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工程签定合同前要准备归司费给开工前期甲方准备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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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总包房,甲指分包与甲方签订合同了还需要和总包签订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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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建施字(2007)第162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公司《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 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公司《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
1、总包配合协议书 2、专业承包、甲指分包进场通知书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总包 专业分包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公司各部室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5份 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为保证整体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划分总包单位与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单 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交叉作业的有序进行,使整体工程顺利交工,同时也为建设方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施工生产活动,以及对其实施地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 3. 鉴于专业承包是非总包单位的直接分包,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的选定无参与权 或决定权,总包单位只是作为对建设单位的服务来对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代建设单位管理;但对专业承包单位出现的各种劳务用工问题及违反国家、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行为以及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包单位会被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来自: 在 点 网:建设工程有总包房,甲指分包与甲方签订合同了还需要和总包签订合同么)门认定负有管理责任,所以对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必须严格纳入总包管理;而任何形式的甲指分包总包都负有管理责任,所以甲指分包也同样严格纳入总包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思想认识,加大对其管理力度。 4. 所有专业承包、甲指分包企业在进入总包施工现场前,认真学习本管理规定, 并组织对工人的教育,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5. 使用总包临设(包括宿舍、库房、办公室、食堂及在总包管辖区内自建食堂)、 机械设备时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和总包单位的专项管理规定。 6.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各种专项协议(安全、环 保、消防保卫、劳务管理、道路交通、临时用电)。 7.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 进场施工。 A.报送符合施工内容的资信资料(通过年检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报送总包单位拟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承包工程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 C.已与总包单位签订各专项管理协议。 D.缴纳总包配合费:建设单位已向总包单位支付该项甲指分包工程总包配合费; E.缴纳总包管理费:建设单位已向总包单位支付该项甲指分包工程总包管理费; F.无须缴纳履约保证金。 G.通过总包单位的审核,并取得总包单位签发的进场通知书(见附表)。 第二章 费用划分(对在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协议中无约定有关费用的应计取相应费用)(本章不适用)。 1. 总包配合费:建设单位未向总包单位支付该项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工程配合费 的,必须按不低于所施工工程总造价(包括设备费)的2%缴纳总包配合费。配合费用包括现场已经具有的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道路使用费、已具有的脚手架使用费等费用,配合工程验收、各种检查而发生的费用,指导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档等而发生的费用。 2. 总包管理费:建设单位未向总包单位支付该项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工程管理费 的,承、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缴纳不低于该项工程总造价(含设备费)2%的总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包括对专业承包单位、甲指分包单位有关生产进度的协调、现场内多单位之间的协调、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竣工验收的协调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等,为使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单位的工程顺利开展和保证总体目标实现而进行的有关联络、协调、会议组织、流程建设等管理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3. 工程税金:甲指分包在建设单位未向总包单位支付该项工程税金时,甲指分包 单位必须缴纳工程税金,服从总包代扣代缴工程税金制度。 4. 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未向总包单位支付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临时设施费的, 承包单位不能自行解决临时设施,需要进驻或使用总包生活区内宿舍、食堂(包括使用甲方食堂或在总包辖区内自建食堂)以及使用总包库房、办公室时,双方另行签订各项设施的租赁或转让协议,按使用的条件、时间、规模另行约定缴纳费用,进驻后必须服从管理。发生设施的短缺、丢失、损坏、污染等接受总包方处罚并按物品原值的双倍进行赔偿。 5. 水电费: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征得总包方同意后方可接驳,建设单位未向总包 单位支付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施工水电费的,在总包提供的接驳点上接入水电表,双方定期记录确认用量,按建设方或社会主管部门收取总包单位的电费单价计取,并承担使用期间的摊耗。 6. 为方便计算和管理,经双方协商也可将配合费、临设使用费、水电费按分包工 程总造价(含设备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但不得低于该工程总价(含设备费)的4%计取。 7. 专业承包单位和甲指分包单位需要另行使用总包单位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大 型垂直运输、中小型机械设备、脚手架、电动吊蓝等)、材料以及需要总包提供劳动力支持时,双方另行约定计取费用。因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的原因导致料具、设备和人员延迟退场的,按当时市场租赁价格双倍赔偿总包单位。 8. 由于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出现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给总包和 其它参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双倍进行赔偿(包括现场的停工误工,机械设备停滞、总包设施的损坏)。因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总包形象受损的,按以下标准分别接受处罚,罚款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A. 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批评通报的,罚款5000元 B. 