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经济变迁对一个北魏家庭的变迁伦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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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伦理道德的转变看家庭居住方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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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15卷第3期 作者:陈斌 李淼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里,可以说,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主流,儒家思想对中国文化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儒家关于伦理道德的学说,是儒学最光辉的内容之一,而儒家伦理的核心则是家庭伦理。
儒家的家庭伦理思想,是儒家关于如何处理家庭关系的主张。《论语&学而》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即每一个有道德的人都要专心致力于&本&,本就是孝悌。本立而道理才能出现,这也是为仁之本。孔子认为,孝悌是仁之本,即每一个有道德的人要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儒家认为,对父母仅能养,不可谓孝;孝的含义是既能养父母,还要尊敬父母。《论语&为政》云:&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於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仍以别乎?&子游问什么是孝? 孔子说:现在所谓的孝,就是说能够养活父母就行了。而每人对于犬马来说,皆能养。如果只养活父母而对父母不敬,那么与养犬马又有什么区别呢?〔1〕孔子认为孝敬父母,必须对父母和气,脸色柔顺谦和。儒家学说主张家庭和睦。在每一个家庭中,一些具有亲缘关系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以及相关的人,应当和睦。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每个成员都要对自己的家庭有责任心。儿子对父母要孝,兄弟姐妹之间要互相友爱。只有家庭稳定了,人们在家庭中能够得到温暖和安慰,那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会大大减少。儒家学说中有关家庭伦理道德的积极面,表现出一种高尚的情操,具有极强人性美的魅力。
儒学关于家庭伦理道德的理论是几千年中华民族恪守道德的准则和基础,这些准则和基础形成了以孝悌来维系的中华民族家庭关系,这种关系对于传统家庭的居住方式起着主导性的规约作用。在传统社会中,中国人的&家&始终是相对独立、封闭、自我存在的人居环境实体,一个自成体系的完善的供一家人安身立命的生活世界。住宅遵循的核心内容是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伦理道德和等级制度,住宅同时承担着规范父子、长幼、贵贱关系的任务。贾谊《新书&礼》曰:&寻常之室无奥之别,则父子不别;六尺之舆无左右主义,则君臣不明;寻常之室、六尺之舆处无礼,即上下舛道,父子悖乱,而况其大者乎?&〔2〕这话清楚地表明,礼的作用就是要使上下、尊卑等级分明,不同等级的人们都要按照礼对不同等级所作出的行为规范行事,如果违反了这些行为规范,那就会出现&上下 逆,父子悖乱&的局面。传统住宅成了&礼之具&,不仅按照建筑等级制度的控制,力图形成一个秩序井然的由城市到居住单元的等级体系,并且要求人们在行动中不断地定位自己以满足礼仪的要求,在情绪上则提出&恭&和&敬&,让人们始终处于严肃、端持的状态之中。对于传统居住形式,除了要按照礼仪规范来设定住宅的各功能区域之外,在空间形态上,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定了建筑的艺术风格,它是平和的、谨慎的、恭持的、严肃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沉重的。
中国北方四合院就是儒学家庭伦理道德影响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传统居住方式。四合院是封闭式的住宅,它是一种四面为屋子、中间是院子的住房建筑。对外只有一个街门,关起门来自成天地,具有很强的私密性非常适合独家居住。院内,四面房子都向院落方向开门,一家人在里面和亲和美,其乐融融。四合院内宅居住的分配是非常严格的,内宅中位置优越显赫的正房,都要给老一代的老爷、太太居住。北房三间仅中间一间向外开门,称为堂屋。两侧两间仅向堂屋开门,形成套间,成为一明两暗的格局。堂屋是家人起居、招待亲戚或过节时设供祭祖的地方,两侧多做卧室。东西两侧的卧室也有尊卑之分,在一夫一妻多妾(&一夫多妻&是误解,古代妻只有一个而妾可以有多个,即&一妻二平四偏妾&)的制度下,东侧为尊,由正室居住,西侧为卑,由偏房居住。东西耳房可单开门,也可与正房相通,一般用做卧室或书房。东西厢房则由晚辈居住,厢房也是一明两暗,正中一间为起居室,两侧为卧室。也可将偏南侧一间分割出来用做厨房或餐厅。中型以上的四合院还常建有后军房或后罩楼,主要供未出阁的女子或女佣居住。〔3〕从伦理上说这种居住格局体现了儒家的等级观念,是封建社会体制在建筑领域的典型体现。
随着现当代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变化在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趋势。比如,在传统家庭关系中亲子关系为主轴、夫妻关系为配轴,而在今天,家庭关系则向以夫妻关系为主轴的方向发展再比如,在传统家庭关系中父子关系是轴心、母子关系为辅助,而在今天,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趋向平衡化。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体也就由深深受到血缘共同体的束缚转变为拥有自己的独立自由个性特征,家庭也就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共同体形式转变为独立个体自由结合的形式。在传统的家庭结构中,血缘关系和等级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主要关系,这样,儒家家庭伦理道德就表现为对于这两种关系的规范和维护;而在现当代中国家庭中,平等、独立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主要关系,这样,现当代家庭伦理道德则是对这种关系的规范和维护。因此,儒家家庭伦理和现当代家庭伦理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们所维持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而这种关系的不同是由社会和人的不同发展形态造成的。〔4〕
