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新规是否所有塑胶袋 印刷标示 出口都要大于5丝

纺织面料欧标 到底是什么个标准? - 欧洲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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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面料欧标 到底是什么个标准?
我是做纺织面料的 仿真丝雪纺和牛津布 可客户只说是欧标 我想问下 欧标到底是怎么个标准&&一般环保都没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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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在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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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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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标就说欧盟标准。具体看什么测试确定什么标准或者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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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KO TEX 100
(俺们那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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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测试付-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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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步币 50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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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标一般铅.AZO偶氮测试就差不多
[ 本帖最后由 wjcsan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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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看染印厂用的染料是环保的还是非环保的,一般环保的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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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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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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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专门做服装测试,出口欧美的的产品一般都要做测试,通过他们国家的标准才可以的,比如我们国家,生产的产品都市按该产品的国标GB)生产。看下我们平常新买的衣服一般独有吊牌的,上面就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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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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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EACH测试REACH法规  欧盟EC/《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 已于2007 年6 月1 日正式生效,并从2008 年6 月1 日起在欧盟正式实施。它是欧盟最新的化学品法规,被认为是20 年立法中最重要的法规,据估计它产生的影响将会是RoHS 指令的12 倍,并将影响全球包括电子行业在内的众多行业。   从10月28日起,REACH法规下的新义务随着第一份高关注物质候选清单的正式发布开始生效。   