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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Email: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二) 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
(三) 融券专用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四) 融资专用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
(五)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六)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七) 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含现金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八) 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
(九) 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 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十一)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十二) 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十三) 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
(十四) 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
(十五) 卖券还款: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十六) 直接还款:指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十七) 买券还券: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十八) 直接还券:指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十九)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
(二十)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
(二十一)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等总和),当证券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时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
(二十二) 警戒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的状态。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将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可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应平仓金额依据《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到期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警戒线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十三) 严重关注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50%时的状态;
(二十四) 追加担保物: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应在本公司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
(二十五) 强制平仓:是指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约定情形出现时,本公司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二十六)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正常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
(二十八) 严重关注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
(二十九) 警戒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不包括T日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及T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
(三十) 平仓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T日)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且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或T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
(三十一)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三) 本公司:是指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四) 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十五) 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达到”含本数。
第五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本公司不接受限售股份和个人客户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作为担保物。
第六条 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相应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严重关注线),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本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本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严重关注线)通过本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并自公告约定生效日起开始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本公司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本公司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同样当日生效。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证券市值=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第九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融券卖出证券公允价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证券停牌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第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其折算率调整为原折算率的50%;连续停牌超过90个自然日的,其折算率调整为0。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本公司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上市的;
(二)其他本公司认定需要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或融资买入的证券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的,不影响《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投资者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本公司所负债务,《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相应债权。
第十三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第十四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期限顺延,但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顺延后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十五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投资者该笔债务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第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仍未清偿的,T日为本合同终止日,本公司可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
第十六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本公司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风险监控指标,从而引起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它方面受到本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由于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发生变动、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交易、投资者自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长期停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变化等情况可能产生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在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具备一定风险承担能力且不存在重大违约记录;
(三)客户证券类资产状况符合监管要求;
(四)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
第十九条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
(一) 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 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
(三) 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 普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 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 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 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八) 本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九) 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本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
(十) 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
(十一) 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
(十二) 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第二十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填写《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并按照《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提交申请资料。
投资者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不将限售股份和个人客户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不融券卖出与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相同的证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不在信用账户中买卖本公司股票;
(五)未曾有过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不是本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未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十)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
(十一)本人或本机构承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必须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身份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等;
(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卷;
(三)居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居住地址证明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四)中国人民银行、其它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
(五)其他资产证明资料。
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提供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资料。对于第(四)项,如果在征信过程中,公司认为客户有必要提供的,则客户需配合提供。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地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五)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卷;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所有股东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决议;
(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应当加盖法人公章;
(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
(十一)其他资产证明资料。
机构客户必须提供上述第(一)至(七)项资料。客户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资者,由本公司以合法方式对投资者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营业部评价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于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账户资产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本公司自身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评估并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 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监控。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
