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存的公共账户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是什么意思

辞职后如何申请“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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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来电咨询: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了八年,去年因为个人原因辞职。我在企业工作期间,公司和我个人按比例交纳了“企业年金”,但我辞职后,向公司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却被告之只能转移到新
的用人单位,而我现在的单位又没有设立“企业年金”,我想请问,个人和公司缴纳的“企业年金”到底归谁所有?我能够提取“企业年金”吗?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也就是说,袁先生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企业年金帐户,归其本人所有,而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则要根据该单位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确定。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一般会根据职工服务年限的长短来确定单位缴纳部份企业年金的归属,比如服务三年,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30%归职工所有,服务五年为50%等。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只有在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领取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也就是说,袁先生辞职后,不能直接提取原单位的企业年金,如果新单位设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他可以将个人帐户资金转移。否则袁先生只有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从原单位提取属于自己的企业年金。(周刊记者冷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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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标准 职业年金是什么意思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标准 职业年金是什么意思,今年1月,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昨日,国务院对外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将为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此外,《办法》提出,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缴费】
  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一致
  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其中明确,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昨日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重申了上述做法,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具体来看,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如果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怎么办?对此,《办法》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此外,如果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领取】
  在职期间去世余额可继承
  在今年1月份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于&领取年金&的表述为&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三种条件下领取职业年金。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按月领取&。《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种情况是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办法》明确,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追问
  1职业年金是&变相福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认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由于我国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加补充&是养老保险改革的要点和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解释,其实养老金的&三个支柱&中的第一支柱是基础养老金,第二是企业年金,第三是商业养老保险。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起来这样的三个支柱。在国外,企业年金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杨立雄举例说,一些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作人员是高学历,目前医生和教师是事业单位的主要组成人员。假如一个人读完博士已经30岁的话,他离退休只有30年。如果一个城镇企业工作者16岁可以工作,同样在60岁退休,缴44年的养老保险。
  他认为,如果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那么上述的两种群体退休后,两者领取的养老金差距会拉大,而这也是不公平的。
  2养老金待遇将建调整机制?
  今年1月份,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施行了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除了建立&职业年金&外,杨立雄认为,养老金并轨之后,可以建立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
  他解释,上个世纪90年代,在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将养老金替代率设定为70%左右。但是随着社会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长,养老金替代率呈现下降趋势。目前,全国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已低于50%,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甚至低于40%。
  杨立雄说,由于没有其他支柱养老金做补充,退休人员感觉收入偏低。为此,中央政府连续十年提高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这种调整措施只是权宜之计,不仅给财政带来较重负担,也破坏了现有养老保险制度。
  他认为,如果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金并轨后将会感受到更大的不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成员对养老金制度的不满。因此,并轨之后还需要设计一个更为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让退休人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新京报记者李丹丹人社厅发〔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推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解决目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中存在的格式不统一、重点内容审核要求不一致、缴费证明出具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针对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等两种情形,分别实施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附件2)。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范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调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附件3)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备案。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把握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一)参加人数。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比例偏低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可分批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和补缴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三)用人单位缴费的分配。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可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等倾斜,但差距不宜过大;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方式,应经过集体协商。 
  (四)待遇的归属和领取。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完全归属职工个人的归属期;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方式。
  (五)方案调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或终止的规定;对终止的程序、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个人账户转移和保留等事宜的规定。
  五、规范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附件5)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要及时公开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等信息,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跨地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参保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出具。
  六、加大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指导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沟通协调;要通过各类媒体或网络平台等解读企业年金政策,普及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法和程序,使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要改进工作作风,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充分运用网络等形式开展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鼓励创新工作方式;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逐级指导,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七、建立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风险防控机制,针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有效措施,明确相关责任,杜绝腐败行为。同时,加强廉政教育,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树立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各地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及时沟通汇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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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年金这里有了变化,有的同学不是很清楚,具体解释的原因,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对《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一)本通知出台的背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通知出台之前,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个税的优惠制度,个人自己负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负担的部分也不用缴纳个税。而企业为职工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国家税务局颁布《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养老保险可以递延缴纳个税。(二)政策解读1.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2.新的年金政策和原年金政策个税处理的差异。(1)2014年前,我国执行的企业年金个税政策为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该政策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①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2)而我们日开始实施的财税〔号文件在以下部分作出了重大调整:①就个人缴费的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原来的全额计入缴费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纳税,改为本人缴费工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延期纳税。②就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在缴纳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改为延期到将来领取时纳税。(3)同时,对高收入人群的缴费基数,也作出了相关的限制:①对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②对企业缴费部分:企业年金:现在执行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职业年金:现在执行的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对超过上述标准的年金,在缴纳时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3.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操作方法。  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哪个单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个单位负责扣缴税款。  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介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纳税申报的要求。  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税务部门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例】2014年3月张某当月工资12000元,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障水平,企业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每月在实际缴纳基本社保2400元的基础上,按工资薪金的6%缴纳720元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在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缴纳原来基本社保之外,按员工工资10%的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1200。已知,张某上年度月工资为10000元,该企业员工每月工资等额发放;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计算分析张某企业年金应如何缴纳个税。【分析】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张某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由于该企业每月工资等额发放,每月缴费比例不得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2014年3月,张某个人负担的企业年金是720元,可以延期纳税的金额为10元,只能在税前扣除400元,超额的320元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纳税。企业缴纳的年金1200元,可以将其中的1.33元,延期纳税。其差额366.67(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张某2014年3月,应缴纳个税=(-400+366.67-3500)×20%-555=65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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