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生育服务联系单单修改补偿

常见问题汇总(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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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中常见问题汇总暨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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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7月20日南方控股集团公司组织了近年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联合与综合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建设工程领域和房地产开发领域存在着众多严重的法律问题和诉讼隐患,主要体现在各级公司与各工程项目上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而且此类问题由来以久、积重难返。但又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条件下予以改正。我现将此次大检查中清理出来的五十三个问题整理汇集明列如下,并提出对策于后。
一、合同工期约定不明确。如某项目安装工程与郑州富民建筑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对工期的约定为“满足工程的总体进度及甲方相关要求”,这样的笼统约定无法有效追究分包队伍的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
二、不及时催要工程欠款。如某项目按合同约定,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一百多万元,但却不见乙方向甲方催要工程款的发文。在该项目中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当积极主张合同中的权利,并在发文中明确提出如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内容表述不一致。如某项目日与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合同价款表述矛盾且不严密,大写是陆拾陆万元,小写却是666000元。
四、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的签订时间。如某项目与南少金木工作业队的《分包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是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却是日。中润项目中的分包合同也同样存在该现象。
五、合同资料保存不齐全。如某项目日与淄博华川置业公司签订的备案合同没有保存归档,我分公司也没有日与对方签订的中润项目《补充协议(2)》。
六、合同评审流程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度规定。如某公司日《陶瓷城空调通风、防排烟及空调水系统的补充协议》,合同评审表中缺法律部门评审意见,而且总公司的经营预算部、生产副总、经营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的评审意见竟然都在合同正式签字时间之后。某公司日与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空调、风管安装协议缺少总公司经营预算部、生产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的评审意见和法务专员的意见,公司的合同会签、评审制度徒有形式。
合同评审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格式。如某项目日与杨乐怀《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评审表》没有按《分公司合同文件评审会签表》的格式走评审流程,有的评审成为虚置,自己骗自己。
合同未有效执行评审意见,如日我方与深圳戴思乐泳池设备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评审意见中工程部、成本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均要求取消我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增加对方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正式签订时未考虑上述评审意见。
合同评审缺少相关部门意见。如日签订的某项目《总承包施工协议书》缺少分公司经理、法律部等部门的评审意见。06年7月28日签订的时代项目《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缺法律部、财务总监、董事长意见。
先签合同后走评审程序。如某项目与上海索特化学建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时间是日,而相关人员的评审意见却是日。
七、合同履行结果超过预期。如某项目,我公司自2004年5月份进场施工后,因甲方资金支付不到位,该项目反复停工,最后一次停工从2006年10月份开始至今已停工达七个月,已无复工希望。现根据甲方确认的产值,甲方应支付我公司进度款2333万元,但仅支付650万元,尚欠1683万元。目前我公司先后发甲方催款函累计12份,但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我方对工程目前停工现象所潜伏的严重经济后果和法律后果,在合同签订前就没很好论证。
八、发文内容不明确。如某项目日给甲方的发文中,已经指出因甲方付款不及时导致材料无法及时进场,严重延误了我方工程进度。但在该发文中存在三点不足:(1)没有明确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拖欠的工程款额;(2)欠款导致哪些材料不能进场?(3)影响工期的实际天数。