(一)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投资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投资者无法履约的风险;
(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信用状况受到怀疑;
1、客户在合约到期日采取了自行平仓操作但未全额了结合约导致的强制平仓次数达5次;
2、除上述1的情况外,强制平仓达2次。
(三)根据本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投资者有可疑交易的行为;
(四)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条件之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解除相关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征信评级通过后,即可在营业部办理开户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在本公司营业部签署《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规则、《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本公司其它相关融资融券规则,正确填写并签署《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投资者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以及相应的留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办理信用账户开立手续时,应当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填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姓名/名称和普通证券账户,关联人姓名/名称、关联关系和证券账户。本公司经确认后,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于开户后为投资者新开立的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做指定交易。信用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投资者应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本公司在投资者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后,为其进行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投资者可以申请为其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申请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有已开立合格的普通证券账户,且该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了开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不需要再次签署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客户应当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交易所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无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或者所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开通或未达开通时限,交易所将对该信用证券账户进行报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如果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到开户营业部重新申报。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形成“融券黑名单”。进入“融券黑名单”的投资者,不能卖出与其所持有的限售股相同品种的证券。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申报表》,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本公司禁止该类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身份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变动情况。由于投资者未及时申报,导致投资者违规进行上述违规交易的,投资者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本公司报告。本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投资者发生上述违规交易后,将及时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本公司为投资者开通第三方企业邮箱,并告知投资者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确认。投资者第一次登陆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相关信息确认后,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激活。在本公司激活投资者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信用账户激活的条件为:
(一)投资者的第三方企业邮箱密码已修改;
(二)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三)投资者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激活后,应及时转入担保物。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资金转入信用资金账户,可以通过开户营业部柜台或者外围交易系统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营业部柜台办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时,应当正确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将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
(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本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三)限售股份和个人客户的已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四)当全体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超过10%时禁止投资者转入该股票;
(五)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本公司不受理投资者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名称应当一致;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委托本公司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承诺牢记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所有通过投资者交易密码校验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投资者真实意愿的表示,投资者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申请信用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应到本公司原开户营业部办理。
第四十条 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资授信额度后,方可开展融资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融资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后客户可以申请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后予以核准,但合约期限仍不得超过《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若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每笔融资本金金额为成交金额以及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合计。
第四十二条 融资利息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收,本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资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利息,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融资利率依据《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的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利息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资额度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为投资者偿还当日新产生的融资负债金额,管理费费率依据《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融资的资金,在本公司提供的可供融出的资金范围内,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因本公司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融资的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由公司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确定,且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投资者融资欠款。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卖券还款时,须偿还相应的逾期息费、罚息、利息、管理费。顺序为先偿还逾期息费和罚息,后偿还利息、管理费和融资本金。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券授信额度后,方可开展融券业务,投资者所能融入的证券种类和数量由本公司每个交易日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后客户可以申请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本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后予以核准。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且合约期限不超过《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
第五十条 因融券卖出证券终止上市交易造成融券债务无法用还券清偿的情形,本公司与投资者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用现金方式进行清偿,融券本金负债现金清偿金额公式为:融券数量×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第五十一条 融券费率依据《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每日融券费用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为基础计算。本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券负债的当日开始计收融券费用,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每日融券费用=融券费率×每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每日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融券卖出证券当日收盘价),非交易日或暂停交易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该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折算,直至该证券复牌,即当日收盘价=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第五十二条 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占用证券的天数计收,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息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券证券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标准为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同证券偿还当日新产生的融券金额,按不同证券品种进行累计,管理费费率依据《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由公司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确定,且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
第五十五条 融券交易中,信用证券账户当日累计融券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其融券授信额度。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本人或关联人在融券期间有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投资者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营业部申报。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本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时,须归还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和罚息。由本公司在日终清算时进行扣收,扣收顺序为先扣收逾期息费和罚息,后扣收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和管理费则转为逾期息费,按照《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为其提供网上交易、热自助交易等委托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使用。
第六十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本公司指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对于超出该范围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申报,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发出的超出授信额度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本公司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情况,设置单一客户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总市值的比例上限。如果投资者发出的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或担保品划转等交易指令使上述比例超过上限,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超出该限额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六十三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本公司有权拒绝。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或本公司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由本公司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日终清算时将投资者余券从本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回到信用证券账户。