对于进入候选清单中高关注度物质的相关义务如下所示:公司必须为归入授权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承担相应义务。这些义务针对的不仅仅是物质本身,同时还针对存在于配制品中,以及物品中的物质。REACH法规管控范围  REACH 法规管控的范围相当广泛,它覆盖了几乎所有行业中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不仅包括工业中的化学物质,也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学物质生产得到的产品,如清洁剂,油漆、服装、家具、电子电气产品等。因此对全球各个行业包括电子电气行业将产生巨大影响。   REACH 管控的物质范围包括除少数物质外的其它所有化学物质。不在REACH 管控范围内的化学物质包括:放射性物质,不可分离中间体,废物,受海关监督的物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物质,以及某些应国防需要豁免的物质。 REACH法规中,豁免注册的物质有:  1. 1吨/年/人的物质 2. 放射性物质 3. 海关监管下的不做任何处理或加工的:(1)为再出口而暂存的,或保{*}区或保{*}仓库中的;或(2)过境的 4. 非分离中间体 5. 运输危险物质的运输工具 6. 废弃物 7. 成员国因国防之因而豁免的 8. 医药或兽药 9. 食品或饲料中的添加剂、食品调味剂和动物营养剂 10. 附件 IV中的物质(已知风险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质 12. 再次进口已注册的物质本身或制品中的物质 13. 已注册的物质本身、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质再次加工时(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应商中未注册的含量[重量比]≥2%且总量≥1吨/年的以单体单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单体或其他物质除外) 15. 仅用于产品或研发的化学物质(PPORD)(5+5/10年) 16. 只用于植保产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辅料(co-formulants)(视为已注册) 17. 只用于生物杀灭剂中的活性成分(视为已注册) 18. 根据79/831/EEC指令,已做过新化学物质申报的物质(视为已注册)目前REACH法规SVHC高度关注物已更新至73项(金属只需测试23项),鉴于欧盟越来越高的环保要求,预计2012年高度关注物会增加至108项。 二、ROSH测试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RoHS指令发布以后,从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日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以下是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   镉:小于100ppm   铅:小于1000ppm(钢合金中小于2500ppm 铝合金中小于4000ppm 铜合金中小于40000ppm )   汞:小于1000ppm   六价铬:小于1000ppm   多溴联苯PBB:小于1000ppm   多溴联笨醚PBD:小于1000ppm RoHS具体涉及的产品: 漆与有关的表面涂层、尼龙、玩具等。ROHS法规主要测试是准对电子类产品,少数涉及到儿童玩具、服装表面涂层等情况。 三、偶氮燃料测试偶氮染料(azo dyes,偶氮基两端连接芳基的一类有机化合物)是纺织品服装在印染工艺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类合成染料,用于多种天然和合成纤维的染色和印花,也用于油漆、塑料、橡胶等的着色。在特殊条件下,它能分解产生20多种致癌芳香胺,经过活化作用改变人体的DNA结构引起病变和诱发癌症。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规定日之后,在欧盟15个成员国市场上销售的欧盟自产或从第三国进口的有关产品中,所含会分解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过30×10-6的限量。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将于日生效。 24种致癌芳香胺  1. 4-氨基联苯、 2. 联苯胺、 3. 4-氯-2-甲基苯胺、 4. 2-萘胺、 5. 4-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 6. 2-氨基-4-硝基甲苯、 7. 2,4-二氢基苯甲醚、 8. 4-氯苯胺、 9.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 3,3′-二氯联苯胺、 11.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2. 3,3′-二甲基联苯胺、 13.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4.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15. 4,4′-亚甲基-二(2-氯苯胺)、 16. 4,4′-二氨基二苯醚、 17.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18. 2-甲基苯胺、 19. 