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经济处罚的,按处罚的双倍进行罚款。 C. 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罚款2万元。 D. 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按处罚的双倍进行罚款。 E. 社会各种媒体曝光(报纸、电视以及网站发布转贴)的,罚款4万至10万 元。F. 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按照每一标准规定的处罚额累计进行处罚。 9. 由于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总包方和其它参建单位施工进度、施工工序受到影响,发生场地占用延时,返工,成品、半成品破坏以及材料的增加使用等情况,必须按总包单位的主张和其它参建单位向总包单位的主张,进行赔偿。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本章不适用)。 1. 缴纳履约保证金,做为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与调节的手段和措施,专业承包单位 和甲指分包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发生违反本规定之任何一款,或符合本规定之任何一款罚责的,必须接受抵扣履约保证金处理。 2. 专业承包单位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向必须向总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如 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则禁止入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进场施工或建设单位要求进场施工的,视为强行进场,总包单位不提供任何配合与服务(材料场地、施工机械、水、电源接驳点、电动吊蓝、脚手架等)。对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事件等亦不负任何责任。给总包单位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负完全责任。 3. 履约保证金按承、分包工程总造价(含设备费)的5%进行缴纳, 如分包单位 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尚未办理完毕,则按预估工程造价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4. 总包单位根据承包单位施工过程和完成情况,依据承包工程的安生生产、文明 施工;进度;质量;资料管理、移交的质量和时效;交叉施工中的对其它单位的影响以及给总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因素,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扣减,资料移交齐全整体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15日内退还未扣余额。 5. 尚未完成施工或未通过验收的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工程,履约保证金已经抵扣 完毕或不够抵扣的,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重新缴纳,否则总包单位中止一切配合与服务。篇二:甲指分包与工程总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施工单位: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专业分包单位(甲指) 【以下简称乙方】 1、根据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以及国家、地方行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工程现场的具体实际情况,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配合管理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2、一、承包工程项目 3、工程名称:保利.未来城市-B2地块 4、专业分包名称: 5、工程地址:遵义市遵南大道(龙坑镇) 二、协议范围及内容: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的安全主要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根据总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要求应该拆除的脚手架必须拆除,如因专业分包造成确需延期使用脚手架所产生的工期、费用全部由专业分包队承担)。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随意拆改脚手架,不得随意开动机械设备,如发现一项按500元处罚,损坏部分按价一倍作为赔偿金。专业分包的垃圾不得随意乱倒,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要求堆放并及时清运。进场材料按甲方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发现一次材料阻碍交通按500元罚款处理。 三、控制目标: 1、因工死亡事故为零; 2、因工重伤事故为零; 3、火灾事故为零; 4、重大机械事故为零; 因工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水源和电源接口。要求乙方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随意乱搭线,如私自乱搭乱接线经查证属实发现后除一次罚款500元外,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2、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作业面,参与监理和建设单位组织工作面的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未经办理,乙方不得随意动工。已经办理移交施工时,乙方应当注意成品保护,注意交叉安全作业,若造成成品损坏概由乙方承担反工费用。乙方对自身未正确佩戴好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就自觉遵守,发现有碍甲方文明施工,甲方有权按其对乙方进行处罚。 4、场内所有设施、设备、工具不得随意乱用,确需甲方协助支持的应找甲方协商。否则按偷盗处理。 5、甲方有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罚款、清退出场的权利。 6、甲方只负责一次修边收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大面积修补及二次修补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责修补及环境清洁等。 五、乙方的责任: 1、乙方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为此所承担施工专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为进入甲方施工现场承担所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第一责任。 2、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3、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内,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施工进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并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 4、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在甲方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负责。 5、乙方负责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清理及楼层清理卫生工作,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到甲方的指定位置,定期将垃圾清运出场。 六、文明施工管理 1、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并经每个工人亲笔签字盖指印认可,资料交甲方安全部存档。 2、乙方应向甲方安全部门申报有效资质证书和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乙方的全体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进出场管理制度,进入与工地同类材料应在大门登记,否则视为甲方材料。 5、不得私自乱用甲方材料,一经发现视为盗窃处理。 6、乙方应自觉控制用工人员,做到老、弱、病、残、孕不用的原则,严禁用不满18周岁的童工和50岁以上的老年工,严格控制自己队伍中的工人私带家属子女进入施工现场玩耍。 六、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缴纳 1、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前必须向甲方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10000元,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入场。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在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协调下解决。 2、本协议在安全事故解决上站优先权,也可申请向管理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解决处理。 3、乙方在施工现场使用甲方的水电,应预交足够水电费,退场时与甲方结清所使用的水、电费及其它材料费。 4、项目部的管理制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业主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施工单位:盖章专业分包队:盖章