日某项目给甲方的《关于要求尽快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函》,该发文中也没有明确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应付的欠款数额。同时该函中出现“伙食标准较差无法改善,大量施工人员出工不出力”的表述,偏离要款主题,与合同无关。发文应当言简意赅,应当明确告知对方按合同约定,欠款问题可能导致对其不利后果。
会议纪要和发文要明确目的是什么。如某项目的会议纪要不仅要有所有与会人员的签字还要有监理单位的盖章,给甲方的索赔发文中还要做到不间断的向甲方发文催促,并要求对方签收才行。
工程项目会议纪要形式不规范。如某项目2007年的会议纪要大部分没有与会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淄博某项目2007年仅有5月30日一份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也无与会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九、收发文台帐建立不到位。如某工程项目中乙方给甲方的一些发文没有及时进行登记和入档,乙方应当按甲方、监理、分包队伍不同的发文对象建立不同类别的业务台帐。某项目的发文的登记台帐上有日的一份《催促各家弱电队伍进场施工工作联系单》,但在发文资料在档案中却找不到该联系单和复印件。
十、甲乙双方发文不对等。对甲方或监理的来文,我方未做到文来文去,及时维护公司可能失去的利益。如日淄博某项目甲方来文《关于银领国际二期进度严重滞后的函》,指责我方由于未按约打砼垫层和进钢材、未经申报进小钢厂钢材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15天,且现场存在施工人员不足并造成停工现象,甲方措辞比较严厉。针对这样的来文我方竟无动于衷,没有及时回文。我方应当正确对待甲方来文,对于甲方来文叙述与事实接近的,我们应当回文进行适当申辩,以求得甲方的理解与支持;对于甲方的来文不合理的,我方应当依据事实和合同约定据理力争,用书面形式明确表明我方的态度。
十一、非备案合同没有进入评审流程。我方认为施工过程的依据主要是甲乙双方私下签订的施工合同(即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对备案合同的合法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我方一旦与甲方发生纠纷,将以备案合同的条款作为解决纠纷的合同依据,当其他协议的实质性条款与备案合同相矛盾时,在关键时刻我们可以利用备案合同中有利于我方的条款与甲方进行交涉,我方应当对备案合同予以高度重视,绝不能对阴阳合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
十二、不重视合同评审意见。如我方与南京雅居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的评审意见中有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工程款应达到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并要求对我方工期延误等每日承担合同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做出修改,但在合同正式签订时竟然没有做任何调整。
十三、分包合同评审未按制度执行。如日与南京绿鸿建筑材料公司的《劳务协议书》评审表只有分公司相关人员的评审意见,缺公司总部相关人员的评审。
分包合同签订的不严谨。工期不明确,我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分包队伍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如某项目日与防水队伍签订的《劳务合同》,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约定为“按甲方项目部要求”,文字表述太简单且含混不明。
工期约定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合同作出洽商变更。如某项目中与分包队伍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日,但目前该分包队伍还在现场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仍存在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现象,如安装枕海项目4#5#楼整体包清工分包合同。
十四、分包队伍存在先进场后签订合同现象。如我方与南京腾龙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是日,合同开工日期却是日,分包合同的签订时间明显晚于合同开工日期。
对分包队伍长期存在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问题。如某大厦分包队伍5月份就进场,合同到5月底才签订且该项目上一直都没有合同交底。现在分包队伍都已完工验收清场,不知道项目部是以何标准进行验收通过的?
十五、没有施工许可证的风险。如某项目,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是01-08幢楼及中心车库,但日的《施工许可证》中只许可了01-08幢、地下车库的基础工程施工和01、07、08幢上部工程施工,没有02-06幢楼上部工程的施工许可,一旦被建设主管部门发现结果和可能是一停工二罚款三吊证。
十六、索赔发文程序上不严谨、内容上不完整。如某项目日《工程联系单》,因7#车库内有断桩和偏桩现象,影响我方工程进度,要求自3月15日顺延工期。但该文不仅缺少收文单位的签收,在设计部门对方案调整后也未见我方要求工期顺延的函。
十七、发文中有关工期和损失的发文索赔内容不明确。如某项目日给甲方的《工程联系单》中,因甲方分包外墙的施工原因,严重影响我方贴面进度,造成人员窝工及工期延误,要求甲方和监理给予确认。人员窝工的损失是多少?工期延误多少天?均应在发文中给以明确计算。
十八、先签订合同后走评审程序。如我方与镇江润州区建筑装潢配套工程公司的A区二标段合同,签订的日期是日,相关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却是日。同时该份合同的工期仅表述为“5月7日准时结束”,合同开工日期也不明确。与镇江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工程设计合同》也同样存在先签合同后评审的问题。
