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开盘价和收盘价一样如何形成?

一文读懂“新三板” | 从命名起源、到2015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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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华投资 咨询/合作:VC阶段领投 | 产业链众筹 | VC阶段产业基金募投A股IPO培育 | 新三板挂牌培育 | 上市融资俱乐部文 章 目 录一.什么是新三板二.新三板市场行情三.新三板挂牌条件四.抢占新三板的优势五.做市商制度详解六.2015年新三板政策解读一.什么是新三板1、新三板是全国性公开证券交易场所  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相同,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和公开转让股份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等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机构,于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组建,同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注册资本30亿元,日正式揭牌运营,由证监会直接管理。公司的宗旨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改进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为切实服务好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国务院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再次强调,要加快完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规模,促进创新创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新三板与四板的区别(区域性股权市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均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国务院决定》相关条款,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份可以采用协议、做市及竞价(后两种方式需满足一定条件)等方式,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公开转让,采用T+1规则进行交收,挂牌公司除了通过IPO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外,还拥有直接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通道便利。  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监管的私募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必须严格执行“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的原则,即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允许超过200人,不得将股份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挂牌交易,且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T+5)。二.新三板市场行情1、新三板挂牌公司概况2、新三板挂牌公司行业3、新三板挂牌公司交易4、新三板挂牌公司做市5、融资情况6、估值统计三.新三板挂牌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四.抢占新三板的优势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完善的资本市场服务,并推动企业实现自身的“基因改造”。1、直接融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融资制度安排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征。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或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优先股等多元产品进行融资。2、股票公开转让  企业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前,股权缺乏公开流动的场所和途径,而挂牌后,股票交易方式除了协议转让外,还可选择能有效盘活市场流动性的做市转让和竞价方式,公司股份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自由流通。股份适度流动不仅方便投资人的进入和退出,还可以带来流动性溢价。3、价值发现  普通公司的估值方式较为单一,通常以净资产为基础估算,不能体现出企业发展潜力。资本市场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成长性而非过往表现。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二级市场会充分挖掘出公司潜在价值,企业估值基准也会从挂牌前的净资产变为成长预期。实践中,很多企业一经挂牌就受到众多战略投资人的青睐,公司估值水平得到显著提高。4、并购重组  资本市场平台的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战略途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通常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增长潜力大,发展过程中主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等收购的情况时有发生。证监会已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减少了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突出企业自治,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借助市场平台进行产业整合,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乘法效应。5、股权激励  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人才、资金两大瓶颈,而股权激励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支持挂牌公司以限定性股票、期权等多种方式灵活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股权激励方式,只要履行信息披露即可。这为公司吸引留住核心人才创造了条件。此外,由于挂牌公司股权有了公允的市场定价和顺畅的进出通道,这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保障。6、规范治理  规范的公司治理是企业获取金融服务、对接外部资本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基业常青的根本保障。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将帮助公司建立起以“三会”为基础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梳理规范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大大提升企业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风险防控能力。