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银监会借新还旧贷款和贷款重组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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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主要风险及对策
日 17:25:25 来源:
&&& &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不妨统称为&借新还旧类&贷款。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 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贷行为。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如下文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借新还旧模式&。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式。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A银行向该公司重新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目前,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变相续贷模式&。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的一种变形。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A银行的贷款,贷款归还后,A银行再向甲公司发放1笔同等金额的贷款,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2家企业。&&& (三)&置换贷款模式&。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其基本操作模式是A银行先期向甲公司发放1笔搭桥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到期时,B银行向甲公司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其在A银行的前期贷款。该模式一般涉及2家银行和1家企业。该业务模式在外资银行、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均较为普遍。&&& (四)&归还借款模式&。该模式特点是企业运用银行贷款归还非银行债务。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用于归还甲公司前期向其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借款,比如企业向股东借款用于经营性物业建设的前期投入。该模式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及其股东。该业务在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中较为常见。&&& 三、合规性辨析&&& (一)&变相续贷模式&应界定为不合规。&变相续贷&类贷款,实质上借款企业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在同一银行循环取得贷款。从操作上来看,企业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向关联公司借款归还前期贷款,企业之间上并无真实业务交易背景,仅仅是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关系,因而将续放贷款支付给拆借企业在贷款用途上已经违反贷款新规要求。借款企业该种行为目的在于长期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前期首笔贷款在资金使用上往往存在贷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甚至是为了逃避贷款重组,隐瞒真实财务状况。&&& (二)&借新还旧模式&和&归还借款模式&不应简单视为违规。对于&借新换旧模式&,追根溯源这个概念首见于《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其中规定符合四项条件的&借新还旧模式&贷款可以划为正常类。虽然该办法已于2007年废止,但是替代该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规定&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监管法规事实上已经承认了&借新还旧模式&贷款的合法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也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虽然该类贷款过往存在一些乱象,但目前并无明令禁止该业务的法律规定。对于&归还借款模式&,该模式下银行贷款用于置换股东前期在企业的经营性投入。在股东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前提下,从银行角度来看,贷款资金事实上是用以支持企业经营活动需求,具有真实合理用途;从企业角度来看,向股东拆借资金是一种正常融资渠道,向银行贷款置换不具有风险转嫁的特征。&&&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地将这两类贷款业务定义为违规操作,针对具体业务要具体分析,符合控制条件的应承认其合规性,如何将其规范化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置换贷款模式&处于模糊地带。&置换贷款模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业务品种事实上得到了多数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许可,部分银行甚至将此类贷款作为一种贷款品种。但在监管实践中,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已经明确不得置换,而其他置换贷款的合规性则处于模糊地带。争论的关键在于置换贷款&以贷还贷&是否可以视为合理用途,以及支付环节采用同户名划转后再归还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贷款新规要求。但需要关注的是,在过去几年银行信贷的超常规增长过程中,部分企业申请了较多银行贷款用于扩大再生产,而随着宏观形势的紧缩,企业可能面临到期集中偿付带来的资金链断裂问题,给实体经济的运行带来不利影响。针对经营状况较好、临时周转后可以履行偿债义务的中小企业来说,采取贷款置换的方式一定程度有利于银行体系整体信用风险的缓释。如果简单地禁止置换贷款做法,企业改道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其他准金融机构不正当融资,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更大的风险。&&&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除了前文指出的&变相续贷模式&显系违规操作外,必须还要注意到其他几种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不审慎行为。&&& (一)&借新还旧模式&延迟风险暴露,掩盖业务真实风险。该模式下的贷款,有一部分是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紧张,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经出现不利于贷款清偿的明显问题。但部分银行以&借新还旧&方式对此进行掩饰,同时不严格执行五级分类的要求,仍将贷款列为正常类。表面上资产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事实上是刻意掩盖今日的真实风险,而带来了未来的风险聚集。&&& (二)&置换贷款模式&风险意识淡薄,贷款管理形同虚设。一是贷前调查不审慎。在&置换贷款模式&下贷款最终投向需通过前手资金间接体现,理应进行追溯调查。但部分银行仅仅收集企业和相关银行、签订的前期借款合同,对前期借款的最终用途是否符合控制要求不加审查,导致贷前调查难以尽职。二是合同文本不规范。部分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未对贷款用途作出&用于置换他行贷款&的明确表述,有悖于贷款新规精神,同时也弱化了相关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给第二还款来源的落实带来不利影响。三是贷后管理不尽职。由于支付对象较为明确,可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一次走账,部分经办人员认为走款后就万事大吉,风险意识不强,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不加关注,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三)&归还借款模式&业务品种难以界定,影响统计数据真实性。在该模式下,银行贷款用于支付企业向股东的前期借款,贷款的实质用途和业务品种归结于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具体用途。由于部分企业资金支付较繁杂,对具体用途进行准确对应存在一定困难,因而部分银行对此往往不加梳理,使用贷款品种时存在一定随意性,混用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导致业务数据失真,影响监管新规执行情况相关数据的采集。&&& 五、相关建议&&& (一)严格&借新还旧模式&分类要求。&借新还旧模式&下的贷款除了必须满足银行内部操作标准、严格贷款发放条件外,必须强调切实执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将该类贷款至少划归为关注类。