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14年13年在一起审核被施工方不认可审计结果吗

请教:怎样写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关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这三个方面应如何定义?
参看:审 计 报 告 的 质 量控 制<?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fficeffice" />审计署法制司 彭新林&李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重视审计报告对于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作用,是国际审计发展的一个趋势。随着我国审计工作由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两个并重&#39;转变,审计报告在体现审计成果,履行审计职责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必须高度重视审计报告的编写,不断提高报告质量。”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第五章对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作了专门规定。一、对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定位(一)我国审计结果文书的演变和发展根据《办法》,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探讨审计报告定位问题,有必要简要回顾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文书的演变和发展过程。自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以来,我国审计结果文书的演变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从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到1988年审计条例颁布是我国审计结果文书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审计机关主要使用两种审计结果文书,一是审计报告,二是审计结论和决定。1985年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最早对这两种审计结果文书作了规定。1985年10月,审计署印发《审计工作试行程序》,对这两种审计结果文书的使用作了进一步规定。2.从1988年审计条例颁布到1994年审计法颁布是我国审计结果文书发展的第二阶段。在这个阶段,审计报告成为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审计机关使用的审计结果文书主要是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意见书和移送处理意见书。审计条例仅规定了审计结论和决定这一种审计结果文书。根据该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在审计条例规定的基础上,1993年的《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增加了审计意见书和移送处理意见书两种审计结果文书,并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意见书和移送处理意见书的使用作了规定。3.从1994年审计法颁布至《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颁布实施是我国审计结果文书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这个阶段,审计报告仍然是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审计机关使用的审计结果文书主要是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审计法仅明确规定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两种审计结果文书,并对其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1996年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增加了审计建议书。2000年,审计署发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将审计决定改称审计决定书,增加移送处理书,并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的使用作出了统一规范。(二)过去审计结果文书的缺陷从我国审计结果文书的演变和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年来,我国审计结果文书种类不断增多,功能不断细化,同一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散见于若干个不同类型的审计结果文书中。目前,审计机关虽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共四种审计结果文书,但每一种审计结果文书都只能反映该项目某一方面的审计结果,没有任何一种审计结果文书可以全面、完整地反映该项目的全部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内部业务文书,过去的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由于定位为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无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既无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也不利于审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二是内容与审计方案脱节,不能回答审计方案确定的目标是否实现,存在一定随意性;三是未明确划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容易形成审计风险;四是审计报告的编写至审定过程缺少相应的质量控制环节,不利于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分清责任。正因为这样,《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要“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三)《办法》将审计报告定位为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结果文书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审计机关都以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并向社会公布。我们借鉴这种做法,《办法》将审计报告定义为: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这样,就对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变为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结果文书,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其内容纳入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并可以向社会公布。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重新定位后的审计报告在内容上包括过去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的全部内容,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这样,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阶段,审计报告具有告知被审计单位的功能;在正式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时,审计报告就是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从而以“直通车”的方式,实现了与国际审计机关通行做法的接轨。同时,考虑到我国国家审计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审计决定书,并将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机关依法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二、完善了审计报告要素,规范了审计报告的格式《办法》规定审计报告有七大基本要素:1.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2.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3.被审计单位名称;4.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5.内容;6.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7.签发日期。同时,为便于对外公布和阅读,《办法》根据上述要素,为审计报告设置了统一的封面格式。三、明确了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一)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办法》规定,审计报告包括七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3.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4.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其中,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5.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技人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6.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7.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新的审计报告在内容方面的变化与过去的审计报告相比,新的审计报告在内容方面有以下变化:第一,新的审计报告完整反映审计结果,既包括审计查证的事实,也包括发表的审计评价意见、作出的处理、处罚、移送处理决定。按照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中只有审计查证的事实和对违规问题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没有具体的处理处罚意见或决定。新的审计报告是个大报告的概念,包括了处理、处罚、移送处理的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也就是说包括了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全部内容。第二,新的审计报告要求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划分的问题。