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租用办公室房产税应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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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安装路灯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问:市电力局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市政府委托市电力局负责全市区的路灯安装,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由电力局采购,市电力局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由电力局向市政府统一结算。请问市电力局就该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中的&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营业税条例中的&销售不动产&,该行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市电力局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现负责全市区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的采购并安装,该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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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安装路灯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问:市电力局是以缴纳为主的企业,市政府委托市电力局负责全市区的路灯安装,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由电力局采购,市电力局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由电力局向市政府统一结算。请问市电力局就该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中的&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条例中的&销售不动产&,该行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市电力局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现负责全市区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的采购并安装,该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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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厂区内装路灯可否抵扣进项税
来源:何晓霞 孙春梅&   |
  【问题】  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新《》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安装路灯的施工企业如何纳税?对路灯的后续维修费用如何进行判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应税行为呢?  【解答】  该问题的关键点是要判断路灯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号),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构筑物做了进一步解释,即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而&道路&属于代码为&03&的构筑物。该文件同时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对以上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那么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业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该安装企业应将该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等价款包括在应税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安装企业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应税劳务无论是否包料,取得的安装费均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安装企业维修路灯,属于对构筑物的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应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建筑业发票。   因此,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能就支付的安装费及维修费取得建筑业发票,同样无法抵扣进项税。 【】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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