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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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是什么?
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老板,之前公司承接了一个大的建筑工程,但是相关款额需要一定时间落实,所以我想咨询下在建工程登记流程是什么?我们公司想抵押工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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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资金难题的重要方式,不过办理在建工程时,必须要做抵押登记,那么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据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是这样的:提出申请——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虽然办理程序看上去比较简单,但是申请人需要准备的资料较多,如:单位、法人代表证、身份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国有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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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是对我国各大银行所推出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简称,该产品只要以房地产建筑企业和自建厂房的各类企业为服务对象,是以解决上述企业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所出现的资金缺口为主要目的。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
1、在前期付诸实施之前企业应到虹信等相关专业机构咨询以详细了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中的各种注意事项;
2、企业向相关银行提交材料并到银行指定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实际价值评估;
3、企业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相关登记手续;
4、等待理事会发布的最终审核结果而一般五天左右便可最终实际获得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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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提的问题,在建工程抵押是一种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一般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是首先是要提出材料申请,然后等待部分审批,最后确定你的贷款数目,和相关方签订抵押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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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是指第三人提供财物给债权人作为抵押,以担保债务人不按时归还欠款时,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优先受偿。那么大家知道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吗,抵押担保合同怎么写?这些问题,请看律师365小编下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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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惊喜等着您!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和实现中应注意的问题(汪兴平)
在建工程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抵押担保方式,但其与更为常见的诸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还是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在建工程抵押的并不是不动产物权的完整状态,因此在设立和实现在建工程抵押权时,特别需要注意其不同于完整不动产物权抵押的特点。
1、在建工程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关系。
在目前不动产还尚未完成统一登记之前,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属于国土部门,建设工程的抵押登记属于建设、房产部门,因此,在建工程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登记部门登记,这样,既有查询方面的问题,也有抵押权的设立先后的问题。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之前或者抵押登记之后,都有可能会发生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而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可能对此忽视的问题。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之前设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根据《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担保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土地抵押权设立后进行的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价值之外的建筑物的价值不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注意,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与第200条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不同的,这里的土地是上面有建筑物的土地,而第200条的土地是地上无建筑物的土地,前者房地一并抵押,房随地走,后者房地并不一并抵押,但处分上应一并处分),以及在建工程抵押为预告登记抵押(见笔者的博文:在建工程抵押在房屋竣工后未转换为房屋抵押的,抵押权仍有效吗?),在建工程抵押作为地上有建筑物的,其应包括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而在先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在建工程抵押权所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就不能包括已经在先设立的土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即该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对于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的清偿价值应先扣除已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对于在建工程抵押后设立的土地抵押权,一是该抵押权可以设立,该抵押权的设立,虽然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再设立抵押,但从物权法的角度,该约定不能影响第三人已设立的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并且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该抵押权的抵押范围应包括相应的地上建筑物(包括未完成的在建物),二是土地抵押权因设立在在建工程抵押之后,该抵押权应不能对抗在建工程的抵押权。
由此,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权人应先行查询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况,同时,为了避免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在后设立的土地抵押权的权利先后认识上的不一致,抵押权人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
