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出栏率的育肥猪大规模死亡,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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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猪急性死亡之常见病因分析
[日期:] &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 & 阅读:662次[字体:
  育肥猪急性死亡在规模化猪场多以散发为主,病程短,无临床症状或症状不典型,以死亡为转归,依据临床症状诊断较困难,常给猪场特别是种猪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病因分析:
  1. 急性消化系统疾病
  1.1 急性回肠炎
  急性回肠炎又称为增生性出血性肠炎,由胞内劳森氏菌急性感染所致。通常发生于16周龄以上的肥猪及后备母猪,多发生于高度健康的猪群,特别是经受长途运输等应激因素后更易发病,表现为褐色、煤焦样的出血性粪便,采食量降低,有时体温升高,突然死亡。急性型病例甚至没有任何粪便变化就突然死亡。主要剖检病变为:回肠、盲肠、结肠等部位出血、增生,肠道内常充满血液。大环内酯类、截短侧耳类对急性增生性肠炎均有一定效果。有12%的种猪群曾发生过急性型增生性肠炎,发病猪死亡率可高达50%。因大多数的养猪同行对急性增生性肠炎的发病原因及防控措施缺乏充分的认知,常因贻误治疗时机而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对种猪场的声誉影响较大。
  急性回肠炎的诊断应结合临床症状、药物治疗效果、剖检变化等进行综合诊断。因胞内劳森氏菌在育肥阶段的感染率很高,实验室诊断结果需要结合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
  1.2 急性胃溃疡
  急性胃溃疡是导致规模化猪场育肥猪急性死亡另一重要的肠道疾病。病变主要发生于胃贲门与食道相联的无腺体区。急性胃溃疡猪只常表现为体表苍白、有时呕吐、黑色柏油样干燥粪便,甚至突然死亡。在最急性病例中,猪只体表迅速苍白、死亡。亚临床型胃溃疡因无典型临床症状而常被忽略。关于胃溃疡的致病因素目前尚未确定,通常认为,饲料的种类、粒径大小、纤维含量、饲养密度与环境、疫病压力等均是导致胃溃疡的可能因素。魏氏梭菌、念珠菌感染等也是导致胃溃疡的可能因素。剖检诊断时可在胃内发现大的血凝块,血块常凝固不良,胃贲门处有溃疡灶,肠管内有红色未消化过的或褐色消化过的血液内容物。
  1.3 胃肠扭转
  胃肠扭转可导致胃肠供血不足而突然死亡,是生长育肥猪急性死亡的另一重要因素。其发病原因较为复杂,如过食,饲喂不规律,结肠炎等。病死猪剖检可见胃肠道充气臌胀,胃与肠道扭转或扩张,肠袢呈深紫色,部分小肠围绕脊柱下的系膜旋转、扭曲,肠系膜充血。部分病死猪腹腔积血,脾脏肿大。
  1.4 出血性肠病综合征
  猪出血性肠病综合征是一种导致4-6月龄的育肥猪肠道内大出血,突然死亡的疾病。其具体的病因尚不清楚,目前多认为是多病因综合征,如不规则的喂料程序、夏季的高温应激、霉菌毒素中毒等。临床症状与急性回肠炎相似,粪便呈黑色,煤焦油状,突然死亡。死后肠道内容物迅速产气、发酵。剖检可见小肠内充满血液,但小肠壁通常没有增生肥厚。目前美国、英国、台湾、澳大利亚等个国家与地区报道过本病。但我国尚无本病病例的报道。因本病的发病率相对较低,致病因素尚不清楚,故命名为猪出血性肠病综合征。在剖检诊断时,需与急性回肠炎、胃溃疡、急性猪痢疾等疾病鉴别诊断。本病常在排除其它出血性下痢的病因后再作为诊断的考虑。
  2. 呼吸系统疾病
  2.1 急性传染性胸膜肺炎
  传染性胸膜肺炎是由胸膜肺炎放线杆菌感染所致的一种重要的猪呼吸道疾病,多发生于生长育肥阶段,也是导致生长育肥猪急性死亡的常见因素之一。在最急性病例中,甚至没有出现任何临床症状即突然死亡。在急性病例中可造成猪群体温升高至 41℃以上,精神沉郁,废食,鼻、耳、眼及后躯皮肤发绀,常呈犬坐式,腹式呼吸,突然死亡。最急性死亡的病猪气管内常充满泡沫状、血性粘液,无纤维素性胸膜炎出现。发病24小时以上的急性病例,可发现肺脏表面有大量的纤维性渗出物,胸腔积液体,肺出血、坏死,气管内充满泡沫状。
  2.2 其它呼吸道病因
  急性放线杆菌病,急性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呼吸道疾病均可能引致猪只突然死亡,需要仔细鉴别诊断。
  3. 其它病因
  3.1 猪应激综合征
  猪应激综合征是因氟烷基因突变所致的一系列症候群。具有该突然基因的猪在受到应激后会表现为:肌肉抽搐、僵直、体温升高、呼吸困难、突然死亡,死后尸体迅速发生尸僵。多发生于转群、运输应激、环境应激的育肥猪、上市猪。剖检时无特异性的肉眼病变。可通过 DNA 检测等方法诊断。
  3.2 其他内科或外科性疾病。如中毒、电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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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猪出栏延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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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品​种​一​般​来​说​,​良​种​猪​出​栏​快​,​育​肥​期​短​,​而​本​地​猪​或​生​长​速​度​要​慢​一​些​。​良​种​猪​正​常​条​件​下​在5~6日​龄​均​能​达​到​出​栏​体​重0千​克​,​而​非​良​种​猪​由​于​性​成​熟​、​体​成​熟​比​较​早​,​过​早​地​沉​积​脂​肪​,​后​期​生​长​速​度​减​慢​,​不​能​按​时​出​栏​。​有​些​猪​场​盲​目​引​种​,​带​来​了​不​良​影​响​,​如​猪​生​活​力​差​、​应​激​综​合​征​、​白​肌​肉​等​,​既​减​慢​了​生​长​速​度​,​也​影​响​了​猪​肉​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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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帮助广大养殖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5〕1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育肥猪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 & 一、充分认识开展育肥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 & 生猪养殖是我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占我市农业总产值的50%左右。近年来,农民纯收入中的30%来自于以养殖为主的畜牧业,生猪养殖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生猪养殖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疫情、气候、管理等因素对生猪生产影响大,养殖一旦受灾,损失巨大,养殖户难以承担。