当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时候,整个社会生活都会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在人们家庭伦理观念受其影响的转变过程中,居住形式的变化则更为明显。作为&礼之具&的传统居住方式为了适应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变化,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由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家庭向结构简单、规模较小的核心家庭转化,出现了如单身家庭、丁客家庭、两代居等多种居住方式。同时家庭在功能方面也有了较大扩展,例如,高科技智能化的广泛应用,家庭将不仅是生活空间,同时又是工作的场所,人们将使用电话、电脑设备和网络终端装置等实现管理工作自动化,使住宅里的人门可以使用信息设施直接参加工厂生产和办公室工作。如,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了各种形式的生活服务社会化,这使得人们家务劳动和生活服务的时间缩短,家就成为了适应社会服务发展的居住形式。〔5〕为适应现当今家庭居住方式的需要现代居住空间设计呈现出向舒适性、多样性、可持续性、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和科学智能性等方面的发展趋势。住宅除了多品种多档次可供选择以外,还必须通过结构的灵活可变性、可改性和扩展面积的可能性,形成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居住空间的可变性既要能满足居民对平面布局的不同要求,又要能随着家庭生命周期变化或家庭居住方式的改变进行相应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面临或即将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进,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不断下降,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数量和比例不断增加。根据联合国将&60 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 % ,或65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 %&作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进入老龄社会的标准来看,我国在2003 年已迈入老龄化社会。〔6〕面对老龄化问题,我们应在构建现当代家庭伦理观时对儒家家庭伦理道德中的积极面采取继承和发展原则,在新的家庭居住行为中保留亲情魅力,通过建设和谐家庭来完成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作者:陈斌
编辑: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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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婚姻家庭的变迁
篇一:浅析当代中国问题 浅析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 前
言 以法律手段规范婚姻的成立,一直是中国制定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代在《现代汉语字典》中的解释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从新中国开始至今,国家都从巩固、发展与其政治要求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出发,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必要规定。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不同历史条件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有着各自的特殊内容和形式,并对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著述中写道,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有三种不同的婚姻形 1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制。在婚姻家庭形式发展变迁的今天,当代中国普遍的婚姻形式变成 了俗称的一夫一妻制。我们反对完全以现代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去理解蛮荒时代群婚制,也不能以中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去批判中国古代的婚姻制。从我们目前的历史背景来看,一夫一妻制度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婚姻家庭问题。 我们对当代婚姻家庭产生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探索。笔者认为,每样事物都有利弊两面,如何才能减少弊端婚姻家庭制度,就需要对其中的危机进行归纳整理,了解产生的原因、进行的形式、解决的对策。本文中我们将引用、参考诸多社会学专家的思想理论和研究成果。 笔者写下这篇论文,希望能够对于当代婚姻家庭产生的主要危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整理,了解这些主要危机产生的原因,进行的方式。企望以此找到一些能够克制这些危机产生的方法并且有助于处理危机造成的不良后果。 一、婚姻家庭综述 在社会学的学科里,家庭是广义社会的最小细胞,它直接或者间接决定社会生活幸福、健康与伦理,甚至是社会安定秩序的基本要素。