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逃税罪立案标准方式多样 小微电商该不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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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或遭税务机关约谈 电商究竟该不该纳税?
来源: 中金在线网作者: 张牧扬
近日,一则有关上海、菏泽等地税务机关对天猫等电商网站上的商铺进行税务稽查和约谈的消息广为流传,引起社会公众网上交易是否应该征税的议论。目前我国的零售业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两种业态:其一是网站自营业务,即网站自身就是一个零售企业,自行销售,自行配送。
  张牧扬
  近日,一则有关上海、菏泽等地税务机关对天猫等电商网站上的商铺进行税务稽查和约谈的消息广为流传,引起社会公众网上交易是否应该征税的议论。
  目前,社会公众对于这一问题的议论,主要可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担心对电商加强税收征管会导致电商成本的上升,从而导致价格上涨;其二是电商为了营销而进行的“刷单”行为,导致了交易流水的失真,对此问题如何处理。
  无论如何,对于电商的税收征管,税务部门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按照现行的税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取的收入,应该按照其所在行业的归类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获得的利润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电商作为一种出现十多年的新生事物,如何对其进行税收征管,是一个让人比较头疼的问题。在电商发端较早的美国,这一问题同样困扰了其各州政府许多年。美国于1998年通过了《因特网自由法案》,规定不得向通过网络销售的虚拟电子商品征收销售税,但对于通过网络销售的实体商品如何征税却没有涉及。由于美国的销售税是地方税,由州、县、市三级政府自行立法确定是否征收和税率,并通过地方法律要求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代征。根据其高等法院1967年和1992年的相关法案,美国各州对于在本州没有实体机构(包括办公室、仓库、实体店)的商家,州法律无法要求其代征销售税,导致地方政府不断抱怨销售税的流失。对这一问题同样发出抱怨的还有沃尔玛、百思买等在全国各地都有实体店的商家,他们需要在每一个州对于网上销售的商品征收销售税,从而在价格上比不过那些只在少数几个州有实体机构的商家。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许多州政府陷入财政危机,便想到了网上销售的销售税。一些州在现行的联邦法律框架内,扩大了“实体机构”的定义,从而使得更多的商户被要求代征销售税。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就一项“市场公平法案”进行讨论,其主要内容是允许州政府要求所有针对该州居民的网上销售征收销售税,而不论是否商户在本州都拥有实体机构。
  我国的零售业电子商务起步比美国晚,但由于巨大的人口规模和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使得网上销售和与其配套的物流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得到迅速发展。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所有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金的征收权力都在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没有自行设立税种和税率的权力,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征管力度的差异,事实上也导致了有效税率在地区和行业间的差异。与美国不同,我国在对于网上销售征税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法律问题,问题主要出在税收征管。
  目前我国的零售业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两种业态:其一是网站自营业务,即网站自身就是一个零售企业,自行销售,自行配送。这类企业一般都可以提供销售发票,依法纳税。另一类业态是网站只提供交易平台,数量众多的零售商在这一平台上进行商品销售,并通过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这种业态的销售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许多企业不提供发票,因此是否依法纳税就成了一个问题。
  我国的税收征管,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都采用企业所在地的属地管理模式。例如在上海的企业对昆明的消费者销售商品,则由上海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问题是,第三方平台可能并不在上海,因此如何确认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从而确定适用税率和应征税金,就成了一个难题。如果第三方平台愿意提供数据,这一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一些电商的偷税漏税,会构成对实体商家的不公平。如果说电商都是做小生意的,应该进行扶持,那可以依据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减免和简易征收程序执行,与其他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对于电商“刷单”的问题,那是商家为了粉饰信誉而伪造交易记录的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刷单造成销售额虚增,既影响了税基的确定,也影响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正好可以通过纳税加以杜绝。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
  作者:张牧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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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电商征税成为敏感话题 每年多收50亿
来源:温州眼镜网
获悉,我国2016年将实现所有发票的网络化运行,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底账,实时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专家表示,采取以上举措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将显著提高征管能力,也将为电商征税清除技术障碍。实际上,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政策规定电子商务可以免除纳税义务。但由于现实的征管条件限制等诸多复杂因素,大量小微电商游离于税收征管框架之外。而现阶段,若对就业起促进作用的电商实行严苛的税收措施,将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和个人创业。因此,电商征税也成了一个敏感话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全国网上零售额2.79亿元,比上年增长49.7%。占我国201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24亿元的10.6%。