第六十五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信用账户情况,也可通过本公司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柜台在通过身份验证后查询并打印对账单。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以投资者信用账户每笔交易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记录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数据电文形式保存,该数据电文作为本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并合乎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投资者的有效委托,是投资者真实意愿的体现,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电子交易的结果,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已届满时,本公司有权禁止投资者信用账户发生新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信用交易。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查询该委托结果,当投资者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开户营业部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第七十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账户的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凡使用投资者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将视同投资者本人亲自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
第七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本公司设定以下监控指标,在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设置,并实时监控。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将实施限制相关交易等措施:
(一)当全体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0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00%;
(二) 当全体投资者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3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30%;
(三)当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2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20%;当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1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10%;
(四)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3.2%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3.2%; 当单一投资者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3.2%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3.2%;
(五)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券)规模与本公司融资(券)总额度比例达到5%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5%;
(六) 当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达到10%时,禁止客户转入该股票;当该比例达到12.8%时,限制该证券的买入、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0%;
(七)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1%时,限制该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
(八) 当所有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5%;
(九) 当所有投资者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2%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2%;
(十) 全体投资者融资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融资总额度,全体投资者融券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融券总额度,全体投资者融资融券总规模不得超出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
第七十二条 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净资本按日重新计算,并据此相应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的总体规模和有关监控指标。
第七十三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本公司每日日终清算后,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状况,将合同未终止的投资者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划分正常类、严重关注类、警戒类和平仓类四类,对处于不同状态的投资者信用账户作如下交易限制:
(一) 当信用账户融资(或融券)可用授信额度≤0或保证金可用余额≤0时,投资者信用账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二) 对于严重关注类账户,若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
(三) 对于警戒类账户,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允许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等,直至其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时,解除对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限制;
(四) 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对该账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后,本公司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其中当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时,限制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同,由于本公司净资本、本规则第七十条监控指标和第七十二条账户分类规定以及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动等因素,所引起的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受到的限制,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担保物追加
第七十五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严重关注线设定为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50%,警戒线设定为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
第七十六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设为T日,不包括T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将于下一交易日(T+1日)上午9:00以前按照《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必须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即T+1日15:00之前追加担保物。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应通过追加担保物,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如投资者信用账户在T+1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警戒线,本公司拥有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一)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的,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二)《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到期或《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已届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归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于合同解除日或终止日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该事项为本公司知晓的;
2、机构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且该事项为本公司知晓的;
3、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本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担保物价值已经不足以偿还其所负债务;
6、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仍未清偿该笔融券债务的;
7、发生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本公司主动或者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
8、机构投资者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情形,本公司终止合同的;
9、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情形。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条件之规定的,则本公司可以解除《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并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本公司债务;
2、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情形。
(四)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要求本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账户尚有未清偿融资或融券债务的,本公司有权于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五)投资者违反承诺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尚有未清偿融资或融券债务的,本公司有权于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第八十条 上条各项规定之强制平仓情形两项或多项同时出现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本次强制平仓所依据的强制平仓情形,同时,强制平仓的范围、顺序及结果均按照本公司所选择的强制平仓情形执行。
第八十一条 强制平仓范围
(一)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平仓范围以满足应平仓金额为准。应平仓金额=[(警戒线-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警戒线-1);其中,《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为投资者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总和;
(二)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平仓范围以满足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投资者所欠本公司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三)对于因市场价格波动及受交易规则限制(零股成交、交易费用等)所产生的超出平仓范围情形,以实际平仓金额为准,本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十二条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选择本公司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投资者对此予以认可。
第八十三条 强制平仓顺序
(一)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双方约定以最有利于成交为强制平仓的首要原则;
(二)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投资者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三) 融资业务中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投资者信用账户担保证券折算率、担保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卖券还款),并将所得资金直接划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当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卖券还款外,本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还款,直接还款的顺序在卖券还款之前。上述折算率以本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四) 融券业务中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融券卖出证券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买券还券),并将所买证券直接归还本公司;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不足时,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第八十条规定之平仓范围时,本公司有权将信用证券账户中的用于担保的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的顺序与本条第(三)项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当融券业务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买券还券外,本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上述折算率以本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五) 上述顺序仅是本公司认为可供平仓的顺序之一,本公司有权选择本公司认为最利于平仓成功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进行平仓,投资者对此予以认可。