2,4-二氢基甲苯、 20. 2,4,5-三甲基苯胺、 21. 2-甲氧基苯胺、 22. 4-氨基偶氮苯、 23. 2,4-二甲基苯胺、 24. 2,6-二甲基苯胺。 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  欧盟在其官方公布了有关有害偶氮染料测试方法的3项欧洲标准 。这些标准是实施欧盟2002/61/EC号指令的配套文件   分别是:   1:CENISO/TS皮革——化学测试——检验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2:EN3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放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无须提取的情况下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的偶氮染料   3: EN03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提取纤维以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需要检测偶氮的产品  & && &1 服装、被褥、毛巾、假发、假眉毛、帽子、尿布以及其他的清洁卫生用品、睡袋   2: 鞋、手套、手表带、手提袋、各种钱包、公文包、椅子套   3 纺织或皮革玩具、带有纺织或皮革服装的玩具、合成染料有机化合物染料   4:消费者最终使用的织物和纱线四、重金属测试1、 ROHS四项:铅、镉、汞、六价铬铅≦1000PPM镉≦100PPM汞≦1000PPM六价铬≦1000PPM2、 EN/EEC,镉含量测试镉≦100PPM=0.01%3、美国CPSIA(H.R.4040),总铅含量测试基材≦300ppm,表面涂层或喷漆≦90ppm4、包装材料测试,94/62/EC或CONEG铅+镉+汞+六价铬≦100PPM5、金属件无镍,镍含量,镍释放94/27/EC指令,测试标准EN 1811,EN 12472测试标准限值要求EN 1811 穿透皮肤的金属产品<0.2μg/cm2/week长时间直接与皮肤接触的有的产品<0.5μg/cm2/weekEN 12472 长时间直接与皮肤接触的有保护层的产品<0.5μg/cm2/week 6、欧盟玩具EN71-3(EN71 part 3)8大重金属检测:元素铅(Pb) 砷(As) 锑(Sb) 钡(Ba) 镉(Cb) 铬(Cr) 汞(Hg) 硒 (Se) 限值/ppm 90 25 60
60 500 7、美国玩具指令ASTM F963中重金属检测元素铅(Pb) 砷(As) 锑(Sb) 钡(Ba) 镉(Cb) 铬(Cr) 汞(Hg) 硒 (Se) 限值/ppm 90 25 60
60 500总铅含量≦600ppm,根据最新法规CPSIA,铅含量限值为90PPM。8、澳洲/新西兰玩具安全测试AS/NZS ISO 8124-3特定元素迁移元素铅(Pb) 锑(Sb) 砷(As) 钡(Ba) 镉(Cb) 铬(Cr) 汞(Hg) 硒 (Se) 限值/ppm 90 60 25
60 500 9、荷兰,镉含量(危害环境物质条例)Cadmium Decree 1999,No.149 and amendment in Sept 2000 No.186-Chemical substandard Act) 10、加拿大CHPA认证/玩具安全测试条例(C.R.C.,C.931 )元素总铅(Pb) 总汞(Hg)锑(Sb) 砷(As) 钡(Ba) 镉(Cb) 硒 (Se)限值/ppm 600 任何汞化合物均不能存在 00
(以上标记是常见标准) 五、甲醛测试& & 甲醛检测指令及限值要求:
& &&&甲醛 EN717-3
& &&&EN120
& &&&EN14184
& &&&AATCC112
& && &⑴ 日本标准JIS L 《树脂整理纺织品试验方法》(含甲醛含量测定方法)。
& &   ⑵ 中国标准GB/T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一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二部分:释放甲醛(蒸汽吸收法)》。
& &   ⑶ 美国标准AATCC 112-1998《织物释放甲醛的测定:密封瓶法》。
& &   ⑷ 国际标准ISO/DIS 1《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第一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ISO/DIS1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二部分:释放甲醛(气相吸收法)》。
& &   ⑸ 英国标准BS 6806 Part 1∶1987《纺织品的甲醛第一部分:甲醛总量的测定》、BS6806Part2∶1987《纺织品的甲醛第二部分: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BS 6806 Part 3∶1987《纺织品的甲醛第三部分:释放甲醛的测定方法》。
& &   ⑹ 德国标准DIN 5《皮带检验皮带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 &   ⑺ 德国官方方法§35 LMBG B 82.02-1∶Jun 1985《释放甲醛的测定》。
& &&&不能使用使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的甲醛量超过30ppm和使所有其它纺织品的甲醛量超过300ppm的纺织助剂,如含超标甲醛量的羊毛保护剂、固色刑、交联剂、粘合剂等。