2、在建工程抵押的设立条件。有人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包括:在建工程抵押的债权只能是用于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的资金的贷款;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全部缴纳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建设的在建工程还应包括施工许可证;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有的地方的产权登记部门也是按此进行办理的,实际上,在物权法实施以后(应该说早应在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上述条件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才是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其他的均不应是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因为只要是合法的民事债权,就可以受到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保护,而在建工程的条件就是抵押人取得了上述四证,其中前三证是取得在建工程项目批准的前提条件,施工许可证是在建工程之所以为在建工程的标志,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是国土部门发放土地权证的前提条件,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有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权证,就意味着抵押人已经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也是抵押人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内部关系。由于自取得了施工许可证,项目就进入到了建设工程状态,不论建设的进度如何,抵押人均可以将自己建设中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不能说,未建设之前可以抵押土地,建设之后已经增加了的财产价值倒不能抵押了,这不符合物尽其用的法律规则和经济学规则,将完成投资总额25%作为抵押的条件是对抵押物应是可转让之物的误解,即使没有完成投资总额的25%,该土地使用权至多是限制流通物,而不是禁止流通物(笔者认为25%不是衡量建设工程是流通物还是限制流通物的标志,这是管理部门对炒作房地产项目的管理措施,此管理措施作为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尚且值得探讨,实务中更是难以起到作用,大量的房地产项目都是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得以绕过上述限制转让的规定)。
&由此,抵押权人在洽谈在建工程抵押时,应核对抵押人的上述四证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则表明尚不具备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
&&&&3、在建工程抵押权与购房人的房屋产权保护的关系。
&在在建工程抵押前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购
买人对商品房的权利可以对抗在建工程抵押权,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应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从在建工程抵押的价值中扣除,抵押权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的预售情况,不过,在我国预售商品房管理体系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购房人知晓和办理预告登记的少,知晓和办理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多,而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是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一种房屋销售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欺诈,但其并不具有对购房人的期房的民事物权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将预售商品房的网上备案与预告登记合二为一,将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直接转换为预告登记),购买人在在建工程抵押前购买预售商品房,但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即使办理了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说,即使购买人是消费者,即使购买人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也不应适用《》中规定的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权,这是因为在物权法实施后,购房人已经有了预告登记的公示保护方法,而上述批复中的消费者的优先权是没有任何公示的,无疑其继续适用会影响交易安全,不过,实务中由于消费者的购房涉及社会稳定,法院可能还会继续适用上述规定而牺牲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抵押权人首先应查询在建工程相应的期房的房屋销售预告登记情况以及房屋销售的网上备案情况,其次应向开发商了解房屋的其他销售情况,包括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购房人的购房意向金等款项,尽可能避免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时与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的购房人的购房款或购房发生冲突。
在建工程抵押后,只要在建工程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应该可以预售,如果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商品房还可以现房销售,但是,由于在建工程或商品房已经预抵押给了抵押权人,该销售就是销售抵押物,因此,应适用物权法第191条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如果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该销售不得对抗抵押权人,即使购买人为消费者,即使消费者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当然,正如上面的分析一样,法律实务可能不完全作此解释(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不得转让,就是没有对抗效力,而不能简单地说成是转让无效,特别是不能说转让合同无效)。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抵押的房屋销售实际也就是其抵押权的实现过程,因此,只要房屋的销售价格是合理的,抵押权人就没有理由不同意,如果此时抵押权人不同意,法律上也可认定其属于权利滥用。抵押权人同意房屋销售的,必须做好房屋销售的资金的监控,最好是销售款帐户由抵押权人监管,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实务中,抵押权人会考虑同意房屋销售款部分用于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部分交由开发商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因为全部清偿或者提存属于抵押权人的权利,部分款项由开发商支配并不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也能调动开发商的销售积极性。
与预售商品房相类似的,还有一类被最高法院赋予更强保护效力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涉及拆迁安置的,抵押权人应将在建工程中的安置房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抵押物价值中扣除该部分的房屋的价值。
&&&&4、在建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款的关系。
根据,建设工程款优先于建筑物的抵押权保护,当然也就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保护,不过,这一优先保护受到竣工后6个月的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于在建工程或房屋的抵押权保护的款项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建设工程款应合理地分摊到相应的建设工程中去,只有合理分摊的建设工程款才能优先于抵押权保护,而不能将一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款由承包人自由地选择对该建设工程中的任何部分在建工程或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可能对于建设工程的其他债权人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并且可能诱发承包人与部分债权人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道德风险。
对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主张的规定,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该处的竣工就是竣工验收的竣工,似乎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就无权主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这里的竣工既包括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竣工,也包括建设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还应包括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不能施工或者对建设工程的强制处置,总之,涉及对建设工程这一标的物进行处分的,就要在处分款中优先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劳动付出,这从建设工程款优先保护的原始出处之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也可看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务中,有的抵押权人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商出具放弃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或者确认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笔者认为,承包商的这一承诺应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一则承包商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商的法定权利,承包商无论怎样承诺,只要其行使,其就应受到法律保护,二则这种承诺本身并不是承包商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承诺本身也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即使承诺有效,承包商也是可撤销的,抵押权人不要玩这种法律效力不高的雕虫小技。对于建设工程款的拖欠和支付情况,抵押权人应予以调查,包括承包商是否有垫资的情况(因为垫资数额一般都是巨大的,且垫资的资金通常会以购买材料等方式投入建设工程中去,这样承包商的垫资会优先于抵押权而实现)、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款的核算和付款的约定,并在对抵押物的抵押价值确定中对建设工程款作出合适的评估和扣除,另外,笔者认为可以探讨让承包商在与建设工程款金额相当的范围内对抵押权人为开发商提供保证担保,当然,操作上应尽可能避免该保证与建设工程款之间建立对应关系,最好由与承包商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提供该等保证担保,这肯定比放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承诺更有效。