过去的审计报告中要求写明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不能明确地体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新的审计报告为了适应对外发表的需要,借鉴社会审计的通行作法,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进一步划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审计报告。第三,新的审计报告进一步强调和规范了审计评价意见。《办法》中对审计评价意见的规范,是与审计署第5号令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的规定相一致的。由于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审计评价指标或者标准体系,审计评价意见仍然只能是一种相对原则的、简单分层次的定性评价,对审计评价质量的控制,也只能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过,与1996年三十八项审计规范中的《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和2000年暑2号令中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相比,新的规范更加具体,更加明确了,在强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同时,还要求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保持谨慎的态度。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四、细化了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一)审计报告的编审过程按照审计报告的编审过程,《办法》从第59条到第78条,对审计报告的各个编审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了详细规定。从总体上看,审计报告的编审过程可以划分为下面六个阶段:1.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按照《办法》关于审计报告要素、内容的要求起草审计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2.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阶段。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3.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阶段。征求完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还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4.法制工作机构复核阶段。审计组所在部门将其代拟的审计报亏、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审计组所在部门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5.审计机关审定阶段。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由审计机关分管理领导根据审计报告的重要程序,确定或提议召开不同层次的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6.签发、送达、公布阶段。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编审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审计听证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据此《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下列罚款的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一是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关于审计处罚告知问题。《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中包含有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已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因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实际起到了告知被审计单位的作用,不需要再增加处理处罚告知程序。3.关于汇总审计报告的编审。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4.关于不同阶段审计报告内容的认识。在审计报告编审过程中,尽管在不同阶段形成了不同稿次的审计报告,但从审计组起草到审计机关领导签发,审计报告在内容上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经过了若干次的修改。五、明确了三级复核制度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审计目标能否实现。为了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办法》确定了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三级复核制度,并对每一级复核规定了具体的复核内容和复核要求。(一)审计组组长的审核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由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例如,对审计报告是否符合《办法》关于审计报告要素、内容的规定进行审核;对审计报告是否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真实、完整的反映,有无遗漏、隐瞒进行审核,等等。(二)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进行全面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事实是否清楚;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三)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法制工作机构复核的内容包括:1.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是建立在相关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的,因此仅对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进行把关。当然,如果从审计报告表述中看出审计事实不清楚、前后矛盾等问题,复核人员也要予以指出。审计复核的重点是从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角度审核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合法,从审计准则和审计质量控制的角度审查审计文书是否规范,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四)审计结论性文书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在审计复核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过程中,我们发现,审计结论性文书主要存在下列质量问题:1.事实表述不够清楚。2.法规引用不够规范。(1)引用法规不准确。(2)引用法规不完整。(3)引用法规不具体。(4)引用超出效力范围的法规。(5)引用失效的法规。3.审计定性不够准确。4.审计评价不当。(1)审计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经营管理活动加以评价。(2)审计评价不准确,前后矛盾。(3)审计评价不够恰当。(4)审计评价意见表述不够严谨。5.审计处理处罚不具体。(1)处理处罚不具体。(2)处理处罚力度不够。六、严格了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为了保证审计报告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办法》建立了分层次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审计机关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办法》没有明确什么是一般审计项目,什么是重要审计项目。到底哪些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上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哪些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上审计业务会议,由各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党政领导交办事项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属于重要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七、明确了审计报告的责任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八、《办法》审计报告部分的结构从逻辑结构上,《办法》中“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一章(共24条)可以分为四部分:一是对审计报告的定义(第56条);二是对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包括基本要素和内容(第57、58条);三是对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的规定(第59至78条,共20条);四是堆审计报告责任的规定(第79条)。
这个问题有些麻烦。实际工作中也不能完全按法规来,不然可太得罪人了。我的看法是:先讲责任人的成绩,讲些废话。如:某某同志在任职期内,能认真履行某某职能,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等等。其次,再用数据讲成绩,如:任职期末固定资产比任职期初增加了  元,增加了 %,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大额工程支出实行了公开招投标,大额采购报经政府采购中心实行了政府采购。任职期内注重个人廉洁自律,此次审计账面没有发现个人多得多占、搞特殊化等违规行为。最后,财务收支评价:按法规来评价。三个方面: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经济决策决策依据的科学性、决策实施的效果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等等,最后,说审计发现的问题:如,但审计也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      等问题。一窥之见,仅供参考
看来真是个问题
太好了,很有启发。谢谢各位!我们的法制科要求评价部分得用数字来说明。比如,真实性要用差错率,用查出的违法事件的金额来比较审计总金额,我就想审计总金额又如何定义?还有,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评价是否需要审计底稿来支持?