& &&&限制纺织染料中游离的和部分能水解产生的甲醛量,保证在织物上游离的和部分能水解产生的甲醛量对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来说不能超过30ppm,而对所有其它纺织品来说不能超过300ppm。
& &&&在纺织品中不能用重金属盐(除铁之外)或甲醛作为去色剂或褪色剂。
& &&&欧盟国家 Oeko Tex标准100∶2000 家具布、窗帘布、桌布、不接触皮肤的衣服:300mg/kg
& &&&床垫、接触皮肤的衣服:75mg/kg
& &&&床单、婴幼儿纺织品:20mg/kg
&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 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400mg/kg
&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200mg/kg
&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的用品:20mg/kg
& &&&德国   1984年德国联邦健康总署提出的“甲醛含量报告”
& & 报告中指出含量高于300mg/kg就会导致过敏反应
& & 英国 甲醛检测方法标准   织物中的游离甲醛大于700mg/kg时,皮肤长时间接触会引起皮肤刺激;释放甲醛大于1000mg/kg时.将造成场所空气中甲醛过浓
& & 美国   各种服装的释放甲醛限量为500mg/kg
& && &主要用于木材,防腐、纺织工业。
& & 合成树脂、表面活性剂、塑料、橡胶、皮革、造纸、染料、制药、农药、照相胶片、建筑材料以及消毒、熏蒸和防腐过程中均要用到甲醛&&六、领苯二甲酸盐6P(塑化剂)测试邻苯二甲酸盐的法规很多,目前的法规较多管制为六种(6P),法规针对的产品范围和限值差异性较大,总结如下:   国家/州 要求 执行日期   欧盟:2005/84/ EC 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的所有玩具和儿童护理品:DEHP+ DBP + BBP ≤ 0.1%
  适用于各年龄人群并可被放入口中的所有玩具或儿童护理品:   DEHP+ DBP + BBP ≤ 0.1%;DINP+DIDP+DNOP≤ 0.1%   美国联邦   CPSIA 所有玩具或儿童护理品:   (DEHP,DBP ,BBP) ≤ 0.1%
  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并且可被放入口中的所有玩具或儿童护理品:   (DINP、DIDP、DNOP)≤ 0.1%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所有玩具或儿童护理品:单类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 ,BBP)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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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年好&&祝大家新年快乐,生意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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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前辈们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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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 D1scuz! && 2001-欧洲航空出新规 法航飞行中允许使用电子设备
人民网2月19日电 (夏迪)近日,欧洲航空安全局已经决定允许乘客在整个飞行过程中使用在“飞行模式”状态下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法航乘客现在可以从这项新规定中获益,在飞机滑行、起飞、平稳飞行和着陆的时候,均可以使用个人电子设备。这项新的服务措施使法航乘客可以在登机后继续工作或者游戏,时间完全自由掌控,直至到达目的地。
同时,法航也十分重视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安全指令为首要的规定,在使用蓝牙或WIFI模式下的设备及配件是不允许的,并且在操作条件要求的情况下个人电子设备应该关闭,乘客需及时留意安全广播和机组人员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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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欧洲航空出新规&法航飞行中允许使用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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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2 章  分类的特殊规定
2. 1. 1  介绍
2. 1. 1. 1  按照 ADR,危险货物类别为:
第 1 类   
爆炸物质和物品
第 2 类   
第 3 类   
第 4. 1 类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物
