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保险2000万找保险公司承保需要多少费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帮你忙
(原标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帮你忙)
本月,贵州省高院与贵州保监局联合出台措施,引入财产保全责任险,为诉讼人解决担保难题,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发生。
买保险 赢了官司保住钱
陈某和王某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庭。陈某担心王某转移资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要求陈某提供8000万元的等额财产保全担保。面对巨额财产担保,陈某不堪重负:他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资产,没有财产抵押银行不会出具保函,找小贷公司手续费就要上百万元;就算能拿出8000万元资产,单评估等费用还要花五六十万元。
一筹莫展之际,还是太保产险贵州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解了陈某的燃眉之急。审验材料合格,太保产险贵州分公司当天就给陈某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法院冻结了王某的资金账户,使案件得以顺利进入审理程序,陈某最终追回了欠款。
担保渠道少、保全成本过高
据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游小兰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民商事案件中80%的当事人(大部分是原告),会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相关法律条款对诉讼财产保全作出了等额财产担保要求,这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经济负担,因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
担保渠道少、保全成本过高,为维护弱势当事人的权利,贵州省高院与贵州保监局本月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决定在诉讼保全中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并向其提供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保险。目前,我省已有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寿财险等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其中以建筑工程纠纷、借贷纠纷居多,涉案金额从几万元到两亿元不等。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购买很方便,可以致电各家公司客服电话咨询,也可以直接到各家公司机构门店购买。为了快速保全,投保人最好一次性备齐相关材料,只要材料齐全,各保险公司最快可1至3天内出具保函和保单。
44家法院接受诉讼财产保全保单
如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民事案件中的引入越来越多,全省多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实施。自今年10月试行以来,贵州省已有44家法院接受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累计保全金额达到17亿元。
贵州保监局副局长黄海晖说,相比传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机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担保资质、保单费率以及效率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如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保单保函,其收取的费用为担保金额的1%以下,降低了诉讼保全成本
据悉,只要是财产纠纷民商事案件,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该险种提供担保。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该险种不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为解除保全措施而提供的反担保。
本文来源: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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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最高法新规:《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保全保险,共22条)
发布时间:
13:51:30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来源:
我要评论()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治小组[fazhixiaozu]
  转自:法客帝国
  李舒律师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关于执行、财产保全的各项新规较多,新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也是大招频出。看来三两年内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有望咯?!本文是最高法院近期关于财产保全的最新专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亮点也比较多(比如其中第八条关于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保全保险&的专门规定&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第二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条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与该股票、债券市场交易价格相当的财产担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需要及时交易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保全人交易处置,并保全其变价款。但股权、债券作为争议标的的除外。
  第七条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财产或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公司法人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还应当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保全担保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 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一)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询发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询发现的财产有存款、动产、股权、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应当优先保全存款等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查询的被保全人财产情况,应当依法保密,除根据申请保全人的保全请求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外,不得向申请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之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保全人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恶意获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申请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送达当日办理登记手续;有多个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冻结手续,不能确定当日送达先后时间的,视为相同顺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裁定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七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执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极执行,超过三个月未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的;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动移送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两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各债权数额与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限期处分保全财产。
  第二十条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财产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冻结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责任编辑:蔡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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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作者 | 陈家绪&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微信 | chenjiaxulawyer&所谓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很多案件中,财产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全部或部分败诉,意味着其财产保全不当,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规定了“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为保证受损害方能够获得赔偿,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目前担保方式主要有申请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提供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第三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提供担保、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有的当事人无力提供担保,也没有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又比较高昂,基于此,保险公司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申请人将保险单作为申请保全文件的附件,若申请人败诉,保险人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推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实践。以下我们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目前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大胆根据现有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下一个定义。