家庭是最富有感情色彩的社会初级群体,是人与社会关系的桥梁。而婚姻制度是一个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组建的基础之一,是其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了解家庭就必须了解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结婚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到: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婚姻并不是自始存在和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同一社会的 2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当未来我们要经营一个家庭,维护一段婚姻,那么诸多困难将扑面而来。我们可以说家庭是从婚姻开始的,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无论对于女人还是男人,婚姻都是最难处理的关系。世界上没有完全美满的婚姻,其原因很简单DD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争斗,通常被认为是普遍而又正常的,甚至有时还被认为是婚姻的调味剂。我们觉得每个家庭里爱的付出是婚姻维护的重要表现。 当然,我们不能完全对于婚姻当中的矛盾冲突视而不见,忽视了这些矛盾中暗藏的关键。在当代,婚姻受社会法律制度规范、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的约束。但是,在这个提倡人性化的时代,法律并不能囊括对所有行为思想的强制控制,而道德更不具备我们所想象的执行力。 而有时,问题产生而不被解决还有一部分是受害方无法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于是,一系列的热线咨询和法律援助纷纷出现。我们不能以经济政治高度发达的北上广为代表,也不能以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地区为代表。因此笔者以经济政治等方面都相对居中的苏州为例。以下是苏州市的“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情况统计表(如图一)。 1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82页。
张迎秀,《结婚制度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第一章,第1页。图一: 从这张图表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苏州一年内法律咨询受理电话中人次和比例最高的都是婚姻家庭问题。尤其可见苏州市婚姻家庭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我们无法判定其他城市是否和苏州一样,但是我们可想而知,婚姻家庭问题确实需要得到重视。 那么要找寻婚姻家庭中主要问题的状况,我们首先应该了解人们缔结婚姻的动机。我们仔细分析当代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就可以发现缔结婚姻大致的两种目的:其一,满足生理的需要,组成家庭繁衍后代使种族得以延续;其二,过美满幸福的生活,履行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前者是由人的生理要求所决定的,后者是由人的精神要求所赋予的。 那么当人们缔结婚姻的目的与婚姻产生后的现实产生分歧时,婚姻家庭的问题便接踵而来,带来的危机就开始影响婚姻质量。过去有一句话叫做“清官难断家务事”,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明寻找批判婚姻家庭问题和其质量标准的难度。潘允康在《中国婚姻家庭变迁》这本访谈录中提到:“评判婚姻家庭质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标准可以列举很多,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而且不同的家庭也会有不同的 3情况和标准。”情感和义务为家庭中基本的二元,婚姻和家庭围绕这二元展开,其评判标准也离不开他 们。夫妻一方违背了这两个二元,或者夫妻双方无法对其产生共识,那么婚姻家庭的问题就产生了。 当然我们无法判断一对夫妻婚姻的终止或者一个家庭的破败到底孰是孰非。但是我们仍然希望能找到其中的一些蛛丝马迹。一般来说影响婚姻家庭的因素大致有物质因素、精神因素、生理因素。从问题形成缘由上看又可分为: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结构。 而这些问题从方式上细分,大约有婚外恋、家庭暴力、婆媳关系、经济物质等等。本文主要从婚外恋和家庭暴力这两项最为严重的主要问题切入。 3 《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第三部分,潘允康《社会转型时期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质量》,第68页。三、中国式家庭暴力 之前我们提到了婚外恋最终夫妻双方的处理方式,那么当夫妻一方不愿离婚而另一方心理扭曲的情况下,很可能发生家庭暴力。根据天津市妇联权益部“家庭暴力原因统计图”显示:(如图二) 图二: 家庭暴力原因统计图 从统计图中我们很容易看出,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中,因夫妻一方有外遇而遭到家庭暴力的占到了最大的比重,达到了37%;而因同居或是精神障碍而遭到家庭暴力的各占总数的25%;因夫妻生活不和谐而导致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占到了13%。 当然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并不只是在这些情况下发生,而且也不能代表整个中国。那么归根结底家庭暴力是如何产生的,又有哪些影响呢? 了解问题前我们我们首先要明白其内涵,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存在于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且严重影响婚姻家庭幸福与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在许多干预家庭暴力工作者看来,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肉体暴力、威胁、恫吓、情感虐待、孤立、性虐待、操作、把儿童当作人质、经济管制等行为。 