业主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
日篇三:建筑工程中的甲指分包和甲指分包合同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中的甲指分包和甲指分包合同风险防范
一、建筑工程甲指分包的含义 建筑工程中的甲指分包是指,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对于列入总承包合同暂估价中的专项/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服务采购,由建设单位选定专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或选定供应商、服务商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行为。总承包单位须对甲指分包单位进行工期、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并承担协调、配合、服务等责任,建设单位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包管理服务费。 上述建筑工程甲指分包的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有权选定专项/专业分包单位或采购单位的范围只限于列入总承包合同暂估价的内容。对于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或采购的内容,非另有约定,建设单位无权擅自选定专项/专业分包单位或供应商。 其中的“暂估价”指,在建设单位招标或直接发包过程中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由于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项/专业分包单位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2、专项/专业分包单位或供应商是由建设单位选定的,或者以建设单位为主确定的,而非由总承包单位完全自主确定的。建设单位选定包括建设单位独立招标方式、与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方式、建设单位独立直接发包或与总承包单位共同直接发包方式等;在材料、设备、服务采购中,还有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潜在供应商的产品封样和报价,由建设单位进行比选确定或向总承包单位出具认质认价单的方式选定。 3、甲指分包的分包内容包括包含在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列入暂估价的专项/专业分包工程(如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工程等),也包括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等(空调设备采购、电梯采购等)。 4、总承包单位仍需对甲指分包单位在履行甲指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技术、安全等目标进行管理,原则上应与甲指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和材料、设备、服务采购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总承包单位还需承担协调、配合、服务等责任。这类协调、配合、服务职责比较常见的包括:为甲指分包单位提供临时水、电、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工作面、办公用房、仓储用地等;技术资料签认、上报;完工资料按相关规定的汇总、整理、上报等等。 相应地,建设单位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总包管理服务费,该费用可能是一笔固定的金额,也可能是按某一比例计算出来的金额。但是,在建设单位支付该笔费用后,总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向甲指分包单位另行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合法的甲指分包还须符合如下规定: 1、对于专项/专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选定的甲指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专项/专业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对于材料、设备、服务的供应商资格,国家有相应条件、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该等条件或标准。 2、对于专项/专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服务供应商的选定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选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3、对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另行指定其他施工单位分包其中的某一部分工程。 4、对于已经属于分包的专项/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再行指定分包。 二、建筑工程甲指分包的合法性分析 甲指分包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其特殊性在于该分包是“甲指”的,表面意思即为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服务的供应商,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其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 我们先看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甲指分包及其处理规定。但是在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号):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下同)单位有能力并有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需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在上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态度非常明确,即明确限制或禁止甲指分包。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规范并不能构成甲指分包合同无效的依据。该结论也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相符合。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即在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缺陷的,承担过错责任。该规定也间接说明,对于甲指分包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于符合本文甲指分包概念的甲指分包形式,应当认定具有合法性。合法的甲指分包的法律意义是: 1、建设单位就甲指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单位的付款,总承包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且建设单位有权就甲指分包工程款或采购款的使用情况,对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2、总承包单位与甲指分包单位之间构成工程总分包关系或采购合同关系,总承包单位须尽全面管理职责,且原则上须与甲指分包单位就甲指分包工程或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篇四: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为保证整体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划分总包单位与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交叉作业的有序进行,使整体工程顺利交工,同时也为建设方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施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地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3. 