育肥猪保险对稳定生猪生产,帮助养殖户转移养殖风险,提高养殖产业防灾防疫能力有十分重要意义,是一件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解民忧的惠农工程。
& & 二、开展育肥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 & 育肥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 &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育肥猪保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并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组织、宣传、推动和落实育肥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 & 市场运作是指育肥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必须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 & 自主自愿是指符合条件的养猪户自己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投保。
& &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育肥猪饲养补贴政策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 & 三、开展育肥猪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 & 本保险所承保的育肥猪是指在8周龄以上,已由保育舍转入肥猪舍饲养的育肥猪;投保时猪只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并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防疫部门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加挂专用保险识别耳标的育肥猪方可投保;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投保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 & (一)育肥猪保险责任。
& &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 & 2、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 &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 4、其它: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每头保险金额扣减各级政府对每头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赔付。
& & (二)保险除外责任。
& & 1、养殖户对参保后的育肥猪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时按量完成育肥猪接种疫苗工作,并做好记录。特别是口蹄疫(五号病)、蓝耳病(高热病)等国家强制免疫病种,更应及时接种,否则保险公司对不按国家规定接种疫苗而引起死亡的育肥猪,不承担赔偿责任。
& & 2、对投保的育肥猪在设定的观察期内死亡的,(观察期设为20天)保险公司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
& & 3、对参保的育肥猪在保险期限内因疫病或是其它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死亡的,如果没有按规定佩带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耳标的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
& & 4、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育肥猪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三)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 & 1、年出栏量在300头(含)以上,建场一年以上,养殖场地以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 & 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 & 3、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 & 4、投保时猪只在8周龄(含)以上,猪只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
& & 5、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 & (四)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和保险期限。
& & 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为6%,即每头育肥猪保费为30元。保险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 & (五)保费补贴。
& & 投保的育肥猪,保费由中央、省、县财政负责80%,农户承担20%。即中央、省、县财政补贴24元/每头,养殖户只须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6元/每头。
& & (六)、理赔标准。
& & 养殖户必须对死亡生猪做好无害化处理,才能纳入保险理赔范围。
& & 重 & 量
& & 赔偿金额(元)
& & 20公斤至30公斤(不含)
& & 30公斤至40公斤(不含)
& & 40公斤至50公斤(不含)
& & 50公斤至60公斤(不含)
& & 60公斤以上
& & 四、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 &1、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保险经营机构的申请,以及公司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保险公司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补贴直接付到有关保险公司。
& & 2、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如发现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严肃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参保资格。
