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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中石化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_齐鲁石化公司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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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中石化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收藏
有人说中石化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说有的地方已经发了!!有知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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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一)1998 年12 月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职工或双职工夫妻双方均未租、购公有住房者,简称为“无房老职工”。 (二)1998 年12 月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职工或双职工夫妻双方虽租、购公有住房,但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者,简称为“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 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职工”。 第五条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一)对2005 年底前已离退休或工龄已满25 年的“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二)对2005 年底前工龄不满25 年的“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1998 年12 月31 日前按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1999 年1 月1 日后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三)对“新职工”,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第六条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按〔1995〕81 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已租、购公有住房面积之差确定。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年限为30 年。 (三)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上年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 倍,加上单位为职工个人发放30 年的住房货币补贴,可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 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原则确定。 (四)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的年平均工资执行。 (五)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年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 1.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按上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 倍,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不足部分,确定住房价格补贴标准。 2.年工龄补贴标准。对“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fa〔1994〕43 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确定。 (六)住房货币补贴职级系数。根据职工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及任职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职级系数,用不同的职级系数进行合理调节(详见附表)。 第七条住房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1998 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按1998 年底的职务和技术等级一次性计发住房货币补贴。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998 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1999 年(含)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 年减1998 年(含)以前的工龄。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补贴面积(30×12) (三)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 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补贴面积÷(30×12)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股份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日成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对职工的住房资产和相应的住房周转金等均留在存续企业,没有投入股份公司。考虑到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遗留问题这一特殊情况,对股份公司无房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逐月补贴,可由集团公司直接承担,随同集团公司存续企业的住房补贴,一并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0年的帖子....!
是啊,2010年就有这信了,怎么都2012还没没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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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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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
中国?海南 www. 时间: 15:49:51
发文机构: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对驻海口市行政区划内的省直机关(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各部门及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省级民主党派,省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购买省直安居工程住房,下同)或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编制内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发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一)住房月补贴标准。
  科员(含工勤人员中的技工和普通工人)125元;
  科级(含工勤人员中的技师)142元;
  处级(含工勤人员中的高级技师)167元;
  厅级217元。
  (二)发放方式。
  1.一次性发放。日前的住房补贴,根据职工职级标准和对应任职年限分段计算加总确定,一次性发放。
  2.按月发放。日后的住房补贴,根据职工职级标准按月发放。
  (三)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职工,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四条 职工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住房补贴(或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一)补贴标准。
  每平方米补贴500元。
  (二)补贴面积。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已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面积(不含按市场价出资的住房面积)的差额。用公式表示:补贴面积=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面积。
  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科员(含工勤人员中的技工和普通工人)75平方米;
  科级(含工勤人员中的技师)85平方米;
  处级(含工勤人员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厅级130平方米。
  (三)发放方式。
  根据应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后一次性发放。用公式表示:补贴额=补贴标准×补贴面积。
  领取差额面积住房补贴后职级提升的职工,按新职级再行补领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日前面积达标未领取差额面积住房补贴的职工,今后职级提升的,按新职级领取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
  第五条 对未购政策性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省直安居工程住房等未享受工龄优惠的职工,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优惠标准即每年每平方米6.8元,对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按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原单位公房出售收入、原城市住房基金结余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中统筹安排。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扣除按规定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应优先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经建设部门核定并由财政部门复核后,随职工工资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含日前按月计算的住房补贴、差额面积住房补贴)由建设部门按规定核定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各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八条 已按《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本办法确定的新标准重新核算住房补贴,但需扣除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金额。