第 4. 2 类  易自燃物质
第 4. 3 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 5. 1 类  氧化性物质
第 5. 2 类  有机过氧化物
第 6. 1 类  毒性物质
第 6. 2 类  感染性物质
第 7 类   
放射性材料
第 8 类   
腐蚀性物质
第 9 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 1. 1. 2  不同类别的每个条目中都指定一个 UN 编号,分为以下 4 种:
A. 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的单一条目,包括含有若干个异构体的物质条目。例如:
UN 1090  丙酮
UN 1104  乙酸戊酯
UN 1194  亚硝酸乙酯溶液
B. 严格定义的一组物质或物品的通用条目,不含“未另作规定的”条目。例如:
UN 1133  胶黏剂
UN 1266  香料制品
UN 2757  氨基甲酸酯农药,固体的,有毒的
UN 3101  有机过氧化物,B 型,液体的
C. “未另作规定的”特定条目,适用于一组具有特定化学或技术属性的物质或物品,未另作规定的,例如:
UN 1477  硝酸盐,无机的,未另作规定的
UN 1987  醇类,未另作规定的
D. “未另作规定的”通用条目,包括存在一类或多类危险特性的物质或物品,未另行规定。例如:
UN 1325  易燃固体,有机的,未另作规定的
UN 1993  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
在 B. ,C. 和 D. 定义下的条目作为类属条目。
2. 1. 1. 3  就包装而言,除第 1 类、第 2 类、第 5. 2 类、第 6. 2 类和第 7 类,以及第 4. 1 类自反应性物质以外的所有物质按其所呈现的危险性程度分为 3 类包装:
Ⅰ类包装: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Ⅱ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Ⅲ类包装:具有低度危险性的物质。
3. 2 章表 A 中,列出了每种物质划分的包装类别。
对物品没有做包装类别的划分,就包装而言,任何具体的包装性能要求,列在相应的包装指南中。
2. 1. 2  分类原则
2. 1. 2. 1  分类条目所包含的危险货物,是以 2. 2. x. 1 中相关类别的自身性质为基础来进行定义的,根据 2. 2. x. 1 中的分类准则将危险货物划归某一类及某一包装类别,具有一种或几种次要危险性的危险物质或物品,根据 2. 2. x. 1 中的有关分类及次要危险性的分类准则划分其分类及次要危险性。
2. 1. 2. 2  所有危险货物的条目都按其 UN 编号的数字顺序列于 3. 2 章表 A 中,表中列出了货物的相关信息,例如名称、类别、包装类别、所附的标志、包装和运输规定(注:按字母顺序编排的条目表由秘书处制定,编入 3. 2 章表 B 中,该表不作为 ADR 的正式部分。)。
2. 1. 2. 3  一些物质可能含有技术性杂质(例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或为了稳定或其他目的使用了不影响其分类的添加剂,但列出名称的物质,如列在 3. 2 章表 A 中的单一条目,所含有的技术性杂质或为稳定或其他目的而使用的添加剂会影响其分类,则应视为混合物或溶液(见 2. 1. 3. 3)。
2. 1. 2. 4  2. 2. x. 2 中所列或所定义的各类危险货物,都不允许运输。
2. 1. 2. 5  未列出名称的货物,如未在 3. 2 章表 A 中作为单一条目列出的货物,以及未在2. 2. x. 2 中列出或定义的货,应根据 2. 1. 3 的程序按相关类别进行划归,此外,还应确定次要危险性(如果有)和包装类别(如果有), 一旦该类别建立了次要危险性(如果有)和包装类别(如果有),则相关的 UN 编号也应确定,每个类别最后在 2. 2. x. 3 中的决策图表(类属条目列表)显示了用于选择相关类属条目(UN编号)的相关参数,按照 2. 1. 1. 2 中以字母 B、C、D 所划分的种类,任何时候都应选择最能详细明确包含物质或物品性质的类属条目,如果物质和物品不能按照2. 1. 1. 2 在 B 或 C 类条目下进行分类,那么,仅在此情况下才能在 D 类条目下进行分类。
2. 1. 2. 6  在 3. 2 章表 A 中有名称被详细明确提及的某一类别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可能不符合 2. 3 章的试验程序和 2. 2. x. 1 中的所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该物质、溶液或混合物不属于该类别。
2. 1. 2. 7  为便于分类,在 101. 3kPa 的压力下具有熔点或起始熔点在 20℃ 或 20℃ 之下的物质认为是液体,具有不能确定明确熔点的黏性物质,应该遵照 ASYM D 4359 - 90试验或遵照 2. 3. 4 中描述的测定流度试验(透光度计试验)进行分类。
2. 1. 3  未列出名称的物质分类,包括溶液和混合物(例如配制品和废品)
2. 1. 3. 1  包括溶液和混合物在内的未列出名称的物质,需根据其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其危险程度基于不同类别的 2. 2. x. 1 中的标准,物质的危险性应由其物理和化学特征和生理性质决定,在严格的划归过程中,应同时考虑相关的特征和性质。
2. 1. 3. 2  未在 3. 2 章表 A 中列出名称且仅具有单一危险性的物质,应划分至该类 2. 2. x. 3类属条目下的相关类别中。
