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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大学生遭遇网贷借条骗局:未借款先负债
紧急提醒!多地大学生遭遇网贷借条骗局,而且都发生在“借贷宝”平台!借贷宝模式暗藏危险的“规则”:未借款却先负债,5200元借条到手2000元……大学生网上未借款却先负债今年10月初,大学生小杨求职急需用钱,就在百度知道上发布了一条“如何能够快速进行网络借贷”的提问,问题一发布,立马就有人主动和他联系,说可以通过借贷宝借钱给他。在放款人和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者见到了这样的要求:小杨如果需要借款1500元,必须在借贷宝上发布两张1500元的借条。为尽快借到钱,小杨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在借贷宝上实名认证注册后,小杨发布了两张1500元的借条,放款人分6笔依次购买了小杨的第一张借条,每当一笔钱入账,小杨就按照对方的要求,立即通过借贷宝转了回去,以此作为借款的“押金”。谁知小杨把刚收到的钱转回去之后,放款人就把他拉黑了,完全联系不上对方。小杨以为没有借到对方的资金就没有发生借贷关系,但借贷宝平台却发来了通知,显示他发布的第一张1500元的借条已经生效,而按照平台的协议规定,小杨通过借贷宝转回给对方的1500元并不属于还款。借贷宝要求,小杨要在15天后连本带息还上借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借贷宝客服人员称,小杨通过平台已经借到钱了,所以一定要按时还款,小杨以“押一付一”的形式把钱给对方了,建议小杨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借贷宝上不但没有借到钱,反而背上了债务,小杨觉得心里很委屈,但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借贷宝的催收系统已经开始给他打电话催他还债。借贷宝模式:危险的“规则”据借贷宝官方网站的介绍,该平台是服务于熟人之间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借款人发布借条,放款人购买借条的方式进行借贷交易。借贷宝平台采用“单向匿名机制”,对借款人实名,放款人匿名。也就是说,一旦放款人取消对借款人的关注,放款人信息将无法查询。当发生借款逾期未还时,借贷宝称会帮助出借人进行电话催收甚至上门催收,而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借贷宝平台便开始征收逾期管理费和催收费。据借贷宝官网介绍,催收费费率最高为还款金额的30%,逾期管理费每日收取借款金额的0.1%。如果用户借款10000元,逾期3个月未还,就要向借贷宝缴纳高达4000元的催收费和逾期管理费。5200元借条到手2000元一名在借贷宝上放贷的“上家”赵先生也向记者透露了借贷宝放贷的潜规则。赵先生说,借贷宝都是私下谈好的利息,都是很高的,如果借了5200元,但实际到手只有2000元,因为2600元是押金,利息又押了600元。记者发现,同时发布“借一押一”的两张借条,成为用借贷宝放贷的潜规则。那么,借贷宝平台又是如何对借贷双方进行管控的呢?借贷宝客服人员说,借贷宝只是一个中介平台,不提供担保,出借方需自行判断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也需要自行承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贷宝的所谓“熟人借贷”模式,根本没有评估和审核,是不是熟人都能在借贷宝上交易,平台甚至还会向你推荐一些所谓的好友。借贷宝在简介中宣传:“借钱不需要任何审核审批,金额自定,利率自定,期限自定。”这样的违规宣传和操作,听上去都让人冒冷汗。今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说,尽职调查是强制性的义务,如果未尽到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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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未必。苏某称蔡某向他借款50万元,经催讨未偿还,持借条将对方起诉到法院,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蔡某50万元的事实,最后败诉了。案情回顾:苏某称蔡某向他借款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后来,苏某催讨未果,便起诉要求蔡某偿还50万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条一份。借条上写着:“蔡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已多次向苏某借到人民币合计:伍拾万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蔡某则辩称苏某所诉不实,她并没有向苏某借款,而是向苏某儿子借款3万元,当时苏某儿子拿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借条给她签字,借条上的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手机等位置留有空白,她当即在借条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其他手写笔迹并不是她所写,并且她也不认识苏某。借条当时是出具给苏某儿子而不是苏某,直到一审诉讼中才知道他们是父子关系。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苏某持有被告蔡某签名的债权凭证,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未能偿还的事实,虽然被告给予否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偿还苏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蔡某提出了上诉。蔡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除了有借条外,还应证明借条已经生效。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生效的,应当对合同的生效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上诉人50万元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针对此种情形,律师提醒市民: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比如汇款单、收条等。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生效的。吴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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