鉴于专业承包是非总包单位的直接分包,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的选定无参与权或决定权,总包单位只是作为对建设单位的服务来对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代建设单位管理;但对专业承包单位出现的各种劳务用工问题及违反国家、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行为以及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包单位会被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负有管理责任,所以对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必须严格纳入总包管理;而任何形式的甲指分包总包都负有管理责任,所以甲指分包也同样严格纳入总包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思想认识,加大对其管理力度。 4. 所有专业承包、甲指分包企业在进入总包施工现场前,认真学习本管理规定,并组织对工人的教育,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5. 使用总包临设(包括宿舍、库房、办公室、食堂及在总包管辖区内自建食堂)、机械设备时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和总包单位的专项管理规定。 6.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各种专项协议(安全、环保、消防保卫、劳务管理、道路交通、临时用电)。 7.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进场施工。 A.报送符合施工内容的资信资料(通过年检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报送总包单位拟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承包工程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 C.已与总包单位签订各专项管理协议。 D.通过总包单位的审核,并取得总包单位签发的进场通知书(见附表)。 8. 水电费: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征得总包方同意后方可接驳,建设单位未向总包单位支付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施工水电费的,在总包提供的接驳点上接入水电表,双方定期记录确认用量,按建设方或社会主管部门收取总包单位的电费单价计取,并承担使用期间的摊耗。 9. 专业承包单位和甲指分包单位需要另行使用总包单位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大型垂直运输、中小型机械设备、脚手架、电动吊蓝等)、材料以及需要总包提供劳动力支持时,双方另行约定计取费用。因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的原因导致料具、设备和人员延迟退场的,按当时市场租赁价格双倍赔偿总包单位。 10. 由于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出现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给总包和其它参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双倍进行赔偿(包括现场的停工误工,机械设备停滞、总包设施的损坏)。因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总包形象受损的,按以下标准分别接受处罚,罚款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A. 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批评通报的,罚款5000元 B. 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经济处罚的,按处罚的双倍进行罚款。 C. 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罚款2万元。 D. 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按处罚的双倍进行罚款。 E. 社会各种媒体曝光(报纸、电视以及网站发布转贴)的,罚款4万至10万元。 F. 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按照每一标准规定的处罚额累计进行处罚。 11. 由于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总包方和其它参建单位施工进度、施工工序受到影响,发生场地占用延时,返工,成品、半成品破坏以及材料的增加使用等情况,必须按总包单位的主张和其它参建单位向总包单位的主张,进行赔偿。
第二章 内业资料管理 1. 进场前报送总包单位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专业承包合同(复印件)。合同尚未办理完毕的,延迟至合同办理完毕后的7日内报送。 2. 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花名册(建委注册);专业承包企业将本工程劳务分包给外阜劳务企业的,另需报送《外地施工队伍来京备案通知书》。 3. 进场前提供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项目经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 进场前提供分包单位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5. 进场前提供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 6. 进场前提供所有进场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办理完毕、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进行完安全教育考核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每月10日前逐月报送总包单位。 7. 凡有人员变化,要求及时与总包单位联系,新进场人员要在进场前通知总包单位劳务管理员,并将新入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备案花名册报总包单位。 8. 进场前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和已通过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 9. 对违反上述内业资料管理规定或延迟报送资料的,每项资料每延迟一天罚款200元。由于合同备案以及人员备案拖延,使总包受到建委的处罚,总包单位双倍处罚责任单位。
劳务用工管理 1. 执行现行的国家和北京市对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违反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总包按情节轻重处罚元。 2.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所用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并持暂住手续接受总包单位检验。 3.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应在进场前办理人员进出场证件,并凭证件进出总包单位施工现场和生活管辖区。对无证件进场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对无理取闹强行进入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4. 施工现场和总包生活区内严禁留宿家属及与本工程施工无关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对有危害作业提前做好安全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等事宜,出现事故及危害,承、分包单位自行负责。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影响。 6. 对现场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建委劳动用工标准,严禁使用零散工、童工、年龄在55周岁以上人员、女工、残疾人员,发现后将对所在单位按200元每人次进行处罚,并清出现场。