2. 1. 3. 3  符合 ADR 分类标准的溶液或混合物,其单一主要成分是 3. 2 章表 A 中按名称列出的一种物质,另有一种或多种不受 ADR 限制的物质,或含有微量的一种或多种在 3. 2 章表 A 中列出名称的物质,该混合物或溶液须给予 3. 2 章表 A 中列出名称的主要成分物质的 UN 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除非:
(a)  该溶液或混合物在 3. 2 章表 A 中已列出名称;
(b)  3. 2 章表 A 中所列物质的名称和说明专门指出该条目仅适用于纯物质;
(c)  该溶液或混合物的种类,分类号,包装类别,或物理状态与在 3. 2 章表 A 中列出名称的物质不同;或
(d)  该溶液或混合物的危险特性与属性要求采取的应急措施,与在 3. 2 章表 A中列出名称的物质要求不同。
在上述除(a)以外的例外中,考虑到溶液或混合物所具有的次要危险(如果有),该溶液或混合物应该作为相关类别下未列出名称的物质,在 2. 2. x. 3 中的类属 2.1. 3. 3 条目下进行分类,除非该溶液或混合物不符合任何类别的标准,该情况下,此溶液或混合物不适用 ADR。
2. 1. 3. 4  含有2. 1. 3. 4. 1 或2. 1. 3. 4. 2 条目下物质的溶液或混合物应根据相关段落进行分类。
2. 1. 3. 4. 1  包含以下列出名称的物质的溶液和混合物,如果它们不具有 2. 1. 3. 5. 3 中所指出的危险性,应始终在它们所包含物质的同一条目下进行分类:
—第 3 类
UN 1921 丙烯亚胺,稳定的,UN 3064 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 1% ~5% 。
—第 6. 1 类
UN 1051 氰化氢,稳定的,含水少于 3% ,UN 1185 乙撑亚胺,稳定的,UN 1259 羰基镍,UN 1613 氢氰酸,水溶液(氢氰酸,水溶液),含氰化氢不大于 20% ,UN 1614氰化氢,稳定的,含水少于 3% ,被多孔惰性材料吸收,UN 1994 五羰铁,UN 2480异氰酸甲酯,UN 2481 异氰酸乙酯,UN 3294 氰化氢酒精溶液,含氰化氢不超过 45% 。
—第 8 类
UN 1052 无水氟化氢,UN 1744 溴或溴溶液,UN 1790 氢氟酸,含氟化氢大于85% ,UN 2576 熔融三溴氧化磷。
2. 1. 3. 4. 2  溶液或混合物含有第 9 类物质的以下条目:
UN 2315 液态多氯联苯;
UN 3151 液态多卤联苯;
UN 3151 液态多卤三联苯;
UN 3152 固态多卤联苯;
UN 3152 固态多卤三联;或
UN 3432 固态多氯联苯。
应始终在第 9 类同一条目下进行分类,只要:
—除了Ⅲ类包装的第 3、4. 1、4. 2、4. 3、5. 1、6. 1 或 8 类外,它们不包含任何额外的危险组分,及
—它们没有 2. 1. 3. 5. 3 所列明的危险特性。
2. 1. 3. 5  未在 3. 2 章表 A 中列出名称的,具有多种危险性的物质、达到 ADR 分类标准的且含有多种危险物质的溶液或混合物,应该在类属条目下(见 2. 1. 2. 5)进行分类并按照它们的危险性质规定合适的包装类别,如此根据危险性质进行的分类应按以下方式执行:
2. 1. 3. 5. 1  通过测量或计算测定其物理、化学和生理特性,同时,该物质、溶液或混合物应该依据不同类别的 2. 2. x. 1 中提到的标准进行分类。
2. 1. 3. 5. 2  如果测定所需财力和人力过多(如某种废品),那么该物质、溶液或混合物就按其主要危险物质进行分类。
2. 1. 3. 5. 3  如果物质、溶液或混合物的危险性属于以下所列物质的几个种类或类别,那么物质、溶液或混合物应该根据主要危险性,进行分类,主要危险性以下列顺序为基础:
(a)  第 7 类材料(除例外包件中的放射性物质外,在那种情况下,优先考虑其他危险性,例外包件中的放射性物质,除 “UN 3507 六氟化铀,放射性材料,例外包件”外,均适用 3. 3 章特殊规定 290);
(b) 第 1 类物质;
(c) 第 2 类物质;
(d) 第 3 类液态退敏爆炸物;
(e) 第 4. 1 类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物;
(f) 第 4. 2 类发火物质;
(g) 第 5. 2 类物质;
(h) 具有Ⅰ类包装吸入毒性的第 6. 1 类物质(符合第 8 类标准并且粉尘和烟雾吸入毒性(LC50 )在Ⅰ类包装范围内、但口服或皮肤接触毒性只在Ⅲ类包装范围内或更小的物质或制剂除外,这类物质或制剂必须划入第 8 类);
(i) 第 6. 2 类感染性物质。
2. 1. 3. 5. 4  如果物质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分类或不同的包装类别的危险分类,且该分类不属于 2. 1. 3. 5. 3 中所列物质,则该物质应该根据 2. 1. 3. 10 中的危险先后性顺序表进行选择。
2. 1. 3. 5. 5  如果待运废料的成分不明确,可以基于托运人对该废料的认识,以及现行安全与环境法规要求的所有技术与安全数据(注:此类法规如 2000 年 5 月 3 日的委员会决议 2000/532/EC,依照有关废物处置指令 75/442/EEC(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6/12/EC 号指令取代(欧盟公报,2006 年 4 月 27 日第 L 144 期,第 9 页))第 1(a)款规定,建立废物名单以代替决定 94/3/EC,理事会决定 94/904/EC,依照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理事会指令 91/689/EEC 第 1(4)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名单(欧盟公报,2000 年 9 月 6 日第 L 226 期,第 3页)。)。按照 2. 1. 3. 5. 2 确定其 UN 编号以及包装类别。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采取最高危险等级。