挂牌后,主办券商还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保障公司持续规范运营。7、信用增进  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履行了充分、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信用增进效应十分明显。在获取直接融资的同时,可以向银行、小贷公司等申请信用贷款,也可参考二级市场价格向银行、证券公司等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与多家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相关银行均已开发针对挂牌公司的专属产品。8、提升形象  挂牌公司作为公开披露信息的公众公司,在公众、客户、政府和媒体中的形象和认知度都明显提升,在市场拓展及获取地方政府支持方面都更为容易。同时,公司行为受到一定的监管和监督,间接促进了挂牌公司的规范治理,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形象。五.做市商制度详解1、做市交易是什么?  做市交易是指转让日内,做市商连续报出其做市证券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只可进行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3、挂牌公司选择做市交易方式有何利弊?  挂牌公司选择做市转让方式,需要有做市商愿意为其提供做市服务。一旦做市商愿意为其提供做市服务,首先表明了该做市商对挂牌公司的认可,因此会树立比较好的市场形象;其次,相比于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的股票通常流动性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可增加其市场吸引力;最后,随着股票流动性的提升,股票的定价会更为合理,更有利于挂牌公司后续推进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事宜。4、挂牌公司如何找到和选择做市商?  公司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主办券商必须为做市商之一,因此可以和主办券商协商选择做市转让方式,并由主办券商推荐其经常合作的主办券商作为做市商,或者挂牌公司也可以自己联系筛选合适的主办券商作为做市商之一。已挂牌公司欲由协议转让方式转为做市转让方式的,不强制要求其主办券商为其做市,挂牌公司既可以联系自己的主办券商由其寻找合作主办券商,也可以自行联系筛选合适的其他主办券商做市。5、做市商初始股份获取及盈利模式1)哪些机构能够申请成为做市商,成为做市商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对做市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但目前做市商主要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也将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2)做市商如何获得做市股份?  做市商做市的初始库存股票可以通过以几种方式取得:  (1)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2)股票发行;  (3)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  (4)其它合法的方式。3)做市商如何做市?如何盈利?  做市商在合理控制库存的情况下,主要通过买卖价差实现盈利,即低价买入投资者的证券,再卖给市场上的买家,其价差即为做市商的主要盈利来源。当然,如果库存控制不合理,且在单边市的情况下,做市商也有可能出现亏损。此外,做市商还可以在持有挂牌公司股票过程中,获得股票升值带来的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回报等。4)做市商能否中途加入和退出?  做市商可以中途加入和退出做市,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5)做市商相较于普通投资者有那些优势?  做市商相较于投资者的优势在于:  (1)做市商能够获取较多的做市报价信息,包括做市股票实时最优10个档位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该股票其他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2)做市商在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实行T+0回转交易。做市商做市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降低了做市商的做市资金压力。  (3)做市商盘后交易。每个转让日的15:00 至15:30,做市商之间可以采用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调剂库存,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6、做市方式下的投资者保护1)投资者与做市商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做市转让方式下成交价格均以做市商报价为准,投资者在下单前应参考做市商的报价信息,不宜以偏离做市商做市申报价格过多的委托价大量下单。因为,投资者到价订单即时与做市申报撮合成交,若投资者以高价大量委托买进或低价大量委托卖出,当做市申报数量全部成交后,做市商可能更改报价,此时投资者价格偏高的订单或价格偏低的订单可能以较为不利的价格成交。2)在做市制度下,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做市商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做市商有可能滥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进行了约束,包括:  (1)禁止做市商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活动;禁止其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2)做市业务隔离制度,即做市商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的严格分离,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3)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做市商应当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建立强制留痕制度,确保做市业务各项操作事后可查证。  (4)要求做市业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7、做市转让下的开盘价与收盘价怎么形成?  做市转让方式下,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六.2015年新三板政策解读1、投资门槛降低  投资门槛过高一直备受诟病。按照股转系统2013年年底发布的新三板企业发行、转让等14项配套规则,其中个人投资者适当性门槛由原来的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要求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很显然,500万元的投资门槛把很多投资者拒之门外。但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看来,500万元投资门槛的设置,其实是出于对小散户的保护。他告诉企业观察报记者:“新三板包容性很强,挂牌企业门槛和信息披露要求都较低,而且目前挂牌的都是一些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低。对小散户而言,投资新三板风险太大。”  那么,小散户也就是个人投资者是不是就没有机会投资新三板了呢?显然不是。1月12日,证监会新闻办针对新三板投资门槛过高的问题给予表态:“下一步可能要修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董登新认为,目前投资的高门槛只是权宜之计。