第四章 材料料具管理 1. 材料、料具进场必须征得总包单位生产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场,并必须在进场时与总包单位门卫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凡出场的材料、机具与进场登记不符或无总包单位开具出门条的,一律不得出场。 2. 专业承包单位材料进场,自行负责保管和防护,总包单位不负任何责任,分承包方的材料、半成品、工机具以及附属和防护设施的短缺、丢失、损坏、污染全部自行承担。 3. 材料、料具进场不得随意占用总包现场场地,必须服从总包单位材料部门的指挥和安排,且材料、料具必须码放整齐,废弃材料及包装物必须及时清理回收,不得影响总包单位现场,否则按每次1000元处罚。 4. 材料进场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人员的需要而进场,严禁材料到场后长时间不使用,占用施工场地。施工用剩余材料亦必须及时退出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未征得总包单位同意长时间占用场地的情况,罚款1000元,同时勒令其限期清运,勒令后仍不清运的,罚款按占用场地物品价值的一半进行处罚。 5. 借用总包单位材料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如不归还,则必须支付相应款项;使用总包单位的周转材料必须及时拆除,并运至能装车地点码放整齐,以便总包单位归还租赁站,如不及时拆除或不运至指定地点的,总包单位将安排人员拆除和运输,该部分人工费用由使用分包单位支付,并且该批周转材料的同期租赁费由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周转材料,如不清理、修理、保养的,则以租赁站收取的相关费用进行双倍罚款;如造成周转材料报废、丢失,则以周转材料的原值进行双倍罚款。 6. 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使用和破坏总包单位现场堆放的材料、料具,一经发现按丢失或损坏材料、料具原值的双倍进行赔偿。同时按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如确需使用,必须到总包单位的材料部门办理调拨手续,付款后准许使用。在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附近施工,没有进行保护,或保护不到位而损坏的,以被损坏材料的价款的2至5倍进行罚款。 7. 对施工中随意损坏总包单位的(改短、电气焊、打孔、弯曲等均为损坏)钢管、扣件、卡子模板(包括大模板及其配件)、脚手板、安全网等周转材料的,以被损坏材料价款的5至10倍进行罚款;任意摔、砸、扔总包单位建筑材料而造成损坏的,以被损坏材料的价款的10倍以上进行罚款。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1. 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后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总包单位对其的管理只是作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内容之一,并不对其安全负有责任,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对自身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和自身因素给总包和其它分包、承包单位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负全责。 2. 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北京市)现行安全规范、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违反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按情节轻重处以元罚款。 3. 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并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人员伤亡事故、中毒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5. 进场前同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负责自身施工的所有安全防护和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并承担其所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6.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认可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电、气焊工、防水工及电工要持证上岗,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请示总包方,并由总包方开具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清除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专职看火人。施工现场内未签发用火证严禁使用明火。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每人次500元进行处罚。7. 施工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一经发现该物品随意乱堆乱放或无人看管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元处罚。 8. 凡使用化工材料和有毒有害材料作业时,作业场区必须设立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违者按每次500元处罚。 9. 施工作业前要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作业中可能存在高危和有毒有害的工种,掌握职工作业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0. 发生事故时,必须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并及时尽力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伤亡事故定性后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机械设备人身事故时,事故处理完毕且添加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使用该设备。 11. 因专业承包方原因,造成总包方或现场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专业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因此受到影响的现场内任何参建企业的损失。 12. 进入施工现场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明令规定的性能落后、安全防护差、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淘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安装调试后,必须进行安检,做好安检记录方可投入使用。 13. 进入施工现场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执行北京市监督局的有关文件,压力容器必须检测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压力表必须每年检测一次,不得随意调压,要求每天将气罐内杂质放掉,及时填加空压机机油。 14. 电动工具,必须是绝缘性能好,防护罩齐全牢固,电器装置可靠,漏电保护装置有效。操作人员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15. 施工现场的各种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埋、压、破坏。消防通道严禁堆料圈占。 16. 5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在总包消防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消防演练。 17. 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火炉、电路、大功率照明灯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18. 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临时用电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分包单位对施工区域内或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19. 保证B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合格产品(使用指定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每处次罚款500元,同时清理出场。 20. 总包单位的配电箱电源及箱内器件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一经发现按每次1000元进行处罚。由此引起事故,造成总包或其它分包单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承(分)包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该项损失,同时按第二章第8条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有总包房,甲指分包与甲方签订合同了还需要和总包签订合同么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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