  目前我国电商主要的交易模式有B2B、B2C和C2C三种。线下众多零售企业已经受到税务部门有效监管,线上B2B或B2C企业交易行为较为规范,都以开具发票进行纳税,而C2C由于进入门槛低,且不用进行税务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纳税者寥寥无几。
  有专家表示:&电商征税实际上是个伪命题,只是时间问题。&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电商征税重点要征管的应该是C2C,按照前两年700多万淘宝活跃商户的数据进行测算,一年针对C2C可以收税至少50亿元。而目前淘宝活跃商户已经超过1100多万,税收规模应该更大。&
  多位专家认为,电子发票具有成本低、填开数据真实、便于真伪查询、利于税收征管等优点,不会提高商家的运营成本,又能很好的核定营业额。商家卖一个产品,所有数据全部回传给税务机关,开具电子发票后,国税总局的系统后台就能收到信息,实现全部实时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介绍称,发票和底账之间有关联关系,要反映企业的实际收入状况。推行发票电子底账,收集、整理、分析信息之后,有利于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电子发票和电商征税没有直接的因果关联,不过肯定是清除了技术上的难题,为电商征税扫除了一些障碍。&李万甫称。
  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所有取得的数据都在税务局的电子底账库里,整个信息化管税就实现了,这对于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重要意义。&我国传统的以票管税在电子商务的征管中有不少困难,现在的征管力量很难适应电子商务一年几万亿的交易额。电子发票是最好的信息管税抓手,如果全面推行电子发票,要求产生交易就要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就能很好解决征管难题。&他说。
  针对这一问题,阿里巴巴方面表示,电子发票对于降低商家开票成本、快递成本、提升消费者体验都有很大优势。目前阿里也在积极参与电子发票业务,从技术上平台正在投入有效的技术方案,帮助需要使用电子发票的商家解决技术接入。阿里将建立一套标准接口,商家ERP系统只需要跟阿里对接即可实现开票,且后端对接了诸多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尤其是电商类ERP降低多方对接及维护成本。阿里也会积极响应和遵守国家税务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位个人淘宝卖家称,如果不增加运营成本,会支持采用电子发票。也有淘宝女装店经营者向记者表示,女装行业竞争激烈,用户对产品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越来越多的用户会在购物时索要正规发票。目前,已经开始向用户提供纸质发票,所以采用电子发票后并不会对目前的经营造成影响。
  不过,由于大多数C2C商户都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专家建议对电商市场主体征税要适度,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此鼓励创业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
  张斌告诉记者:&如果税务机关要利用电子发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认为前提是大幅降低税负。&
  他建议,首先,伴随着《税收征管法》的推进,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登记制度。另外,加强征管的前提是大幅度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使得大部分自然人商户豁免纳税申报义务,并且实质上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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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逃税方式多样 小微电商该不该征税?
&&来源:&&作者:佚名&&责任编辑:罗伯特
  前不久,阿里巴巴集团公布了其2014年纳税额——109.4668亿元,阿里“任性”地把数字详细到小数点以后4位,源于日前京东总裁刘强东暗指阿里不纳税一事。紧随其后又有消息称2014年前9个月,京东共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为407万。
  阿里集团此战告捷看似给了刘强东一记响亮耳光。但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则表示,对于传闻一定要分清纳税主体是谁,然后再谈是不是有偷税的问题,阿里巴巴集团是纳税主体,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商户也是纳税主体,“一般来讲,阿里巴巴这么大的企业在纳税方面应该做得比较严谨,每个月甚至每一年的报账,税务肯定是重点检查的,不太可能有太大问题。”
  网络交易的偷逃税款方式多种多样
  据了解,目前主要的模式有B2B、B2C和C2C三种。其中B2B、B2C两种业态都没有出现过税收问题,其卖家均已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只是C2C,而C2C市场老大正是淘宝网。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电商目前还处在“放水养鱼”阶段。在C2C这一业态中,销售方并不主动提供发票,从而导致了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其实淘宝大部分的电商交易却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业务。
  记者联系到国脉律师事务所的包树良律师,他表示,“网络交易的偷逃税款方式多种多样,如采取网络分销平台的方式销售商品,平台公司将取得的返利收入隐匿起来不计入账簿中,从而规避企业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现实中也有许多个人网店经营者对自身电商运营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不甚了解,不了了之或有意回避。有一些开设网店经营的企业,采取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拒绝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这些行为往往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严重的还会涉嫌逃税罪,面临极为严苛的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风险,避税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
  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调查显示,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全国平台型电商一年漏税达数千亿元。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表示,对于网络销售税收政策上的宽松,客观上造成了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的不公平竞争,造成了法律对电商与实体店实行双重标准的情况。