5、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的时机选择。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既可以直接对在建工程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待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筑物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抵押权人在符合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时,不论在建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均可请求实现抵押权,笔者认为此时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限制,这里关于完成投资总额25%的要求和房屋已经建成,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是对当事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规定,依法强制转让不受该规定的约束,合同法第286条亦是对此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正如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转让发起人股应受到发起人持有期间的约束,但法院强制执行则不受这一期限约束一样,上述建设工程的拍卖或者折价转让均不受投资总额比例的限制,受让上述房地产的受让人在受让后,其应承继原投资人对房地产的上述法定义务。
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才实现抵押权应该是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时机的较理想状态,因为此时房屋可以直接销售了,通常也是抵押物变现价值最高的时候,也是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最大的清偿时机,在抵押人没有出现资金链断裂等异常状态时,抵押权人通常应坚持到这个时候实现抵押权,但是,在债务人已经出现债务违约的情况后,如果债务人还负有许多其他债务,包括民间集资债务,有时,抵押权人为把握住抵押权实现的主动权,可能需要对尚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主张实现抵押权,包括有时可能还要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特别是抵押人已经无力继续进行在建工程的建设投入时,此时,抵押权人就要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处分可能会引发的相关问题。根据笔者的经验,以下几个问题可能要引起注意:
一是要注意在建工程拍卖或变卖处分时,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法律上是否对受让人有资格要求,比如有的土地其性质就不是通常的居住用地或者商业用地,而是如科研用地、旅游用地,则受让人或者受让的用途就要受到限制,这一限制本来就是即使竣工的房屋,其受让者都很少了,在建工程处分将使受让者更少,这样,从法律上是可以处置在建工程的,但事实上很难处理。
二是要注意即使在建工程的受让人无特别资格限制,或者即使有资格限制,抵押权人也能够找到参与竞买的投资人,受让人受让后要进行后续的开发,其必须找到有开发资格的房产开发公司进行投资开发或委托开发,原来开发建设的相关审批很多可能要重新审批,这无疑会增加开发的成本和延长开发的期限。
三是要注意在建工程处分会导致开发商发生诸多违约事件,特别是可能对承包人违约,虽然这些违约产生的违约金不能对抗在建工程抵押权,但这些违约可能会导致在建工程现状交接时会产生受让人对在建工程的真实情况不能很好把握,从而导致在建工程的继续施工的成本大幅增加。
四是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引起其他债权人的连锁反应,特别是抵押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此时其他债权人可能会申请抵押人破产,而一旦法院受理抵押人的破产申请,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程序可能就会中止,并且抵押人的资金链马上就会断裂,而由于抵押人进入破产,抵押权的实现就可能并入破产程序,抵押权人企盼的处置主动权也就因此而丧失。
因此,笔者建议,只要有可能,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不要启动在建工程实现抵押权,也许,万不得已,抵押权人启动抵押人的破产重整也比启动处分在建工程要好,因为破产重整还保留了抵押人的资产的完整价值,包括相关开发资质和建设批准。
5、在建工程抵押时,对于在建工程的价值评估一定要合理,特别要注意对于评估公司来说,其一般是根据评估总值收费,其有高估的动力,抵押人,特别是融资的抵押人,为了担保更多的债权,也有高估的欲望,而抵押权人的项目经理,为了项目通过公司的评审,也有高估的动力,对此,抵押权人必须事实求是地确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同时,抵押权人还应对抵押物处分可能发生的费用有一个预估,并不是抵押物的全部变现价值,抵押权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特别是对处分抵押物会发生的诸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在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时发生的税费,该等费用应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中扣去,另外,抵押权人还应对抵押物的价值预留一定的处分时间,特别是在房地产低潮时,该时间可能要在债权期满后二年以上才能完成抵押物的处分,而这段时间债权还要发生时间成本(即逾期利息),有时抵押权人可能还不得不在抵押物无人受让的情况下而暂时受让抵押物,在此情形下,抵押权人还要发生后续的抵押物处分转移成本,抵押权人只有做好上述全面的测算,才能对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切忌认为抵押物有足够的超过债权的价值,抵押权人的债权就是安全的,因为其中有相当多的费用要从抵押物的价值中扣减后才是抵押权人享有的清偿债权的抵押权价值(对抵押物的抵押风险分析,详见笔者的博文:担保实务探讨系列一―――不动产抵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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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到底能不能办出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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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在公园一号定了一个房,准备月底去付首付的,结果在公园一号的网页销售行情一栏里发现我定的那个房属于在建工程抵押房,心里就有点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了。在百度里面查好多的都说不建议买这种房,大侠们,谁知道行情的请告诉我。免得到月底我把首付给了那就回不了头了?在此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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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没问题的,如你符合按揭条件(或全额现款买),银行是要开抵押释放通知书的。楼上的如在公园买成了办按揭,我还可以帮你点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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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买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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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影响,开发商找银行把钱还清,再到房产局解压之后就可以办证了。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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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我建议业主最好不要买有抵押的房产。
因为,一旦设立了抵押权,在债务人还不了债的时候,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的!
