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还要被处罚吗

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 商务部现发布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和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切实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以及《》(国办发[2010]42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依法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一)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票等方面的资料,按批次索取该乳制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乳制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在无法验证供货者提供的资料真伪时,不得购入该乳制品。
  (二)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附件2)的要求,分别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进货时间、销售发票号等内容,并存档备查。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乳制品,应当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附件3)的要求,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截止日期、销货日期、购货者名称、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联系人及其方式等内容,并存档备查。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乳制品经营者索取和核实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乳制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乳制品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五)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乳制品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取并核实相关资料存档;各连锁经营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进货查验档案;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乳制品,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自行索取并核实相关证件建档和保管。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应当单独建立进货台账,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附件2)的要求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单独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台账,按照《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附件3)的要求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应当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资料单独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留存的证明其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的相关证据。
  (八)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乳制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乳制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乳制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查验记录制度。
  (九)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乳制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乳制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乳制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乳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乳制品经营者销售乳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和超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退回乳制品生产者或予以销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二、切实加强对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检查
  (十)各地工商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大对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责任制度,严格规范行为,严格监督和检查。
  (十一)各地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将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作为日常市场巡查和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乳制品市场巡查和行业规范的重点,提高日常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要重点检查乳制品经营者的证照、乳制品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乳制品的贮存条件;检查乳制品标签标明事项的合法性,进口乳制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检查乳制品的商标、经营场所的乳制品广告、乳制品的包装和装潢等;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履行乳制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和落实乳制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检查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质量承诺以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主动退市的情况等,特别要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留存证明其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的相关证据的情况。
  (十二)各地工商部门、商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行政指导、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指导和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乳制品进货查验制度和查验记录制度。各地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由基层工商所按照监管责任区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登记表》(附件4)的要求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三、切实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三)各地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查处乳制品经营违法行为。
  (十四)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对未建立和未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制度的经营者,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五)要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干、挂牌督办,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并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查办管理机制。
  (十六)要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
  (十七)各地要建立乳制品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乳制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十八)对乳制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查验记录制度,造成乳制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乳制品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乳制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真伪即购进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十九)对经营者经营不在质检部门公布的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追查来源,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对乳制品经营者未留存证明其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的相关证据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一)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切实提高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的水平
  (二十二)各地工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要把推进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的电子监管作为乳制品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食品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乳制品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乳制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经销货记录,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要加快与乳制品经营者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对接和网上监管的步伐,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二十三)各地工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乳制品经营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办法,引导和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乳制品追溯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有效清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各地工商部门要层层强化乳制品监管执法工作,特别要将监管重心下移,应当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乳制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乳制品经营者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基层工商所与乳制品经营者签订的《乳制品安全责任书》,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乳制品经营者的行业规范管理,引导和鼓励经营者诚信自律,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配合协作,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五)各地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把规范乳制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为强化乳制品安全监管与管理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对规范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主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全力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积极相互配合协作抓。
  (二十六)各地工商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风险监测和评估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乳制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制度;积极争取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切实为加快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和基层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二十七)各地工商部门、商务部门要各负其责,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做好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工作。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努力形成规范管理工作的合力。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商务部门要将规范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小结和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书面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季度填报《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市场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报送上季度相关数据。
  附件:
  1.《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
  2.《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
  3.《流通环节乳制品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
  4.《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登记表》
  5.《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市场检查情况统计表》【&& 】
  国家工商总局 & & & & & & &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一日
编辑:foodlaw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历下区13起食品案件被“免罚”
& 本报1月5日讯(记者&王皇)5日,济南市、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在官网公布了2015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中的违法行为,不少已经适用于新食品安全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历下区此次已对13起食品案件做出了免于处罚的决定。
历下区16起问题食品案件13起免于处罚
