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伪造担保人是实际借款人签名,能不能以诈骗理由起诉借款人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借条上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借款人拒绝或无能力还款,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老板欠债,员工担保签字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急!!! 0分
提问时间: 13:41
我是一家贸易私企的员工...
易法通解答:
1.假如担保人不知道诈骗行为的存在,因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则主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也无效,所以担保人不...
大家还关注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 粗心债主无奈丧失担保
鲁ICP备000188号
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 粗心债主无奈丧失担保&&
&& 07:01:17
/xinwen/shandongxinwen/zbrb/.htm&
  本报济南8月10日讯(记者 董震 通讯员 李明君)一借款人在借钱时信誓旦旦提供了两个担保人,没想到,两个担保人的签字都是借款人自己所签。借贷纠纷发生后,债主起诉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昨天被法院驳回,因为粗心,债主丧失了债权担保。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原在一起经商。2003年4月,李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王某借款5000元,并且承诺半年内一定偿还。王某在给付借款时要求李某找两个保人。几天后,李某拿着写好的借条给了王某,王某看到有两个自己认识的人签字作了担保,认为作为朋友的李某不会欺骗自己,也没有去核实,就将5000元钱给了李某。半年后,李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王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3月将李某和在借条上签名的两个保证人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中,两个担保人表示根本不清楚借款的事由。经法院调查,李某才承认借条上的签字是自己写上去的,与两保证人无关。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担保人对自己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判决债务人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陈旭峰表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债务人冒充保证人签字担保,这样的保证合同不能成立,债主的债权担保当然也就难以实现,债权实现的风险当然也就相应增加了。
     
鲁中在线山东新闻由(www.</)供稿,
未经大众网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借款人拿钱溜了,担保人全赔
◎张某某诈骗贾某18万元,后者把担保人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张某赔全款,法官解析三大焦点
  在安丘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借18万元后,因涉嫌诈骗罪潜逃,放款人逾期未收到还款的情况下,将担保人告上法庭。经安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担保人应偿还放款人18万元本金和利息。担保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5月1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10月24日,主审法官孙涛解析了本案三大焦点争议问题。借款18万元后消失  34岁的贾某是安丘城区人,2011年一天,安丘市大盛镇的朋友张某找到他,称张某某想要借钱搞经营,提议让贾某出一些钱,既可以获取利息,张某也可以作为担保人为贾某承担借钱风险,贾某出于对张某的信任就同意了。  日,贾某经张某担保借给了张某某10万元,张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7月18日,贾某再次借给了张某某8万元,后者再次出具了借条,两借条上写明了“借款使用期限为30天,如逾期不还,则张某某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了名。  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并未按约还款,贾某和张某数次催促,张某某最初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直接消失了。无奈之下,贾某只好让张某履行保证责任,归还张某某的欠款,但张某觉得自己冤枉,一直没有还款。  日,贾某以张某作为担保人对债务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为由,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对张某某所欠借款18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清偿责任。收到起诉书的张某虽然认可担保属实,但辩称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对借款无利息约定,请求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担保人赔全款  2011年底,安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2月初下达了一审判决书。  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贾某借款1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间的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贾某借款8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间的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迟延履行,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5320元,由张某负担。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张某不服,遂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底,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查明,借款18万元的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日由潍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张某上诉称,贾某并没有提供借款人已实际收到涉案两笔款项的证据,故一审认定借款已经实际履行事实不清;借款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已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法院应该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借款目的非法,故应免除张某的保证义务。贾某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判,最终判定贾某提交的两份借条中,时间、金额、内容、签名等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并且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张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故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法官解析三大焦点  10月24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主审法官孙涛。孙涛解析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涉案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二是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问题,三是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对张某某向贾某的借款事实进行担保,系意思表示真实的自愿行为,且其与贾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涉案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张某某即使存在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也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更不能就此否认担保合同的效力。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从通常借贷惯例而言,一般是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并核实后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且从本案贾某提交的两份借条来看,均明确载明张某某是借的现金,也载明了借款期限、逾期还款责任,借条内容也符合通常的收款出条的惯例;其次,涉案借款担保合同关系中,作为借款人的张某某并未提出款项未交付即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异议,张某作为担保人提出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抗辩,且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张某的该抗辩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问题,“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仅是一种处理方式,其实施条件源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本案作为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与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件并不重合,案件的审理也并不需要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贾某依据借款担保合同要求张某履行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故本案并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条件。  “担保人在担保前,应该充分谨慎考察借款人的经济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以及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最好提前咨询相关部门,在公安、司法机关等未认定借款人的借款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后,即确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有效前提下,才能作为担保人签字,否则一旦出了事,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孙涛表示。         本报记者 贾慧
     
鲁ICP备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信贷员伪造签名 保证人不担责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信贷员伪造签名 保证人不担责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如何“自保”?_新浪新闻
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如何“自保”?
制图/钟文静
  借款人无钱还债,由担保人偿还,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见的现象。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担保人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案例1.借款人无法还钱 保证人被判担责
  张林是一家养殖场的法人代表,2011年6月张林的银行贷款到期,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无法偿还,遂找到朋友何某向其借款100万元。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张林提供保证人。于是张林找到其表姐王梅作保证人,王梅在借条上签了名,何某放心地将借款全额汇到张林的银行账上。张林将钱归还银行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未果。何某得知后,催要借款无果,将张林和王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林归还借款,由王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梅所称的其只是作为见证人而非保证人签名的说法,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且,在出具借条时,王梅并不在场,实无见证之必要,故认定王梅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2.个贷后“人间蒸发” 担保人被迫还贷
  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做生意资金无法周转,向某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保证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保证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刘某如愿拿到4.4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金融机构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区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保证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保证人陈某清偿。
  案例3.借款人不还钱 法院判保证人来还
  日,小亮找到周先生,希望周先生为其作担保借款,周先生答应后两人找到孙先生借了32万元。借条约定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利息按季度结算。周先生在借条下方注明“此款由我负责担保,直至还清为止”。借款期满后,小亮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归还本息,作为保证人的周先生也只归还了1万元利息。多次催收无果,又联系不上小亮,孙先生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视作为小亮提供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孙先生要求周先生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8.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齐
  主持人:《担保法》规定保证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怎样的规定?
  周文杰:保证人即担保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而言,作为担保人,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上的担保,都必须承受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即为,一旦被担保人违反此前的承诺,给接受担保的一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损失的,此时担保人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李齐:在《担保法》中,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国家机关没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有什么区别?
  李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周文杰: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主持人: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和见证人有何区别?
  李齐:保证人、见证人的含义不同。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案例1中,王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应当知道保证人与见证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当时王梅签字的本意是“见证”而非“保证”,则必定要在签名前注明“见证人”或“在场人”字样,但其签名前并无任何标注,应首先推定其身份为“保证人”,如王梅无法举证证实其系现场见证人,则应认定为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主持人:在民间借贷活跃的现状下,保证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将风险降低呢?
  周文杰:首先要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法律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还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李齐:作为一名有着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人,每个人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会遇见这样或那样,需要签字的行为。希望每一位市民在签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询问所需签名文件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在提供担保时要清楚被担保人情况,要有承担担保责任的准备,不要因自己签字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后,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夫妻分离、朋友反目,所以一定不要随意签字担保。  (原标题: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如何“自保”?)
&&|&&&&|&&
,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