另外,也给卖房子的开发商提个醒:如果你将房子先抵押后出卖的话,买房子的业主,是可以要求你双倍返还他所交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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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也看了一个在建工程抵压的房子,直接找到了债权人,谈的价钱蛮低,但是要全款。后来跑到售楼部去问签合同的事,售楼部说这种房子跟他们等于是没关系了,不跟他们签合同。我就怕了,不敢买了,怕以后扯皮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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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售楼小姐也说了,这种房子可以买,跟普通房子是一样的。不过复杂一点点,相当于转了一道手,我还是怕以后扯皮,不敢买,毕竟在天朝,要办点事,跟孙子似的求人,那是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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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跑去交首付和资料结果售楼部说要到8月2号才能签合同,因为他们和银行还没有解押,晕死!买前和买后完全不一样的态度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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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285:}马上要和LZ成邻居了,不知道公园一号的房子怎么样,反正订金给了,首付过几天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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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时候开发商会去解压&&然后再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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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过司考的猪 发表于
作为一名律师,我建议业主最好不要买有抵押的房产。
因为,一旦设立了抵押权,在债务人还不了债的时候,抵 ...
你娃好漂亮[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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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你千百度 发表于
你娃好漂亮
谢谢抬举撒,回来了,请你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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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黑之心 发表于
马上要和LZ成邻居了,不知道公园一号的房子怎么样,反正订金给了,首付过几天去办
你也是在挪些看滴房子啊?几号楼?你的是好多钱一平米买滴?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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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过司考的猪 发表于
谢谢抬举撒,回来了,请你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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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过司考的猪 发表于
谢谢抬举撒,回来了,请你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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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の笨蛋 发表于
你也是在挪些看滴房子啊?几号楼?你的是好多钱一平米买滴?
1号楼,9楼,2950好像买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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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你千百度 发表于
我也是一号楼,八楼。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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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黑之心 发表于
1号楼,9楼,2950好像买贵了
你是在哪个售楼小姐手里订的?当初售楼部跟你说的9楼是多少钱一平米?你的价格和我的差不多,我还是找关系了滴!你还划滴来些麽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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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你首付也交了,合同也签了,只能认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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〆拒蕝芶吲 发表于
我只能说你首付也交了,合同也签了,只能认命啦!
你还掺哈来凑热闹唦!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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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土房信箱[
发布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来信内容: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咨询
最近我公司需要办理在建酒店的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融资,但办理过程中涉及到预售许可证问题。情况如下:1酒店在建工程能否办理抵押;2酒店无预售许可证,而抵押过程中需要建盘,而建盘过程中需要录入预售许可证。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办理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办理结果:
你好!按照《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在建工程抵押分为两种:一是地上建筑物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可办理建筑物连同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是地上建筑物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按照你来信提出的情形,你公司应按第二种情形办理,即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应凭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在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尚不涉及建楼盘表问题。为充分反映抵押物价值,以利公司融资经营,建议在按银行要求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应据实提供土地和在建酒店的投资和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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