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出资买的理财离婚时理财未到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到底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 11:31:07&&&&&&&来源: 财界网整理
  近日,最高院公布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观点总汇,系统的总结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与计算方式,请看下文。  一、父母出全资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3期  4、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页。  5、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法民字[2000]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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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7 - 2016婚姻财富观:女性如何理财能避免离婚时吃亏
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全职太太可能很难分到相应财产。
理财要点 1 :买房买车支招:双方一起出钱,应保存好相关票据现象:时下,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男方买房子,女方买车子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理财专家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来说,上述做法就得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这样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另外,“女方买车男方买房”对女方来说还有这样的风险:车子每年都在贬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升值,几年以后女方就会很亏。律师支招★ 对房子装修是投资的一部分,与共同财产还贷一样,离婚时应争取房产增值份额。在用个人(共同)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的情况下,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子,成为房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子的价值。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子的总体增值理应包括装修款及其带来的增值部分,该相应增值部分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也属于这种类型,是基于同样的道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虽然婚前按揭的房子属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所有,但同时也规定了共同财产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且进行补偿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由此可见,用个人(共同)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其相应增值部分理应为共同财产,时争取得到房产增值的份额。但由于装修款的举证责任与共同财产还贷的举证责任不一致,为避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保存好相关票据是关键的环节。★ 购买汽车及其他大件物品、有升值空间的名贵家具及古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非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汽车及其他大件物品、有升值空间的名贵家具及古玩等非专用的生活用品,用夫妻财产购买前述物品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但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保存好相关票据有利于主张权利。★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补偿回建房,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生产、经营的收入,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以旧换新发生增值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老房子在婚后一直闲置,并没有对老房子进一步投资,也没有通过老房子谋利。在城市扩建拆迁时,虽然老房子可以换来安置房,随之增值。但是,这种增值是一种自然增值,并非人为经营、投资产生的。在此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保管好相关拆迁凭证,来证明新房是因为老房子而取得。★ 赠与房产应注意办理过户或公证手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之规定,房子变更登记后,男方丧失了撤销赠与权。而进行公证后,由于公证赠与的不可任意撤销性,男方也丧失了撤销赠与权。否则,男方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 夫妻购买房产,房产证直接写小孩名字,离婚时不能分割该房产。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该房产也就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理财要点 2 :存款借款支招:对个人账户中的钱,要谨慎转账现象:婚后女方把在娘家时存的钱取出来,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上……理财专家提醒对于手头有存款的“准新娘”来说,可能对这些存款在婚后的处理依然保持传统观念:只图方便。譬如,由于新家附近没有原来的开户银行,重新选一家银行开户把钱转过来。而这样的做法可能导致吃亏。正确做法是,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不要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要把账户中的钱取完,否则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就可能出现异议。律师支招★ 夫妻《借款协议》要特别注意时效性,小心借款成“白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虽然该法条已明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的借款协议是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同时规定“在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对于夫妻特别是女方来说,两人将来是否会离婚、以什么方式离婚、什么时候离婚等问题均是个不确定的、未知的因素。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作为弱势的一方要特别注意借款协议的时效性。因此,建议女性在签订此类协议时,最好不约定还款期限,为自己争取更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尽量避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权利,维护家庭的稳定,也同时避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借款协议》变成白条。理财要点 3 :购买保险支招:争取养老保险金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象:丈夫工作忙收入高,妻子辞掉工作当全职太太……理财专家提醒 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以后,全职太太也可能会面临危机若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财产也是婚前丈夫名下的,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全职太太有可能很难分到相应的财产。因此,全职太太可以为自己做足购的风险保障,比如根据自己在家庭中的“贡献”,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可以防范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律师支招★ 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也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离婚时已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主张该项权利。★ 公司(企业)股权、股票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有由财产产生的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自然增值(不动产的升值部分),其他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若男方婚前购买价值80万元的一套商品房,结婚后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未取得任何收益。几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商品房市值预计为250万元,若此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该套房子未出售的归男方所有,已售出所得的款项亦归男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经营中赚到200万元,此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此投资经营增值的20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公司(企业)股权、股票收益、房屋租赁收益等均属于例举的投资行为类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来源:网易女人
作者:理财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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