3.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目前,家庭暴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周围。据数据统计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有家庭暴力的问题。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的存在而离婚解体。在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家庭妇女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的比例,约占总数的72%,未成年儿童约占总数的15%,老人约占总数的11%。另一方面,在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中,96%为家庭男性成员,妇女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更为严重。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较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之中,但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 4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这点我们从2个案例中就能看到: A,34岁,博士,政府机关工作 4 《人民法院报》,总第4369期,第4版,2009,黄相钰,“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A具有博士学历,丈夫拥有硕士学历,丈夫是为了A才放弃了更好的前途,并且支援A读完了博士。因此丈夫总觉得A亏欠了他。只要一发生争吵,丈夫就开始对其拳打脚踢,更令A觉得羞辱的是,他还要在暴打她后发生性关系,他说:“我想怎样就怎样,谁叫你是我老婆。” B,大学教师,硕士学历;丈夫博士学历,政府部门工作 B的丈夫是一个大男子主义意识十分强的人,脾气非常暴躁。一切都得听他的,大到孩子的教育,小到每天收看的电视频道。一旦B在任何事上忤逆了他,他就会大发雷霆;若争辩一句,他就会变得无法控制,就会打人。B几次想到离婚,可是一来为了孩子的未来成长;二来离婚后,B将一无所有,所以一直隐忍。 其实这样的案例在我们的身边并不少见,前不久发生的深圳公务员家暴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作为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的高材生,在深圳财政局工作,看上去如此的彬彬有礼,竟对远从湖南赶来照顾媳妇和孙子的父母实施家暴,不但打母亲耳光,还把父亲的胳膊咬得鲜血淋淋,母亲不堪忍受,曾离家出走过两次,对挣钱供其上学的姐姐也是拳脚相加。而在2002年热播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更是将家暴这样的现象搬上了大荧幕,男主角作为医院外科专家,是众人眼中一等一的好男人,他的事业一帆风顺,然而他却具有家庭暴力倾向。梅湘南是他的第二任妻子,她那一段别人看来很正常的往事,确时常引起丈夫的疑心,以至于经常受到家庭暴力,甚至有好几次被其丈夫殴打导致住院治疗。 3.2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因素纷繁复杂。同时,家庭暴力是发生在主体双方具有亲 5属性的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具有微妙性。施暴者和受害者二者的家庭地位、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等 差异是催生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显而可见,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家庭、个人因素的影响。 对家庭暴力的产生追本溯源,我们可以发现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3.2.1性别观念引发家暴 ①男权统治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成立之后“男女平等”思想不断加强,但男权统治思想的影响仍很深。在这种支配作用下,一部分男性很难把妻子与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个平等主体来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也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成为了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②女权为上的新兴思想的冲击 现在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逐步上升,把丈夫当成自己的“奴隶’,时不时进行谩骂和打斗。而大多数女性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工作,因此女性为施暴者的大多是针对孩子和老人。 3.2.2施暴者性格扭曲、品行不端 ①男性的性格扭曲、品行不端正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要因素。这部分人经常无端对妻子生活作风起疑心,不允许妻子做他认为有可能威胁到她的任何社会活动。如若妻子在这过程中有所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也有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身上有不顺心事情发生就会对妻子、儿童进行虐待、打骂。有些妻子由于无法长期承受丈夫的虐待,提出离婚的想法之后,丈夫就会变本加厉地5 66 梦秋嵘,《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浅析》,2007。
