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租赁税收筹划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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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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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 - 文章导读- 商业会计杂志社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王晓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河南郑州 450015)
摘要: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对“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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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河南郑州 450015)
摘要: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对“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是不一样的,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通过案例进行说明,以便为“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税务筹划
租赁业务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的税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即,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只能按服务业的“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对“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既可能缴纳增值税,也可能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是不一样的,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通过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某市的A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属一般纳税人),将要按B公司的要求购入一台大型机械设备,该设备的价款为700万元,增值税额119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租期10年,租金总额1 400万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40万元,租赁期满,B公司取得设备所有权。
方案二:租期8年,租金总额1 120万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40万元,租赁期满,A公司再将该设备按市价出售。预计8年后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
[案例分析]
方案一: 根据国税函[号文的规定,该方案中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A公司应交增值税=1 400×17%/(1+17%)-119=84.42(万元)
A公司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4.42×10%=8.442(万元)
由于该项融资租赁税法上视为购销业务,A公司应按照购销合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A公司应交印花税=1 400×0.3‰=0.42(万元)
A公司的收益=1 400/(1+17%)-700-8.442-0.42=487.72(万元)
方案二:由于该方案下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根据国税函[号文的规定,A公司的该项融资租赁业务应该按服务业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目前,税法对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只规定了其应该缴纳的税种,而没有规定其计税依据,从而使得对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时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全额纳税”,比照经营租赁,按其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其应纳营业税。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对“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其是购销行为或者租赁行为,即不视其为融资租赁,而是视为普通的经营租赁。二是“差额纳税”,参照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确定。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税法既然明确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相当于税法已经承认其为融资租赁,既然如此,就要按照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实行差额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从公平的角度讲,笔者认为其计税依据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应该是一致的,在此,笔者倾向于上述处理办法中的后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公司购进的该项设备用于出租,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故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1 120-819)×5%=15.05(万元)
出售旧设备应纳增值税=280×4%×50%/1.04=5.38(万元)
A公司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05+5.38)×10%=2.043(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四条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A公司应纳印花税=1 120×0.05‰+280×0.3‰=0.056+0.084=0.14(万元)
A公司收益=1 120+280-819-15.05-5.38-2.043-0.14=558.387(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收益70.667万元,所以方案二是A公司的最佳选择,即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租赁期满设备归A公司所有,到租赁期满时A公司再将该设备进行出售。
[案例启示]
1.税务筹划一定要提前筹划,不能事后安排。比如本例中如果租赁合同已经签订,租赁行为已经发生,租赁合同上已经明确租赁到期时设备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A公司发现不转移所有权对自己有利,再对租赁合同进行修改,一方面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另一方面也使自己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
2.本案例中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实际上,若租赁期比较长而且设备的价款比较大时,货币的时间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
3.目前税法对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的应纳税种及计税依据规定都很明确,而对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只规定了其应纳税种,而对其计税依据未进行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筹划,但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风险,最好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4.针对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发现不转移所有权对自己有利时,完全可以通过改变合同的签订方式来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比如本例中,A公司可以按方案二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后,A公司把旧设备出售,这时B公司再进行购买。&&&&&&&&&&&&&&&&&&&&&&&&&&& &&
(详见《商业会计》2012年7月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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