十九、合同评审用词遣句不严谨。已正式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对我方很苛刻,相关人员在评审合同条款时不够严谨。如日我方与江苏建华管桩公司签订的《管桩购销合同》,在《子公司合同文件评审会签表》没有法务专员的意见,而且将意向合作方一栏表述成“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公司”。同时在该份合同中没有约定供货方逾期交货、质量不合格等方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却只约定了我方的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需方按日向供方支付万分之七的违约金,需方采购其他厂家的管桩,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发生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述条款的内容,我方各评审人在评审表中签署的意见却竟然都是同意,说明相关评审人对合同条款没有进行仔细的研究和推敲。
二十、合同工期的约定不切实际。如我方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合同签订时间为07年4月3日,但合同中约定竣工时间为3月25日。
二十一、合同评审缺乏相关部门制约。如我方与对方的《海湾新城室外箱式变电站供应合同书》缺少法律部门、成本部、总经理评审意见,而且合同签订时间也没有。房屋销售合同缺少房产总公司成本合约部、财务管理部、分管副总的评审意见。
二十二、合同评审意见不能有效采纳。如《售楼处3层橱窗补充协议》中,成本管理员和律师的意见均要求留一部分质保金,但在正式签订的合同内容中仍未约定,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律师可以相应免责。
二十三、合同的内容出现错误。如日的《印刷合同》中出现三处错误:(1)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甲方是日,乙方却是日;(2)定金比例超出法律规定,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即付30%为定金,”
按照法律规定定金不能超出合同标的的20%;(3)付款计算错误,合同第三条约定“签约时付30%为定金,计人民币壹万元整”。但合同金额只有两万元整,应该是六千元,而不是一万元。
再如:我方B区3#到6#楼门窗及铝合金工程的招标文件总公司评审表中缺总经理和董事长意见;同时该评审表编制时间是日,财务管理部和分管副总所签意见的时间却是日和4月25日,实间倒序在诉讼中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二十四、项目开工前期资料不齐全。导致该项目违规施工,如某项目检查只有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某项目没有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某小区、中心大厦项目也存在上述现象。
二十五、合同相互交底问题。如某项目中有6份分包合同没有进行交底。国奥天地、星河城和中心大厦总包合同没有交底记录。
合同评审意见执行不到位,如某项目中提出的10条评审意见未执行,某项目中3条评审意见未执行落实。
合同履行能力差而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如某项目目前工期严重延误,根据目前现场施工情况,竣工需要到今年11月底,根据该合同约定8月底完成,根据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罚款3万元,而且罚款上不封顶,我方可能会因工期延误造成重大损失,但项目经理对此仍然不甚了了。
合同交底工作不衔接,如某项目,总包和分包合同均没有交底记录;军官楼、富赛项目分包合同、华新园7#楼结构分包也未进行交底。
二十六、发文中语义表述不确切。如某项目日给甲方的发文中,因甲方原因延误我方工期表述为“由于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我方施工计划多次被打乱,目前施工计划相比严重滞后,因此而增加的工期及冬期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没有具体明确实际延误的天数和损失额。
发文内容模糊,发文对象不正确。耀辉国际城项目日《5区地坑开挖事宜》给甲方的公函中,对总包单位未及时放线影响工期的情况,我方在发文中的表述为“我司提出顺延工期并对我司机械设备及人员窝工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没有具体明确影响工期的天数和损失的数额,而且是我方直接发给北京塞瑞斯工程监理公司,而不是发给业主,索赔的对象有误,将直接影响索赔效果。
二十七、签证中甲方项目部章与甲方正式名称不一致。如某项目在签证中使用的项目章为“山东银河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算部”,而实际甲方的名称是“烟台国奥文体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我方应当让甲方对上述项目章予以书面确认。
二十八、甲方对监理单位的授权问题。在某项目中会议纪要形式不规范,如某项目一共有两家监理单位,甲方只对新世纪监理单位有授权,但对泰和监理没有书面授权,说明甲方授权行为补规范不统一,容易出现法律纠纷。新世纪监理召开的会议纪要未加盖监理单位章,泰和监理形成的书面会议纪要都已经加盖监理单位的项目章。
二十九、开工日期约定前后矛盾。如某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的开工日期07年3月20日(以砼垫层施工日为准),而在专用条款部分47.5条却约定日开工。
三十、开工手续不全。如某项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日(以通过规划验线并下达开工令之日为准)。但目前因甲乙双方对开工日期有争议,开工报告至今还未办理,同时该项目施工许可证也没有。