若基于对废料组分的认识,以及已知成分的物理与化学性质,能够说明废料性质未达到Ⅰ类包装等级,该废料可在默认情况下归为Ⅱ类包装等级中最恰当的未另作规定的条目下。如果废物仅包含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可将其归为Ⅲ类包装下UN 3077 或 3082。
该步骤不适用于含有 2. 1. 3. 5. 3 提到的物质、第 4. 3 类物质、2. 1. 3. 7 中提到的物质以及 2. 2. x. 2 中不能运输的物质。
2. 1. 3. 6  应该始终使用可适用的特定类属条目(见 2. 1. 2. 5),即仅当严格定义的通用条目或未另作规定的特定条目不能使用时,才可使用未另作规定的类属条目。
2. 1. 3. 7  含有氧化性物质或具有氧化次要危险性物质的溶液和混合物可能具有爆炸性,该情况下,除非它们符合关于第 1 类物质的要求,否则不允许运输。
2. 1. 3. 8  第 1 ~ 6. 2,8 和 9 类物质中那些未列入 UN 3077 和 3082 的物质,除其本身第 1 ~6. 2,8 和 9 类的危险性外,达到 2. 2. 9. 1. 10 标准的,还应将其看作是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其他未达到分类标准但属于 2. 2. 9. 1. 10 的物质可适当划归至 UN 3077和 3082。
2. 1. 3. 9  若废料未达到 1 ~ 9 类分类标准,但受《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制约,则可作为 UN 3077 或 3082 运输。
2. 1. 3. 10  危险性先后顺序表
注 1:该表的使用范例说明
单一物质的分类
待分类物质描述:
符合第 3 类物质,Ⅱ类包装的标准,以及符合第 8 类物质,Ⅰ类包装标准的未列出名称的胺。
第 3 Ⅱ行和第 8 Ⅰ栏的交叉部分,得 8 Ⅰ。
该物质划分在第 8 类中:
UN 2734,液态胺,腐蚀性,易燃,未另作规定的,或液态聚胺,腐蚀性,易燃,未另作规定的。
混合物的分类
待分类物质描述:
混合物包含Ⅲ类包装的第 3 类易燃液体,Ⅱ类包装的第 6. 1 类有毒物质,以及Ⅰ类包装第 8 类腐蚀性物质。
第 3 Ⅲ行和第 6. 1 Ⅱ栏的交叉部分,得 6. 1 Ⅱ。
第 6. 1 Ⅱ行和第 8 Ⅰ栏的交叉部分,得 8Ⅰ LIQ。
该混合物未进一步定义,因此划分在第 8 类中:
UN 2922 腐蚀性液体,毒性,未另作规定的,Ⅰ类包装。
注 2:某一危险分类和包装类别下的混合物和液体的分类范例:
第 6. 1 类,(Ⅱ) 的苯酚溶液,在第 3 类,(Ⅱ) 苯中,将依据苯的毒性在第 3 类,(Ⅱ)中进行分类,该溶液应分为第 3 类,(Ⅱ)中 UN 1992 易燃液体,毒性,未另作规定的。
第 6. 1 类,(Ⅱ)的砷酸钠和第 8 类,(Ⅱ)的氢氧化钠的固体混合物,应该分为第6. 1 类,(Ⅱ)中 UN 3290 无机毒性固体,腐蚀性,未另作规定的。
在第 3 类,(Ⅱ)中第 4. 1 类,(Ⅲ)的未加工或精炼的萘溶液,应该分为笫 3 类,(Ⅱ)中 UN 3295 液态烃类,未另作规定的。
第 3 类,(Ⅲ)的碳氢化合物和第 9 类,(Ⅱ)的多氯化联(二)苯(略作 PCB)的混合物,应该分第 9 类,(Ⅱ)中 UN 2315 液态多氯联苯或 UN 3432 固态多氯联苯。
第 3 类的丙烯亚胺和第 9 类,(Ⅱ)的多氯化联(二)苯(略作 PCB)的混合物,应该分为第 3 类中 UN 1921 丙烯亚胺,稳定的。
2. 1. 4  样品的分类
2. 1. 4. 1  当物质的危险类别不确定而且将为进一步试验进行运输时,应按发货人对物质的认识并适用以下准则暂时划定其危险类别。正式运输名称和 UN 编号:
(a)  2. 2 章的分类标准,以及
(b)  本章要求。
必须使用所选定正式运输名称的最严格包装类别。
使用 ADR 时,正式运输名称必须附加“样品”一词(例如,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样品)。在某些情况下,如为被认为符合某些分类标准的物质样品提供了某一具体正式运输名称(例如,未压缩气体样品,易燃,UN 3167),则必须使用该正式运输名称,当使用“未另作规定的”条目运输样品时,不需要按照特殊规定 274 的要求在正式运输名称之后附加技术名称。
2. 1. 4. 2  物质的样品将根据暂时划分的正式运输名称的要求(如下列所示)来进行运输:
(a)  该物质不被认为是 2. 2 章 2. 2. x. 2 或 3. 2 章所规定的不允许运输的物质;
(b)  该物质不被认为符合第 1 类标准,或被认为是感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
(c)  该物质若是自反应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则各自遵照 2. 2. 41. 1. 15 或2. 2. 52. 1. 9;
(d)  该样品装在组合容器运输,每个包件净重不超过 2. 5kg;
(e)  该样品不与其他的货物混合包装。
2. 1. 5  废弃的、空的、未清洗的包装分类
对于未清洗的空包装、大型包装、中型散装容器或其中部分,当它们达到了此条目的要求,并需要运输用以处置、回收、复原其的材料,除了翻新、修理、日常维护、改造或再利用外,可归为 UN 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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