内部审计报告中,对于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的评价应该以审计过程中收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和主要依据。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应该收集充分的、可靠的、相关的及有用的证据资料用以提出审计发现,出具审计报告。在实务操作中,我们通常要复印大量的文件、资料、账簿及凭证的附件以做为证据资料,用以评价真实性与合法性。至于效益性,审计人员就必须运用财务分析与经营管理的理论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报告中可以以列表、图示分析财务比率,做出专业判断,这些也是需要审计工作底稿来支持的。审计人员对于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的评价应该与被审计方进行意见交换,并对关键问题要求被审计方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和盖章。
我认为不要太拘泥规定 一定要写真实合法效益三方面都谈 (你这几方面工作都做到位了吗?)只谈重点写评价 看看自己的材料所能支撑的力度 其实可以只写发现的问题 及 责任人的责任 当然现在为了表现客观 客套地先说点成绩 &&
Re:请教:怎样写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
Re:请教:怎样写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
其实可以只写发现的问题 及 责任人的责任
Re:请教:怎样写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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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移民审计】
& & 移民审计是提供给使馆,以反映申请移民人士所拥有企业的经营结果的专项审计。通常包括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分析等内容。一般需要英文报告,京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做移民审计时可以提供专业人员翻译的英文审计报告。
& & 不同于一般审计合法性的目的,投资移民审计是为证明申请者是否具备移民接受国所规定的资产及盈利能力的条件。由于申请者所在国与移民接受国在经济体制、专业资格认可、语言等方面的差异,移民接受国更倾向于承认具有国际性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 京审是澳洲会计师公会会员,我们通晓各国移民法规及审核标准,在为投资者提供符合移民目的国要求的审计报告的同时,亦对投资者的个人、公司资料进行整理, 有助投资者更清晰掌握自身资产及企业营运情况。此外,我们的投资及财务顾问亦会为客户在移民目的国的投资项目提供风险预测及防患建议。 &
【我们的服务包括】
& & 美国投资移民审计  
& & 加拿大投资移民审计  
& & 英国投资移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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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审计资料清单】
& & 财务类资料&
& & 1 会计报表及附注  
& & 2 全部账目  
& & 3 会计凭证  
& & 4 科目余额表 (1级至末级的期初、期末和累计发生额 )
& & 5 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
& &&6 房屋、车辆产权证明  
& &&7 长短期投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 (截止会计报表日的被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
& &&8 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  
& &&9 固定资产盘点表 (标明固定资产名、规格、数量、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 )
& &&10 存货盘点表 (截止会计报表日的盘点表,标明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
& &&11 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 (所有税种全年纳税资料)
& &&12 发票使用情况汇总表 (领购票号、金额;已使用的票号、金额;剩余的票号、金额 )
& &&备查类资料
& & 13 营业执照 (工商)
& &&14 税务登记证 (国税、地税)&
& &&1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质量监督局)&
& &&16 纳税鉴定文件 (国税、地税)
& &&17 公司章程、协议 (工商备案)&
& &&18 设立、变更验资报告  
& &&19 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 &&20 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 &&21 单位组织结构框架图  
& &&22 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文件  
& &&23 房屋租赁协议
【我们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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