对于&借新还旧&后企业经营状况仍无改善,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应相应划归为次级类,并且不得再次&借新还旧&。&&& (二)统一&置换贷款模式&监管标准。如前所述,除政府融资平台外,当前&置换贷款模式&对于满足一般公司类企业过渡性资金周转需求有一定积极意义,作为一个普遍现象存在有其合理性。建议相关部门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统一监管标准,要求各金融机构办理该类业务时,本着审慎经营的原则,规范发展。一是明确内部控制要求,督促各行制度先行,及时制定置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强化行为约束。二是明确贷款发放条件,要求置换贷款办理时严格风险评价要求,置换贷款只用于支持暂时出现集中偿付困难,通过置换方式短期周转预计未来可以履行偿债义务的一般公司类企业。三是明示贷款用途,置换贷款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用于归还他行贷款。四是明确管理责任,要求贷款行严格按照贷款新规要求,将置换贷款的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五是明确置换贷款期限要求,贷款置换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置换符合要求的他行搭桥贷款,流动资金置换贷款与被置换贷款总期限不应超过3年。&&& (三)规范&归还借款模式&控制措施。&归还借款模式&贷款的核心风险控制环节无疑在于贷款用途。应进一步督促银行机构把握此要点,确保贷款投向和会计科目合规。一是严格贷前调查。银行业机构在办理该类业务时应切实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充分收集企业前期借款资金用途印证材料,在此基础上判断前手资金投向是否满足合规性条件。对于不满足监管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二是严格科目使用。用于归还股东借款的贷款对应的科目应根据股东借款的具体用途加以确定。对于既有固定资产投向又有周转用途的,应区别统计,分别划归对应科目,确保统计口径准确无误。&&& (四)加大违规问题处罚力度。对于&借新还旧类&贷款存在的不审慎行为,监管部门应保持密切关注,切实防范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对&变相续贷模式&贷款,应及时叫停;对于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不尽责的行为,应限期整改。并根据问题性质给予相应处罚,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作者:李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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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行年审制经验推广到全国
贷款到期前审核通过就能借新还旧
银监会小微企业融资政策实现突破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十项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难题之后,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突破是,允许企业合理续贷,并且在贷款风险分类中放宽要求,从关注类改为正常类。&&《通知》中,银监会要求银行丰富贷款品种,采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提高小微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便利程度,减轻小微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其中年审制贷款模式,发源于浙江省内的先行经验。&&允许合理“借新还旧”&&目前,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1年以内,到期后如果企业仍有贷款需求,必须先还后贷,即企业要先行筹资归还原欠贷款本息,然后提交新贷款申请,银行发起调查,调查通过后重新办理新贷款手续。&&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工厂化温室育种养殖基地,公司董事长白植标说,由于甲鱼生长需要3年以上的周期,前期投入的饲料较多,购买饲料有一定的资金压力,特别是碰到贷款到期转贷的时候,资金周转压力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只好暂停生产以腾出现金还贷,有些企业则通过民间借贷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即俗称的“倒贷”。现在民间借贷月息普遍在2分到3分之间,折合年利率24%-36%,倒贷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财务负担。&&《通知》允许银行对符合一定条件、政策经营的小微企业,在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银行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开展续贷业务,贷款资金可以连续使用。银监会还鼓励银行丰富贷款品种,采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提高小微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便利程度,减轻小微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实际上,年审制是几年前在浙江银监局的大力支持下,由华夏银行绍兴分行开始试点,随后在全省推广。所谓“年审制”,是对贷款快到期的企业提前一个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小企业无需进行“还贷”,可自动顺延一年贷款,目前华夏银行杭州分行提供最长36个月的贷款时限,即可年审两次。&&白植标算了一笔账,如果按原来的贷款周转模式,“倒贷”资金至少占用2-5天,成本5万元左右。年审制贷款模式不但省去了这笔费用,还能让企业安心经营。&&&&正常续贷不降风险分类&&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过去的标准,企业因为借新还旧或者是从其他渠道融资偿还银行贷款,不是完全自有资金还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中会降级成关注类。&&《通知》要求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这意味着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小微企业续贷,将不再下降分类级别。&&不过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警示,为避免小微企业合规续贷出现道德风险,在监管方面,还要求银行做好续贷资金的全流通管理,多渠道获取信息,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同时,为防止银行特别是基层信贷人员用续贷手段掩盖不良贷款真实水平,银行也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另外,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贸易融资由于特有的自偿性和封闭性特性,不适用此《通知》。
[] [] [] []章贷款合同的展期收回再贷借新还旧
章贷款合同的展期收回再贷借新还旧
贷款合同的展期
&&&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应按贷款通则规定办理
   办理展期时应注意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衔接完善以及保险手续的完善
贷款的借新还旧&&&
   .通常金融机构对于能同时满足下列件的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贷款担保有效或办理新的担保手续
   属于周转性贷款
   .为了保全信贷资产对符合下列件之的也可以办理借新还旧
   原贷款合同或其从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信贷资产面临现实或潜在风险需要通过借新还旧予以补正
   通过借新还旧能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提高担保力度
   通过借新还旧能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欠息并确保新发生的贷款利息能按时支付
   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合理分割原企业债务需要办理借新还旧重组债权债务
   .下列办理借新还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律师应向委托人合理提示
   在新贷款合同中对于借款用途的表述应明确用于归还原贷款合同中所欠的贷款
   落实担保手续
   对于原贷款合同中的欠息明确约定借款人的清偿责任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对于各项从合同和公证保险等相应手续应妥善衔接和完善
   目前部分银行已将借新还旧并入收回再贷业务中管理
贷款的收回再贷
&&& 收回再贷与借新还旧的区别在于收回再贷是由借款人自己筹集资金还贷后再由金融机构按规定件和规定程序贷款按新增贷款管理监测和考核
            
章贷后的风险管理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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