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错误,而是由于其他纠纷,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或者虽然造成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但是该损失与保全错误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院会对诉讼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此种保险标的的风险较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由人民法院确定,被申请人的损失是否是由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等都比较难以确定,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因此需要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新的诉讼担保,具有以下优势:&1、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强&作为第三方担保主体,保险公司实力更加雄厚,管理更加完备,抗风险能力更强,法院也更愿意接受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主体。&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由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较大,保险公司基于大数定律所计算出的保险费相对低廉,明显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担保还是保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属于担保,那么由于我国目前对于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担保业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属于保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是“担保”,提供保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则存疑。《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前述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完全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的描述,并且目前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均经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应当说,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属于保险范畴的。&责任保险之“保”,其保障的是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的赔偿责任是申请人应当赔偿由于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之“保”,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的债权是申请人应当赔偿的由于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说两者之“保”是有很多共性的。那么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担保”限定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并且,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目的来看,其要求提供“担保”是为了在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赔偿,那么提供具有担保功能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符合立法目的的,也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三、保险公司在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时应注意哪些风险?&保险公司在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时,除了审查一般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之外,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性,保险公司还应当重点审查起诉材料中的以下内容:&&&1、主体问题: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主体问题需要审查的内容非常多,比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律状态,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处于注销状态,则应当变更诉讼主体。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材料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关联性,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是适格主体。&&&2、诉讼时效问题:超过诉讼时效,则申请人将丧失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是重点审查内容。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审查起诉材料确定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如果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不应当承保。&3、虚假诉讼问题:在诉讼事务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诉讼问题,特别是在民间借贷领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确立审核标准,比如超过一定数额的民间借贷案件,在缺少银行划款凭证的情况下不予承保。&4、保全标的问题:不同的保全财产风险也是不同的,股票、存货(特别是生鲜货物)一般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于不同的保全标的的免责情形予以明确约定。除以上重点审查内容之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对案卷材料做全面审查,对于明显证据不充分,缺少法律依据的案件,要求当事人予以补充。对于风险审查方面,笔者向保险公司提出以下建议:&建立诉讼案件数据库,并做深入分析,掌握各类案件诉讼情况和审判方向,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也可以克服粗放经营的弊端,完善产品结构。&建议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审查模式,对于疑难案件,可以聘请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审查。&&&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是否可以应用于诉讼中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目前各保险公司开展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主要应用于申请人诉中财产保全,而《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很多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模式是否可以应用于这些担保情形呢?我们试着列举几种简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证据保全担保。证据保全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对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证据保全不仅可以固定证据,还可以防止损失扩大,证据保全的保全标的一般是财物,如果保全错误,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证据保全担保完全可以采用诉讼责任保险(在证据保全中,其名称就不应当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应当做相应的变更,以下两个列举亦然)的模式。&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诉前保全担保。诉前保全往往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方才提出申请,而其与诉中保全只是适用的时间点不用而已,其他方面区别不大,自然也可以适用诉讼责任保险模式。至于诉前保全风险比较高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率、严格审查的手段予以应对。&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形。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目的就是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致遭受损失后无法弥补,由于法院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保全权利受到了妨碍,如果因此最终造成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则申请人的权益必然受损,而提供担保的目的就是在此种情形下弥补申请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进行理赔,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形,是与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申请人诉中财产保全相对应的,申请人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同样需要提供担保,诉讼责任保险可以应用于前者,自然也可以应用于后者,否则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行为保全担保、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暂缓执行担保,等等。各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情形,都可以考虑适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模式的可能。当然,针对不同情形提供的担保所对应的风险也是不同的,那么就需要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风险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不同的费率,以适应客户的需求和法院的要求。&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的险种,对于其应用的很多问题,比如保全错误造成第三人损失是否应当赔偿,是否应当约定保险金限额,是否应当约定保险期间,都值得结合实际进行研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丰富了担保的方式,在诉讼担保中引入了保险公司这种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大的主体,无疑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有益处的,低廉的保费也避免了很多当事人由于无法提供担保而无法行使诉讼权利,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无疑也是一个推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优势是有目共睹的,我们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完善相关制度,并推广之。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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