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核准通知书的核准通知书工商可以调档吗?

省工商局关于明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业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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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工商企指〔号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全省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以下简称“六部委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对2014年下发的《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提交材料规范》(苏工商注〔2014〕63号)和《江苏省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提交材料规范》(苏工商外〔2014〕54号)(以下简称“2014版本”)进行了修改,现将新版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文书和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修改情况和登记要求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自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内、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省局原印发的“2014版本”和《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规范》(苏政务办发〔2015〕6号)的登记文书、提交材料规范,自10月1日起不再执行。二、新版登记申请文书的调整内容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内外资公司股权出质、集团四类登记,本次因不涉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故登记申请书格式、内容未作调整。除此之外的其它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在“六部委文件”的文书格式基础上,每类市场主体都增加了“雇工人数”的信息采集事项。三、新版登记申请文书增加的数据信息(一)根据“六部委文书”,此次我省新修订的登记申请文书主要增加了以下数据信息项目:“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工商企业联络人”、“清税情况”、“分公司核算方式”、“雇工人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箱”。(二)“工商企业联络人”和“雇工人数”属于登记机关需要掌握的企业基本信息,其中“雇工人数”用于统计我省的小微企业数据。企业设立登记后,工商企业联络人信息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工商企业联络人”信息的备案。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出资信息变动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申请章程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信息表。(三)“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分公司核算方式”、&“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清税情况”、“核算方式”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箱”,属于信息采集事项,在登记环节采集,登记完成后,信息数据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共享给其他部门。设立登记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向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变更,变更后的信息数据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共享给企业登记机关。四、新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调整内容(一)关于注销登记时提交的税务机关清税证明的问题。在各地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未实现企业完税信息电子数据交换之前,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二)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问题。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没有收取报纸报样的要求,且新的《内、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已专门设置填写报纸公告信息的栏目,所以本次修改的公司注销登记规范中没有要求企业提供报纸公告的报样。(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批准文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规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必须是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事项,目前仅有少数的金融行业在企业解散时须经批准被保留为注销登记的前置事项,而商务审批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文件未列入国家保留的前置目录里,所以本次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规范中的“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四)关于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业务核准文件的问题。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里,已取消了境内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故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此类证明文件。(五)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签名、盖章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由股东签名、盖章,因此本次在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章程的签署要求予以明确。五、其它要求(一)自10月1日起,未实行“一照三号、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公司、分公司等12类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交回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登记机关收缴并存档。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在12类市场主体的(补)换照软件和其它市场主体“一照一码”登记软件上线前,申请12类市场主体(补)换照和其它主体变更登记的,不需向登记机关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二)今后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的数据项提出新要求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调整和公布。各地在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登记业务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附件:1.内、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见网上电子版)2.内、外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见网上电子版)&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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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原来建设路工商局搬到里办公去了,怎么没通知办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呢?
新的行政中心吧
工商局搬到哪里去了还真不知道 ,帮你顶顶吧&&
搬到实验小学对面的巷子里了
搬到新的行政中心那边去了吧
人民路菜场对面(原来的老物资大楼 5楼)
谢谢。说是通知办三证合一,到现在都没通知,我去那边问问。&
人民路菜场对面(原来的老物资大楼 5楼)
谢谢。说是通知办三证合一,到现在都没通知,我去那边问问。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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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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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注字〔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的要求,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完善业务衔接流程,确保登记规范有序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附件1),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强化宣传提升服务,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一)优化服务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优化服务,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详细办事指南,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避免企业“多头跑”。
(二)加强培训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作,及时对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材料提交、工作流程运转等培训,保障窗口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
(三)加大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技术保障
在已开展工作基础上,各省市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根据“三证合一”信息共享技术方案(附件2)要求,在2015年9月20日前搭建完成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改造各自业务系统,实现登记等信息的交换和数据共享。
&&&&附件:1.清税证明
&&&&&&&&& 2.“三证合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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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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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9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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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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