& & 五、积极推进育肥猪保险工作
& &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育肥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全市育肥猪保险工作的开展。
& & 组 长:彭文强
& & 副组长:熊超杰 陈新宇 贺伏枚 陈阳升
& & 成 员:李 &卫 李志强 陈林辉
& & 由陈林辉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地址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公司。
& & (二)分片包干负责。
& & &湘乡市畜牧水产局各乡镇办责任人及保险公司各乡镇责任人(见附表)。
& & (三)时间安排。
& & 时 & &间
& & 具 体 事 项
& & 湘乡市畜牧水产局、中华保险湘乡市支公司研究方案,并将方案上报育肥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 & 召开各乡镇办动物防疫站站长及农林场所负责人会议。
& & 各乡镇工作宣传发动。造册、佩戴耳标、收取保费阶段
& & 各乡镇办动物防疫站与中华保险湘乡市支公司承保结算阶段。
& & (四)工作经费。
& & 1、各乡镇动物防疫站按时间进度完成任务100%的,计发0.9元/头。
& & 2、按时间进度完成任务100%的,市畜牧水产局计发0.6元/头。
& & (五)防疫激励奖励部分。
& & 畜牧水产局督促各乡镇办动物防疫站认真履行防疫职能,降低育肥猪疾病发生和死亡率,降低育肥猪保险赔付率。年终,将根据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 & (六)育肥猪保险承保操作流程
& & 1、宣传发动:保险公司负责提供育肥猪保险宣传资料,由各乡镇农保办组织人员发放到生猪养殖场(户),同时,增加在各乡镇村墙体广告数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
& & 2、数据资料收集:由畜牧部门牵头,保险公司对全市的育肥猪养殖情况进行摸底,全面掌握承保区域范围内保险标的信息。同时,畜牧部门调派相关人员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育肥猪承保的数据收集、验险验标等工作。数据信息的收集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信息、银行账号、标的数量、耳标号等,同时由协保员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据实填写相关投保单证,由农户签字确认,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 & 3、现场查验:对参保农户进行抽查(一般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标的查验,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对育肥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全部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后填写查验报告单和查验调查表,并拍摄查验影像。
& & 4、保费收取、承保签单:经畜牧部门核实确认承保信息无误后,由各乡镇畜牧站将农户自缴部分保费集中统一打款到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专用账户,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保费后,进行系统签单工作。
& & 5、签单后,将保险凭证(包括保单、发票等)发放到投保户。
& & 6、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育肥猪保险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保持与市畜牧局和各乡镇防疫站的密切联系和沟通,及时处理承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季报表进行统计。
& & 7、强化育肥猪承保回访工作,提升保险公司育肥猪保险工作服务质量。
& & (七)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 & 各级动物防疫部门应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检测力度,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协助保险公司对育肥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统一标识工作,对育肥猪保险疫情、疾病治疗、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给予配合。
& & (八)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 & 承担育肥猪保险的保险机构应不断加强宣传和人才及业务培训,认真向养殖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机构要对育肥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的育肥猪,必须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
& & 六、承保、理赔须知
& & 1、承保须知:投保前养殖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和银行卡等信息已经由工作人员填入投保清册。请各养殖户仔细核对个人信息以确保赔款支付时无误。请确认投保数量,按育肥猪保险保费缴纳标准缴纳保费并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为养殖户开具保险凭证。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或直接拨打95585咨询。
& & 2、理赔须知:发生灾害后,养殖户可先初步估损,然后请拨打&95585&服务专线报案,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损失。请养殖户保护好现场,等待保险公司查勘员进行事故查勘。事故查勘后,养殖户必须将死亡肥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提供无害化处理影像证据,并经乡镇办动物防疫站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方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乡镇办动物防疫站证实的,保险公司一概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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