适用新食安法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 在历下区食药局公布的12月行政处罚信息中,所有16起问题食品案件中,有13起都依据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问题食品的经营商免于处罚,其他3起则依据原先的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 济南历下新合日用品店涉嫌销售检出柠檬黄的茶叶、济南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环山购物广场涉嫌销售检出苯甲酸的豆腐,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海尔绿城店销售检出糖精钠含量不合格的“小菜一碟”牌枣香萝卜头,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西店销售不合格食品、历下荣氏食品店、济南历下悦歌食品店、济南金丰园经贸有限公司等销售不合格食品免于行政处罚。
&& 在其中一位个体户刘维丽涉经营的"崔成强”牌瓶装小磨香油检出的苯并芘值不合格案件中,公示显示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及渠道,且数额较少;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能及时召回所售有问题的小磨香油;且当事人符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 新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问题食品的处罚堪称史上最严。该法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农药兽药残留、过期食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给出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不过,在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同时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此规定能使经营者主动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除历下区食药局之外,长清区食药局、济阳县食药局都已出现了适用于新法的免于行政处罚的问题食品经营者。济阳县食药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经营者免于处罚,但上游的生产商仍将由所在地的食药部门进行处罚。
槐荫区:已开出高额罚单& 多所医院使用假劣药被罚
& 槐荫区食药局去年12月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局已经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一起食品违法案件进行了处罚。个体户古全利未经许可生产“丸肠复合料”,该局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虽然并未公布具体罚款金额,但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其最低处罚金额为5万元。
&& 此外,济南106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山东省肿瘤医院购进(使用)劣药、山东手足外科医院经营&“炒神曲”等假药、山东手足外科医院经营“炙淫羊藿”等假药均被处罚。
&& 山东欣希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身宝片标签标示不清晰,济南博健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胶芝堂牌阿胶片系假冒保健食品,均被济南市食药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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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utom
11月17日,由陕西历史博物馆、内蒙古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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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顾问解读关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时间:&&|&&作者:刘志鑫&&|&&浏览:755
在2007年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食品经营者全面建立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两项制度。在此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亮相制度表述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采购食品。
在2007年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食品经营者全面建立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两项制度。在此次《》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亮相制度表述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号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除了有上述查验义务以外,还应当“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为“进货查验”和“记录”两项制度,前者实施的主题包括工商户和企业,后者实施的主题只有企业。但值得注意到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规定食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时,并没有像第二款一样明确将“记录”作为履行义务的方式,不由使人产生疑问,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查验义务但不规定具体履行方式的义务是否还有意义?食品经营者怎么证明自己履行了查验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可否仿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做好记录?笔者认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将工商机关长期以来推行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虽然名称有所不同)。没有将“记录”规定为履行义务的方式,恰恰拓展了经营者履行义务的形式而不是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经营者可以采取记录、存档、复印、拍照等多种形式履行“查验”义务,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只要能够随时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就行。至于监督食品经营者如何履行“查验”义务是具体的执法问题,工商部门既可以在部门规章中采用列举和综合的形式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方式,也可以在实践中要求食品经营者采用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的形式。形式是否能够统一并不重要,如何使食品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才是工作的重点。
作者: [广东-深圳]专长: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股权纠纷 公司法 律所: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20154积分 | 帮助2235人 | 5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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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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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份政务公开要点
浏览次数:34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份政务公开要点
一、县市场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完成2016年食品药品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思路;
2.牵头组织召开“学习党代会精神、对标找差促工作落实”主题党内生活会,做好会议相关材料准备;
3.做好全国文明创城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政策法规股:
1.落实2016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做好情况通报;
2.对基层所承办的7件食药类案件阅卷及退卷补证,转发工商类案件4件进行交叉核审,审核1件;
3.做好有关文书印制、办案用章刻制等工作。
行政审核审批股:
11月份我县新设立内资企业162户, 注册资本46603万元,其中办理“五证合一”的内资企业334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17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发332户,电子执照330户。新办外资企业4户,注册资本379.45万元,外资企业变更登记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发8户。电子执照8户,新设立个体工商户353户,资金数额万元,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136户,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户,办理虚拟产业园惠安园区经营场所托管12户,新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2户,企业注销登记24户,其中企业简易注销登记8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68 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632户,60%以上通过网上预先核准。办结药品经营许可:开业登记1户、变更5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新办3户,备案1户;GSP认证6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67台。
食品综合协调股:
1.开展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进行试用系统运行;
2.开展网络化监管调研,筹划惠安县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化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3.进行为民办实事项目收尾工作。
食品经营监管股:
1.完成食用农产品抽检44批次,流通、餐饮环节监督
抽检49批次;
2.完成31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任务;
&&& 3.部署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
药品监管股:
1.组织开展两品一械“双随机”检查;
2.做好化妆品企业的换证验收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综合监管股:
1.做好2016年度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工作;
2.做好第3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督查企业整改到位,并提交复查申请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1.联合省特检院泉州分院开展锅炉压力容器隐患和督促整改排查工作;
2.开展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印制宣传资料三万两千份。
市场规范管理股:
1.做好合同格式条款、三无船舶等专项整治工作;
2.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抽查工作,完成抽查任务核查206户,并山包总结及相关报表;
3.加强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工作,11月份共规范办理企业
经营异常名录移出51条、取消个体户异常状态标注134条。
商标广告监管股:
1.迎接市打传办对我县创建无传县中期督查;
2.开展总局广告监测系统广告监测工作,及时查阅和查处系统中涉嫌违法广告线索;
3.开展新型网络传销违法、成品油走私等专项活动。
消费维权股:
1.共受理12315投诉件49件,12315举报件9件;受理12331投诉举报件15件,受理各类书面投诉举报件2件;
2.组织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并上报总结材料;
3.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婴幼儿服装抽检工作,共抽检婴幼儿服装5批次。
1.对县纪委中秋国庆期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反馈;
2.完成我局2016年监察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思路;
3.制定下发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文件。
执法大队:
开展全国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出动执法人员84人次,检查企业137家次,查办案件2起。
质量计量检测所:
1.检定各类计量器具2500台件;
2.完成全县验配眼镜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3.完成单、三相电能表检定装置的复查及计量标准证书和社会公用标准证书的换证工作。二 、食品药品执法办案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惠)食药监食罚〔2016〕33号
惠安县崇武世德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案
惠安县崇武世德食品厂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没收被查封扣押的物品;2.处罚款。
自动履行15天
惠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
(惠)食药监食罚[2016]51号
惠安县螺阳小明星幼儿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标签不合法定要求食品案
惠安县螺阳小明星幼儿园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标签不合法定要求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依法定要求贮存散装食品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另附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
自动履行,15天
惠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
( 惠 )食药监 食 罚〔2016〕59号
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食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
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食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自动履行15天
惠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
( 惠 )食药监 食 罚〔2016〕62号
惠安县正好料食品行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惠安县正好料食品行(刘淑明)
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如下处罚:警告
自动履行,15天
惠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
(惠)食药监食罚〔2016〕66号
惠安县美之乐购物商场经营标签不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案
惠安县美之乐购物商场(经营者黄贵)
经营标签不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违法食品,并处罚款。
自动履行,15天
惠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
( 惠 )食药监 药 罚〔2016〕12号
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惠安山霞分店未按规定事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惠安山霞分店
未按规定事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如下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2、处罚款。
自动履行,15天
惠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
&三、经费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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