第八十四条 强制平仓结果
(一) 对于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若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实际平仓金额不低于第八十条第(一)项计算之应平仓金额,或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或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无融券本金负债且无证券资产,则强制平仓终止。否则,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应平仓金额于当日清算后按第八十条约定重新计算;
(二) 对于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若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包括利息、费用等)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 本公司将于平仓完成当日或下一交易日,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强制平仓结果通知》;
(四) 若投资者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本公司有权向投资者继续追索;
(五) 投资者对于本公司依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业务规则、《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强制平仓过程及结果完全认可。
第八十五条 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将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即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禁止投资者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禁止投资者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等,直至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第八十六条 强制平仓是本公司的权利,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选择强制平仓、部分强制平仓或者放弃强制平仓。本公司选择部分强制平仓或者放弃强制平仓,不能视为本公司违约或弃权,该等行为不妨碍本公司进一步行使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一切相关权利。
第八十七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
(一) 本公司将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投资者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客户未表示意见的,公司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投资者在投票时,交易系统将向投资者询问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投资者确认存在关联关系,则系统禁止投资者对该上市公司的审议事项进行投票。本公司对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本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二) 本公司对于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保留投资者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
(三) 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当投资者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四) 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投资者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禁止投资者对该证券买券还券、直接还券,并按照如下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扣减资金余额。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二)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证券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 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双方约定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四)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本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本公司指定网站()或指定外围系统或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等方式进行公告,明确公示本公司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如果本公司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投资者无须支付补偿金额;
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配售股份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股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配售的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
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增发的新股、权证或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权益补偿金额为债券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与所附权证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之和,其中,权证所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根据本条第(三)项中公式计算,债券补偿金额根据下述公式计算。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五) 由于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分派、增发、配股、派发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产生的融券数量补偿或权益补偿金额的扣收,导致信用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投资收益分派:
(一) 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二) 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本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收购、私有化和退市
(一) 上市证券出现收购、私有化和退市等情形时,自相关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在计算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二)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本公司同意后,申请将该等证券从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三)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向本公司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通过本公司发送“担保品划转”的证券划转指令,将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有关担保证券返还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以参与收购和私有化活动。
第九十一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项由投资者承担办理责任。
第九十二条 如果投资者买券还券或者本公司对客户进行强制买券还券产生余券,本公司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余券返还,避免产生余券权益。如果出现余券权益,投资者应放弃余券划回前产生的权益。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到期或《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已届满时按时、足额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本公司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本公司所负融资债务;投资者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本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直接还款时,应偿还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及利息、融资本金;投资者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卖券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息费和罚息、管理费及利息、融资本金;投资者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直接还券、买券还券时,在清算时扣收逾期息费和罚息、管理费及融券费用,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管理费将转化为逾期息费,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九十七条 本公司定期扣收息费。投资者应在信用资金账户中保留相应的资金,未定期扣收成功的息费,将转成逾期息费,按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若遇息费扣收日为非交易日情形,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九十八条 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依法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有权直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在投资者所欠融资融券债务足额清偿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银行信用三方账户,并协助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执行。
第九十九条 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投资者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银行信用三方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通知、送达、公告
第一百条 本公司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均视为本公司已经履行本业务规则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投资者对本公司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向邮递公司交件后三日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三)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本公司代表投资者向第三方邮箱公司申请专用电子邮箱,用于本公司向客户的通知与送达。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第三方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确认,第一次登陆第三方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并应妥善保管第三方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投资者应严格按照第三方企业邮箱用户服务条款等规定规范使用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 本公司将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对账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对账服务,投资者对上月对账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本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第一百零三条 投资者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到原开户营业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公司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本公司有权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适时调整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一百零五条 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适时修改、调整涉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文件、指标、比例等,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本公司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终止且相关债务全部清偿以后,在投资者申请新的融资融券业务之前,本公司将限制其信用账户的所有交易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投资者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申请新的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本公司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 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清偿全部的融资融券债务。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有剩余证券的,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本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第一百零九条 投资者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证券账户。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通过公司网()、本公司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公司经营需要而对本规则进行调整,本公司将以上述方式通知投资者。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由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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