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他人签名以恋爱为幌子骗取钱财投资人的钱财.是什么罪名

伪造村民代表签字出卖集体土地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_正义网
伪造村民代表签字出卖集体土地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时间: 14:46  作者:李永善 吴红云  新闻来源:正义网
  基本案情:2005年,胡某与缪某、谢某在河南合伙开矿,胡某因无现金,于是用村集体所有的一块土地作抵押向缪某借款5万元入股,并约定分红按5万元的股份计算。该地共500平方米,其中120平方米是建设公路拆迁时补偿给胡某的,胡某有手续,另外380平方米属于集体土地,胡某没有任何手续。胡某还向缪某、谢某提供了120平方米拆迁补偿宅基地的手续,使缪某、谢某相信该土地归他本人所有。后由于开矿亏损,胡某便将这块500平方米的土地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缪某、谢某,除去开矿入股借的5万元,余款3万元缪某、谢某付现金给了胡某。双方于日签订了买卖土地协议,在该协议上胡某仿造了村干部胡某某、杨某、乐某三人的签名。2009年11月,胡树有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被弋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清查时发现,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分歧意见: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只是将非法占有的土地变现,其在签订合同时使用欺骗手段,不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是为合同的成功订立,将土地变现,不具有非法占有合同相对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合同相对方并没有因此行为而受到损失,胡某的行为只能算是民法上的合同欺诈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这种行为在胡某非法抵押时就已经存在,在其后的买卖中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实际上没有这个协议也已构成诈骗,套用合同诈骗的相关条款有些牵强,因此认为定为诈骗罪更为合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某用欺骗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骗取了对方钱财,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诈骗中的“诈骗”是指合同相对人因受欺骗而限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合同,这里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本案中,胡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村民集体土地转让给缪某和谢某,还通过出示部分合法手续、伪造村民代表签名等手段使对方足以相信该土地归他所有,即该合同能够实际履行而与之签订合同。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此案中胡某的行为不同于民法上的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是指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故意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产品的瑕疵、功效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本案中,胡某将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主观上有不履行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第三,此案也不应定诈骗罪。合同诈骗与诈骗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目地都是为了骗取公私财物,但合同诈骗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则没有任何特别手段的限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本案中胡某的行为适用刑法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两种罪区分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笔者认为定合同诈骗罪更合适。
  第四,本案中,胡某与缪某第一次的非法抵押行为和第二次的出售行为是两个不相干的行为,前面是一个抵押合同,此时胡某虽然是将土地抵押但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改变抵押物的所有权,所以此时胡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面是一个买卖合同,此时胡某将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通过欺骗的手段非法转让给缪某和谢某,实际上就开始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非法占有的对象是合同相对方的钱财,而不是土地,因为他通过签订协议而得到了8万块钱,而胡某出售集体土地的行为在民法上是一个无权代理的行为,是一个无效的合同,如果最后村小组或村民不同意将这土地出让给缪某和谢某,则最后受损失的就是缪某和谢某,所以本案不能看成是抵押前提下的土地变现,而是一种合同诈骗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用欺骗的手段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谎称是自己所有,仿造村民代表签名,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李永善 吴红云)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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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务院公文骗取钱财 两被告人被判徒刑
  两名被告人伪造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谎称国家对国民党后代有优惠政策,骗取他人财物。3月1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金枝、张会敏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张会敏以虚构的“全球华人联合会”和伪造的国务院办公厅等文件,骗取被告人刘金枝给其投资。被告人刘金枝谎称国家对国民党后代有优惠政策,可以办理“抚恤金”,并称自己认识国民党将领李烈钧的后代,通过李烈钧的后代可以代为办理,并出示自己找人伪造的李烈钧身份证及刘金枝自己通过被告人张会敏获取的国务院办公厅等虚假文件,以先交手续费为名,骗取艾某等八人共计90000元,其中51000元由被告人张会敏获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金枝、张会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宋 豫 何 霞)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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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伪造投资平台专骗老人钱财 30余名老人被骗400多万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吴国颂 
羊城晚报讯 记者 吴国颂报道:珠海30余名老人轻信网络外汇投资项目,被骗共400多万元。6月1日,珠海警方通报称,珠海公安局香洲分局近日成功侦破一宗重大非法集资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今年4月25日,珠海公安局香洲分局接到封某芳等30多名老年人联名信访,反映自2013年5月以来,郭某金、梁某鲍夫妇在珠海通过请喝茶、吃饭的方式组织老年人聚会,鼓吹宣传“英国MD公司”为合法的境外外汇投资公司,以月利率20%的高额回报吸引老年人投资,并以奖金、分红等传销奖励方式,鼓励前期参与者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至2013年9月,“英国MD公司”网站关闭,郭某金、梁某鲍夫妇逃匿,30多名老年人在短短几个月内先后被骗共400余万元,仅拿到少量“分红回报”。
警方认为,该案为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遂成立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5月22日侦查员获取可靠线索,在中山市一处住所内将2人成功抓获。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
据悉,不法分子通过境外域名注册网站,伪造或克隆理财投资交易平台。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在境内寻找代理人,吸引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参与投资,在短期内疯狂敛财,随即关闭网站,卷款潜逃。
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编辑:曾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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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帮人要账 实为伪造印章签名诈骗钱财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作者:彭建国 曾庆旭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印章、签名等方法,实施诈骗两起,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1799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17990元。 其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三门峡中院经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自称能帮吉林省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回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该单位的货款,骗取四开公司业务员刘某的信任,后二人到义煤集团供应公司查账并带走义煤集团供应公司空白顶账协议三份。日,郭某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刘某的名义,持盖有伪造的四开公司财务专用章的顶账协议、单位证明、收到条,骗走义煤集团供应公司顶账价款16.5万元的D-22型工具车一辆及现金5990元,共计人民币170990元。
  2001年2月份左右,经被告人郭某某联系,河南省林州工矿器材公司供给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配件,共计价款200488元。被告人郭松奇于2001年6月将盖有伪造的河南省林州市工矿器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信函交给天安公司,天安公司据此将200488元货款转入天安公司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日,天安公司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财务人员秦冬月用现金支票取出现金147000元,并将此款付给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将此款侵吞。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印章、签名等方法,实施诈骗两起,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179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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