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保全减刑假释新规 变化"带来哪些重大变化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版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版
作者|最高法院 &来源|公众号法治小组邀稿|手机邮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第二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条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与该股票、债券市场交易价格相当的财产担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需要及时交易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保全人交易处置,并保全其变价款。但股权、债券作为争议标的的除外。  第七条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财产或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公司法人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还应当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保全担保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 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一)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询发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询发现的财产有存款、动产、股权、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应当优先保全存款等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查询的被保全人财产情况,应当依法保密,除根据申请保全人的保全请求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外,不得向申请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之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保全人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恶意获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申请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送达当日办理登记手续;有多个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冻结手续,不能确定当日送达先后时间的,视为相同顺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裁定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七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执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极执行,超过三个月未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的;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动移送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两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各债权数额与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限期处分保全财产。  第二十条 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财产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冻结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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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出新规&弱势群体申请保全不用担保
日15:32&&来源:
原标题:弱势群体申请保全不用担保
  本报讯(记者张蕾)12月1日起,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后可直接申请执行。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关于财产保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两个执行司法解释,和一个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文件,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和细化。
  弱势群体可不提供担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此外,司法实践中出现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新担保方式,由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在上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这种创新做法进行了吸收明确。
  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而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
  《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债权可直接转让执行
  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也不统一。为此,《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只要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尤其是债权,可以直接转让,并由继受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再另行诉讼。
(责编:陈一诺、高星)
在京城王府井金街上,竟有8家稻香村专卖店(柜台),让人搞不清到底哪家是正宗的老北京稻香村糕点。这些店中,苏州稻香村和另一家名为“京稻”的特产集合店及北京稻香村专柜正在进行“火拼”,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各诉原委。登录北大法宝
清晰合理地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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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最高法新规:10种保全错误+11种执行错误,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 (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违法情形。&&&&&&&第四条&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 (二)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第五条&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四)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五)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六)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违法对抵押物、质物或者留置物采取执行措施,致使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 (八)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 (九)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十)对执行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的,或者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而未依法评估,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十一)其他错误情形。&&&&&&&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或者变卖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因多种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第九条&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减轻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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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0月20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日)发布《意见》,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运行机制,防止法院消极执行,这是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全面限制高消费后,为破解“执行难”在法院内部作出的重大改革。
  依据最高法新规,执行权将被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行使,以防止一个执行员从头办到尾,消极对待。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胜南:
  王少南: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办案方式。在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防止消极执行。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告诉记者,执行工作具有高度的时效性,因办理手续错失良机,“老赖”跑路或转移财产的事时有发生。
  张根大:比如说我去调查财产的时候,突然发现被执行人有辆车,如果当时不扣押的话,很可能再找不到,如果跑到异地城市,更找不到了。
  依据新规,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指挥中心指令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
  张根大:但是采取了控制性措施以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这个是针对执行工作的特点而进行的,而防止滥用的话,有事后的监督和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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