  第九条 已领取房屋修缮补助费、修建住房补助费和扩建补助费等政府住房资助的离退休职工,不再按本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已死亡的职工不列为原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对象,原单位不补发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离异职工在离婚前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离婚后不论原住房归谁所有,离异双方均按有房职工对待。原购政策性住房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跨省调动职工的住房补贴办法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执行。
  第十三条 从省内未实行住房补贴地区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按本办法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从省内已实行住房补贴地区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如在原单位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少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其差额部分。
  日前从省直机关调往省内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不负责发放住房补贴。日后从省直机关调往省内其他单位的职工,可向原单位申请领取按调动当月为截止时间点的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服役期间在部队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可以申领差额面积住房补贴。服役期间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所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地方同等待遇人员住房补贴总额的,可以申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转业后职级提升的干部,可以按新职级再行补领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均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均不得退回原购住房换领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发放将分两步执行。第一步,2008年2起给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第二步,2009年1月起给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不足控制标准职工发放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驻海口市行政区划内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驻海口市行政区划外的省直单位和省驻市县单位(不含洋浦管理局)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所在市县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省直机关职工收入、海口地区普通商品房价格变动情况和补贴对象职级层次等因素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赵秋云&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篇一:《城镇居民住房政策享受情况证明》
城镇居民住房政策享受情况证明(存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
城镇居民住房政策享受情况证明
同志,性别
,出生年月
。该同志未曾享受城镇居民住房政策。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篇二:《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
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篇三:《未享受单位福利房证明》{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兹证明XX同志在我公司为享受过福利分房以及住房补贴。 特此证明
XX单位(盖章)
日篇四:《本市居民开往外地的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办事指南》{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本市居民开往外地的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办事指南
? 本市居民(非军队干部家属)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须知
一、申请对象
需向外地房改办提供在厦门市住房情况证明的本市居民(或1992年以后户籍迁出厦门市的人员)。
二、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核实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表》(可网上下载打印,网址:);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3、在厦门市有住房的,须提供住房相关资料(具体详见《住房情况证明申请表》);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住房情况证明采用统一格式,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申报情况,并查询厦门市城镇家庭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货币化网上登记系统后出具证明。
四、收、发件地点: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三楼12窗口。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军队干部家属开具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须知
一、申报材料
1、团级以上部队向我局申请查询军队干部家属在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情况的工作联系函(须载明军队干部及家属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军队干部家属应如实申报住房情况并填写《军队干部家属住房情况证明申请表》(可网上下载打印,网址:),并经所在单位核实。
3、部队干部及配偶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收件需核对原件)。{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4、在厦门市有住房的,须提供住房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含部队住房)。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收件需核对原件)。{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二、收、发件地点: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三楼12号窗口。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住房情况证明采用统一格式,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申报情况,并查询厦门市城镇家庭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货币化网上登记系统后出具证明。篇五:《未发放住房补贴证明》
兹有我单位原在职在编职工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该同志曾于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在我单位工作。我单位在其工作期间,未给其发放XX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篇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享受政策性住房和住房补贴证明(深圳)》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享受政策性住房和
住房补贴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码
月于我单位供职,历任
(职务、级别)。组织(人事)关系调出(转业)时为
(职务、级别)。 该同志在我单位供职期间,(已/未)享受房改住房补贴(含军队住房补贴),领取时间
月,累计领取
个月;(已/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住房购买时间
/ 月,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
/ 。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享受政策性 住房和住房补贴证明示本》的说明
一、职工需到其调入深圳前工作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出具上述证明。
四、关于单位盖章处的说明。若职工原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供职的,需加盖原单位和市房改部门公章;若职工已领取的房改住房补贴由组织人事部门(工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还需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工资主管部门)的公章。篇七:《关于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问题的答复》
关于政策性住房调查摸底
各单位反映问题汇集及解答(一)
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关于政策性住房调查摸底各单位 反映问题汇集及解答(一)
1、请问已购政策性住房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人员为什么还要填报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
答:已购政策性住房面积达标情况随着个人级别(职级、薪级)变动会发生变化。按现级别(职级、薪级)达标,若今后个人级别(职级、薪级)晋升后就可能出现不达标情况。因此,按全市政策性住房申报的做法,已达标工作人员要诚信申报,之后还要进行核查,确定政策性住房信息,以便在今后级别(职级、薪级)晋升后尽快调整房补。
2、请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自己的政策性住房情况掌握不准确如何处理?