佟新,“不平等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家庭与性别评论》,228页,2000。对其打骂或是转变态度恳求妻子原谅,妻子考虑到儿童的成长环境以及其他因素时,常常会选择忍气吞声。 ②女性方面,大多发生在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方面。 3.2.3严重的大男(女)子主义思想引发家庭暴力 ①由于一些男性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在家中享有较重的“抚养”地位、较为广泛的社交圈子和较强的社交能力赋予了男性较大的家庭决策权;而女性的活动范围则更多地局限于家庭, 7所掌握的用于交换的经济资源较少,因而家庭决策权小于男性,所以使得男性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 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生活中的任何事情都由自己来决定,常常会因生活琐碎对妻子、儿童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 ②女性的一些“大女子主义”主要来源于经济方面强于男方,而在婚姻家庭中自觉为一家之主。对丈夫实施强权思想,任何事情都要妻子说了算。 3.2.4社会的宽容促使家庭暴力的肆虐。 当今社会的家庭暴力案件屡见不鲜,但是很多时候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现象被排除在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外。当暴力事件没有达到出人命的地步时,大家都无动于衷,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宽容与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同时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 3.2.5法律制定的相对滞后性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涉及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性规定,但这其中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被动、消极的状态,家庭暴力尚未达到触犯国家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进行干预。 3.3家庭暴力的形式 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和冷暴力。身体暴力主要是指施暴者对受害者进行殴打,导致受害者致死、致残或身体机能受到损伤。例如:近期发生的“李阳家暴”事件,李阳采取暴力手段对其外籍妻子Kim进行殴打,对其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性暴力,是指夫妻一方经常以暴力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性暴力行为并非单纯的性欲行为,而是以性作为工具的暴力攻击以及侵犯的行为。例如:苍南县林女士曾因发现其丈夫在外面有情人,多次拒绝有其丈夫发生性行为,但其丈夫加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林女士不堪忍受,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精神暴力,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以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一种暴力手段。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儿童或者恫吓造成对方的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导致另一方不堪忍受。经济暴力,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行经济控制,或是夫妻一方在经济方面的支出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与严格审核。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多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当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的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家庭暴力中行为最恶劣的为身体暴力和性暴力 3.4家庭暴力的危害 只有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才能进步。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家庭和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家庭暴力案件的不断发生,使得妇女、儿童、老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7 《家庭与性别评论》2002,左际平,“从多元视角分析中国城市的夫妻不平等”, 219页。篇二:当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摘要:在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女报的宣传以及西学东渐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近代女性在家 庭婚姻中的地位与婚姻价值观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本文以近代历史资料,辅之以女性笔记小说、杂记、 文集等文献资料,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女性在 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和对待婚姻生活的态度及其行为的分析和考察,揭示中国近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 变化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近代女性;家庭地位;婚姻价值观 社会转型直接影响着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性别制度,改变着传统的两性关系,妇女在婚姻家 庭中地位的提升,是近代女性与传统女性相区别的标志(杜芳琴、王政,2004)。