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和退税的区别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出口免税和退税的区别的货物有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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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仍应先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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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表示,相关政策变化是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为了解决企业困难作出的调整。但他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表示,相关政策变化是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为了解决企业困难作出的调整。但他强调,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最基本的条件,“我们虽然调整了相关规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再从事出口业务”。
  崔俊慧说,国家税务总局原有的规定是,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在实践中国税总局发现,一些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就已出口了货物,按照原有规定这些出口货物无法办理退税。因此,调整后的规定是: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其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还改变了以往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的退税规定。崔俊慧说,2002年以来,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一直实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办法。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参照国际做法而作出的规定。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也发现,一些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企业在执行这种方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调整,允许在年底为企业办理应退税款,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对两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这两类出口货物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享受出口退(免)增值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崔俊慧指出,我国税法规定,包括内外销在内的所有销售货物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对出口货物实行优惠政策,即对除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以外的其他出口货物,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都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通知》还规定,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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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为深入开展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四、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见附件1);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见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主管国税机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一)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二)属于货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企业自日起,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按本条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六、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七、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八、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九、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五条第(十四)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
2.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解读&&
税总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五项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手续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201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简化集团公司备案、出口企业退税资格撤回等五项业务办理手续,便民惠民行动伴随新春的到来悄然展开。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备案简化  新政要点: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对此,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只需提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对比: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规定,集团公司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在办理备案时还需要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新政规定免于提供。  处理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新政规定备案资料齐全,并且《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当场予以备案。如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退税视同结算处理  新政要点: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的,分为两类情形:  1.出口退(免)税放弃申报的。新政规定出口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2.出口退(免)税转户退付的。新政规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政策对比:  1.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但对未申报退税或已申报未退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的情形,并没有进一步做出说明,因此新政对该项内容予以明确。  2.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了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流程,但原规定采用的是资格认定企业的称谓,而新政则是根据备案制的要求进行更正,并对其所需资料做出进一步明确。  问题处理:  1.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3.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取消提供进口报关单  新政要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政策对比:原《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在申报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属应税消费品,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新政则规定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申报退(免)税的,在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或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处理要求:新政关于办理上述业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时取消纸质单证后,相应的进口货物复出口也需明确一个对应关系,虽然取消了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提供,但相应的电子数据信息还需确保无误方可办理退(免)税。  代理进口货物业务报表调整相应项目  新政要点:原《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废止,并启用制发的新表。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由13栏变为11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进口商品代码等5个项目,增加委托方纳税人海关代码等3个项目,保留委托方纳税人名称等8个项目。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15栏变为9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品代码等8个项目,增加受托企业海关代码、进料加工手册号等2个项目,保留受托企业名称等7个项目。  政策对比:原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受托进口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资料。虽然在1号公告中并未明确办理代理进口业务时取消该资料,但实际上新政制发的两张报表已将进口货物相关的项目取消,因此,根据后法优于旧法原则,新启用的报表无填报项目即可视为进口报关单免于提供纸质单证。  问题处理: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适用于以双委托方式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并非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1号公告虽未明确将原规定《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旧表废止,但整个报表内容已经做了部分调整,因此,根据后法优于旧法原则,原规定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应当视同废止。  3.新调整启用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取消了有关进口报关的项目,但增加了进料加工手册号和保留了进口报关单号,因此,此手册项下的进口电子数据仍然存在,应当在审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业务报表调整相应项目  新政要点:原《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废止,并启用制发的新表。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由15栏变为8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报关单号、商品代码等7个项目,保留来料加工手(账)册号等8个项目。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14栏变为8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来料名称、商品代码等6个项目,保留来料加工手(账)册号等8个项目。  3.上述两张新表的表头描述为“请免征下列加工费发票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看出新政专指来料加工国内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并不包括免税出口货物。  政策对比:原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纸质资料。虽然在1号公告中并未明确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时取消该资料,但实际上新政制发的两张报表已将进口货物相关的项目取消。因此,进口报关单可视为免于提供纸质单证。  问题处理:新政调整《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两张报表后无进口报关等相关内容,但却保留了来料加工手(账)册号,因此,此手册项下的进口电子数据仍然存在,建议确保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啥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责任编辑: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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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来源:宁波国税&   |
  问:请问企业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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