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抵扣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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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链接:“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分期抵扣?
来源:谢德明
作者:谢德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称36 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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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称36 号文件)的附件2《》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又以15 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 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现行政策对不动产抵扣政策的时间性差异特征。为准确掌握文件精神,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同于企业生产产品用于销售,对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案例1,日,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0万元。则根据《办法》,该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
(1)作为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通过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3)将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台账》,并记录初次抵扣时间。
2.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万元&60%=600万元
该6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1)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0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2)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万元&40%=400万元
该40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期初待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不动产
进项税额增加额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期转出的待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额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6=1+2-3+4-5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1+4-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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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的那些可与不可,都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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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想必早已让诸多纳税人云里雾里,哪些可以抵扣?抵扣方式有哪些?哪些不可以抵扣?别着急,今天小编精心整理汇总了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问题,以期能对您的办税带来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我国实行购进扣,也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或不动产时,以支付或负担的税款为进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日,购进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0万,则100万为该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  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时限的,不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抵扣方式(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式是什么?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网上扫描认证、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等三种方式。本次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方式是什么?答: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办理平台先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三)农产品抵扣方式是什么?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或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该类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以及建筑业和其他建筑服务的园林绿化等行业可能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四)完税凭证抵扣方式是什么?答:按照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通过申报方式进行抵扣。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下面这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就不允许抵扣。  一、应付职工薪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管理——业务招待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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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不错的资料,进项税额抵扣的那些是应该归集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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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详细~~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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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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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务探讨:如何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实务探讨:如何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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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随之而来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材料、物资、服务等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抵扣时需要注意以下实务探讨:
1.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为分期抵扣和一次性抵扣两种情况,具体适用为:
2.分期抵扣时,注意抵扣时点。
分期抵扣以取得扣税凭证计算抵扣时点,而非固定资产完工计算抵扣时点。
纳税人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日,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查询相符,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增值税税额110万元。请问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2017年6月,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办公大楼&&& &&&&1000万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66万
&&&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
&&& 贷:银行存款&&&&&&&&&&&&&&&&&&&&&& 1110万
(2)2018年6月,企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万
&&&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
3.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2017年6月,A公司为其已经使用了20年的办公楼(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进行装饰修缮,将一批原采购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装饰工程,该批材料在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企业已经认证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本次装饰工程支付设计费用,取得设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0.6万元。支付施工单位建筑服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22万元。款项均已支付。【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由于装饰修缮支出为810万元(600+10+200),超过了固定资产原值的50%,需要分期抵扣;而且对于所用的原购进的600万元材料相应进项税额的40%(600×17%×40%=40.8万)需要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中。
(1)企业2017年6月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装修&&&& 810万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56万
&&&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9.84万
&&&&&&&&&&&&&&&&&&&&&&& (22.6×40% +102×40%)
&&& 贷:银行存款&&&&&&&& 232.6万
&&&&&&& 原材料&&&&&&&&&& 600万
&&&&&&&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转出) 40.8万
(2)假设该企业2017年10月修缮完工,完工后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810万
&&&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装修&& 810万
(3)2018年6月,企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84万
&&&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9.84万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例3】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2220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记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5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3份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税额6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44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大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记入对应科目核算。
(1)购进时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研发大楼——免税项目 2220万
&&& 贷:银行存款&&& 2220万
(2)2017年5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需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不动产净值率=90%
可抵扣进项税额=110×90%=99(万元)
2017年6月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万
&&&&&&&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万
&&& 贷:固定资产——研发大楼——转应税项目&& 99万
5.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只有专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才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
例如某企业购进一座大楼,1-5层为办公楼,地下一层为员工餐厅,6层为员工活动区,则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而无需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加微信:fdccspx,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6.购进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即使目前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因为上述资产使用时间较长,一旦今后改变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纳税人在进行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根据例1、2、3,我们填写的《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日至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 & & & & & & & & & & & & & & &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其中,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由例1的110万和例2的13.56与49.84万构成;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由例1 的110×60%和例2的13.56万和例3的110×60%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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