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变更抚养权起诉状人费、精神损害金费、康服费这三项,受害人是要经过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才赔吗?不起诉难到就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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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指明具体赔偿标准的费用,如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功能性整容费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咖以考虑,但必须强调几点()
A、后续治疗费是出院后因伤情需要必须到门诊复查而产生
B、后续治疗费用以法医鉴定或出院证明为准
C、后续治疗费原则上不超过住院费用的30%
D、残疾赔偿金赔付后,一般不予赔偿后续治疗费用
E、功能性整容费和康复费用参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但总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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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伤人员病情危重,生命垂危,住院时间超出正常治疗时间,车主主动要求调解结案,非第一现场查勘发现有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
B、医疗费额度与伤情变化不相符,与主管医生的主观评价明显不具有关联性
C、医疗机构对伤者进行超标准诊疗
D、受伤人员误工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与病情不符
E、死亡案件中供养关系证明与实际供养关系不符
F、伤残鉴定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
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约定除外
B、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C、侵权所造成的后果
D、侵权人获利情况
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F、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A、从事故发生日开始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为误工时间
B、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上建议的休息时间
C、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伤情所对应的误工时间
D、出院医嘱和诊断证明
A、伤者住院治疗期间
B、康复期间
C、永久性护理期间
D、恢复期间
A、完全依赖护理
B、小部分依赖护理
C、大部分依赖护理
D、部分依赖护理  投保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致受害人8级伤残,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市中级法院二审昨日驳回保险公司诉求。
  日,梁某驾小型客车沿东湖路由沙湖大桥向梨园方向行驶,在中南医院西门人行横道线处,车辆左侧后视镜将行人张某撞倒致伤。经武昌区交通大队认定,梁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梁某所驾车在某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金额为20万元,且购买了不计免赔。
  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4天,梁某垫付医疗费共计13万余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张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属8级,伤残赔偿指数37%;后期医疗费需1.5万元左右。张某因赔偿问题将梁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某非医保用药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项,合计33.9万余元,其中梁某垫付13万余元,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8.8万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梁某垫付款共计12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未扣减非医保的费用,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诉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商业保险该不该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非医保费用应该扣除30%,不由其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因此,商业第三者险也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用药是医院的专业行为,受害人、肇事者及被保险人均非专业人员,无法判断医保用药及非医保用药,只有专业人员才能根据伤者伤情掌握用药的范围。保险公司未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解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以及如何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理解;即使可以明确理解为&非医保用药不赔&,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明确告知和解释的义务,也应承担保险理赔的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用药的范围有一定限制;而保险合同是纯商业性质,收取的商业性保费金额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参保的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性保险收取保费,却只按国家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故保险公司认为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予扣除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宝文
网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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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被判赔康复费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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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岁的小欣非常不幸,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小欣出生后即患继发型脑瘫,自2005年开始,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四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医院赔偿。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小欣今后20年医疗费用230万元。  日,原告小欣的母亲在张家口市某医院分娩出一男婴,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成为脑瘫患儿。经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主要责任。2005年,原告经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鉴定为四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原告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地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用。2005年至今原告法定代理人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判决,但没有对起诉后发生的康复费用作出处理。  2009年9月,原告就康复治疗问题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对小欣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小欣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应为1至2人(包括康复治疗期间和门诊治疗期间)。  原告代理人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合理的后续康复治疗措施应为医院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康复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的鉴定结论,要求被告赔偿今后50年康复费用共计687万元。被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赔偿的范围应该是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2.3万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博爱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0万元,此项费用分五次给付原告,每次给付原告46万元,两年给付一次,给付时原告应将上年度的医疗票据交给被告,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旦发生原告在20年中亡故可能出现的执行回转问题。(王红欣&雷德亮)  -连线法官-  原告所患小儿脑瘫是指小儿脑实质损害,伴有智力不足及癫痫、肢体抽搐及视觉、听觉、语言功能障碍等症状。除了手术和药物治疗外,还需要大量的综合康复训练,所需费用较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如果仅仅就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判决,原告方就会为频繁的诉讼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疑会使之雪上加霜。事实也证明,短短五年时间里,原告已经起诉四次,对这样一个不幸的家庭来说,每次诉讼都是一次精神折磨,会严重影响小欣的身心健康。  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也就是原告需要终身康复治疗。所以法院酌情支持预付20年的相关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王惟一(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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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并赔偿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康复得保障 - 宜川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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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并赔偿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康复得保障作者:董永忠&&发布时间: 11:05:57
&&&&日,宜川法院将一起二审终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元交给了原告郝小妮(化名)的家属王强(化名)手中,王强激动地说:“我婆婆的救命钱终于拿到了手,宜川法院是我们家的救星,法官是我们永远的恩人。”&&&&日14时,被告薛小红(化名)驾驶被告张小杰(化名)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山西省向陕西省延长县方向行驶途中,行至渭清路宜川县山鸡坪路段时,将路面行人原告郝小妮撞伤,造成原告郝小妮多处骨折,多颗牙齿缺损等。经司法医学鉴定,原告郝小妮颈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牙齿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骨盆骨折畸型愈合致双下肢长度不等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牙齿修复约需人民币36000元;且本起事故经责任认定驾车人薛小红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薛小红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日在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车主、挂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郝小妮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39558.4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郝小妮医疗费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郝小妮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52271.15元。上列共计元;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郝小妮修复牙齿的后续治疗费待该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为由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与已发生的医药费一并赔偿。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伤者选择,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依据医学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证明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两级法院近十一个月的审理,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第1页&&共1页编辑:寇欣&&&&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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