自古以来,无论是具 有叛逆人格的女性还是具有开明思想的男性,都曾以各种方式对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表示过强烈不 满或进行过抗争,却始终无法动摇传统的性别制度。只有到了近代,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把对人的 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 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 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 一、妇女生活史的研究是了解女性的重要环节,而婚姻家庭又是女性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近代以来,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婚姻领域的选题来看,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是对此作现象的描述,而且对其深层次的原因 未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婚姻价值观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只是从宏观上描述,主要涉及到择偶 观,生育观、家庭观,性观念、结婚离婚观念等方面,而且所引用的事例大多千篇一律,例如湖南长 沙的赵五贞为反抗包办婚姻,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的事件经常在一些论文中出现。缺乏新意, 没有能够真正的了解女性的心理状态,带有很强的男性主义色彩。 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 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 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 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 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因为长期被愚化,她们绝大多数处于蒙昧麻木状态,反而 成为旧秩序的捍卫者。近代以来,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女子解放运动兴起,而女性自身 的觉醒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时孕育和培养了最早的妇女社会活动家、妇女运动的先驱和第一批现代知识女性.(一)太平天国的妇女理论 1851年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开创了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谋求解放斗争的光辉历程,也树起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庄严旗帜。 太平军把妇女可能做姐妹,男子看作兄弟,兄弟姐妹是平等的。太平天国的革命者立志推翻 “上下尊卑不可倒置”的封建统治秩序,力倡男女平等的思想,反对人与人之间相互欺压的关系。从 洪秀全撰写的一系列纲领性著作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天朝田亩制度》中可以看出太平天国提倡男女平等。在《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了“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的平均分配原则,这是一项破毁男 尊女卑的坚固藩篱的实践活动。太平天国还禁止缠足,禁止买卖奴婢,禁娼妓,禁蓄妾,所有旧剥削 制度下的恶俗,悉数铲除。可见,太平天国革命运动中,已经开展了相当广泛的妇女解放运动。 (二)维新派的妇女解放思想 中国的维新运动是在民族危机的刺激下,中国资产阶级发起的一次旨在挽救民族危机的改良 主义政治运动。戊戌变法在政治方面完全失败了,但是,在思想方面却获得了很大的胜利。当时西 方已经兴起的妇女学说,诸如“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这样的思想就影响到 维新派。戊戌变法以后,在中国也萌发了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 这一时期,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撰文著书,进行婚俗改革,大力提倡妇女解放。康有为 在《破实理公法全书》对传统婚姻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男女之约,不由自主”而由“父母定之”、“男 为女纲、妇受制其夫”、“一夫可配数妇,一妇不能配数夫”皆“与几何公理不合,无益人道”。接着,他 在《大同书》中对不合理的传统婚姻进行了大胆改革,规定20岁以上的男女,“其婚姻皆由本人自 择”,并可自由同居,实行契约婚姻,婚姻应“定量限期”,长者一年,短者一月,契约到期,即可终止 也可重订。这种做法虽然造成了婚姻混乱,但就打破传统的贞节观念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同时康 有为要求取消家庭,设立“育婴堂”、“养老院”等社会机构承担一切家庭职能,为妇女走出家庭、摆 脱束缚提供了条件。为了使妇女更好地摆脱家庭走向社会,康有为还发起了“不缠足会”(董江爱, 1997). (三) 辛亥革命的妇女运动 20世纪初,在女子教育特别是女子留学教育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出现了一批资产阶级和小资 产阶级式的知识妇女群,她们主要来自留学运动、教会女学和国人自办的女学. 在辛亥革命时期,有很多受过近代教育的知识分子极为欣赏西方婚姻自由的风尚,要求自由 恋爱,自由结婚和夫妻平等。在社会上出现了女性对传统家庭角色的冲击,新女性家庭形象已在部 分青年知识女性以及个别家庭女性身上展示出来。在婚姻的缔结上,女当事人开始注意把握主婚 权利。譬如1909年,留日女学生张维英等在南昌创设“自由结婚演说会”,宣传婚姻自主的好处。虽 遭清廷镇压,但其移风之功不可隐没。此间,陈撷芬开始实践婚姻自主权利.
