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可以公证不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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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建议二手房交易只公证不过户安全隐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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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网友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想从朋友手里买套二手房,房产证还没满五年,能不能先公证,等满五年后再过户。业内人士建议,只公正不过户的做法存在很大风险,最好不好选择。
合房网 讯 近日,网友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想从朋友手里买套二手房,房产证还没满五年,能不能先公证,等满五年后再过户。业内人士建议,只公正不过户的做法存在很大风险,最好不好选择。
按照当前税费政策规定,满五年的房子可以免征5.5%的 营业税,如果是家庭唯一一套住房,满五年或五年以上免征1%的个人所得税。以房价总价60万计算,营业税就是27500元,再加上1%的个税6000元,一共可以节省33500元。
如果晚几年过户能省几万的税钱,不少人会选择这种方式。特别是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八九十万买套房很普遍,房子总价越高,省钱就越多。但这种方式真的可取吗?
业内人士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人会选择只公证不过户,或者先公证后过户。这样做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卖家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另一个原因是房产证不满五年。按照相关规定,房产证满五年再过户的话可免缴营业税。
但是在二手房交易中,没有到房产局备案过户,就不算交易完成。只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才能明确房产的归属。购买二手房只公证不过户的做法存在很大风险。
如果房价大涨,根据目前的市场以及城市规划,一套不值钱的房子因为某条高架的开通或者地铁、车站搬迁、学区变更等因素导致房价暴涨很有可能。相信当一套原本50万的房子涨至100万甚至更高时,原房东反悔的可能性很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发生转移,是以登记为准的。不登记则不产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公证只能证明交易双方存在着买卖关系,并不表示已归买方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只公证不过户,卖方不想卖房了,只需赔偿定金或支付违约金,就可以取消当初所做的公证,也就是取消房屋交易,买方会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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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移动,轻松掌握房产最新优惠活动可以撤销已公证但未过户的房屋赠与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彭微
  问:揭某婚前购置了一处房产,我与揭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我俩约定将其婚前购置的房产归我个人所有,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现我们因感情不和要离婚,请问揭某能撤销他的赠与吗?
                                南丰 龚某
  答:揭某不能撤销对你房产的赠与。从法律效果上看,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不生效。在我国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在双方书面约定后办理公证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其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彩书面形式”。因此,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构成我国赠与合同的效力。
  综上,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故你们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虽未经权利变更登记,揭某是也不能任意行使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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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虽公证却未办过户登记 法院判不成立
16年前,小兵和爷爷奶奶到公证处签下《赠与合同》,两位老人答应将自住房屋赠给他。二老过世后,小兵发现想要回这套“理应属于自己”的房子很难。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根据现有情况,不能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小兵的诉请终被驳回。
遗留的房子突然要动迁
1997年,刘老先生和夫人俞老太与不足18岁的长孙小兵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一套万航渡路的房屋送给小兵。《赠与合同》在长宁区公证处公证时,公证员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相关文件规定,加上了第四条:“本赠与合同经公证,并在办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成立。”虽然公证员提醒他们及时办理过户,但公证后双方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套房屋一直由刘老夫妇居住,而两位老人先后于2000年和2008年去世。此后,这套房子处于空关状态。直到将要动迁的消息传来,房产归属突然成了亲属们热议的话题。几番争吵不欢而散后,小兵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由于办理产权过户需要缴纳一笔费用,当时家庭经济拮据无力负担,所以未能办理。”小兵提出,在爷爷去世后自己想去过户,却被告知除非通过诉讼,仅有奶奶和小兵无法办理。“为了避免打扰奶奶的生活,我没有在她生前提起诉讼,但二老生前从未对赠与房屋有过反悔。”
小兵的说法遭到姑姑叔叔的反驳——二老生前已经不愿将房子赠给小兵,迟迟未过户并非经济上的考虑。他们认为,按照约定,赠与合同在办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成立,但涉讼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未办理,故该《赠与合同》未成立,也不生效。
赠与无效房屋归属存疑
原审法院一审认为,赠与人始终未去办妥涉讼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赠与合同》未成立。小兵一审败诉后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适用的争议。《赠与合同》在1997年7月订立,而《合同法》于日施行,对该法施行之前的合同行为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按照当时的规定,在房屋作为赠与物的情况下,交付意味着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故一般以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有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和使用该房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本案中,刘老夫妇与小兵虽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亦未将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受赠人亦未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故不符合上述规定。(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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