三十一、工期延误的主客观原因。(1)由我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华新园项目自日主体封顶后,施工进度缓慢,主要原因是我方装修阶段人员不足,一直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工期一旦延误,按约定我方需要依约承担二万五千多元/天的违约金。防范对策:一是增加人员数量赶进度;二是由分公司和甲方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顺延竣工时间;三是在结算中依法坚持阳合同中约定的670天工期,否定《补充条款》中约定的502天工期。四是依据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建筑工程测量定位报告单》,在该报告单上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已经载明“经验线地下工程同意开工,±0平面交验”的意见,依据该意见的形成时间,将开工时间由原合同中约定的05年6月20日调整至05年9月1日,同时将05年8月19日的《施工许可证》中开、竣工日期作为证据补充。
(2)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分包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如某项目施工的4栋楼目前均已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按照《开工报告》的约定,竣工日期最晚的11、12#楼到07年2月13日。工期每拖延一天,从21天起须支付一万多元的违约金。目前未竣工的原因是由于甲方要求精装竣工,而精装施工是由甲方直接分包给第三人的。为避免工期违约,我方应当就竣工方面条件重新与甲方达成补充协议或办理相关签证。
三十二、发文索赔用词不精确。如某项目日给甲方发文中,对甲方图纸影响我方施工的问题,我方仅表述为“使我司生产中多次不可避免的发生窝工现象,无法组织料具周转,大大增加了现场的料具投入”,没有明确窝工和料具的具体损失和索赔的意见。
三十三、合同管理业务资料重合。如某项目合同编号重叠,编号同时为南建总【2007】青鲁字001号共有三份不同内容的发文,分别是发给甲方技术部、广州红叶装饰公司和给机具站的《工作联系单》。富赛灯具市场项目发文编号没有顺序性。枕海山庄项目07年1月4日给甲方的《关于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函》没有在文件收文记录上进行登记。
合同台帐管理混乱。在档案中有的项目资料文件里只有中标通知书,没有施工合同。合同的分类没有严格进行,有的有把租赁合同与施工合同放在一个档案夹。
三十四、签证的法律效力。如某项目在办理的签证中,甲方人员的签字是王小鹏和刘国安,其虽是甲方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但依照合同约定二人没有现场进行签证的书面授权。
三十五、签证程序未能完全依照合同进行。如某项目合同第30.2条约定“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签证单,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签字,并加盖发包人‘签证专用章’确认后生效”。目前签证存在的问题是:(1)签证上甲方签字人员是朴真汉,监理的签字人员是李胜荣,均不是合同约定发包人代表朴星哉和监理工程师宋武;(2)甲方签证上盖章是“青岛世正乐器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本部工程部”,但缺甲方认可该章作为“签证专用章”的书面依据;(3)为了确认签证中甲方盖章的效力,项目部在日给甲方的发文中将该章居然表述成“世正爱丽安工程部用章”,与实际盖章的称谓不一致。
三十六、会议纪要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周延可能导致无效后果。如某项目日的《会议纪要》没有与会人员的签字,甲方和监理的参与人员也没有授权委托书。青岛信城项目今年的《监理例会纪要》大部分是复印件。我方应当对《会议纪要》要求加盖监理公司章,证明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对其他与会人员,我方可分别给甲方和监理发一个人员名单确认函,以保证会议纪要和发文签收的效力。
会议纪要的形式不合法。如天津某项目日会议纪要中虽有与会人员的签字,但却是复印件,且无监理单位盖章。
三十七、索赔的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我方缺乏对合同索赔条款的正确把握,如军官楼项目日给甲方的《关于工期顺延的函》,该发文中的分别运用合同13.1条和35.1条的规定,明确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是造成我方工期延误的原因。并且明确要求顺延工期的具体天数为61天。但在文中末尾表述为“望贵司接到本函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若无书面回函则视为默认顺延工期61天。”默认是一个法律术语也是一个行业惯例,它必须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才发生效力。我方可以利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默示规定,如通用条款第36.2条第4款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在实践中发文被甲方有效签收后,甲方在28天内未答复的,应当被视为认可我方发文中有关工期或损失索赔的内容。
发文中有关索赔的内容不明确。如无锡某项目日给甲方的《工程联系单》指出因甲方未提供人防及楼梯图纸等因素,造成我方200施工人员窝工状态和影响施工进度。日给甲方发文指出因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支撑拆除工作缓慢,造成项目现场混合作业面上相关人员窝工,机械闲置、料具无法周转等损失。均没有明确具体的损失数额,建议发文中关于损失我们应当明确具体数据,对工期有影响的,应当明确工期顺延的天数。
某项目中合同甲方是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方却直接发文给业主中金房地产公司,而且发文中不能有效运用合同依据,如:我方日的《请款报告》就没有运用合同第21.2条规定要求甲方付款。
三十八、阴阳合同问题。我方对外签订的既有备案的“阳合同”,又有《补充协议》等类似的“阴合同”。我方存在的风险是:依据法律规定我方一旦与业主发生纠纷,将以阳合同的条款作为解决纠纷的合同依据,所以分公司经营人员应当予以重视。同时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理解阴合同内容条款,还应当掌握阳合同的约定,不能置之不理。