  不仅如此,存在很多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也很严重。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表示,在电商发展初期,国家行政部门对新生事物的宽容和支持是正确的,但到电子商务已经充分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的时候,如果不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严重阻碍我国电商的进一步发展,并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健康运行。“如果继续不监管,今后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也就是说,可能会逼得商户们好人活不了,坏人会更多。”
  孙立坚对小微企业实行减免税的政策是非常支持的,但他认为,对小微企业减免税并不等于允许小微企业去违法。
  “电商企业算近年来开始发展的事物,目前由于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来监管,所以问题或许比较多,我们政府应该执行监管职能。”孙立坚认为。
  由于电商征税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完善,所以对它的监管方面也是存在一些漏洞的,但对于许多商户开具假发票的现象还是应该坚决抵制的。徐晓兰就认为,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追究商户。“电商平台本身就有责任来帮助相关的管理部门行使对商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它的权责来说,并不是商户售假和开假发票全部由电商来承担责任,而是谁开发票谁负责。”
  也表示,对于这个现象的确应该规范,应该有相关的监管,除了规范之外也要考虑尽可能地方便商家,方便百姓,方便消费者,不要给大家增加过高的交易成本。“我们有的时候只想到规范,但是不考虑别人方便不方便。发票怎么开要适应现在的网络时代。”
  免税意味着千亿税收的流失
  在不纳税无监管的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电商平台对于传统实体店的冲击将是灾难性的。同时某种意义上讲,不交税也造成了国家巨额税收的流失。对于网络商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监管成为大势所趋。
  今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要负有纳税义务。
  现在电商征税的相关政策还没有完全形成,为了更好地完善电商征税的法案,众多业内专家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万珏介绍,每年电子商务交易达数以十万亿规模,如果仅仅按照5%的营业税率,或是按照(营改增)3%的增值税率来计算,将为国家创造千亿的税收,相反,如果继续免税则意味着千亿税收的流失。
  电商如果免税不仅造成巨额税收的流失,也造成税收环境的不公与不平衡。华润集团董事长称,目前零售业网上的商业活动,它们可以统一纳税,而传统的零售行业都是分点纳税,这样传统零售业所支付的税收就比网上的商业公司要高一倍以上,这本身是不公平的税务环境。因此,当网上商业公司成长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应当有一个和传统零售业一样相对公平的纳税环境。
  北京市丰台区审计局科长郑晓明也认为,只要在我国境内产生的交易就应该纳税,并不会因为实体店还是网店而有所区分。
  “比如说今天的淘宝,它的规模已经很大了,但因为是全国统一纳税,税务标准是15%,而传统零售行业的纳税因为是分点纳税,亏损网点不能抵消盈利网点,所以实际税负水平是高于25%的。”傅育宁告诉记者,这就出现了双重标准。
  小微电商该不该征税? 如何不影响大批卖家的积极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电商表示支持电商征税,认为征税会使自己更有竞争力。但是,电商平台的一些小商户则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会增加成本,增加商品费用可能会影响自身收益。
  一些专家也认为对电商应该多支持和鼓励发展,建议对小微企业免征税。
  对此,傅育宁表示,对创新型企业在初始阶段给予一定的税收上的优惠是有必要的,要鼓励大家创新。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也讲道:“要以保护和发展为主,不要竭泽而渔,尽可能地考虑整个电商的发展,不要打击过大。”
  对于是否应该对小微电商企业免税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秘书长徐晓兰是表示支持的,但是她认为,首先对小微企业的界定要商量清楚,其次,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还是要交税的,不可能永久免税。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也认为,要看这个电商企业规模多大,小规模的电商企业或者在它形态还没有完全成型的时候是应该免税的,而在它经营活动以后都要承担一定的税收。
  “在它发展初期或成长期的时候应该宽松管理,予以支持态度,但是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应该严格规范地管理,在平等的税制下合理地竞争。电商征税的趋势是对的,但也要逐步地、本着支持电子商务的前提,同时规范运作,加强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全国政协常委、工信部原部长李毅中向《经济》记者表示。
  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同样不可小觑。令消费者最担心的,就是电商的税额会不会转嫁到自己身上。所以也有消费者表示,并不愿意这些商家被征税。
  对于这一点,徐晓兰表示,消费者不用太过介意。“现在的商品价格应该是含税的,但是因为这几年国家对税种的管理或者征税的环节,还有很多不到位、不全面的地方,所以像这种把税增加到产品的价格里面也是一种市场行为。”
  她认为,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不可能过多地干涉这种市场价格的行为,包括阿里巴巴它本身就征了一道税,对进驻它的企业去征税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我们现在很多大的商场要征税,那你到商场里去买物品不照样也征税吗?这跟传统的商业模式一样。”
  对此,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对记者说:“我觉得整个社会都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果商品上面附加了税收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我要消费我就不纳税,至少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公民应该对这方面有所支持。当然,如果减免税商家也可以降低商品的价格。”
  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看来,国家的政策扶持,始终是影响对电商企业征税的一个不可回避的因素。他说,不仅要从国家的税收利益,也要从支持企业走向世界的角度,来探讨税收问题。
  还应考量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在小微电商有些就是农民,好多外地农民都到江浙那边开网店,你看着他一步步地发展起来,我觉得应该给他们减免税的优惠,尤其是刚刚创业的。”周序中说。