辛亥革命以后,妇女运动走向深入,比较具体地提出了“女子参政”、“男女教育平等”、“男女法 律上平等”“、禁止纳妾蓄婢”“、婚姻自由”等涉及妇女切身3问题的要求. (四) 新文化运动时期 到新文化运动时期,舆论界对女性解放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女子解放由理论转向行 动。一大批进步女性为争取自身权利进行了各种尝试,成为女子解放运动的主力。此时期婚姻家庭 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有一些著名的女作家,如冰心、丁玲、张爱玲等,以爱情、婚姻、家庭等为题 材,反对封建婚姻和旧道德,提倡男女平等,追求美好爱情,从舆论上作开导。 (五)五四运动时期的妇女运动 五四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婚姻文化思想:即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批评和否定。《新青年》 杂志上发表了许多关于妇女问题的文章,提出妇女是“人”的观点,提出新人理论和新妇女观,讲妇 女“独立人”的精神。这不仅要求男女平等,而且要求以尊重人格的观点尊重妇女。如鲁迅批判了封建的“节烈观”对妇女的残酷虐待,这就把尊重妇女人格和男子自尊人格并论来认识妇女问题。李 大钊发表的文章里倡导妇女解放:承认妇女在家庭和社会 中工作的高尚价值。毛泽东也明确提出 反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制度,破除婚姻上的一切迷信习俗(陶春芳,1985). 三、近代中国女性婚姻观念的变化 (一)女性对待婚姻的态度 1.择偶观 在中国封建社会,最典型的、最理想的婚姻标准是“门当户对”,就是男女双方家庭的经济实 力、社会地位基本相等或对等。个人的思想感情、个人意愿被排斥在婚姻标准外。随着婚姻自主权 的下移,出现了注重双方才学品德,追求个人爱情的择偶观。从上面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 的择偶标准己由门第的高低、财产的多少等外部条件开始逐步转变为彼此的感情、学识等内在素 质。同时,传统的“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也逐渐被抛弃. 2.独身主义 独身是妇女初步解放的标志,是日趋增强的女性自主意识的流露。独身的盛行与西方个人主 义的影响有着密切关系,随着女性解放思潮的兴起,男女在职业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英法等西方国 家独身之风日盛,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20世纪以来,受其影响中国独身人数也逐年增加。独身者 多为知识分子;以性别而言,女性独身者明显多于男性。女性独身者认为,做人并非专为生育,人的 一生应该以事业为重,与其留子女,不如留事业。为了张扬女权,必须拒绝婚姻,自营独立的生活. 3.对婚姻自主权的把握 近代,在婚姻变革上较晚清有较大的进展,提倡一夫一妻,反对纳妾,善待私生子,妇女经济独 立,政治上争取民主,离婚自由,恋爱自由等呼声很高。一些开放和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追 求个性解放的名人、名士或新知识群体中间都视自由结婚为一种美德,而且在形式上也要讲究文 明。日《申报》曾刊出过一篇文章为《自由女子之新婚谈》,描述文明婚礼之状况说: “梳一东洋头,披件西式衣,穿双西式履,凡凤冠霞被锦衣绣裙红鞋绿袜一概不用,便利一;马车一 到,昂然登舆,香花簇拥,四无障碍,无须伪啼假哭扶持背负,便利二;宣读婚约,互换约指,才一鞠 躬,即携手同归,无槟相催请跪拜起立之烦,便利三”(是龙,1912)。这种革新,体现了在婚姻观念上 的自由追求. 4.初婚年龄的推迟 主张早婚早育、多子多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征。因此,早婚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城乡皆 然。据学者研究,明清时期,江南市镇初婚年龄大致是:女性为14―15岁。到了清末民初,由于女权 主义兴起,女子读书而引起观念的改变,尤其是上海等大都市近代文化的辐射,以及妇女入工厂挣 工资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婚龄推迟的现象。20世纪20年代末以后,农村经济的普遍衰退,也在一 定程度上抑制了传统的早婚现象(费孝通,2004)。 (二)女性对离婚与再婚的态度 1.离婚观 五四运动前后,中国城市中出现第一次离婚高潮,离婚的主动方由男多女少而渐趋持平,其中 绝大多数是“媒约之篇三:中国当代家庭关系的变迁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的变迁:形式、内容及功能
10:23 来源: 人民论坛(总第413期) 作者: 王跃生 核心提示: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伴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演变发生了重要变动,家庭成员平等的局面基本形成。以亲子关系为主导的家庭关系转变为夫妇为主导,成为家庭关系的一条主线。在这一过程中,家庭核心化和小型化受到推动。当代家庭关系的另一主线是亲子代际关系,其既有对传统的保留,更多地则随社会变革发生了强弱变化。 家庭关系是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它有多种形式。家庭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具体的功能。一般来说,家庭关系类型和形式较少发生变化,但其内容和功能及其强弱往往有时期之别,甚至有质量高低之分。本文将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视角对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变动作一分析。 家庭关系形式、内容和功能 家庭关系形式和内容。家庭关系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其成员又分血缘、姻缘和拟制血亲(收养等)关系,同时还有代际、代内之别,由此形成多种家庭关系类别。概括来讲,有夫妇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祖孙关系、叔侄(伯侄、姑侄)关系、舅甥(姨甥)关系,还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关系等。 若从代的角度着眼,这些关系形式可以被归纳为三大类:代内关系,夫妇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代际关系,亲子之间,还可延伸至公婆与子媳之间、岳父母和女婿之间等;隔代关系,祖孙之间等。从理论或从广义上讲,上述关系类型的成员都有可能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并为“家庭关系”所涵盖。