三十九、合同签订没有体现会签的合力作用。如石景山某项目合同经营副总在评审意见中明确“垫资到封顶(主供甲材)必须以每幢楼封顶为付款条件(不能按全部封顶计算)”,但在实际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第7条付款方式中仍然约定为:“结构封顶前不付款,结构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作的50%”,没有严格按照评审意见以每幢楼封顶作为付款条件。
四十、合同文字表述不正确。如:石景山项目《补充协议书》中对工期约定:“从乙方承包工程的基础垫层施工开始至工程全部竣工,08#地块工期7月,19#地块工期11月”,其中的“7月和11月”应表述为“7个月和11个月”,同时该协议书连签订时间都没有,这种情况在各项目部都存在,很普遍。
四十一、合同履行时不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如天津某项目合同约定的隐蔽工程的验收于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但在日的《钢筋加工安装隐蔽保验申请表》中却只有监理方的确认,同时该合同第5.19条A约定“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25日前签发的变更、签证的结算书”,但实际上未见到我方提交的结算书。
四十二、合同订立与履行中缺乏双方平等意识。我方部分工作人员把自身还定位在以前做分包队伍的角色,不敢与业主进行据理力争。如天津弘泽项目合同第八条约定分期付款的进度和数额,按照约定在结构封顶后应当付至7500万元,但实际甲方支付工程款约6000多万,还拖欠工程进度款一千多万。但我方一直没有给甲方发过相关催要欠款的函文,同时要求甲方对因欠款给我方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赔偿损失。
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北苑路一期》道路工程,合同约定06年10月16日开工,目前因业主拆迁问题导致现在还没开工,但我方对发包人北京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相应的工期索赔。
四十三、合同档案资料管理不严谨。如天津某项目出现发文编号重叠,编号同为南建总(天津弘泽项目部)【2006】第21号,却出现两份不同的发文《关于解决混凝土供应问题》和《关于消防、幕墙施工及C楼变更影响工期的报告,内业资料往往是最宝贵的财富,就是钱。
四十四、发文内容表述不精确。索赔对象指向错误。如石景山项目日给业主发文《关于打桩施工进度事宜》,该发文中对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波森特打桩单位影响我方施工进度,我方在发文中要求:“如波森特打桩单位不能按上述节点完成,每天按200人X60元/人费用向波森特单位索赔。”事实上,我方与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甲方也没有授权我方对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进行索赔,故此类索赔我方应直接向甲方提出。
发文中的其他问题。发文没有签收记录,如某项目日给甲方发文没有签收。无锡润华项目我方日给尚杰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日给无锡建邦砼公司的发文,对方没有签收。
会议纪要形式不规范,某项目甲方给我方的日和日会议纪要以及日的文件均是复印件。
发文内容缺乏严谨性,如某项目我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交的《开工报告》中明确了开工时间为日,并在《开工报告》中说明“各项资料已齐全,现场准备工作已达到施工条件”,但在日给甲方的《工程联系单》中,指出由于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江西地质工程总公司土方开挖进度太慢,截止日该分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提供我方的工作面,致使该工程正式开工日期无法确定。”该份《工程联系单》的要求内容与《开工报告》是互相矛盾的,容易造成隐患。
现场发文程序不规范。耀辉国际城项目现场只有业主的一份电话联系单,没有业主和总包单位书面盖章的项目现场人员名单,也没有对签收发文人员的书面授权,这将会影响发文签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十五、签证缺乏合法有效性。如石景山项目日《砖胎模签证》中甲方签字是程新志,不是合同约定的派驻的工程师程志国,一旦涉诉,对方不认可等于废纸一张。
我方的施工项目中至今普遍存在甲方或监理的签收人员既不是合同约定的代表,也无书面的授权,驻工地代表的变动也没有书面的变动通知,这将会影响发文的签收效力。我方应当给甲方或监理公司发一个要求确认签收人员职责的函,以降低法律风险。
四十六、竣工项目结算手续不齐全。如某项目结算书提交后没有办理签收手续,怡海六期D区、嘉铭园F区存在甲方收到结算书后不愿意签收的现象,建议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通过快递方式甲方向提交结算书,以防止甲方耍赖否认。
四十七、对分包队伍资格的审查。分包队伍引进的手续不符合我方的公司制度规定,如与天津市奇材防水材料工程公司的防水分包项目缺分包方资格预审材料评审表、合同评审表。
石景山项目中分包合同没有及时签订,该项目中防水分包一共有两家,分别是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公司与河南建安防水防腐工程公司,2007年3月份就已经进场,且都做了15栋楼的防水,但到2007年7月份分包合同还没签订。
四十八、合同工期中的法律风险。如上海某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日开工,日竣工。目前该项目尚在施工,但相关的工期顺延的签证或索赔均没有。同时在检查中发现07年3月5日有复工报告,但却无停工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延误承包人需承担11200元/天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延期交房的一切损失。紫兰苑项目日监理根据甲方的11月7日的发文将工期延迟到日,但甲方的该份发文仅表示“工程全面竣工必须在2007年6月底完成”,并未放弃对我方的工期违约责任,另外因甲方分包队伍延误我方工期的签证也没有。上述现象需要分公司给予重视,及时与甲方就工期方面达成相关的补充协议。