他进一步分析称:“做市商制度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引导理性估值,但目前才刚刚推出,等到做市商制度全面铺开以后,投资门槛一定会降低的。”  著名新三板专家程晓明认为,做市商推出后,交易仍不活跃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门槛太高。2、竞价交易推出  市场对做市商制度一片叫好声,也呼唤竞价交易制度的出台。程晓明告诉本报记者,新三板目前有三种交易制度,一是协议转让,二是做市商制度,第三就是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本身不是一个制度,它是撮合的原则,做市商撮合也是遵循这个交易。  股转系统副总经理隋强曾表示,预计今年年中前后竞价交易系统上线。据他介绍,股转系统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丰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抓紧完成竞价转让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明确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  据了解,选择竞价交易企业的重要考量标准,主要是股权分散度和做市商数目。  目前,做市企业和做市券商有限。截至日,只有126家企业参与做市,而实际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只有61家,较做市初期的42家新增19家,增长45%。平均每只做市股票有3.3家做市商,较做市初期的2.5家做市商增长32%。  但是,这与纳斯达克的差距依然较大。据相关资料,纳斯达克目前有做市商600多家,平均每只上市的股票有12家做市商,而规模较大、交易活跃的个股 ,做市商多达40多家。  然而,做市商数目将会进一步增加。根据证监会官方日发布的《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鼓励支持投资咨询机构参与挂牌推荐、公募基金入市、PE等机构做市等。  程晓明认为,即使推出竞价交易制度,而没有降低投资者门槛,交易可能仍不活跃。3、分层管理实行  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继续增多,对挂牌企业进行分层也将是新三板2015年变化之一。2014年12月的新闻沟通会上,股转系统副总经理隋强表示,随着市场规模不断增长,挂牌公司的差异逐步显现,单一的市场层次已逐渐不能满足新三板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挂牌公司进行分层管理成为必然。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市场创新发展的空间。  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积极研究和制定挂牌公司市场分层的具体方案,预计在明年三季度左右推出并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纳斯达克的经验,分层管理是场外市场发展的必然阶段。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从场外市场起步,至今已分为三个层次:“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吸引不同层次的企业上市。纳斯达克的分层管理正是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下逐渐形成的。  李旭东认为,市场分层是必然的,但标准难以设定。他进一步分析称,分层标准应尽量量化,避免主观判断,给予市场明确预期,也避免寻租行为。4、转板机制落地  日,安控科技 “转板”后的IPO发行价为35.51元,而其在新三板挂牌最后停牌价为4元。仅“转板”之间原始投资者即获得近10倍的溢价收益。  随着做市商制度的推出,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制定也被正式纳入议程,已挂牌企业到时可通过转板制度进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交易,转板通道的打开将为新一轮的新三板投资热“添柴加薪”。  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修改了创业板企业上市的若干规定,允许信息技术和网络类的企业降低门槛,为新三板转板打开通道。  然而,程晓明告诉企业观察报记者,转板并不一定是新三板企业的最后选择,随着新三板制度的逐渐完善,转板可能完全没有必要。例如,最初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许多都成为世界著名公司,依然在纳斯达克上市,如雅虎、微软、思科 、苹果、亚马逊、星巴克、高通公司、甲骨文公司等等。5、优先股融资规则即将发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总经理谢庚1月29日在“20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融资论坛暨挂牌企业年会”上表示,全国股转系统债券、优先股融资规则将很快发布。视频目录国家发改委发文办的培训课: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与私募融资实务操作岭南创业投资俱乐部:企业如何选择上市的中介机构且实现高股价融资广东省环保协会会员沙龙:互动环节---被并购好,还是自己上市好?广州公开课:如何选择挂牌服务的一券三师上海公开课:上市只想“打新股”,忽略长期发展,会搞垮好企业中国创新城:新三板注册制——中国资本市场历史性机遇点击“阅读原文”观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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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盘前 有个撮合竞价的过程,开盘价就是这么来的。
至于为什么这么来的 这是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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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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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要了解开盘价是怎么得来的,开盘价是9:15分-9:25分这时间在集合竞价得来的。
回答时间: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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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价并不是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而是在开盘前有一个撮合竞价的过程产生的价格。这个是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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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股票开盘价格是由集合竞价产生的,有时会因为休市之后所发生的市场讯息而产生相应的波动。
回答时间: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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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股价每时每刻都是变动的,所以收盘价不等于开盘价。
回答时间: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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