  “关键是税务部门,要对有一定规模的网上商务公司有一个更公平合理的纳税标准,应该与传统零售企业统一纳税,把高于25%的超高部分给降下来,允许亏损网点抵扣,这一点对全国的零售行业都很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华润集团董事长傅育宁向《经济》记者建议称。
  那么在摆脱双重标准的基调下,如何不影响大批C2C卖家的积极性?以拥有800多万中小卖家的淘宝网为例,一旦开始征税,势必要对他们产生很大的影响,或将加快C2C领域的洗牌速度,影响卖家继续做生意的积极性。
  这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秘书长、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晓兰看来,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把电商平台作为一个避税的天堂。
  “现在的确很多电商认为这是一个避税的平台,我认为要分类管理,对真正的小微企业,针对这种个人的网店的确为其创造一个环境,但是它本身的规模、能力、销售额都达到一定额度的时候必须要纳税,我觉得这样才能彰显公平。”徐晓兰认为,对小微企业界定清楚以后,在额度以内的企业可以给它一个时间表,在这个时间免税,但不能是永久免税,例如开一个公司壮大了之后又开一个小公司免税,这是不行的。
  除了要考量企业的发展阶段,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认为,起征点应该尽可能高一点,最好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内都不要征税。“现在3万元的这个起征点太低了,在大电商都在纳税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小企业去做。”
  电商平台该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何种责任?
  那么在电商征税过程中,电商平台该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何种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今年两会便提交了《关于建议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税费,消除电商与实体店双重标准的议案》、《关于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杜绝假货交易的建议》两份建议。
  他建议,税务部门创新网络征税手段,电商平台应该进行代扣代缴,以确保电商平台交易征税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电商漏税问题。“在正在孕育当中的《电子商务法》设立条款,要求电商平台对入驻平台商家的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补充连带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方能促使电商平台尽最大责任和力量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那么电商平台承担这种责任是否合情合法?
  “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网店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两会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明确表示。
  但电商平台责任过重和过轻,显然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带来新的问题,过重会打击电商平台的商务积极性,过轻又根本负不起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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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随着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零售市场的迅速发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他认为,考虑到电子商务在拉动消费、增加就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应从战略高度,结合实际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构建符合国情和有利于电子商务长期发展的税收制度。
  他表示,目前社会上对电商征税的讨论存在三个误区,厘清这些误区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前提。
  误区一:电子商务交易免税
  是否对电商征税是一个“伪问题”,因为电子商务一直适用现有税法,并没有所谓的免税待遇。
  实际上,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在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均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
  误区二: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巨额逃税现象
  有观点认为,尽管中国目前没有对电商免税的规定,但因征管不到位,电子商务领域偷漏税现象严重。实际上,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B2B,网络零售交易额仅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6%左右。而在网络零售交易中,B2C模式下企业利用网络实现的销售,大多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一样已被纳入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
  而在C2C交易平台如淘宝上,如果按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每月2万元的标准换算为年营业额24万元计算,有94%的淘宝网商交易额达不到起征点。而剩余的6%中,还有大部分是在线下有实体店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已就线上交易缴纳了税款的大型网店。
  误区三:电商领域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不公平
  目前,社会上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普遍共识,是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这个共识值得商榷。
  传统的线下交易,尤其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零售环节的交易同样存在征管缺失问题,由于其使用现金、不开具发票的情况普遍存在,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法定税负。
  实际上,由于B2B、B2C交易中的税收征管规定与线下交易并无差异,所谓不公平竞争主要存在于线上、线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而相对于普遍使用现金交易且主要适用核定征收的线下交易而言,C2C交易平台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由于税收导致的竞争优势并不显著。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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