工期延误的风险防范意识缺乏。某项目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06年8月28日每标段延误赔偿率为每天人民币10万元,目前工期已延误将近9个月,但却没有有效的工期顺延的签证或发文,在日我方给业主发文要求顺延工期61天,业主对该函文既没有签收也没有确认。
四十九、合同管理台帐内存表里不一致。(1)合同名册与评审表的台帐不能相吻合,合同评审表不齐全,评审表中没有附上律师的电子评审意见。(2)日青岛鲁信未央门窗安装项目的合同只有复印件。
我方提交给甲方结算书时没有办理对方的签收手续,对于2005年已经完工的项目也没有不间断的催促甲方办理结算的发文,存入台帐内。
五十、对工期延误没有积极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某项目工程竣工时间在日,工期每延误一天则对甲方承担合同造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即将近五千元每日的违约金。但目前项目尚在施工,却不见我方向有任何甲方主张工期顺延的发文或签证。
五十一、执行合同评审流程不严格。海淀区复兴路26号院工程评审表中缺经营管理部、技术质量部、物资管理供应部、设备管理租赁分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董事会秘书部的评审意见。
合同评审意见不能落实。和平里东街11号《施工合同》中董事会秘书部评审意见要求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中为第一种,但合同签订后仍没有明确做出选择,而且有的合同开竣工日期不明确。
五十二、各类分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与某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的评审表中,只有董事会秘书部提出评审意见,其他签字人员都没有在会签表上签署意见。
分包合同签订人员不能正确贯彻评审意见。与某工程研究院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书》,评审表中董事会秘书部明确要求“应约定乙方因探测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但合同中仍未约定该条款。与北京市某公司的装修改造合同中,财务部评审意见要求不要约定预付款,但合同仍约定进场一周后付款20%。
分包合同内容不完整。与北京某公司《分包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工期、违约责任,连合同签订时间也没有。
分包合同与主合同条款缺乏衔接性,如与发包人北京城建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工期延误为分包合同价款1&/天累计计算,没有限额。但在与天津某公司《分包施工合同》中,对分包单位工期延误的责任约定为5000元/天,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暂定为60万元)10%。目前因该分包单位施工原因已经造成我方工期严重延误,我方由此向总包承担的工期损失将近10万元,而我方追究分包单位天津某公司却不能超过6万元。
五十三、合同履行中多重主体。前门大街市政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是北京天街置业公司,在该项目中北京建新市政公司作为隶属于崇文区政府的管理公司,直接与我方发生函件往来,但却没有发包人天街公司的授权,将来存在的风险是,我们与北京建新公司所发生的签证、发文、结算可能会得不到发包人的认可。
针对以上众多问题,法律事务管理中心应当为集团公司用心筹划各种方略,杜绝和防范各种法律风险,首先应从合同管理上下达功夫。
一、要继续、持久的大力提高控股集团公司所有员工法律知识,特别是合同管理知识水平,要采用大规模培训、轮训、专题讲座、刊发文章、重点讲评等各种形式来宣传合同法知识,努力创造一个在南方控股集团公司人人都粗知合同法理论、熟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知识的一种新局面。
二、法律事务管理中心应当担当起向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传授、普及、讲解合同法理论知识的任务。经常沉到各个项目上去检查合同管理工作,监督每一个与合同管理工作相关的问题,要牢牢记住建设部招投标专家徐崇禄先生经常说的一句话“合同经天天念”!
三、要争取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支持和授权,给与我法律事务管理中心所有律师在合同评审活动中的“一票否决权”,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高履约率。
四、上述的53个问题并不是我集团公司在工程项目上现存在问题的全部,很可能是冰山的一角,希望所有的法律工作人员注意到有的子公司和项目部可能存在着“冷藏的案件”的问题。抓紧做实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在做好南方控股集团公司法律渔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地提高我们的法律专业水平和与建筑业、房地产业相关的其它专业知识的水平,做一个优秀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专业律师,做一个优秀的南方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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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总监张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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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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