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能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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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170
权种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单位: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第二十二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审批对象: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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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bc 来源:xjbc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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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日起施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全社会节能监察办公室
收费(征收)及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机关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陈述和申辩责任: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日起施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8.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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