]。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司法解释中确定这一规则,目的在于对行政的控制能够使事后司法审查转化为事先或事中控制,它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听证要制作笔录,形成听证记录。听证记录是对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处罚理由和依据的申辩、处罚内容的申辩等全面、客观的记载,它是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依据。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听证记录作出裁决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原则。因此,听证过程中形成的听证记录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是对行政机关裁决权的
经过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什么作出?《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加盟连锁药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03等内容。 
 关键词:零售药店 制度 措施 问题 执业医师近年来,...造成加盟店的服务、管理 等与直营店存在较大差距,...据他介绍,在申报认证时,大型连锁药店 只是申报部分...  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百度文库投诉中心;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请点击此处进行反馈。 药店连锁经营现状与对策分析 隐藏&& 工程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题学 目: ...  浅谈药店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临床医学_医药卫生_专业资料。浅谈药店药品管理...带来的连锁超市模式的兴起,使 市场的监管越来越复杂艰难,而医药行业是关切人们...  预测,给出针对连锁药店行业发展的 独家建议和策略。...加盟连锁模式分析 1、加盟连锁模式概念 2、加盟连锁...连锁药店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二节 连锁药店...  2000 元, 如不及时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有权解除加盟合约...加盟连锁药店存在的问题... 3页 1下载券
内部员工成功推荐单体药... 5页 ...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我国餐饮连锁加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系专班学姓 别业级号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4 年 6 月 11 日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第I页 ...  同时提出连锁药店行业投资策 略、营销策略等方面的...加盟连锁模式分析 1、加盟连锁模式概念 2、加盟连锁...连锁药店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二节 连锁药店...  连锁双方应明白,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连锁 (直营、加盟、特许等) ,都是为打破...对策: 自动化程度的高低是决定药店连锁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实现计算机...  据统计,全国约有 42 万家零售药店,但现有执业药师仅约 23 万人,且大部分在医 疗机构或药品批发、连锁企业任职,零售企业的缺口很大。 监管对策:执业药师的缺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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