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人数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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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规定的解读
芗城区人民政府 www. 
发布机构:市工商局& 稿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设立条件,是法律规定的保证企业合法设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依法保护企业及其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定要件,任何合伙企业,无论其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在其设立时都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设立合伙企业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一人为独,二人称合,作为人合性经营组织,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否则不成其为合伙企业。至于合伙人数额的最高限制,本法未作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一方面,合伙人出于管理和对切身利益的考虑,自己会将合伙人的人数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由于各类合伙企业的情况不同,法律也不宜对合伙人的最高数额作出统一规定。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原则主要是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否有正确的认识,实际判断标准则是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年龄反映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的认知程度,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正确的认识。我国法律规定,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我国自然人成为合伙人的年龄应是18周岁以上,而对于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依靠自己的劳动来生活,也可以成为合伙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无法准确辨认或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难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而在合伙企业设立时不得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因继承死亡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者合伙人本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发生的合伙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设立合伙企业应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订立,确定合伙经营原则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原则、各合伙人间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契约文件。合伙协议一般具有三方面的功能:一是用作企业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文件;二是作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准则;三是作为协调各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从企业登记方面来看,需要通过其了解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构成情况,从而统计有关资料、监督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遵守法律。同时当其他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或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追索债务等需要查阅该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有关情况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提供必要的咨询。从企业经营方面来看,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目的、经营规则等企业的重大问题,是合伙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合伙企业的基本依据。从协调各合伙人之间关系来看,合伙协议规定了各合伙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及对企业的权利、义务,是调整其各类内外部关系的基本准则。因此,从上述三方面可以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具有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必备条件。
同时,法律要求合伙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条将具有书面合伙协议作为设立合伙企业的一项重要条件,具备这一条件才能依法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设立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须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筹备阶段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虽然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法律对其资金的要求较为灵活,但仍要求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即在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时各自承诺要向企业投入、缴付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出资。实际缴付的出资,指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承诺并实际投入的财产,它既是企业设立和经营的财产保障,也是对外的信用保证。
第四,设立合伙企业应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如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基本标志。一方面企业要有一个自己的名称以便对外开展活动,另一方面,随着企业经营的发展,产品与经验的积累,名称可能形成品牌,使企业品牌具有较高的内在价值,使得企业形成自己的商誉与字号。合伙企业应以自己的名称进行企业登记,并且依照国家的规定使用企业名称。
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任何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以便于开展生产加工,接待客户,展示产品,进行对外联络等。
第五,除了上述几方面条件外,设立合伙企业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纳入调整范围,有关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对于本行业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立规定其他条件的,包含于本项条件之内。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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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网友们到的企业设立条件的相关问题,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华律网,进行服务。根据《》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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