答:个人诚信申报政策性住房信息,单位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如情况不准确,可先进行申报。申报结束后,我办将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开展政策性住房核查工作,政策性住房面积以核查结果为准,如届时职工有异议,可申请再次核查。
3、本人于2004年11月与丈夫一起购买了社会微利房(地址:XX区XX花园 2 栋503房) ,后于2010年到市住宅局缴纳相关费用后,转成红本。请问本人的房子性质仍属于政策性住房,本人仍属于政策性住房的权利人吗?
答:根据深圳市住建局下发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187号文)界定的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
该房产属于此类,属于政策性住房,该问题中的夫妻二人均为政策性住房权利人。
4、未享受政策性分房的公职人员,均按30年计算缴存住房补贴,但是军转干部如何计算时间,是否将兵龄时间全部扣除?如果这样,很不合理、不公平,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考虑。
答:未享受政策性分房的工作人员,是按在本市(区)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工作年限缴存,最长工作时限不超过30年(360月),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根据市有关政策,在部队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应发年限的,地方不再缴存住房补贴;未满缴存年限的,经部队出具证明后,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现行办法逐月缴存。
5、请解释填表说明第十项关于军队干部享受部队集资房,如何计算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并附上270号和334
号文,以便解释相关政策性问题。
答:根据《关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号)以及《关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房改住房补贴缴存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号),职工享受部队集资房,部队与个人各占部分产权,按照房屋总面积计算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6、如果未购政策性住房的公职人员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表格中“是否享受政策性住房”一项 ,若勾选“是”是否表示有资格享受政策性住房但尚未购置或分配,若勾选“否”是否表示不具备享受政策性住房的资格?
答:勾选“是”,表示已经购买了政策性住房;勾选“否”,表示还未购买政策性住房。
7、如果未购政策性住房的公职人员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表格中“是否享受(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一项,若勾选“是”是否表示有资格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但尚未领取,若勾选“否”是否表示不具备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资格?
答:勾选“是”,表示已经享受了人才购房补贴;勾选“否”,表示还未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8、如果未购政策性住房的公职人员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表格中“是否领取过本市房改住房补贴”一项,若勾选“否”是否表示未领取过本市房改住房补贴但依然能享受或未来有资格领取本市房改住房补贴?
答:勾选“否”,只表示未领取过本市房改住房补贴。
9、《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中“现任职务”,如果身份是科员是否勾选“7、其他”?
答:是的。
10、《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中“是否已购政策性住房”和“是否租住政策性住房”,若勾选“否”是否表示尽管当前未购置或租住政策性住房,但依然具备购置或租住政策性住房的资格?
答:勾选“否”表示未购置或租住政策性住房。
11、军转干部的级别是按工资级别还是按实际单位聘用级别?
答:未实行薪级制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级别填写;实行薪级制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薪级填写;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级填写。
12、退休人员的纳编时间及其它的职务兑现工资时间和在职岗位兑现工资时间等是否不用填?
5篇八:《证明——未享受拆迁安置待遇》
同志,身份证号
,在我单位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其他安置待遇。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篇九:《投靠人在原籍未享受住房安置的证明》
投靠人在原籍未享受住房安置的证明
(姓名),身份证号
组(社),截止目前,未享受住房安置。
篇十:《办理住房补贴的证明格式》
同志是我辖区内(单位)居民,于
日期间,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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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如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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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我龙岩地区禾坑采育场事业编制职工98年迟职,2000年单位补市政府改制,职工的住房补贴没能领起,现用什么办法跟市政府要回住房补贴
北京不清楚.
花样年别样城
了洛娃娃领涨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你要去当地社保局,问下情况,这个不好说的,问下工作人员
第1-10条,共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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