而从狭义角度看,家庭关系指血缘关系最近或有姻缘关系成员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亲子关系、夫妇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就当代而言,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需要指出,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成员即使不在一起生活,如父母与已婚子女分爨异居,夫妻因一方在外工作而两地分居,他们在户籍上被登记于不同的“户”中,这些具有密切血缘和姻缘关系的成员仍属于有家庭关系之人。 家庭关系的制度约束及其变化。在中国近代之前的制度中,家庭成员因代际和性别不同,地位有别,其基本原则是长尊幼卑和男主女从。亲子关系中亲代处于主导地位,夫妇关系中妻子从属于丈夫。由于家庭地位不同,同居的子代和妻子不具有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亲子或夫妇若发生冲突,彼此受到伤害,法定量刑标准不一,同样的行为结果对子代和妻子要加重惩罚。更重要的是,传统道德伦理也对长尊幼卑和男主女从的原则加以维护,对民众的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可以这样说,近代之前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规定充分吸收了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和精神。 民国之后,特别是1929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继承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家庭成员地位平等的精神,这是一项重要进步,但民间实践尚未跟上。解放后,公民无论男女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这当然包括家庭不同代际和性别成员之间的平等。此外,1950年的《婚姻法》充分强调了夫妇平等原则。同时,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的意识形态对传统的家庭道德进行了广泛的批判,家长制和“孝道”在家庭生活中的影响大大弱化。当代家庭成员平等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民众的实践,其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不可忽视。 家庭关系的功能。在笔者看来,家庭关系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功能,并且多数家庭关系功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约束的义务。当然,在民间社会中,家庭关系的功能还受惯习、宗规族训(传统时代比较突出)制约。此外,道德伦理也是维护和引导正常代际关系功能的重要力量。那么,家庭关系有哪些功能呢?笔者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家庭义务关系。家庭义务关系是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的成员在法律约束下彼此为对方所应作出的价值付出。不履行义务者会受到法律干预乃至被惩处。这种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于夫妇之间和亲子之间。但须指出,有些义务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由民间惯习所约定。按照现代法律原则,夫妇之间的义务为互有扶养的义务。而亲子之间的义务更为丰富,它分亲代和子代两个方面。就亲代来讲,主要体现为中青年父母有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包括为其提供生活费用,管束其日常行为,安排其接受基础教育并进行相应投入。子代对亲代的义务为,赡养和照料老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二类,家庭责任关系。家庭责任指夫妇和不同代际成员为满足彼此需求所应作出的贡献。在笔者看来,家庭代际责任关系更多地受民俗、惯习、宗规族训约束,而不受或较少受法律干预。在亲子之间,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主要是为子女操办婚事,它是约定俗成之责;而未尽到此项责任的父母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子代也不能以此控告父母失职。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主要有:为去世父母治丧;祭祀已故父母及先人;传承嗣续,免使血胤中断(这一责任在传统时代比较突出)。 第三类,代际权利关系。按照现代婚姻法律规定,夫妇之间的权利关系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亲子之间的权利关系主要表现为亲子享有继承对方财产或遗产的权利。第四类,家庭交换关系。交换关系主要存在于亲代和子代之间。它指有行为能力的亲子及其配偶之间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互助、合作关系。笔者认为,交换关系和抚育―赡养关系是两种并存且有互补作用的关系。在一定情形下,青壮年时期两代之间(青年儿子、儿媳妇和中年父母亲)交换关系的存在,为中年(儿子、儿媳妇)和老年(父母)之间赡养关系的维持打下基础。由于家庭血缘关系成员中加入了姻缘关系成员,家庭代际关系的交换意义得以凸现出来。实际上,交换关系不仅表现在青年儿子、儿媳和中年父母(公婆)之间,而且在中年儿子、儿媳和老年父母(公婆)之间同样存在。 第五类,家庭亲情关系。家庭亲情关系体现为夫妇和亲子之间所形成的生活关心、情感沟通与精神慰籍等关系。不在一地居住者相互探视、经常问候也是亲情关系的体现形式。 综上,笔者认为,家庭关系以义务、责任、权利、交换和亲情行为等多种功能为体现方式。而从成员之间看,亲子关系的功能更为多样。 制度变迁、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变动 解放以来,中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其对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一环境之下,家庭关系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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